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百慕大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解析

2015-10-26丛彦国

西部金融 2015年9期
关键词:百慕大法律制度监管

丛彦国

摘   要:百慕大是众多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基金和共同基金的理想设立地。与百慕大投资基金监管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金融监管局法》、《投资基金法》、《公司法》、《有限合伙企业法》、《豁免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等。百慕大金融管理局是百慕大投资基金的主要监管机构。百慕大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公司、合伙和单位信托。百慕大投资基金监管包括对基金的监管和对基金有关当事人的监管。百慕大投资基金还要符合持续性监管要求,此外,百慕大对于境外投资基金也有一定监管要求。

关键词:百慕大;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9)-0012-06

百慕大(Bermuda)又称百慕大群岛,旧称萨默斯岛,于1609年变为英国殖民地,现在是英国海外属地,实行内部自治。百慕大实行独立立法,有自己的高等法院,终审法院是伦敦枢密院。百慕大政治稳定,国际金融服务业是其主要产业,法定货币为百慕大元,与美元等值,两种货币同时使用。由于百慕大法律体系完善,现已成为世界重要的离岸金融中心之一,百慕大公司更成为全球公认的股票交易所认可的上市壳公司。世界大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信托公司在百慕大均设有办事机构。除银行、保险、信托外,投资基金也是百慕大的一大重要金融业务,投资基金监管是百慕大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对百慕大投资基金法律环境的调查和研究,对百慕大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进行解析,以供业界参考。

一、百慕大投资基金及其监管概述

百慕大是众多对冲基金1、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基金和共同基金的理想设立地,根据2013年7月百慕大金融管理局2的数据,百慕大共有762只基金,代表净资产1904亿美元。

(一)投资基金概述

典型的百慕大投资基金结构包括单一基金(single fund)、基金的基金(fund of funds)和主从结构基金(master feeder fund),其中主从结构基金一般采用离岸从基金和百慕大境内主基金的结构。根据百慕大《投资基金法》(Investment Funds Act 2006)的规定,在《投资基金法》调整范围内的投资基金(investment fund)应当遵守百慕大法律,受百慕大监管。《投资基金法》规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财产安排,其中的财产多种多样,包括货币,投资基金的作用或目的在于使人们能够参与其中,从而获取收益3。投资基金的基本特点和规则是基金份额持有人一般无需对基金事务亲自进行日常管理,也不再持有基金财产,并且有权根据基金文件申请份额赎回。

(二)投资基金监管机构和法规

百慕大基金业由BMA负责监管,BMA是根据百慕大《金融监管局法》(Monetary Authority Act 1969)设立的,由董事会负责管理并有一名首席执行官。BMA还负责对依据百慕大法律设立的基金行政管理人(administrator)、银行、托管人、经纪商和投资经理人进行授牌和监管,所谓“行政管理人”,与一般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等概念不同,是指某一领域的经营人或管理人,可以是营利领域也可以是公共领域。

百慕大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百慕大投资基金监管的成文法健全,在法律层面,除上述《金融监管局法》和《投资基金法》以及与投资基金组织结构相关的《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81)、《有限合伙企业法》(Limited Partnership Act 1883)、《豁免合伙企业法》(Exempted Partnerships Act 1992)和《合伙企业法》(Partnership Act 1902)等法律及其修正案4外,还有《基金规则》(Fund Rules 2007)、《基金发行章程规则》(Fund Prospectus Rules 2007)和《投资基金诉讼条例》(Investment Funds Appeal Tribunal Regulations 2012)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百慕大投资基金组织形式

一般来说,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型、合伙型和信托型,此外百慕大境内的投资基金也有采用其他类型的,这是对上述三种传统类型的创新。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一般要考虑下列因素:一是税收因素;二是责任限制因素;三是市场因素;四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限制因素。不同的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对于基金的后期管理也有很大影响。

(一)公司型

所谓公司型基金,是指基金采用共同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共同基金公司,需要向BMA提出申请,同时需要提交一些法定表格。另外,还需要提交有关基金发起人和管理公司的详细信息。如果发起人或管理公司是被认可的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则还应当提交有关该机构的摘要,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还需要提交最近的年报。如果发起人具有私人性,则还应当提交关于其投资经验的详细信息及其简历。BMA对共同基金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查时限一般为一至两天。共同基金公司成立后,只有在符合百慕大金融监管和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可以开始经营和发行份额。

