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2015-10-21陈锋张胜山
陈锋 张胜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鲜明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所要坚持的五项原则之一。这一原则内在地要求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的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的相得益彰。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在迈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的征程中,我们要同样重视法律、道德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法律与道德并行,正确理解和把握二者的辩证关系,增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人文环境。
正确理解和认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因为德和法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我们强调对法律的敬畏,实际上就是对道德的敬畏,对人类良心的敬畏。违反法律实际上就是违反道德。
首先,要正确理解和认识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客体。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具体分为三层,第一层是人民;第二次是国家权力机关;第三层是国家机构,在这三个层次中,中国共产党始终是领导核心。有人认为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人民群众是法治的对象,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依法治国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国”,首先是国家机器意义上的“国”,依法治国首先是治权、治吏。古往今来的一切国家,对法治的威胁和危害,往往不是来自公民个人,而主要是来自公共权力和官员。另一方面是指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依法治国就是依法管理好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公共事务。不能把法治的对象简单理解为自然人和法人,好像一讲法治就是去治人。只有这样,才有利于防止權力的专横、滥用和腐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充分发挥法治程序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制度优势,致力于社会变动下的良好秩序。
其次,要正确理解和认识“以德治国”。法律在发挥其规范和调节作用的同时,也有其弱点:其一,法律有保守的倾向。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革性会产生矛盾与冲突,因而会出现法律滞后的现象。其二,法律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的社会现象,因而会存在遗漏。为了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必须坚持以德治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道德建设,致使部分人身上存在着见利忘义、权钱交易、集体观念淡薄、奉献精神减弱、职业道德退化,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主义时有抬头,这些仅靠法治,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而迫切要求加强以德治国。
以德治国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方式,以德服人,以德感人,重视人的思想品德教育,重视人性教化,着力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修养。一方面,以德治国客观上要求建设一支纪律精神、牺牲精神和自律精神德性三要素合一的执政队伍,这对执政者们的道德品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以德治国也对社会公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道德的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公众的道德觉悟,使社会公众自觉遵守行为规范,使社会公众认识到,如果一个人不能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或违反道德要求,就必定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甚至招致事业的挫折和失败。在整个社会要形成礼让为先、诚实为本、守望相助的环境,这是以德治国运行的社会基础。
准确把握德治和法治的辩证关系
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依法治国同过去只重视人治、不重视法治的状况是相区别的。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治国方略。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的历史,有法律而无法治,重权力而轻权利。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是在汉唐时期。漫漫人治历史,使古人常把“盛世”的希望寄托在所谓的“明君贤臣”上,结果都逃脱不了人亡政息的治乱循环。人治是一人之治,其核心是统治者(管理者)按照个人意志行使权力,是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法治是众人之治,即民主政治,要破除人治就要实行法治,法治代替人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和动力。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能够认识到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通过法治,凭借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法治多用禁止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条款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抑制邪恶,打击危害社会和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法治借助于警戒、威慑、制裁和惩罚等形式来达到目的。因此,在国家的治理中既要发挥法治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显功效”,也要发挥法治引领社会预期、凝聚社会共识的“潜功效”。只有法治的“潜功效”发挥得越好,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才会越稳固。无数事实证明,我们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废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德治产生于中华民族的土壤中,是自生的。几千年来我国理想的政治模式就是以德治国。道德是内心的法律,通过道德教育的方式,规范社会公众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们党一直强化依法治国,不仅法治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就,而且欣喜地看到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大大提高,但是,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差距:一方面我们缺少法的精神,例如,对宪法权威性缺少敬畏,也没有从根本上树立“治国者首先受制于法”的理念,少数的法律条文不符合法律精神等;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快速发展,无论是立法质量,还是法治思维都跟不上实践的步伐,立法上“填空”、“补白”,执法上“补差”,“缩距”还不能令人满意。纵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都较好地解决了人治和法治的问题。
因此,法治与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通过法治来治标,发挥法治固根本、利长远的优势;通过德治来治本,法德并用、标本兼治。一个缺乏道德责任感、缺乏向上向善精神的社会,不可能培育出遵守法治的社会环境。
法治的实施需要道德的自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既重视发挥法律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第一,我们要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律出自国家,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等特点,因此,它不仅能够调整个人行为,而且具有调整阶级关系、重大利益关系,使统治秩序合法化、固定化的功能;不仅能够调整社会成员的普遍社会关系,而且能够担负巨大的社会组织功能。法律侧重他律,由国家强制力和一些专门的司法机构来保证实施的,一旦有人失范失德走上犯罪的道路,法律的他律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同时,我们也要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个人品德,旨在让道德真正内化和自化。通过道德的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社会公众自觉遵守行为规范。道德的说服力是要启迪社会公众的道德觉悟,强化社会公众的道德意志,增强社会公众的荣辱观念,从而使社会公众在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道德的劝导力是要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培养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社会公众的道德责任感。
第二,法治体现道德理念,法律对道德建设具有促进作用。法律规范提供制度保证,道德规范提供精神保证。政府在立法时要注意法律的道义基础,把一些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的规范中;而道德建设要把遵纪守法作为公民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提出来。从政府的方面来说,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从维护社会公正公平、弘扬社会美德、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公共利益出发的,好的公共政策与道德原本的用意是一致的,就是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尊严是一致的。从个人的角度来说,良法为社会公众提供规则,由此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持续性,也是达成道德“教化”的另一种途径。
第三,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古人说,“道在外,行之千古;德在内,存于一己”,行之千古的道,不是千古不变,而是道的内涵与时代精神紧密联系在一起,否则就不能成为社会成员遵守的道。以道德滋养法治,在于催生立法,将普遍的道德标准上升为法律条文;在于精确用法,将道德要求融入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在于自觉守法,以道德底蕴支撑法治精神、法治文化。当前最为紧迫的是加强青少年的道德修养,厚德才能载物,厚德才能更好地滋养法治。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必须形成“法治文化”,要让代表法治社会精神的习惯和意识,内化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观念,并将这种观念贯彻到日常生活的所有层面。法治文化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教育引导和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决策全过程,依法行使权利,感受到公民对国家对民族的价值和责任。我们今天所说的道的内涵与法治文化中的价值理念具有一致性,具体表现为民主、平等、人权、自由、正义和公平等核心价值。德是人的内在规范和自觉,它表现为在某种既定的情境中,社会成员必须怎样去行动,也就是说道德越是自觉,法治越是容易达成,因此,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滋养,强化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可以完全互益。
依法治国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治理国家不可能单靠法律,法律法规最终还是要靠人来执行。如果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德上出问题,必然导致法令不行和纲纪松弛。以德治国是为了更好地依法治国,德治是法治的社会规范辅助和思想观念基础,法治是德治的基本制度前提。要使崇德重礼和遵纪守法相辅而行,因为法律的法庭有休庭的时候,而道德和良心的法庭却永远不会休庭。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統一,从而实现他律和自律结合、道德教化和法制手段兼施,使二者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作者单位:陈锋,解放军装备学院;张胜山,解放军总装备部司令部)
责任编辑:梁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