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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完全成本的矿产资源定价机制改革——以国投新集公司的煤炭资源为例

2015-10-22曾先峰

西安财经大学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矿产品煤炭资源使用者

曾先峰,李 印

(西安外国语大学 经济金融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8)

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矿产资源是我国在工业化进程中重要的能源和原材料,其价格的形成对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但当前我国矿产资源的定价机制不合理,资源价格严重低于其完全成本和实际价值。以完全成本为基准,建立能够充分补偿资源开发中的资源耗竭成本和环境外部成本的科学定价机制,对于完善生产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构建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两型社会”,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基于此,对我国矿产品定价机制改革的研究就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矿产资源定价机制存在问题分析

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矿产资源价格构成中没有充分反映资源的稀缺性。矿产资源是可耗竭资源,当代人多耗费一单位资源就意味着后代人要少消费一单位资源,从而为后代人的福利带来损失,产生了代际之间的外部成本。这种成本被称为使用者成本(User cost)。为了使代际之间的收入和效用水平保持不变,实现代际之间的帕累托最优,需要在开采收入中提取与使用者成本等值的资源租(也称为霍特林租)。所提取的资源租应该是矿产资源价格的组成部分,以使跨代外部成本内部化。但已有的研究发现,当前我国矿产资源的价格构成中仅部分反映了资源的使用者成本(或者稀缺成本),跨代外部性没有充分的内部化。以煤炭资源为例,按照我国煤炭开采中现行资源价款(约相当于吨煤6元)、资源税(吨煤0.3~5元)和资源补偿费(从价1%)的标准,在3%的折现率下煤炭资源的使用者成本至少有78%的部分不能得到补偿[1]。

第二,矿产资源的价格构成中没有充分反映环境外部成本。矿产资源开采业是高污染行业,但由于环境质量产权制度缺失,资源开采企业并没有将全部的环境外部成本内化为企业的生产成本[2]。以山西省煤炭资源开采为例,山西省吨煤应缴纳的生态环境税费合计为24元,而开采吨煤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价值64.23~68.47元,差额为40.23~44.47元,补偿率仅为35.05%~37.37%,生态环境的负外部成本中至少有62%的部分不能得到补偿[3]。

矿产资源定价机制不合理,在矿产品的国际贸易中丧失定价权,使得我国的贸易条件不断恶化,国民财富大量流失,并诱发一系列负面影响。

一是导致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并阻碍了当前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生产方式的顺利转型。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提供的数据显示,当前我国矿产资源的总回收率仅为30%,比发达国家约低20个百分点。根据2014年版《BP世界能源数据统计年鉴》,2013年我国对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一次性能源的消费占世界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22.4%,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占世界排放总量的27.1%,而当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占全球 GDP的12.3%(国家统计局,2014)。这表明我国单位GDP的能源消耗以及带来的环境污染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二是矿产资源的市场定价与政府管制价格并行的二元定价机制使得资源间比价关系不合理,导致资源价格体系混乱。从国内产业链的视角,能源资源等上游生产要素价格与下游工业制成品价格相比过低,不仅导致资源粗放使用,而且诱发上下游产业之间收益分配不公,损失了效率。基于国际资源比价关系的视角,国内资源性产品的比价关系存在严重扭曲。朱敏(2009)的研究发现,国际通用的按热值计算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的比价关系大致为1∶1.5∶1.35,而 我 国 的 比 价 关 系 大 致 为1∶4∶3[1]。如果以国际比价关系为基准,那么在我国,煤炭的价格与石油和天然气价格相比过低。另一方面,国际市场上天然气与原油按热值计算比价平均为1.05∶1,而我国约为0.4∶1,表明在我国天然气的价格与石油价格相比严重偏低。资源比价关系扭曲使得国内企业不惜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代价套取国内外市场资源价差。

三是由于生产环节的资源定价机制不合理,导致我国初级产品以扭曲的价格供应国际市场,相当于我国以自身的资源耗竭和生态破坏为代价向国外提供了隐形补贴,造成了国民福利的净损失。而提高出口关税以及出口配额的管制措施虽然能够部分地弥补因低价出口资源造成的国民福利损害,但容易导致国际贸易争端。美国、欧盟等西方发达经济体分别于2009年和2012年就中国限制焦炭、稀土等原材料出口而向WTO提出贸易争端请求。我国初级产品出口的国际贸易争端背后反映的是因资源定价机制不合理而带来的“国民福利损失”与“国际贸易争端”的“两难困局”。

四是由于资源定价机制不合理,导致我国在资源性产品的国际贸易方面痛失定价权。国内稀缺的需要大量进口的矿产品(如铁矿石)的国际市场价格因“中国因素”而持续上涨;相反,一些国内赋予的矿产品(如焦炭、稀土)的出口价格却长期在低位徘徊。

二、基于完全成本的矿产资源理论价格

矿产资源的理论价格应该以其开采过程中发生的完全成本为基准。如果理论价格没有(或者不完全)补偿其中任何一种成本,将会影响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并造成整个社会福利的损失。