共同基金公司由董事会负责管理,但是如果该共同基金公司任命了管理公司,则一般是由该管理公司负责投资交易和日常管理。该管理公司还可以将投资顾问职能分包出去,接受分包的投资顾问既可以是在百慕大境内也可以是在其他法域。基金的行政管理职能一般是由董事会委托给共同基金公司的行政管理人行使。根据百慕大的法律,管理公司5和共同基金公司的董事对股东并不负有直接的合同义务。共同基金公司的董事义务在于为共同基金公司的利益最大化服务。大多数董事的管理职责一般会委任给管理公司行使,而管理公司便会对共同基金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在具体的协议中,双方可以约定具体的免责事由。管理公司和董事,要对面向公众的发行文件存在陈述错误等情形承担责任。

(二)合伙型

百慕大的合伙既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还包括由百慕大居民组成并在百慕大当地进行经营的合伙,以及主要由非百慕大居民组成并在百慕大境外进行经营的合伙,后者又称豁免合伙(exempted partnership)。豁免合伙既可以是普通合伙也可以是有限合伙,由于豁免合伙便于在境外市场设立和发行豁免基金,因此豁免合伙应用广泛。设立合伙基金,需要向BMA提出申请,并向BMA提交法定表格和普通合伙人的详细信息。普通合伙人是法人的,如果是上市公司,还应当提交年报;普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当提交个人简历和投资经历。合伙基金的设立时限一般为一至三天。

合伙型基金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合伙协议一般由管理公司和有限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可以规定合伙企业的管理方式,合伙人的权利,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的职责、任命和解任,投融资权限,合伙基金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基金财产一般委托给保管人进行保管,而净资产值的记账和计算以及投资一般由普通合伙人或管理公司负责。在合伙基金中,合伙事务的管理虽然由普通合伙人负责,但是可以将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职责委任给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负有信义义务,具体包括提供合伙经营的账目和信息,不得谋私利,不得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等。但是根据合伙协议的具体内容,上述义务也会有所不同。

(三)单位信托

信托有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之分,单位信托是典型的商事信托。单位信托型基金是以信托合同为基础的,而信托合同一般由管理公司和受托人订立。信托合同可以规定单位信托基金的管理方式,持有人的权利,管理人和受托人的职责、任命和解任,投融资权限,终止和清算等事项。基金财产的保管,净资产值的记账和计算一般由受托人负责,但如果是在百慕大境内提供服务,则该受托人应当具有持牌行政管理人资格。管理公司一般负责代表单位信托基金进行投资。

单位信托基金主要表现为一种信托或契约安排,与共同基金公司不同,单位信托基金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单位信托基金的设立并不需要政府的批准,而信托合同才是单位信托基金设立的依据。单位信托基金设立后,只有在符合百慕大金融监管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可以发行份额。在单位信托基金中,信托事务的管理由受托人和管理公司共同承担。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保管人,对持有人负有信义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对受托人的报酬、补偿以及免责事由等进行具体的约定。

(四)其他类型

根据百慕大《独立账户公司法》(Segregated Accounts Companies Act 2000)的规定,共同基金公司可以注册为独立账户公司,该独立账户公司可以有不同的种类股,不同的种类股代表独立的资产组合并且彼此责任独立,各自具有独立的账户,而且独立账户还可以投资于同一公司的其他独立账户。因此,独立账户公司十分特殊并具有风险隔离的作用。独立账户公司的注册要经百慕大金融部(Minister of Finance)同意,实际上,在设立共同基金公司时可以同时申请注册独立账户公司。独立账户公司必须有一名独立账户代理并由其负责报告义务,包括任何独立账户或基金总账户的亏损,独立账户公司还应当保存各独立账户的会计记录,并为各独立账户准备财务报告。另外,在不违反信托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单位信托基金也可以设立独立账户或子信托。

