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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监督机制研究

2015-10-21杨文平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7期
关键词:机制研究法律监督检察机关

杨文平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环境保护形势也极其严峻。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在实践中遵循法律基本精神和要求,针对环境保护进行有效监督,已成为司法界关注的话题,但检察机关环境监督监督机制方面还存在制度缺陷。因此,必须从理念上、制度上进一步完善,才能使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监督机制得以健康发展。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保护;法律监督;机制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125-02

检察机关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监督,突出体现了检察机关履行打击环境领域违法犯罪、保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职责。然而,环境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使得检察机关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行机制创新面临诸多难题。

一、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监督的现实性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对环境问题进行监督,是忠实履行宪法赋予职责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通过打击生态领域违法犯罪,查办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发出检察建议促使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环境保护领域“两法衔接”长效机制,对环境问题进行监督,有其合法性和现实性。

为有效打击生态领域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降低了入罪的门槛。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增强打击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检察机关针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建立了快速反应机制。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依法快捕快诉;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特大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新解释与200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比,减少了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使得大量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无需造成危害结果,只要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可以进入刑事程序。同时,现行《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规定,也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监督现状与影响发展的瓶颈

(一)司法立法不足

从立法渊源上看,关于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立法位阶,从宪法、环境基本法到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都有相应的的立法规定,然而分析环境公共权益监督的立法内容可以看出,这些关于环境公共利益监督的相关法律规定仅是停留在实体方面,而在程序法中却没有具体的实施程序,缺乏操作性。

我国的程序法中,除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外,另外两大诉讼法均未对公益诉讼作任何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看,虽然建立了公共检测预警机制、划定了生态保护红线、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确定了计罚按日无上限、强调了政府管理职责,但对环境司法保护制度规定仍然不足。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颁布的3400条司法解释中,与环境案件审判有关的仅有18条,而且针对地也主要是环境刑事案件,环境民事案件和环境行政案件涉及地极少。相对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监督职能而言,现有刑事规范与环保法律法规有相互渗透尽管令人欣喜,但其不足之处也非常明显。

(二)监督途径单一

检察机关依据宪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助力生态环境保护,主要途径有五:一是强化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二是完善诉讼监督机制,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判决的执行进行监督;三是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四是严惩破壞生态环境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五是面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上途径不仅使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责与环境保护的政策导向相契合,更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三)监督机制缺失

职能属性方面,检察机关民事行政部门,是接触环境执法的具体部门,但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和“事后监督”职能性质约束了其部门执行力的提高。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律赋于的抗诉权来加以监督,但是对于没有达到抗诉条件但生效判决确有瑕疵的民事申诉案件,以及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执行等一系列活动如何进行监督,法律上都没有明确规定。

民事行政方面,职能特点决定了检察机关是提起环境公诉讼的适格原告。检察机关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价值追求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既是“能动司法”理念的具体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公众环境利益的要求。但是,检察机关是否具备公益诉讼原先资格,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仍不明确。

监督措施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以抗诉和检察建议两种方式行使监督权。由于环境问题的潜伏性和复杂性,尤其需要防患于未然,检察建议对环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其作用多体现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高检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也规定检察机关可通过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加以监督,但对检察建议的法律约束力却语焉不详,没有明确其强制性和约束力。检察建议并不具备必然启动法律纠错程序的功能。

三、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监督机制的完善途径

(一)建议完善立法

在利益的驱动下,企业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经济效益,结果导致环境恶化。但从现行《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3年有期徒刑,容易诱发环境监管人员的侥幸心理,一些企业可能还会变本加厉破坏环境,轻刑导致生态环境日趋恶化。改善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必须立足我国国情,苛以重罚。特别是对主观恶性极大、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污染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建议增加无期徒刑和没收财产刑种,以大幅度提高犯罪经济成本,来达到有效控制环境犯罪的目标。

环境刑事犯罪的刑罚设置,还应注重刑罚种类的多样化,建立宽严有度的刑罚体系,要从立法层面补足生态环境危险犯刑事法网。

(二)严查职务犯罪

环境保护领域问题频发,折射出背后监管渎职问题严重。环境监管失职罪与污染环境罪往往是“伴生的”。检察机关可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从涉及民生民利的事情入手,从热点领域入手,依职权主动出击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破坏环境事件、污染环境行为,深挖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积极查处与环境相关的职务犯罪。同时,也要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2011至2012年,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高检院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2013年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2014年3月至10月,又开展了“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通过专项行动,对惩治和预防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落实“两法衔接”

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集中排查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情况,加大监督移送、立案的力度,防止以罚代刑。健全检察机关与安监、公安、环保、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联系和配合,进一步加大渎职案件查办力度。建立案件移送监督及快速受理、审查机制。协调公安、行政执法部门在发现污染环境等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线索后,及时向检察机关做出反馈,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介入案件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及时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在相关部门移送案件后,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应快速受理,及时流转环境案件办理部门或专门人员进行审查,保证质量的同时从快审查起诉。

2013年3月,最高检专门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侵犯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民生犯罪案件。为进一步加大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力度,2014年2月底,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为期8个月的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为重点的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并将该项工作与高检院部署开展的查办与预防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相结合,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加强环境司法保护的呼声和诉求。

(四)强化捕诉职能

一是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继续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中的漏罪、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监督,及时督促移送和监督立案,提出量刑建议,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对环境犯罪打击不力问题。

二是适时介入侦查,加强对侦查活动合法化的监督。对于重大复杂的环境破坏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

三是强化审判监督,对量刑畸轻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及时提出抗诉,确保打击效果。司法实践中,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惩处有罪判决率偏低,免予刑事处罚及缓刑适用比例偏高。

(五)提起公益诉讼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与传统诉讼类型不同,这是一种新出现的诉讼类型,可称为环境公益诉讼。它对于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有着重要作用。探讨当前阶段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介入模式,这对理顺检察机关职能、促进司法体制改革;对建立有效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对保护自然资源与环境,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检察机关进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摸索还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进行环境公益诉讼更是一片空白,这些问题都困扰环境公益诉讼的展开。因此,我国目前应从程序角度上进行环境公益保护的相关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明确具体可操作的环境公益诉讼权,实现对受损环境生态的司法救济,最大限度的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六)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在把污染环境犯罪作为打擊重点的同时,应当结合环境问题执法办案,及时向土地、环保、水务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堵塞漏洞的检察建议,帮助其完善制度、强化监管,从源头上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对生态领域的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深挖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积极发出检察建议促使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环境保护领域“两法衔接”长效机制,才能使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监督机制得以健康发展,才能为解决环境问题、建设美丽国家作出应有贡献。

参考文献:

[1]郭英华,李庆华.试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J].河北法学,2005(4).

[2]郝海青.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前置程序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5-90.

[3]别涛.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构想[J].环境经济杂志,2006(1).

[4]杨厚瑞,卢妍.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基本立场[J].法制与社会,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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