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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人假设的视角论当代中国的隐性腐败

2015-10-22王梅琳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公职人员隐性腐败

王梅琳 王 腾

(1.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政治学教研部,重庆 400041;2.华东师范大学 政治学系,上海 200241)

腐败,是发展中国家迈向现代化过程中一个突出现象。当代中国,腐败亦是一个突出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益规范化,我国的反腐工作也是逐渐进入了深水区。对此,有学者指出:“目前中国腐败事件被揭露的概率不足10%,受到刑事处罚的概率不足 1%,中国现阶段的隐性腐败更多、更可怕。”可见,作为显性腐败对应物的隐性腐败,本身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极大的危害性,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但是,由于处于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隐性腐败的治理成为反腐工作中的一大难题。因此,选择合适的视角对其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举措,便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

一、经济人假设视角的建构

隐性腐败有着多方面成因,但最基本的立足点是对人性的分析。英国哲学家休谟指出:“任何重要问题的解决关键,无不包括在关于人的科学中间”。可见,隐性腐败作为个人行为的一种,无论表面上距离人性有多远,对其分析最终也要回到人性中。古往今来,诸如经济人、政治人等关于人性的假设不胜枚举,但是,这些人性假设的争论表明:“经济人假设”唯一的优点就是它的所有替代物都比它差。换句话说,就是“以理性人的假设为基础的经济工具,正日益被证明是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手中掌握的最有效的工具。”对此,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布凯南将经济人假设拓展和应用到了政治领域中,他指出:“由于政府都是由人组成的,政府职能也是由人去完成的,因此,组成政府的这些人不可避免地具有经济人性质,以追求个人最大的利益为个人准则。”隐性腐败的主体是利己和理性的公职人员,因此,将经济人假设运用于隐性腐败的分析是一种可行路径。

“经济人”最早由谁提出尚无确证,但是学术界一般公认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比较系统地提出了这一命题。他在此书中说到,“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师和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他们自利的打算。”因此他认为人们之间互助形成的背后是利己主义。在此之后,又有很多古典经济学家对这一假设进行了完善。西尼尔将个人利益最大化作为经济学一般的理论前提。此后,穆勒在西尼尔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将经济人假设由生产领域扩展到消费领域,“把人看作必然是在现有知识水平上以最少劳动和最小生理节制获取最多必需品、享受和奢侈品”。至此,古典经济人假设基本完善。进入新古典经济学时期,经济人假设中的功利主义和伦理等主观因素被偏好所取代,由此切断了自利与自私的联系。后来,新古典综合派对经济人假设作了数理论述,由此经济人假设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与完善。

梳理经济人假设这一命题的发展史,我们大致可以将经济人总结为以下三个特征:其一,自利性。人是自私的,人的行为只受个人利益的驱使。追求自身利益是人一切行为的根本出发点。其二,利益最大化原则。人的目的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即把个人利益最大化作为现实生活中决策的标准。其三,理性假定。人是一种有理性的动物,具备完善的知识和完美的计算能力,能够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对自身利益作出合理判断,使之满足其自身的偏好。

经济人假设形成脉络与具体内涵的廓清,可以使我们明晰这样一种观念:“假定政治家具有比民众更高的觉悟,不是幼稚的希望,就是别有用心的歪曲。”可见,在研究隐性腐败时,必须直面现实,承认公职人员存在自身利益这一客观现实,注重分析隐性腐败主体的经济人本质。这一点,对于隐性腐败的预防和治理尤为重要。因此,在经济人假设的观照之下,我们可以借助于这样的思路去分析当代中国的隐性腐败问题:

1.立足于公职人员的自利性,探究隐性腐败成因之一——合法权力收益较低,并提出制度化措施;

2.立足于公职人员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分析隐性腐败成因之二——风险预期较低,并提出法治化措施。

3.立足于公职人员与民众自身的理性,分析隐性腐败成因之三——信息严重不对称,并提出阳光化措施。

如果抛开对人性的深层把握,仅仅运用运动式的治理方式去任性地治理隐性腐败,势必只会取得一时的成效,而非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可以说,从经济人假设的视角来研究当代中国的隐性腐败,是一种必然选择。当然,这并非是承认隐性腐败具有合理性和必然性,而是在承认人性的基础上,从人性出发,寻求解决之道。

