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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深化改革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

2015-10-21蒋南平田媛

当代经济研究 2015年5期
关键词:收入分配混合所有制土地流转

蒋南平 田媛

摘要:当前,理论界针对中国深化改革的现状,形成了不少新成果,但也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在“市场与政府”的关系问题上,“弱市場强政府论”及“强政府弱市场论”都是片面的;在发展劳动价值论上,“科技×劳动”创造价值的看法也值得商榷;在如何坚持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方面,不能因为当前“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并存”就忽视按劳分配进而强化按要素分配,甚至否定按劳分配;在中国农村土地流转方面,必须坚持中国农地的公有制,不能通过确权,过分扩大农地的产权范围及作用,应对农地产权长期不变的规定作新的解读;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方面,混合经济形式要因地制宜;在中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方面,一定要认识到“碳交易”实际上是大国主导的话语权交易。

关键词:中国改革;发展;政府与市场;收入分配;土地流转;混合所有制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5)05-041-08

近年来,理论界针对《资本论》在中国的运用及中国经济改革的实践,形成了不少新成果,很有现实意义,对中国当前深化改革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但也有一些理论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如何看待“市场与政府”的关系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原理在中国当前深化改革中运用的重大课题。这个提法引起了专家、学者及实际工作者的极大关注,其代表性的看法有下列几种。

1.市场强化、政府弱化论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由于我们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尽管经过了30多年的改革,但市场体制的建立还远未成功,强调市场化改革是中国得以发展的最重要的原因。甚至有的学者说,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还没有完全实现,政府和国有经济对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强力干预和管理妨碍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国家权力对经济活动干预和控制加强,使寻租活动的制度基础强化,贫富差距拉大”;因此,只有“把这个制度的基础给铲除掉”,才能使中国真正走向富强。这些学者不承认国家和国有经济对中国经济社会有重要作用,认为通过政府来驾驭市场和管理社会,是一种“反对改革开放和建设富裕、文明、民主国家的思潮”。因此,他们力主继续强化市场的力量,削弱政府的力量。

2.政府强化、市场弱化论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不赞成在改革中削弱政府的力量并加强市场的作用。在他们看来,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就不能完全归功于市场化,且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寻租、腐败、垄断等问题,并不是政府权力过大及政府对市场的管控所致;如果一味削弱政府的力量,无限制扩大市场的作用实际是新自由主义或市场原教旨主义。一些学者还认为,政府的作用应进一步加强。强调坚持与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发挥党及政府的作用,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改革开放30多年的成就,与党和政府推动改革开放,维护稳定的重要作用密不可分,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我国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及政府治理。

3.政府与市场“双强”论

一些学者针对“市场强化、政府弱化论”及“政府强化、市场弱化论”,提出了“政府与市场双强论”。王福成教授在2014年8月召开的“全国高等财经院校《资本论》研究会第31次学术研讨会”上指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把“基础性作用”上升为“决定性作用”,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也是对市场经济规律认识的又一次飞跃。但《决定》肯定市场这一“决定性作用”,并不认为这是市场的全部作用,这是因为市场本身存在趋利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因此,还必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缺一不可。广东财经大学丁霞在此次研讨会上也认为,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经济完全由政府调节,就会走向计划经济。经济完全由市场调节,就会走向市场原教旨主义或者新自由主义经济。市场由基础性作用变为决定性作用,这是从规定性而言。其含义不能歪曲成起全部作用。就质的规定性而言,市场仅仅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既不能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取代甚至否定政府作用,也不能强调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就取代甚至否定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市场与政府的关系问题的确是当前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政府强化、市场弱化论”及“政府弱化、市场强化论”都是片面的。这是因为:其一,中国改革的实践证明了市场经济必须要在政府宏观调控下,才能有效地克服市场经济的局限性,政府与市场都重要。其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表明,政府与市场不可偏废,必须让它们各自发挥自己的作用。不受政府调控的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不复存在。其三,任何国家奉行的市场经济理论,无一例外都是包含政府干预的理论。其四,中国计划经济及西方国家自由市场经济都已成为历史,政府与市场并重且各自发挥自身作用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我们赞成政府与市场“双强论”。政府与市场“双强论”的内涵是:其一,“双强论”是指在中国的经济改革中,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不可偏废,两者的作用不是等同的,两者各自发挥着自身的作用,各自克服对方的缺陷,形成两者的协同、整合、互补优势。其二,“双强论”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进一步肯定与深化。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指导下形成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是对我们已实行“政府调控下市场起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体制的肯定及深化。其三,“双强论”是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成果的肯定。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取得了丰硕成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GDP年平均增长在10%左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78年的343元上升到2014年的2884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78年的133元上升到2014年的10489元;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从1978年的57.5%下降到2013年的35%,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从1978年的67.7%下降到2013年的37.7%;公共财政收入逐年增长,2014年达到140350亿元,比上年增长达8.6%。其四,“双强论”是对“弱政府、强市场论”或“强政府、弱市场论”的否定,说明了在现阶段我们既不能不要市场而回到计划体制的老路上去;也不能不要政府走新自由主义市场化的邪路。正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指出的那样,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二、怎样看待劳动价值论及收入分配问题

