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过劳死”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问题认定
2015-10-21赵志鹏
赵志鹏
摘要:社会问题(social problem)一项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领域,而并不是所有社会现象都是社会问题,屡见报端的“过劳死”是否是一个社会问题,是否可以利用解释和解决社会问题的范式和依据全新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本文尝试回答这个问题。
关键词:社会问题;过劳死;过劳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有统计显示,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我国每年“过劳死”的人数达60万人,平均每天约超过1600人因劳累引发疾病离开这个世界,中国已超越日本成为“过劳死”第一大国。中国社科院《2009年人才蓝皮书》也指出我国发达地方过劳现象普遍。“过劳死”是最早出现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经济繁荣时期的日本的一种职业病。在日本学界它被定义为:由于过度的工作负担(诱因),导致高血压等基础疾病恶化,进而引起脑血管或心血管疾病等急性循环器官障碍,使患者死亡。“过劳”,即过度劳动简称,是指劳动者在其工作过程中存在超时、超强度的劳动行为,并由此导致疲劳的蓄积,经过少量休息无法恢复的状态。通过以上定义我们知道过劳死是过劳的极端表现,所以本文使用“过劳死”包含“过劳”这个概念。
社会问题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对象和主要议题。不同学者对社会问题有不同的界定,乔治·哈斯认为:“一个的大部分成员和社会上一部分有影响的人物认为不理想,不可取,因而需要社会给予关注并设法加以改善的那些情况即为社会问题。雷洪在《社会问题——社会学的一个中层理论》中指出:“社会问题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产生和客观存在的,影响或妨碍社会生活和社会机能,并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并期望解决,目前需要且只有以社会力量才能解决的社会失调现象。”不管各路学者有怎样的偏重,构成社会问题的条件基本是有同性给出的三个维度,即有社会性根源,形成社会性的发展障碍或造成利益损害,必须用社会性的途径治理。
一、“過劳死”是否形成社会性的发展障碍或造成利益损害
我们可以在任何自媒体的发布平台上经常看到、听到这样的抱怨“工作太累”、“压力大”“不想加班”的表达,以勤劳著称的中国人正走向另个极端:“过劳”疲累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遍的生存装态。而“过劳死”不可避免的出现在很多领域。工作时间过长必然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人们的休闲时间。2010年起,人们的休闲时间已连续三年下滑。而在影响人们休闲满意度的因素中,有七成受访者把原因归结为“工作忙、压力大,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太少”。国外调查公司在2012年10月发布了它的最新调查结果:中国内地上班族在过去一年内所承受的压力,位居全球第一。由以上可以看出,超时、超强度的工作业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这必将给中国劳动者的工作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具体来说,超时、超强度的劳动会使劳动者倍感疲乏,长时间如此则会造成疲劳的蓄积,对劳动者的身心损害极大。轻者会带来各种慢性疾病,造成劳动者处于亚健康的状态,而重者则会导致劳动者猝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过劳死”。事实上,也的确可以看到不少劳动者“累倒”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甚至有媒体报道称,中国已超越日本,成为“过劳死”大国,一年过劳死亡的人数达60万。不可避免的对全社会良性发展巨大隐患和障碍。
二、“过劳死”是否是社会性根源上的问题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强度和时间有着明确限制,加班属于自愿行为。但是现实不是这么简单。从社会转型层面上来看。我国正处在社会加速转型时期,产业结构调整,就业结构改变,这些都要求人们必须尽快地适应现实生活,加快自己的步伐跟上经济增长的速度,不断学习新的知识、提高自己的效率、加大工作量和任务难度。生存、升职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不完成工作就会面临被解雇或是升不了职,但是要高效、按时完成工作就必须加班。从社会结构层面上看,当社会贫富差距越拉越大,两级分化严峻,辛勤的劳作是底层劳动人民的仅有的资源。资料显示白领阶层却是“过劳死”的主力军,除了知识分子劳动性质不易擦觉过劳的体征最终猝死这样职业特点外,在一个行政体系下的科层制,如果没有制度下的权利规范,面对领导的要求,不得不加班完成,否则面对的就是权利上的压力,正如韦伯所定义的权利:实现自己的意志,忽视他人意愿的能力。当面对权利上的压力时而不得不冒险去过度劳动是实现他人意志以避免违背非权威所面临的风险。从社会文化上看,以经济发展为核心生活观代表着当下的主流文化。当我们是失去对人体自身的尊重的身体发肤受指父母的还有传统养生文化的在现代文化全面奔溃。不得不透支身体去实现文化上的认同。
三、“过劳死”的治理是否需要社会性的途径治理
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都是社会会性的,涉及整个社会生活,它的解决也不是个人或少数人的努力可以改变的,只有通过社会力量的协同合作才能有效的改善和解决。“过劳死”问题的治理同样需要社会途径,在我国尚未有过劳死尚未得到公众的认识,也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日本是如何怎么解决的那。过劳死现象出现后,日本社会有关机构的作出快速反应,1988年,由日本律师、医生开设的“过劳死报警台”活动,让“过劳死”这个概念在日本人中普及开来。顺势,1994年日本厚生劳动省专门出台相关的法律,从法律上制约这一现象,其目的在于在发生此类意外时使得受害者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这些措施我们可以看到,通过动用社会的力量是这个问题得到足够重视,然后在普通民众的共识下建立新的法律,明确雇主的法律责任,从而降低过劳死的发生。我国的问题较之日本更为复杂。在治理的途径上需要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和更多的社会手段治理。
结论:
通过以上论述,过劳死显然是一个社会问题。社会学在关切的重点领域社会问题,继而提供社会学视角的社会问题的解释和解决范式。即提供宏观,结构,状态事实上的描述到社会问题的微观,行动,过程的,发生机制上研究。无论上是功能失调还是社会利益冲突。社会学对社会问题的范式是全方位立体化的。这点不同于法学家试图通过立法一劳永逸的解决问题。在社会学的视角下,提供全新的思路解决过劳死的现象。降低乃至杜绝过劳死”和“过劳”现象,实现社会的协调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罗伯特·莫顿,1982.《社会学中的问题发现》,收入林聚任等译的《社会研究及社会政策》,2001,三联书店。
[2]雷洪,《社会问题——社会学的一个中层理论》,199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