二、隐性腐败的成因分析

谈到当代中国隐性腐败的治理,首先要了解隐性腐败的成因,唯此方能从深层上解决隐性腐败这个痼疾。

(一)合法权力收益较低

制度作为社会的游戏规则,制约着每个个体行为的选择。当前,中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深水区、攻坚期,制度短缺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廉政建设工作即是如此。分析当前的廉政建设工作,不难发现,虽然我们十分重视廉政引导与制约机制,但是却相对忽略了确保公务员廉政获益的利益机制的建构与完善。这种不完善,一方面体现在公务员工资福利水平相比较世界其他国家较低。经济收入较低的公务员群体,面对社会暴富群体的示范效应,难免会产生心理落差,从而产生一种相对贫困感。另一方面,我国的人事管理体制并没有建构一套廉政官员提升和重用机制,而是诸如“不跑不送、降职使用,只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这样的潜规则盛行,以致导致了某些廉政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

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得公职人员的合法收益较低,正当的个人利益需求有时难以满足。这里所说的合法收益,是指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而获得的经济收益和非经济收益。作为追求个人利益的经济人,公职人员可能一时不会滥用权力,但长久未必如此。因为,作为一个经济人,个人势必会努力追求自身利益,并努力使其最大化。最大利益作为一种诱因,使公职人员面对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时,常常选择后者,以致公职人员在合法权力收益之外,会凭借手中特殊的稀缺资源也就是权力,去谋求潜在的权力收益。为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公职人员会尽量减少自己的成本支出,而在此时,不易被人察觉的隐性腐败形式便成为了一种比较好的选择。

(二)风险预期较低

腐败作为一种具有风险的行为,其风险性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程度的表现。风险程度的大小与腐败现象被发现的概率和受到惩处的程度呈正相关关系。根据研究腐败问题的权威专家的观点,在所有的腐败交易中,公职人员实际被抓的可能性甚至还不足三分之一。这就为腐败埋下了极大的隐患。此外,腐败的风险与权力的监督制衡状况密切相关。在体制不透明的情况下,腐败的风险几率会大大降低。

公职人员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在面临要不要腐败的问题时,经常也会考虑风险预期,这种风险预期建立在其对成本收益的分析基础上。分析我国的现实情况,公职人员的腐败成本包括心理成本、预备成本、实施成本、受到惩罚的成本等,而收益则包括物质上的、精神上的或者心理上的,诸如巨额财产、色情享受以及虚荣感的满足等都包含在其中。在我国当前监督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腐败尤其是隐性腐败不容易被发现,而且隐性腐败一般也不被当作腐败来处理,这就导致了公职人员隐性腐败被发现和被惩处的概率极大降低。在进行了这样的风险评估以后,基于成本收益的分析,公职人员在权衡利弊以后,做出隐性腐败的选择也就很容易得到解释。

(三)信息不对称严重

经济人内涵的要点之一就是人具有理性,无论这种理性是完全理性还是部分理性。作为一个经济人,寻求自身偏好满足的过程必然包括理性运用这一环节。信息经济学的相关理论表明,在参与行为中,如果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即参与者对特定信息的拥有是不对等的,那么这就是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的不良后果在于,拥有特定信息的一方比信息相对贫乏的一方,在理性运用的资源上占有优势,前者在成本收益的基础上相对能做出更好的选择。

在隐性腐败行为中,主要关涉公职人员与人民两类人群。其中,人民是公共权力的切实拥有者,而公职人员不过是代理人民行使公共权力而已,两者之间实质是“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存在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当代理人与委托人利益不一致时,如何确保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意志行事。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一方面,人民往往很难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兴趣去了解相关信息,以监督和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另一方面,公职人员一般受过良好的教育,往往拥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在很多事物上具备大量普通民众难以了解的信息资源。加上委托代理关系带来了信息沟通链条的增加,以及权力的垄断性为公职人员控制甚至歪曲信息输出提供了便利性,因此,公职人员往往会利用信息优势牟取私利,在权力监督不畅的情况下,隐性腐败就更难以被发现和遏制。

三、隐性腐败的治理路径

古语有云:明贼易擒,暗盗难防。面对隐性腐败这个痼疾,传统的运动式反腐显然不是良策,须知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为此,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形成隐性反腐的新常态。