三、百慕大受监管投资基金主要种类

作为百慕大投资基金的核心法律,《投资基金法》规定了投资基金的排除适用、豁免适用以及有关授权,包括投资基金的成立、运作和份额发行等。投资基金只有得到《投资基金法》的豁免或授权,才可以在百慕大境内从事业务6。但是对于被认定为属于私人(private)基金的投资基金,则有关授权或豁免规定不适用于该投资基金,私人基金的认定标准包括:投资者被限制在20人及以下,对投资基金的募集有所限制,不向公众募集等。

(一)A级豁免基金

百慕大对于A级豁免基金提供了快速通道程序,无需得到BMA的批准。A级豁免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只面向合格投资者

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属于合格投资者:第一,自然人:前两年收入均超过20万美元,或者与配偶合计超过30万美元,并且在今后的收入也会维持在适当的水平;第二,自然人:净值或与配偶的合计净值在购买投资基金时超过100万美元;第三,自然人:具有金融和商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对投资的风险有着充分的认识;第四,法人:总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第五,非法人组织、合伙或信托:总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第六,法人:股东至少要符合第一至第八中的一项;第七,合伙:合伙人至少要符合第一至第八中的一项;第八,信托:受益人至少要符合第一至第八中的一项。

2、具有投资经理

基金的投资经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第一,根据《投资法》(Investment Business Act 2003)持牌;或者经BMA认可的境外监管机构授权或授牌,例如美国证监会(SEC);或者在百慕大境内从事业务,或者在BMA认可的法域从事业务。第二,所管理的总资产超过1亿美元,包括投资经理团队所管理的总资产超过1亿美元的情形。第三,有在百慕大定居的人担任职员、受托人和代表,并且要确保基金的账簿和记录可查。第四,任命审计师、基金行政管理人、登记人、受托人和主经纪人。第五,财务报表符合要求。

(二)B级豁免基金

不符合A级豁免基金条件的,可以申请B级豁免基金,B级豁免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只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二,有在百慕大定居的人担任职员、受托人和代表,并且要确保基金的账簿和记录可查;第三,任命审计师、投资经理、基金行政管理人、登记人、托管人和主经纪人,并且上述人员可以胜任自己的职务;第四,财务报表符合要求。

(三)机构基金、管理基金和指定法域基金

百慕大投资基金市场比较成熟,除了上述豁免基金外,《投资基金法》还规定了另外几种授权基金,具体包括:第一,机构基金(institutional fund),该基金要求只面向合格投资者或要求投资者的最低投资额度为10万美元,要求有在百慕大定居的人担任职员、受托人和代表,并且要确保基金的账簿和记录可查;第二,管理基金(administered fund),该基金要求必须具有根据《投资基金法》持牌的行政管理人,并且投资者的最低投资额度为5万美元或者在BMA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指定法域基金(specified jurisdiction fund),该基金是指包含指定法域法律的基金,该法域必须得到百慕大的认可。

(四)标准基金

除上述基金外,百慕大还存在标准基金(standard fund),标准基金属于投资基金,但是并不属于上述机构基金、管理基金和指定法域基金或不符合其资格条件。标准基金的监管制度比较灵活和特殊,例如自证制度等,其投资者范围广泛,还可以包括散户投资者。标准基金的授权程序,发行备忘录的内容,服务提供商,董事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与机构基金类似。标准基金的持牌申请需要向BMA提交发行文件,同时在发行文件中要披露服务提供商并经BMA批准。与其他基金不同,标准基金的投资者需要得到更多的保护,因此BMA的审批期限也会略长。标准基金也没有法定投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规则》只适用于标准基金。根据《基金规则》的规定,标准基金的托管人要求是百慕大境内的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如果标准基金允许保留非百慕大境内金融机构作为托管人,则BMA会要求该基金的行政管理人实际上在百慕大境内,从而使BMA便于获取该基金的有关记录。但是BMA有权豁免标准基金的上述义务。百慕大境内标准基金的审计师也同样没有要求必须是当地的审计师,因此百慕大基金的运作成本较低,不过审计师必须独立于基金的营运人。

四、百慕大投资基金申请

对于百慕大投资基金的申请要求,主要包括依法向授权机构提出申请和基金发行章程内容符合要求等。

(一)向授权机构提出申请

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涉及到公司和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向公司注册机构和BMA提出申请,公司注册机构和BMA对此拥有自由裁量权。公司注册机构和BMA并不负责单位信托基金的成立工作,但是单位信托基金仍然需要向BMA申请授权或豁免。