1.关于劳动价值论的研究

100多年来,劳动价值論经受住了时间和实践的检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真理性、科学性不容置疑。在2006年有学者把对劳动价值论的看法分为8类理论,即“广义活劳动价值论”、“物化劳动价值论”、“多元价值论”、“历史局限的劳动价值论”、“广义劳动价值论”、“整体劳动价值论”、“统一劳动价值论”、“非劳动价值论”,并认为“广义活劳动价值论”是根据现代经济活动,尤其是第三产业活动的特点,在承认“活劳动创造价值”的基础上,对劳动价值论进行的扩展;而“广义劳动价值论”则范围更大,将一切服务劳动包含进来;“物化劳动价值论”、“整体劳动价值论”都与马克思的原意严重不符;“统一劳动价值论”实际上是建立在庸俗经济学基础上的;“历史局限的劳动价值论”实际上是不承认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现实作用;“非劳动价值论”则完全与马克思相对立。

2.当前关于劳动价值论的争论

近年来,在劳动价值论研究方面,又出现了一些新动向:一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能否作定量研究的争论;二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否仍是古典形态的争论;三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乃至包括其《资本论》在内的经济理论是否只解决宏观问题,解决不了微观问题的争论。我们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可以作定量研究的,因为任何经济学方法都是为经济学思想服务的,马克思的经济学,本身就包含了定量研究的方法。个别学者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作为古典形态的劳动价值论是不妥的。因为仔细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同古典学派的劳动价值论相比较就会发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对古典形态的劳动价值论的扬弃,两者完全不能等同。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只解决宏观问题而不解决微观问题的看法,忽视了学科的异质性,忽视了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经济学理论的研究对象是生产关系,是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看作是解决一切学科特别是一切经济学问题的灵丹妙药,这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苛求。还有一些人认为,“科技×劳动”创造交换价值,从而能创造价值。实际上这种认识是值得商榷的。其一,“科技×劳动”,造成劳动内涵不清晰。因为劳动具有二重性,具体劳动创造了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形成了价值。到底“科技”创造价值,还是劳动创造价值,这是不明确的;如果理解为“科技×抽象劳动”创造价值,这显然不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其二,有要素价值论之嫌。所谓科技,指科学与技术的总称。就内涵而言,是指真理性的认识或知识的体系。这些认识或知识是智力劳动的产物,在生产中起生产资料的作用。“科技×劳动”创造价值,有要素价值论之嫌,至少有“要素及劳动”共同创造价值之嫌。其三,“科技×劳动”的量无法确定。因为科技作为真理性的知识,劳动作为劳动力的消耗过程,两者的量纲及其内涵是不一致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所消耗的劳动量来决定的劳动量是由劳动时间来计算的,而这个劳动时间不是个别的劳动时间或劳动量,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量。就是说,商品的价值量不是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科技的“量”是由什么决定呢,这必须做具体分析。如是科技产品数量,则由其使用价值的数量来决定的;如是科技劳动数量,则由其劳动时间决定的;如是科技知识数量,既可能是产品性知识数量,又可能是观念性知识数量,也可能是潜在性知识数量,则量纲更为复杂。其四,科技与劳动的关系不应用倍数表示。乘数表倍数,除如上述量纲等问题外,科技如果作为一种观念或潜在性知识的话,实际上是智力劳动所利用的元素,已是智力的形成条件,不宜单独作为劳动(体力与智力劳动)的倍数。

3.劳动价值论对当前中国收入分配问题的意义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作为其经济理论体系的基石,其现实意义是指导人们的社会实践。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意义是多方面的,但最大的意义是指导人们的收入分配。如果承认劳动价值论,就必然承认劳动创造人们所需要的一切生产与生活资料,必然承认按劳分配的合理性,必然否定按要素分配的不合理性。今天存在的“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并存”的情况,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由现实国情所决定。千万不要忘记,如果我们还承认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的话,则必须随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逐步扩大按劳分配,并缩小按要素分配,直到完全按劳分配、最终达到按需分配。

