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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带车求职”,被辞后为何待遇不一样

2015-10-28

人力资源 2015年8期
关键词:林某小王用人单位

案例一:林某“带车求职”,在一建筑工地找到了一份清运建筑垃圾的工作。工地老板指定林某在上下班时间装卸,把垃圾运到指定垃圾场,按车付酬,一月一结算。三个月后因场地工作完结,林某被解雇。

案例二:小王也是“带车求职”,给某工厂老板开车。小王受雇后,专拉老板上班下班、外出跑业务,闲时负责接送老板的孩子上学、放学。老板负责燃油、修车、保险及其他行车的费用,另外每月给小王报酬6000元。一年后因老板买了轿车,小王连人带车一起被辞退了。

劳动期間,林某和小王都没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被辞退后,都提出了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却是小王胜诉,林某败诉,这是为什么?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依《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法院认定小王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应当享受双倍工资、辞退经济补偿等待遇。而林某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为承揽关系,故不能享受双倍工资、辞退经济补偿等待遇。

承揽法律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生产工具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从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的标准是一定的工作成果,这是其主要特征。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这是承揽关系的人身性表现。在上述案例一中,林某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符合承揽法律关系的特征,因此不被认定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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