在开始经营之前,A级豁免基金的营运人,必须通过电子系统向BMA提供自己符合A级豁免基金条件的证据,同时营运人还必须提供基金发行章程副本。申请B级豁免基金的,也必须向BMA提供证据,同时提供基金发行章程。为获得授权,投资基金必须准备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已任命或者经授权会任命投资经理、审计师和行政管理人,保证投资基金的财产是由《投资基金法》授牌或监管的、独立的托管人托管。BMA还会考虑投资基金的服务提供商和营运人是否符合适当性(fit and proper)要求,其中包括对相关知识和经验的考虑。BMA会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进行工作,成立共同基金公司或合伙基金一般需要一至两天,其他事宜,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是三至六天。

(二)发行章程内容符合要求

根据《投资基金法》等的规定,投资基金的发行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基金名称,注册地址或主要办事处地址;基金是否已注册或持牌;基金成立日期;上市或交易市场;董事、职员、当地代表、审计师、基金行政管理人、托管人、登记人、发起人、法律顾问、投资经理以及与基金事务有重要关系的其他人员的姓名、地址以及其他重要信息;基金投资目标,包括财务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以及投资技术和投资工具,融资策略;基金的重大风险,特别是关于分离账户方面的风险披露;基金的资本信息;持有人的权利及其限制;收益分配方法;发行、份额的条件和程序;赎回和销售的条件和程序;发行和赎回价格的确定方法;基金资产的估值基础和频率;为基金提供服务的重要条款,包括董事、受托人、合伙人和服务提供商等的报酬问题;基金与其董事、受托人、合伙人和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等等。此外,管理基金(administered fund)还需要遵守证券交易所对发行章程的要求,百慕大证券交易所(BSX)对此均有规定。

根据发行章程的完整和适当披露(full and proper disclosure)规则,如果投资基金的负责人具有适当的经验和声誉,则潜在的投资者应当能够作出相应的明智决定,对于投资的对象和杠杆额度等,并没有法定限制。

五、百慕大投资基金相关当事人

虽然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但是无论选择何种类型,基金的内部管理和对外投资都需要相应的人员和机构来完成,投资基金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众多,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包括对基金有关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

(一)服务提供商的监管要求

百慕大投资基金的主要服务提供商包括投资经理、托管人、主经纪人、基金行政管理人、登记人和审计师。BMA认为,如果主要服务提供商以受管制的机构或公司实体而在百慕大存在的,则可以很好地保证其为基金提供服务,从而使基金运作符合《投资基金法》的规定。百慕大的政策倾向于要求主要服务提供商具有必备的经历和经验来履行其职责,并且要确保基金的账簿和记录可查。根据百慕大的监管要求,每只授权基金都必须任命一个登记人,登记人主要负责百慕大境内设立和投资者名册维护工作。百慕大境内的一些银行和基金服务公司可以为注册和过户提供计算机系统支持,对此可加以利用。另外,也可以在其他法域任命分支登记人或过户代理,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但是如果涉及到其他法域的,应当对当地的税收等政策有充分的了解。A级豁免基金和B级豁免基金必须有居住在百慕大境内的职员、受托人或代表,并且要确保基金的账簿和记录可查。行政管理基金(administered fund)需要任命持牌基金行政管理人。值得注意的是,并没有要求任命百慕大当地的审计师。此外,百慕大的法律对于任命非当地服务提供商并没有施加特殊的义务。

(二)董事的监管要求

如果百慕大投资基金采用共同基金公司的组织形式,则董事会成员应当包含具有相应投资经验的董事。同时共同基金公司还必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达到相应的业务标准,以满足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条件。只有当投资基金的职员和董事符合适当性要求时,才有可能得到BMA的认可。另外,百慕大的法律并没有要求董事会成员必须包含有在百慕大境内定居的董事。如果投资基金采用合伙的组织形式,则百慕大的有限合伙企业和豁免合伙企业立法并没有要求合伙人必须是百慕大实体。在合伙型投资基金中,基金的管理一般由合伙协议约定,但是合伙协议的内容也要符合百慕大法律的规定。如果投资基金采用单位信托的组织形式,也同样没有要求受托人必须是百慕大境内的居民。由于信托并不是一个法人实体,因此在认定一个信托是否是百慕大境内的信托从而适用百慕大法律时,一般要求受托人是持牌的百慕大信托公司,从而受BMA监管。

