解除工作失误的怀孕女职工是否合法
2015-10-28
人力资源 2015年8期
公司有一怀孕女职工,从事出纳工作,在工作中因个人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达1万元,公司拟以“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该女职工提出,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未规定“重大损害”的标准。那么,公司若以此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对于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限制解除情形的员工,由于员工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公司是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对其工作失误做出处理决定的。《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第二、三项表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由于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未明确表示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济损失金额标准,以及相对应的惩处措施,以损失1万元为由辞退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司法实践中,还是倾向于三期女工的。如果相关奖惩制度中明确:员工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经济损失,属于严重失职,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公司损失等字眼,那么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注意要做好員工因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保全,同时做好相应的沟通谈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