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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2015-10-21郭利霞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7期
关键词:共同犯罪

郭利霞

【摘要】共同过失犯罪是中外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对于共同过失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则是该问题的核心。我国刑法通说否定共同过失犯罪,但是也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文章赞同共同过失构成共同犯罪,并结合我国立法现状说明其合理性。

【关键词】共同过失;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体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102-01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分歧

“共同过失犯罪”这一问题在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颇有争议,目前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限制肯定说这三种不同的学说。文章支持肯定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的规定,共同过失犯罪的客观存在,让我们不得不正视这个问题,弥补法律漏洞。

肯定说是以“行为共同说”为理论基础,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实行行为”,是以行为的共同为限。日本刑法学家牧野英一、木村龟二、前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以及我国学者侯国云、张明楷等都是持肯定态度。否定说是以“犯罪共同说”为理论基础,认为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犯罪,需要行为人有对构成要件行为、结果之认识以及对这种结果的希望或放任等故意的共同要素。否认说是目前一种传统也普遍坚持的一种观点。刑事立法立足于现有的刑事立法及刑法理论,将共同过失犯罪视为过失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形,而不把它当做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限制肯定说的认为共同过失犯罪能够成立共同犯罪,但是仅仅是在特殊的场合才能够成立过失犯的共犯,即行为人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的注意义务。

二、共同过失犯罪及其构成要件

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两人以上负有法律或业务上的共同注意义务,由于全体行为人的共同不注意,共同实施违法了共同注意义务,造成同一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

(一)构成要件

1.主体必须是两个人以上,且各行为人负有法律或业务上的共同注意义务。这里的两个人指的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一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构成共同过失犯罪。

2.客观上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并导致同一危害结果。实施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共同注意义务的来源主要有:法律上规定的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这些要求往往以单位内部的工作注意事项的形式表现出来;先前行为引发的义务,即因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重大损害的危险境地时,行为人有义务采取积极的行为避免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3.主观上各行为人都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违法结果,但是因为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实施了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虽然各行为人不存在故意共同犯罪那样明确的意思联络,但是各行为人共同违反共同注意义务,导致同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处罚

既然肯定共同过失犯罪是共同犯罪,那么一方面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另一方面又认为应该按照单独犯罪处罚的观点是自相矛盾的。所以应该适用共同犯罪的一般处罚原则,即“部分行为全体责任”。尽管适用“部分行为全体责任”原则,但并不否认各行为人责任有轻重之分,而非均承担相等责任。

三、我国现状、立法完善及其现实意义

(一)现状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很显然,我国刑法明确否定了共同过失犯罪。最高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指出:“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上述司法解释与现行的规定有一定的冲突,在理论界引起很大的争议。一方面刑法总则否定共同过失犯罪,另一方面司法解释又在特定领域承认了共同犯罪,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司法解释的效力同样应予认可。

(二)立法完善

我国应该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和刑法理论发展的趋势,尽快完善自身的共同犯罪理论,明确共同犯罪的概念,以更好地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虽然我国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且本身还有许多缺陷有待完善,但是毕竟迈出了步伐,这为丰富刑法理论,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彰显法的价值,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三)现实意义

1.确立共同过失犯罪,有利于实现刑法对社会保护的机能。刑法既具有权利保障機能,又具有社会保护机能。二者相辅相成,过于强调任何一方,都会侵害另一机能的实现。现行刑法的规定,对共同犯罪的范围规定的过于狭小,否定共同过失犯罪这一客观存在的犯罪现象,实际上削弱了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放纵了对共同过失犯罪的打击和预防。从现实的司法实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过失犯罪的案件,都是由多数人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的,特别是在从事生产作业中,负有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人,由于过失而造成的职务业务活动中的责任事故,事实上就是共同过失犯罪。对这种犯罪现象如果不能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也势必使有些案件得不到正确的解决。

2.确立共同过失犯罪,有利于完善理论和立法上的不足。虽然我国现行刑法中否定共同过失犯罪,但是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都作出相反结论,因此,理论研究就不能局限于现行刑法,应该更理性地、认真地分析、研究、接纳,而不是一味的排斥、否定。将共同过失犯罪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共同犯罪形式加以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多年来刑法理论通说的束缚,为共同过失犯罪的深入研究打开一条新的思路。

3.确立共同过失犯罪,有利于实现刑事责任分担的需要。如果引入共同犯罪的理论,按照共同过失犯罪的“部分行为全体责任”的处罚原则,对于那些共同过失的行为也按照共同犯罪理论来处理,可以很好的分担行为人之间的刑事责任,把他们的共同过失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这样的处理结果无论对行为人还是受害者而言,无疑都是最好的处理方式。对于行为人可以分担刑事责任,对于受害者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其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童德华.共同过失犯初论[J].法律科学,2002(2).

[2]李云龙,舒洪水.共同过失犯罪应成立共同犯罪[J].政治与法律, 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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