六、投资基金其他监管要求

除上述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外,百慕大投资基金还要符合持续性监管要求,同时百慕大作为重要的离岸金融中心,必然会对境外投资基金有一定监管要求。

(一)持续性符合监管要求

为满足持续性监管要求,A级豁免基金每年必须向BMA进行年度认证,并声明其持续符合豁免要求。除了认证外,还要提交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基金的发行章程有重大变化的,也要提交相应的说明。B级豁免基金也需要提交上述材料,在事先未向BMA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B级豁免基金不能任命服务提供商或董事。所有授权基金必须准备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但是经申请,BMA可以将此义务豁免。授权基金每年必须向BMA提交其持续符合《投资基金法》的证明材料,如果存在违反《投资基金法》的情形的,则要披露具体情况。如果服务提供商知道授权基金存在违反《投资基金法》情形的,也应当向BMA报告。

(二)境外投资基金监管要求

根据百慕大的法律,境外投资基金应当符合下列监管要求:第一,在百慕大境内举行董事会会议的要求。如果符合相应的入境管理规定,则可以在百慕大境内自由举行董事会会议,并无限制。第二,任命当地服务提供商的持牌要求。境外基金任命百慕大的服务提供商,如果无其他情形的,则并无特殊的持牌要求。第三,在市场上出售基金权益的限制。在百慕大境内,在市场上出售基金权益的,不得构成在百慕大境内经营(carry on business)。在市场上出售基金权益的,必须要遵守百慕大《公司法》的规定。另外,主动访问百慕大境内的潜在投资者,一般也是禁止的。

七、结语

随着金融市场国际化及一体化,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投资基金市场除境内基金外还会有境外基金,即注册在境外的基金,此类基金又称离岸基金。实际上,境内与境外,在岸与离岸都是相对而言的,虽然目前对于离岸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是离岸的特征之一在于其适应能力。因此,离岸对于我们并不遥远,百慕大离岸金融中心的成功与其灵活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法律环境不无关系。

参考文献

[1]Ball S. Hedge Funds[M]. UK: Thomson Reuters(Professional)UK Limited, 2014: 170.

[2]Ellison J. Bermuda as a Base for Mutltinationals[J]. BUL Rev., 1973, 53: 367.

[3]Garner B. Blacks Law Dictionary(Tenth Edition)[M]. USA: Thomson Reuters, 2014:54.

[4]Nickson S, Sullivan L, Vermont S. Domicile Round-Up[J]. Risk Management, 2001, 48(3):73.

[5]陈毅成.离岸基金的形成及其影响[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3,(3):45。

[6]张晓冬.离岸业务操作指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The Analysis on Bermudas Legal Regime of the

Regulation on the Investment Funds

CONG Yanguo

(School of Law,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

Abstract: Bermuda is the preferred domicile for a wide range of hedge funds, private equity funds, trust funds and mutual funds. The relevant laws of the regulation on Bermuda investment fund  include Monetary Authority Act, Investment Funds Act, Companies Act, Limited Partnership Act, Exempted Partnerships Act and Partnership Act etc. The Bermuda Monetary Authority is the principal regulator of investment fund in Bermuda. There are three main structures used for the investment fund in Bermuda: company, partnership and unit trust. The regulations on the investment funds in Bermuda includes the regulation on the investment fund and related parties. Bermuda investment fund should also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the continuous regulation. In addition, there are regulation requirement for funds not domiciled in Bermuda, too.

Keywords: Bermuda; investment fund; regulation; legal regime

责任编辑、校对:申建文

猜你喜欢

百慕大法律制度监管
百慕大保险业的危机
勇闯“小百慕大”
百慕大三角
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浅论我国会计监管体制的创新
海底为什么不是平的?
论参与式民主理论发展及其意义
论“土十条”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影响
我国生态补偿法律问题探析
监管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