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2015-10-21景云
景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篇幅最长、内容最丰富的司法解释,这部解释共有552条,不仅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而且对诉讼当事人也有相当的影响。本文拟从以下5个方面对解释予以解读。
1 立案从审查制变为登记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保护当事人起诉权,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未经许可现场传播审判信息,法院可强制删除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法庭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甚至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引发社会关注。
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3 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证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了电子数据,解释对电子数据进行了具体化。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4 公益诉讼更具操作性
《民事诉讼法》仅用1个条文规定公益诉讼制度,比较笼统。为规范公益诉讼有序进行,解释用8个条文对公益诉讼制度作了详细规定。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訴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 明确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等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解释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细化。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知识产权纠纷;(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