1.生产成本。生产成本即操作和日常维护成本,如原材料、辅助材料成本,燃料动力成本,直接的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

2.4 培训与交流相结合 制度培训是制度掌握的前提,是确保安全的重要环节[3]。每季度对全院护理人员进行制度培训,包括护理安全与风险干预、老年人的安全管理和不同时段的防护理安全风险干预等。同时,团队每月在院内网站上发布护理安全信息,建立了护理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题库,内容包括护理安全相关制度和应急预案、个案分析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并定期进行护理安全知识护士知晓率问卷调查,根据结果调整相关培训频率。制作图文并茂的护理安全手册供家属及患者参考使用,定期对全院保洁员和护工等进行授课培训,并与后勤保障等相关部门配合,在硬件设施等方面促进保障护理安全措施落实。

2.资本成本。资本成本包括更新现有的基础设施的成本,新的资本投资的成本,偿还债务的成本等。资本成本是一种机会成本,投资者必须赚取至少等于资本市场上类似风险投资回报的收益率。与一般商品的生产活动不同,矿产资源的开发活动面临更高的风险。因此,矿业企业的投资者除了获得工业行业的平均收益率外,还应该享有更高的投资风险溢价。矿业企业的投资者面临的高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矿产资源的开采周期普遍较长,因此,在开采周期内投资者有可能面临产权制度以及政府管制政策的变迁,从而带来了政策上的风险;二是矿产资源价格的周期性波动要远大于普通商品的波动幅度。根据《BP能源统计报告》(2012年卷),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原油价格至少经历了两次暴涨暴跌过程。第一次是由1978年的13.03桶/美元上涨到1979年的29.75桶/美元,上涨了128.32%,1980年又进一步上涨到35.69桶/美元。第二次的大幅度波动是由1998年的12.21桶/美元逐年上涨到2011年的106.18桶/美元,在13年的时间内上涨了8.7倍。国际市场上稀土价格在2009—2010年也经历了一轮暴涨,2010年碳酸稀土的价格较2009年上涨了227.94%。

基于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高风险,矿业投资者在获得工业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外,还应该获得因承担了高风险而带来的风险溢价。因此,矿业投资的资本收益率(η)为η=γ+ε,其中γ为政策资本回报率,ε为风险溢价。(2006)James Otto指出,世界上的矿业大国如瑞典的矿业投资回报率为15.7%,智利为15%,阿根廷为13.9%,澳大利亚为12.7%,这四个国家的投资回报率平均值为14.33%[4]。

3.使用者成本。矿产资源属于可耗竭性的自然资源,一旦被开采利用,资源的实物形态将逐渐减小,直至完全耗尽。在这个意义上,资源的可耗竭性意味着当代人与后代人在消费矿产资源方面存在此消彼长的替代关系。由于使用者成本是当代人多消耗一单位可耗竭资源而给后代人造成的机会损失(Daly,1989)[5],因此,“后代人的机会损失应得到因当代人的行为导致资源减少而给予的补偿”(Rosen,1974)[6]。基于此,在可持续发展与代际公平的意义上,对后代人机会损失的补偿应该内涵于矿产资源的价格中。

4.环境外部成本。矿产资源的开采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构成了开发中的生态环境外部成本。根据经济学中外部成本内部化的要求,矿产资源的开采者应该补偿因开采行为而导致的环境损害,补偿的成本进入企业的生产成本,并因此成为矿产资源价格的组成部分。

我们认为,我国矿产资源定价机制的改革应该以反映资源开采过程中完全成本的理论价格为依据。矿产资源的理论价格由四部分组成:企业的生产成本、资本成本、反映资源稀缺性的使用者成本,以及环境负外部成本。用公式表示为P=C+R+U+E。其中P为矿产资源的理论价格,C为生产成本,D为使用者成本,E为环境外部成本,R为资本成本,且R=K*η,K为资本存量。

三、矿产资源的定价机制改革——以上市公司国投新集的煤炭资源为例

当前,中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消费量占一次能源总消费量的70%以上。本文以上市公司国投新集(股票代码:601918)的煤炭资源为例,基于完全成本计算该公司煤炭的理论价格,并与其实际价格进行比较。国投新集是全国煤炭企业百强之一,2011年的总资产达222亿元。

根据表1,国投新集公司煤炭资源的生产成本(制造成本与期间费用的加总)为386.05元/吨,承担的资源成本为7.58元/吨,环境成本为24.15元,一般税费为115.09元/吨。该公司以上成本合计532.87元/吨,商品煤的销售价格为642.92元/吨,吨煤销售利润(对应于资本成本)为110.04元/吨。另外,如果扣减一般税费,那么该公司不含税的煤炭资源价格为527.83元/吨。

表1 2011年国投新集公司煤炭资源的生产成本与税费构成 (单位:元/吨)

