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负团费对旅游影响分析
2015-10-21木永顺
木永顺
摘 要:本文分析了零负团费的概念,产生的历史渊源,指出零负团费损害旅游目的地形象且损害目的地的整体利益,损害旅游接待系统中各要素之间的代内公平,损害旅游接待系统中各要素的代际公平,有巨大危害。可以通过旅行社先行赔付责任的适用问题确认,对“零负团费”利益链条中不同利益主体分别治理,让跨地域协同打击违法行为成为必然来解决零负团费的问题。
关键词:零负团费;旅游;危害;策略
一、零负团费概念
在“零团费”运行模式下,客源地组团社不付给目的地地接社任何资金,只输送客源。在这种模式中,游客的基本旅游消费,以及地接社的折旧费、利润、税金、导游服务费等都来自于导游所交的“高人头费”和旅游服务供应商的“签单”;地接社的运营费用以购物和自费活动佣金为主,导游人头费为辅;地接社和导游的“回扣”项目多。上世纪九十年代,零团费和负团费开始在我国部分旅游地出现,之后迅速蔓延,零负团费对旅游的消极影响也越演越烈,随之而来的是对零负团费更加深入的研究。旅游包括六要素,吃、住、行、游、购、娱。正常的团费报价是在吃、住、行、游这四个基本要素的成本上加上旅行社运营成本以及利润,即团费=游客消费、旅行社运营成本+旅行社利润。零团费旅游活动则是旅行社只收取旅游者基本的消费以及旅行社的运营成本费用,旅行社利润则通过旅游活动中客人的购物、参加自费项目获得的旅游形式。简单的说,即零团费=游客消费及旅行社运营成本。那么负团费旅游活动则是零团费旅游活动的升级,旅行社收取的团费则是旅游活动的部分成本。例如当下从郑州到云南的双飞七日游正常成本为3000元左右(地接1300元、机票1750元),正常报价应该在3000元以上旅行社才有可能取得利润。报价3000元则是零团费报价行为,低于3000元则认为是负团费行为。根据我国旅行社现状统计数据表明,旅行社的数量从1990年的1603家,2000年的8993家,到2009年的约19800家,数量的成倍增长也使得竞争更加激烈,促使零负团费的进一步恶化。
二、零负团费的影响
1.损害旅游目的地形象且损害目的地的整体利益
实行零负团费的“普通游”具有以下特征:“吃”,饮食简单,环境恶劣;“住”,经常安排住在偏僻的地方,出行不方便,如果游客没有完成购物指标,住得更差;“行”,低价旅游的车费经常不能给足,甚至零车费,所以司机会在旅游车上推销高价旅游纪念品弥补车费;“游”,行程中所列景点是一些不收费或低收费的,自费项目偏多;“购”,整个行程围绕着购物来进行,购物店里的商品基本上价高质次,个别商店销售假货,强迫消费;“娱”,必须参加自费项目,另外地方导游还推荐比实际价格高出很多的自费项目甚至不健康的自费项目;利润方面,购物和自费项目是旅行社和导游获得利润的来源,购物和自费项目就成了欺骗游客的陷阱,在欺骗中得到巨额的利润。
2.损害旅游接待系统中各要素之间的代内公平
游客、组团社、地接社、地方导游、全程导游、旅游车司机、购物商店、景点、餐馆等各利益主体失去了共同的目标,也就失去了相互协调配合的基础,甚至互相伤害。在“与其自杀,不如自相残杀”理念的支配下,旅游团队接待系统中各要素之间形成了一条“食物链”,顶端的组团社将游客“卖”给地接社,地接社再将游客“卖”给导游,他们的风险较小,收益稳定。
3.损害旅游接待系统中各要素的代际公平
(1)损害了游客的利益,影响回头客。零负团费虽然在报名时给游客短暂的惊喜,但在整个旅游过程中带给游客的是重重“陷阱”:降低餐标,吃不到当地特色餐;导游变成导购,听不到应有的旅游介绍;延长购物时间,缩短景点参观时间等等。
(2)损害了地方导游的利益,优秀导游流失。有的旅行社为转移经营风险,把旅游团以倒卖的方式交给导游,从导游那里收取相应的“人头费”,使导游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当导游无法收回成本时,便将其不满发泄到游客身上,导致“甩团”等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在这种现象成为常态以后,旅游行业的人才将会频繁“跳槽”,以寻求稳定的工作环境。
(3)损害了旅行社的自身利益,无法成长。旅游企业的不公平竞争环境,使旅行社陷入低价的泥潭。最终导致旅行社行业的诚信尽失,新产品的研发严重滞后,企业规模无法做大做强。
三、零负团费治理策略
1.旅行社先行赔付责任的适用问题确认法律责任
旅行社在游客购买到问题商品时负有先行赔付的责任,目的是解决游客购物后旅行社进行推诿,不愿承担责任的情形。其核心仍然是加重旅行社的责任,保护旅游者的利益。但实际上该条没有与之对应的赔偿机制,目前在适用范围上仅限于通过诉讼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根据旅游法的規定,动用旅行社的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条件是违反合同约定与解散破产两种情况。如前所诉,旅行社可以绕开旅游法令旅游者去购物,而且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法律颁布后,购物问题基本上不是违法行为。既然不是违约,自然也不能令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了。只有通过启动诉讼程序最后要求法院来强制执行。然而,旅游纠纷中,真正进入诉讼的少之又少。主要原因是由于诉讼标的额较小、异地取证困难以及费时费力当事人放弃等。因此,先行赔偿的适用就显得非常狭窄。
2.对“零负团费”利益链条中不同利益主体分别治理
旅行社和导游历来是旅游法律法规治理的重点。旅游法规定了旅行社“三不得”,即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导游“三不得”,即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和终止服务,不得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进行二次消费。对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则要求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进行交易。这样看来,只有购物店没有相关法律进行规范。其实,通过旅游购物成为侵害旅游者利益的主要环节这一事实,也可以得出结论:对旅游购物商店进行治理应当是治理“零负团费”的主要内容。
3.让跨地域协同打击违法行为成为必然
“零负团费”的跨地域特点的确增加了打击的难度,但如果不进行地区之间的协作,“零负团费”问题几乎是无法彻底解决的。当务之急是除了国家旅游局尽快拿出清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业指引和制度之外,各地旅游管理部门更应要求本地旅行社承担起自身的责任,承诺不进行任何违规经营行为及承接“零团费”旅游,一旦被揭发就要受到淘汰出局等处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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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史慧俊.旅游“零负团费”现象的成因及治理[J].内蒙古农业科技.2011(01)
[3]马立萍、吴彦勤.我国旅游“零负团费”问题的经济学解释[J].保山学院学报.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