(一)制度约之:隐性腐败的预防

隐性腐败的治理,需要从预防隐性腐败开始。所谓“未病养生,防病于先”是也。有学者指出:“腐败是个人或者组织出于自利动机,利用制度上的机会而达成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这种自利动机,植根于经济人的本性,在本性一致的前提下,结果的差异则取决于不同的制度结构。因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因此,预防腐败的制度建设,不能立足于人性的改造,而是“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该制度中的若干制约和监控机构时,必须把每个成员都假定为是一无赖,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的”。要建构起使清正廉洁的积极践行者在精神和物质上都能受益、使背离清正廉洁的人受到惩罚和制约的制度。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体系,真正做到道德绩效和利益回报的统一,才会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具体而言,一方面我们要注重保障公职人员的合理薪金。邓小平同志曾指出:“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身为经济人的公职人员首先强调的也是自身利益,唯有确保他们的私人利益,才能提高隐性腐败的预期成本,使隐性腐败成本大于收益,以减少隐性腐败的诱惑力。另一方面,要进行人事管理体制改革,在公职人员的考核中要突出清正廉洁这一项内容,使清廉的官员获得较大的晋升空间。

(二)法律治之:侵害公权行为的惩治

隐性腐败的治理,仅仅依靠制度是不够的。反思以往的反腐败工作,不难发现,在过去我国的腐败控制模式中,我们往往够多强调了政治性的因素,而忽视了标准的司法手段。这造成了隐性腐败治理绩效的短期化和局部性。因此,要想在隐性腐败治理中达到长期整体的绩效,必须依赖法治的手段,加强国家腐败立法,因为严厉的惩治可以极大地增加隐性腐败的成本。当然,隐性腐败通常是介于是与非、情与理、纪与法之间的模糊地带,我们往往很难对其作出定性的判断。这就很容易麻痹人们的神经,模糊人们的视线,极大降低公职人员隐性腐败的成本,降低公职人员的风险预期。

因此,治理隐性腐败,在法律规定上就不能太过宽泛,要使之具体化,对隐性腐败的界定标准、甄别原则、运行程序等要做出判别细则,从而为反隐性腐败的工作奉献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指导。对此,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的法律仅仅将贿赂规定为财物,因此防止或遏制非物质化贿赂的一个基本途径就是及时修订我国的法律,扩大贿赂媒介的范围,甚至是给人带来利益的一切媒介。”此外,在反腐败立法工作方面,相关法律的制定也要加紧进行,这样才能更好地构建与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弥补应对隐性腐败方面的法律空白。最后,明确对各种隐性腐败的裁定尺度、惩治规定,坚持铁腕反腐,确保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也是十分必要的。这样可以极大地增加隐性腐败的风险成本,从而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三)隐者彰之:阳光公权的实现

隐性腐败现象多发,滋生隐性腐败土壤的存在,很多情况下是由于权力归属者的人民与权力代表者的公职人员在信息上的不对称。基于经济人理性与自利的考虑,公职人员在具备信息优势的情况下,极易发生隐性腐败。由此,采取各种措施确保信息公开,将隐性腐败的隐蔽性暴露在阳光下,让人民监督权力,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显得尤为必要。

确保信息透明,揭露隐性腐败的隐身“底牌”是权力的阳光化。具体而言,第一,我们应完善信息公开,增加政务的透明度。我们要通过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间等,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以提高其操作性。同时,在监督主体上,新闻舆论监督作用不可轻视。第二,要增强人们的思想认识。我们应通过思想教育宣传、核心价值观教育等手段,增强社会整体对隐性腐败的认知水平,消除侥幸者不把隐性腐败作为腐败的心理和认知误区,建立起人们对隐性腐败的“零容忍”态度。第三,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金融实名制、官邸制等工作的进度,加强对公务员各方面监督力度,最终形成公开透明的行为空间,唯此才能压缩隐性腐败的空间。

四、结语

治理隐性腐败,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牢记“以戒为固,以怠为败”的古训。须知隐性腐败现象的大量产生,离不开人的自利和理性的本性,企望完全将其消除是不切实际的。正如汉密尔顿指出的:“人总是要追求其个人私利的。要改变人性,就像要阻挡自私的情感的狂流一样困难。聪明的立法者应该巧妙地通过改变河道而对其加以引导,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其导向公共利益的方面。”因此,在当前重拳打击腐败,反腐上不封顶、下不保底,“苍蝇”、“老虎”一起打的新常态下,坚持从人性出发,坚持日常法治化、制度化、阳光化治理,方能打破腐败腐而不败、斩而不绝的困局,从而更好地建设廉洁政治,最终为国家发展构筑一个“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良好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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