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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语传承法律保护研究

2015-10-21魏宁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5年5期
关键词:蒙古语保护传承

魏宁

【摘 要】蒙古语在其生活、生产等各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农村城镇化、世界经济一体化以及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也使得蒙古语的保护和传承面临危机,蒙古语的发展亟待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加以规范和保护,并且应当更加细致地制定法律政策使保护民族语言,传承民族文化具有可行性和高效性。因此,挽救蒙古语传承危机势在必行。文章将结合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所提出的“五位一体”的号召,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社会等方面分别研究讨论并从法律角度浅谈蒙古语传承危机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蒙古语;危机;传承;保护;法律

一、我国蒙古语传承的现状

蒙古族始源于大约公元7世纪的唐朝望建河(今额尔古纳河南岸)的一个部落。1206年,铁木真在斡难河畔举行大聚会,建大蒙古国。于是蒙古开始成为民族的族称。内蒙古自治区为蒙古族人民主要聚居地。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内蒙古自治区常住人口中,蒙古族人口为422.6万人,占全区总人数17.1%。蒙古族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宗教、信仰。从狼图腾到萨满教,从蒙古长调到马头琴,蒙古族人民的勤劳和智慧无不展现得淋漓尽致。蒙古族人民拥有自己的语言文字——蒙古语。蒙古语历史悠久,源远流长,蒙古语在我国历史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以蒙古语言文字形成的新闻出版、广播、戏剧、电影事业有了相当的发展。不仅如此,以蒙古语撰写的文学、医药等书籍也使得我们后来人受益匪浅。蒙古语的存在不仅体现了一个民族悠久的历史,民族的特色,更体现了一种独特的信仰和深深的积淀。

蒙古语言文字的社会地位及社会职能问题一直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后,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的政策、法规建设逐步得到加强,由自治区党政领导机关前后颁发了近七部政策、法规性文献来加强保护蒙古语的力度。

虽然如此,在蒙古族与汉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杂居的地区,蒙古族的语言发生着变化,一般以当地的语言作为交流用语,有的甚至不再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土默川地区的蒙古族群众就属于这种情况。当下随着经济交通等各方面因素的发展,民族融合势必成为趋势,改革开放以来,全国的经济生活已慢慢融合,随着农村城镇化、世界经济一体化、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普通话的普及,使得越来越多的蒙古族人民与汉族同胞共同工作、学习、生活,由于蒙汉通婚,他们更是越来越多的接受、学习并习惯了汉族人的生活方式。在内蒙古地区蒙古族由于经济和城市化发展的原因,为了尽快融入市场经济浪潮,也由于长期生活在城市化区域与汉族杂居,越来越多的蒙古族人民逐渐放弃了学习和使用蒙古语的机会。据《内蒙古日报》报道,自愿报名参加蒙古语授课小学一年级的学生由1992年的68600名下降到201 1年的20500名左右,19年间减少了2/3还多;从20世纪80年代的10万名左右减少到现在的2万名左右。中国蒙古语文学会代理会长色·贺其业勒图教授介绍,人们没有用长远的眼光看待本民族的语言文字,一些地区的牧民甚至赶着勒勒车,到其所在地立起蒙古包住下来,就为让孩子上汉语授课学校。理应接受双语教育的学生被直接送进汉语授课学校,这就造成蒙古语语言文化传承危机的加剧。按现在的情况发展下去,10至20年甚至更短的时间内,蒙古语传承和使用将出现更加严重的断代现象。

从蒙古族自身发展来看,就其本民族对蒙古语言文字的发展和传承也并未十分重视,就我们调查了解到的情况而言,大部分的蒙古族人在与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日渐融合的过程中淡化、遗忘、丢失了自己的语言,以至于现在呈现出部分蒙古族“听说读写”四种语言能力部分或全部缺失的现象。学校教育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大方面,其所采取的教育策略也对蒙古族的语言文字发展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二、蒙古语传承工作势在必行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文化在发展中不断交相辉映,并造就了多元一体的民族文化。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现代化进程加快了,物质文明提高了,人们对精神文明的需求也相应提高,作为中华民族文化重要組成部分的民族文化也逐渐受到了主流文化的影响。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传统的民族文化发展需要经济基础,经济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决定了文化的发展方向,而文化的发展也规范着经济发展的方向,推动着它的发展。

首先,民族文化的差异性是发展的根本。要使自己被世界瞩目,必须使自己的文化独具特色。因为民族民俗文化不像工业生产要消除差异性,而是要保持其差异性,才能有其生存发展的保障。如果一个民族的文化没有其独特的地方,其甚至会走向衰退,消亡。民俗文化是民族文化的支撑,是“根”,也是最能突出民族特点的基础。

其次,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民族文化产业。社会发展最典型的方式就是发展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产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是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民族文化资源是民族地区特色商品开发的来源,因此,以文化内涵为核心的旅游业会直接带动文化产业的发展,把旅游开发和民族民俗文化保护结合起来发展是很有必要的。文化产业是发展社会文化的重要载体,它能满足人们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点。