2.国投新集公司煤炭资源的理论价格。

首先,实际成本。在计算国投新集公司煤炭资源的生产成本时,以其实际发生的成本为依据,即吨煤的生产成本仍然为386.05元。

其次,资本成本。2011年年报显示,国投新集公司的固定资产均值为74.8亿元,根据James Otto(2006)的发达国家矿业投资的平均回报率(包含了风险溢价)为14.33%,那么该公司的资本成本约为10.72亿元,分摊到吨煤的资本成本约77.46元/吨。

再次,使用者成本。对使用者成本的准确核算一直是资源有偿使用的难点。李国平、吴迪(2004)等学者使用传统的使用者成本法对煤炭、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使用者成本进行了测算[7]。李伯强(2012)使用 Hartwick和 Hageman(1991)提出的对使用者成本法的修正方法,计算了中国煤炭资源的耗竭成本[8-9]。曾先峰等(2013)对传统的使用者成本做了两方面修正,考虑了通货膨胀和资源耗损(浪费)的影响,并用修正后的方法研究了煤炭、石油、天然气的使用者成本[10]。本文使用曾先峰等(2013)的计算方法,估算出2011年在3%贴现率下煤炭资源的使用者成本为55.78元/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使用者成本对贴现率的选择非常敏感①对于煤炭资源,在1%贴现率下,2011年煤炭的使用者成本为397.10元/吨,5%贴现率下的使用者成本为8.15元/吨。。综合考虑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以及资源可持续开采利用的压力日趋增大,我们以3%的贴现率下的使用者成本为基准来核算煤炭资源的理论价格。

最后,环境外部成本。国内学者对于我国不同地区煤炭资源开采环节的环境外部成本分别进行了估算。如茅于轼等(2007)的估算结果是,在开采环节,全国平均的吨煤环境外部成本约69.47元[11]。山西省环保局《山西省煤炭开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经济损失评估研究报告》得出山西省在2003年吨煤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价值损失约64.23元。本文以茅于轼和山西环保局估算结果的平均值66.85元/吨作为煤炭资源开采环节的生态环境外部成本。需要指出的是,资源开采中生态环境价值损失是动态变化的,在量上并不可能精确测算。

根据上述数据计算出国投新集公司2011年煤炭资源不含税的理论价格为586.14元/吨,比该公司当年实际的不含税价格高58.32元/吨。实际价格低于理论价格约11个百分点。

3.实际价格低于理论价格的原因分析。对比国投新集公司煤炭资源的理论价格与实际价格各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发现存在三方面的扭曲。一是耗竭成本方面的扭曲。在3%贴现率下,煤炭资源的使用者成本为55.78元/吨,而企业实际缴纳的资源税费仅为7.58元/吨,两者相差48.2元/吨,有86.4%的资源耗竭成本没有被补偿,这说明当前在煤炭资源开采环节存在较大的资源耗竭外部成本。二是环境成本方面的扭曲。开采吨煤实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价值66.85元,而企业实际缴纳的环境税费为24.14元/吨,两者相差42.71元/吨,约有64%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没有被补偿,表明在煤炭资源开采环节存在严重的环境外部成本。三是资本成本的扭曲。根据发达国家资源开采行业包括了风险溢价的资本收益率核算的资本成本为77.46元/吨,而实际上企业提取的资本成本为110.04元/吨,企业的超额利润为32.58元/吨。资源开采企业之所以有超额利润存在,其原因在于,由于当前在我国缺乏有效的资源使用者成本与环境外部成本的补偿机制,那些本应该用于补偿两个外部成本的资金被作为企业的超额利润而存在[12]。也就是说,矿业企业超过风险溢价部分的超额利润是以牺牲代际公平和矿区生态环境损害为代价的。

四、完善矿产资源定价机制的对策建议

完善矿产资源定价机制,关键在于按照要完全补偿资源的耗竭成本和环境外部成本,使矿产资源的价格能够真实反映其价值和完全成本。为此,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尽快核算每一种矿产品的资源耗竭成本和环境外部成本,并据此建立矿产品的价格基准或指导价格。当矿产品的价格低于指导价格时,政府可以以一定的收购价格储存矿产品,而当矿产品的市场价格高于其指导价格时,政府可向矿产品征收特别收益金。

第二,推进矿产品的税费制度改革。按照完全内部化两个外部成本的要求改革矿产品的税费制度。首先,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使资源税费额与资源的使用者成本相等。2014年10月,国务院决定对我国资源税进行新一轮改革,此轮改革涉及清理涉煤收费基金、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以及调整油、气资源税政策等内容。煤炭资源税率定为从价的2%~10%,具体税率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自定。但从实际情况看,各地区确定的税率尚缺乏科学依据,随意性较大。其次,要建立以矿业企业为主体的矿区生态补偿机制。通过环境税、排污权拍卖、土地复垦制度等多种生态补偿方式,实现矿区生态环境外部成本的完全内部化。通过对矿产品资源环境税费征收及运用体制的改革完善,调节矿产品的成本和利润的构成,使矿产资源的成本各构成要素的价格等于其成本各构成要素的价值,实现资源开采企业的资源耗竭成本和环境损失成本的充分内部化。

第三,提高矿产资源开采环节进入的科学标准,包括环保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等,提高资源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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