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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探索

2015-10-21张铮

中学生导报·教学研究 2015年1期
关键词:历史进程依法治国

张铮

摘要:当前,党中央进一步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摆在了重要位置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层面上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国策和既定方针,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历史经验和根本保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原则和首要任务。

关键词:民主与法制;历史进程;依法治国

一、民主与法制的基本含义

民主的本义来自于古希腊文,由“人民”和“权力”构成,意思是“人民的权力”。马克思主义把民主看作是一种与专制制度相对应的国家制度形式。民主是有阶级性的,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的形式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它是相对于经济、政治、文化等制度而言的,法制的内容指一个国家的一整套法律及其相关的各项制度。治理意义上的法治是指依法治理,这里的“法”不是一般的“法”,而是反映一种价值目标与人文关怀,追求公平正义、保障自由、民主权利的价值观、原则和精神。这个法治只存在于民主国家中。而制度意义上的法制是各种法律制度的统称,它只是一种制度工具,可以存在于任何性质的国家中。要实现依法治理意义的法治,必然要求完备具体制度的法制,加强法制建设。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战略任务之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既要看到现实的迫切性,又要认清它是一个逐步积累的渐进过程。现阶段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中国民主法制体系

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形成和发展指明了基本方向。

从新中国建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前,在毛泽东的领导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人民政府根据《共同纲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包括各种组织法和管理法。从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到1957年这短短的二三年时间,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时期,实现了从主要不依靠法制和依法办事转到确立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大力加强法制的根本转变。

(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首次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它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长期指导方针,也是我党和我国人民各项工作必须遵守的方针。

(三)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

1.依法治国必须依法执政

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人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可见,依法执政党与依法治理是密不可分的,依法治国如果没有依法执政作支柱必将流于形式,同样,依法执政离开依法治国的实体内容与原则也就失去意义。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

十七大报告正式确认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现代公民意识”等范畴。党中央认真研究制定急需的、基本的、条件成熟的法律法规,及时修改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建立起符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比较科学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基础,创造条件。

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法治國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等方面全面铺开。

三、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主要经验

(一)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必须依靠党的领导

民主法制的阶级性决定了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置于党的坚强领导之下。在这里,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就是社会主义法制。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又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立法中,坚持党的领导,最根本的、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化。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它是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靠党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党的主张是经过反复同群众商量,反映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靠广大党员的带头和模范作用来实现的。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法律,才能成为国家意志。

(二)民主法制建设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为改革开和经济建设的全局服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局面,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来历史发展客观规律的反映和要求,也是我党总结多年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所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民主法制建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完备的法制,对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起着不可或缺的保障作用;而民主法制建设的每一步推进,又与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始终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对全局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必须要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最重要的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真正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修改了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对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现在,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了监督工作。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就是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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