最后,民族文化发展的必经之路——可持续发展。民族文化的独特性决定着可持续发展之路。民族传统文化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样,也绕不开可持续发展之路。纵向地来看,文化是一个完整的链条,所以我们要有意识地去保护和抢救,并把优秀的文化传承下来。因为这个链条的中断会导致文化的不完整,会给人类留下不可挽回的损失和遗憾。因此,我们不能一味地、无节制地去追求发展而不去保护文化资源,这是违背可持续发展之路的做法,因为有些文化是不可再生的,如果蒙古语消失,那么消失的将是蒙古族文化,蒙古族历史,甚至是蒙古族的血脉,一旦被破坏就不可能再恢复。同时,有些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不被重视、保护和抢救,它也会随着时间的流逝和冲刷而消失或变质。

因此,蒙古语传承工作势在必行。

三、蒙古语传承的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

法律与政策密不可分,众所周知,我国从宪法到普通法律都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保护作出了详尽的法律规定,宪法中保护各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和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法的规定更是全面。

《宪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因此,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鼓励他们使用当地语言文字,这样可以更好地为蒙古族人民解决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从教育方面,可以从小抓起,使蒙古族学生在学习汉语的同时,也不忘母语,更不断传承母语。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能通晓汉语的蒙古族人,对他们提供司法方面的帮助,更能使他们的权利得到保障,使得他们的政治权利得到维护,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长治久安,保障了蒙古语的存在及发展。

《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法律保护已几近详细,因此,我们不能遇到问题就要考虑怎样制定法律,而是要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考虑如何运用法律。只有真正做到貫彻落实这些法律保护措施,蒙古语才能在法律方面得到维护和发展。

与此同时,就社会这个大环境来讲,对社会生活环境产生着深远影响的首要因素便是国家政策。具体来讲,在教育方面,对于蒙古族的学生,不论其个人意愿如何,应对其开展蒙古语的学习和教育,对于学习成果不计入总体成绩,但是要对授课情况以及学生的掌握情况进行考察,教育要听说读写四种语言能力综合协调,使其蒙古语的能力得到全面发展。学校以及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定期开展蒙古语知识竞赛,加大奖励力度,鼓励蒙古语的学习,激发学习蒙古语的热情,提高学习蒙古语的积极性。内蒙古自治区的公共标识上均有蒙古语和汉语双语字样,如车站的站牌以及身份证的项目等其他位置。可以尝试将这种方法推行到各个地方,如各个街道的路标以及商店的牌匾,增强蒙古语的辨识度。

此外,由地方政府组织带头,继续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司法机关的翻译机构(室、中心),有条件的旗区可设翻译局,配备编制和人员,做好人才储备,为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采用相互交流的方式,给予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干部职工相应的政策倾斜,建立能进能出、能高能低的竞争激励机制,增强干部职工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自觉性;在公务员、法院工作人员录用考试中,对蒙汉兼通和蒙授学生的考生要给予政策倾斜,将双语考生和蒙授学生的比例数规定在编制内,设立固定工作岗位,以适应工作的需要;加强对蒙汉双语干部职工民族语言文字的培养和培训,侧重双语干部的长远发展规划;不断扩大蒙古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范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召开大型重要会议时,应当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召开一般性会议时,应当根据与会人员的情况,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各级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应当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各级信访部门对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当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接待和处理。公共服务行业向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公民提供服务时,应当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认真做好蒙古语名词术语的规范化工作,使其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蒙古语标准工作,召开蒙古语标准音座谈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蒙古语标准音的推广;最后,开展调查研究,对少数民族学习使用民族语文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准确把握民族语言文字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挖掘民族语言文字资源,积极为地区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服务。

四、蒙古语传承与家庭教育

语言不仅是交际的工具,更是文化的载体,民族语言是民族文化的DNA。语言战略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一种语言消亡,它所承载的文化常常也会随之消亡。语言资源是重要的信息资源和文化资源。没有民族语言的民族文化大区建设是不可能实现的。我国的现代化进程离不开经济,也离不开民族文化。文化和经济协调发展是实现共同繁荣的必经之路。

中国蒙古语文学会代理会长色·贺其业勒图教授说,民族语言要想得到很好的保护、传承,关键在于语言的民族性意识以及语言觉悟的提高。在语言意识和觉悟到位的情况下,失去语言的民族,可以把它恢复起来,没有语言教学环境的,可以通过家教来传承本民族的语言文化。因此,少数民族语言危机要想得到较好的解决办法,单靠国家法律政策的出台是完全不够的,家庭及其个人觉悟在其中的作用同样不容小觑,主要矛盾起决定作用,而蒙古族人民自身就是解决这一危机的主要矛盾。作为直接使用和接受蒙古语的人群,其首先就应提高自己对蒙古语的珍惜和重视程度,然后通过言传身教来影响家庭成员,在能够使用蒙古语交流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使用蒙古语,使自己的语言能力得到良好的锻炼和发展。就其本质而言,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不过是外因,即使国家出台再多的法律法规,制定再多的公共政策,也难以抵挡社会自发的“同化”现象,本文所研究的“法律保护”只能作为保护蒙古族语言文化的一个辅助性手段,一个民族、一个群体为求得自身更好的发展,还是应该多从内因下手,从本质原因来解决,自己谋求发展的出路。

综上所述,蒙古语文化是内蒙古自治区整个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十分珍贵的精神文明资源。除了上述举例外,在内蒙古自治区各族传统文化中仍有很多活态原始文化遗存。只要我们能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从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出发,采取更多有效措施,形成一个多方合作、共同保护、研究、开发的综合态势,内蒙古自治区的民族传统文化才会得到不断的发展、壮大,才能为新的文化体系的创建和和谐内蒙古的建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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