当前中国的状况是“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并存”,但一些学者主要倾向按要素分配,而实践中也往往忽视按劳分配。按国家统计局近10年的数据,我国的基尼系数均在0.48左右。如按西南财大家庭金融中心公布的数据,中国2012年的基尼系数为0.612。理论上讲,搞市场经济,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必然出现优胜劣汰及两极分化。经济上的两极分化必然带来政治、文化、道德等的两极分化,而经济上的两极分化主要表现为收入分配的严重差距。尤其是只按要素分配,往往引发不正常的收入分配差距,以致有的学者认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在于腐败及垄断。此话尽管极端,但也有一定道理,一定程度指明了不正常差距过大的原因。还有人认为国企垄断及政府腐败造成了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实际上这是由于占有权力垄断形成的腐败使得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因为按要素分配,就是按要素所有权的大小进行分配,分配的利益不是要素作为主体得到,而是要素所有权者作为主体得到。因此,许多人热衷于垄断资源、控制要素,力求成为资源要素所有权人,以致腐败及垄断必然加大,不正常的收入分配差距也随之产生。在国企内,本应按劳分配,一些高管却将国家资产作为自己的资产从而按资分配,将人民赋予的管理职责作为企业家才能获取巨大利润,这难道正常吗?在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近郊农民凭借使用权的垄断获得高额征地补偿,也是一种按土地要素的不合理不正常的分配。这对城市居民、远郊农民公平吗?有的公务员滥用公权寻租,这合理吗?如果将收入分配的内涵扩大到其他非物质利益,则按要素分配形成的收入分配结果会更不公。

三、关于深化农地产权改革问题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关于深化农地产权改革的问题,也是理论界热议的话题。改革开放以来,农地产权改革的成绩是主要的,但深层次的矛盾还存在,这些矛盾如不解决,将进一步妨碍农地产权改革,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1.农村土地能否私有化

近些年来,理论界对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倍加关注。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是希望将农地全部收归国有,由国家分配给农民耕种,并可以按实际需要直接征用;其二,赞成将农村土地私有化,其理由是“耕者有其田”乃是中国几千年来各种政治势力为解决农地问题的基本主张;其三,是希望继续加强现有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纠正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各种错误作法。有学者针对当前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难以落实的问题,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进行责难。还有一些学者坚持农村土地私有的主张,并以中国台湾、越南、老挝等的农村土地“私有化”的情况作为论据。但更多的学者不同意这种观点。理由是:其一,当前中国人地矛盾十分尖锐,私有化将损害农民根本利益,两极分化将更严重;其二,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化,将使广大农民失去生产及生活保障,会使一些社会问题更加难以解决;其三,农村土地私有制无法优化资源配置,会使中国工业化及城镇化成本更高,改革的代价更大。的确,有关数据表明,这些专家的观点是很有说服力的。事实上,中国台湾在1950年代及1960年代,的确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将农村土地私有化,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进入21世纪后,中国台湾地区的农业面临严重危机,主要问题是由于土地私有化后,大量农民后代迁移到大、中城市甚至国外,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土地无法有效利用所致。而越南及老挝的情况是,土地均为国有,政府按农民需要分给农户长期使用,但土地用途不能改变,且三年不耕作,政府将收回。农民宅基地永久归农民,但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建房造屋。这些房屋永久属于农户,但一旦转让出卖,则必须征收50%以上的税。显然,这些事实也并不支持中国农村土地应该私有化的观点。

2.必须坚持及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

不少学者认为,当前农地产权改革中有两种倾向:一是政府限制集体土地权力,使一部分土地产权集中于政府,二是另一部分农村土地产权分散在农户,导致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空心化。于是,强烈呼吁在保持现有土地财产权利状况的条件下为集体土地“确权颁证”。更有一些学者认为,应当通过强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来确保农村集体经济,但当前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比重太低,发展不快,我们必须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给予更多的重视。的确,根据笔者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情况的调查发现,有的地方的农村集体土地已被分光,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复存在。中国经济改革进程中,农村经济改革起到了带头作用,而农村经济改革,关键是农地产权改革问题。中国农地产权改革走到今天,出现了一些偏差,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空心化导致中国有些地方农村集体经济名存实亡。这种现象具有极大危害。其一,违背了中国农村经济改革的初衷。中国农村经济改革是以农村经营体制改革为突破口的,实行的是集体经营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统分结合的体制;集体土地产权空心化显然与这个体制不符。其二,有私有化的危险。集体土地产权是集体经营的物质基础和法律保证,如果放弃集体土地产权,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化可能导致许多专家学者所忧虑的两极分化、弱势农民生产生活失去最后保障、农业难以集约发展、社会问题会大量增加。其三,越南、老挝等国土地私有化的实践警示,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化的确有很大弊端。其四,中国的现实生产力的现状及生产关系的复杂性,表明了既不能使农村土地私有化,又不能完全国有化,而通过保护集体土地产权,从而保护集体经济是十分必要的。所以,我们应当保持清醒头脑,通过保护集体土地产权,逐步壮大集体经济,特别是要通过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保证集体土地产权的实现,逐步实现农民共同富裕。

