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搜索引擎服务商与著作权人利益平衡之道
2015-10-21冯盛
冯盛
【摘要】近来,搜索引擎服务商与著作权人结束了多年的纷争,开始谋求合作。这是改变网络搜索服务运营模式,改善间著作权现状的一个重要契机。本文主要通过研究搜索引擎服务商如何转变策略与著作权人寻求共赢,同时著作权这一契机,应如何作出努力与搜索引擎服务商达成利益一致,进而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搜索引擎;著作权人;平衡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137-01
一、提高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注意义务
根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注意义务,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社会资源,降低了为控制网络平台发生侵的成本,规定服务商的注意义务并不是毫无限度的,应根据其经营范围来确定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范于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应当以一个理性人的客观标准。在这点上,国内外意见还是较为统一的,《欧盟电子商务指15条和美国DMCA第512条(m)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既没有监视网络,也没有寻找侵权活动的义务,都体现了这种理搜索引擎服务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仍要履行必要的合理注意义务。由于在网络环境下,信息数量庞大而复杂,关于信容也在不断更新,然而搜索引擎服务商对信息的监控能力显然也是有限的,因此在服务商有限的监控能力范围内,意义务的要求不应过高。但是,这并不是说对于那些显而易见的侵权信息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当及时处理,因此,笔可以对网络用户实行实名制,如将网络用户的姓名、住所、电子信箱、电话等信息登记备案。在行为人实施侵权行可以利用所登记的信息查找侵权行为人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侵权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技术措施的规范
关于搜索引擎的技术保护措施,传统的技术措施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控制访问作品的技术措施;另一类是控制使用作品措施。然而,上述传统技术保护措施无法应用于搜索服务。因此,目前比较可行的方案是权利人通过robots.txt来索引擎的蜘蛛程序对网站某些文件或者区域的搜索。虽然说这是一种对正版文件的被动保护,无法真正解决网络空版问题,但是如果以上措施成为著作权人的共识或者行业规范,那么搜索引擎将无法搜索到正版音乐文件,在诉讼如果搜索引擎服务商不能够举证证明“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那么就应当认定其主观具有过错,从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虽然目前的蜘蛛程序尚不能完成对嵌入音乐文件中的数字水印进行读取、识别,但蜘蛛程序是可以对其搜索到进行分析与识别。因此,搜索引擎服务商可以与著作权人合作,制定相应的加密规则,在链接中添加相应的标识符使蜘蛛程序能够判定文件的版权状态。然而,实现这一设想面临多方面的困难。首先,行业标准的制定,不仅涉及算法、蜘蛛程序改进等技术性问题,还涉及到著作权人与搜索引擎服务商两个集团的利益;其次,破解问题。dows7的破解、Iphone的越狱,可以说主流数字产品的技术保护措施都被攻破了。破解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与时间,当本远远高于直接购买正版产品的成本时,在合理的运营模式下,破解对营利并不会造成较大影响;第三,利益驱动链接标识技术需要耗费大量资金,如果这种技术不能为搜索引擎服务商与著作权人带来更多的利益,那么他们是没来做这件事情的。在我国当前搜索引擎服务商付费的运营模式下,该模式不会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甚至会提升搜服务商的运营成本。之所以有这样的信心,是因为这种模式与苹果的iTunes商店运营模式相似,苹果公司通过向唱支付版权费,获得正版授权,然后通过硬件+软件的模式来保护其授权并向终端用户收费。有报道称“唱片公司从Tunes内容商店获得的累计收入已高达120亿美”如果我国能够实现运营模式的转变并成功引入链接标识技术,那么必索引擎服务商与著作权人等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三、转变运营模式,谋求合作、共同发展
近年来,搜索引擎服务商依靠音乐搜索服务,在网络空间盗版泛滥的状态下,将大量的音頻文件提供给用户,并因此获取的点击率。然而,这些服务商也屡屡遭到著作权人的诉讼与责难,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利润与用户点击量密切联系,必然会站在终端用户的立场上。而我国网络空间的用户,基本没有著作权概念与意识,一直以来享受着各种免费的已经形成了固定的观念与模式,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想生存下去,就必须顺应用户的这种需求,否则这些用户就会转提供免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杀毒软件行业就是一个典型。长期以来,杀毒软件生产商就是依靠出售杀毒软件来获取利润,因此杀毒软件保护计算机能低决定着用户的选择。杀毒软件生产商会花费大量的技术与金钱来提升自己产品的技术,以期获得更高的利润。然008年360安全卫士宣布永久免费,这一运营模式契合了中国网络用户的观念,用户纷纷转而使用360安全卫士,导致毒软件用户大量流失。面对这种状况,许多杀毒软件生产企业只有选择免费。于是就产生了各种嵌入式广告,软件名等附加的服务,这些服务往往是强制性的,用户只能被动接受,同时这类附加服务往往是依据第三方公司要求定提供的信息不够真实与客观。行业内开始出现恶性竞争,用户成为斗争的牺牲品,技术的发展无法跟上计算机病毒,用户无法保证信息的安全。于是用户对国产杀毒软件失去信心,转而使用技术水平较高且没有附加服务的国外杀,最终导致国产杀毒软件用户的大量流失。因此,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应局限于眼前的利益,而应着眼互联网行业的势,积极谋求与著作权人的合作,转变运营模式。
参考文献:
[1]王迁.论版权法中的间接责任[J].科技与法律,2005(2).
[2]陈新淼.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分析[J].兰州学刊,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