3.必须正确对待农村土地产权确权问题

不少学者对当前中国农村土地“确权”十分关注,认为这是根据《资本论》基本原理,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但是,不少专家也提出了疑问。这些疑问包括:其一,农地确权应该明确确权的内容。农地确权,一定是确定农村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而不是确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农地的所有权一定是集体的,应为集体“确权颁证”。其二,农地在确权后,农户任意将取得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及收益权扩大,该怎么办?如果给农户确定了农地的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之后,通过颁证,将以一种固定方式确定农户对土地的这些权益。但由于中国农户的现状,即便不颁证,一般农户对仅有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的农地也通常认为是自己所有,有了确权证明这类法定文件之后,将可能更加坚定农户这种观念,会给中国农业发展中实行土地集约化造成极大的困难。事实上,这种现象已经发生。其三,农地产权确定是否公平?一般而言,农户拥有农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而非农户是不享有这种权益的,这是否对非农户公平?许多农户早已不以农业为主,而是进入城市与城市非农人口一样在城市谋生,农地的权益对这些农户而言已是一种额外的福利。当一般农户无力或无资本经营土地,而有资本有能力经营农地的非农户却不拥有农村土地产权,这公平吗?其四,农地承包权永久不变是否合适?从中国农村改革的历程来看,农地承包权原来是“30年不变”,后来改为“长期不变”,实际上往往被人们理解为“永久不变”。在一些学者看来,农地的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长期不变或永久不变,农村集体所有权就自然地得以实现,即是说,农村土地实际上已经不是集体所有,而是农户所有了。即便不是属于农户所有,这是否类似于中国历史上出现的“永佃制”,这种“小农经营”的制度长期不变是否合适,对实现中国的农业现代化有利吗?其五,农地产权的歸属是否应有对称的产权责任?农村土地确权之后,农户得到了法定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及相应收益权,就应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而“撂荒”或“不经营”是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表现。农户获得经营权后,就应该负起土地经营的责任和义务,将土地经营好。凡是对农村土地不经营的农户,应当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确定农户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与收益权后,应确定其对称的责任权利,如确定对农地的“退出权”等。

总之,面对当前中国农地产权改革问题,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改革的艰巨性及复杂性。必须坚持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公有制方向,坚持不放弃农村土地集体产权,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在农村土地产权的确权过程中,妥善解决确权中的矛盾,既要赋予农民的农地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又要他们担负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不能任意扩大确权的农地产权范围,以利于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四、关于通过“混合经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问题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也是专家学者热烈讨论的话题。针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通过“混合经济”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途径来深化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的问题,专家学者们有不少真知灼见。

1.关于混合经济内涵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适应“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混合经济是十分必要的。混合经济是当前中国现存的所有制关系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种必然过程。在事实上,混合经济早已在中国存在过。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就广泛建立了供销合作社,这是一种初级的混合经济,即小农经济与公有经济的一种联合。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农村的合作社,城市的合作社及公私合营经济,也是混合经济的雏形。改革开放以来,股份制已成为中国现存的较为成熟的混合经济。即便是在集体所有制内部,实际上也存在一些混合经济成分。为了适应中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扩大混合经济的范围,成为我们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和途径。从理论与实践的情况来看,混合经济的内涵应是各种现存的经济形式的相互联合,而不能只看成特定的两种经济成分的联合。

2.关于混合经济形式

根据混合经济内涵,通过混合经济的途径来深化国企改革的形式应该有很多种。在当前中国的经济成分中,有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三资)经济、股份制混合经济等。除股份制混合经济可以进一步扩大之外,还可以将混合经济组合成多种形式,例如:(1)公有制经济中的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联合的混合经济形式;(2)国有经济与个体经济联合的混合经济形式;(3)国有经济与私营经济联合的混合形式;(4)国有经济与外资经济联合的混合经济;(5)公有制经济与个体经济联合的混合经济;(6)公有制经济与私营经济的混合经济;(7)公有制经济与外资经济联合的混合经济;(8)国有经济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联合的混合经济;(9)国有经济与个体经济、外资经济联合的混合经济;(10)国有经济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联合的混合经济;(11)公有制经济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联合的混合经济;(12)公有制经济与个体经济、外资经济联合的混合经济;(13)国有经济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联合的混合经济;(14)公有制经济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联合的混合经济等等。当然,混合经济还应有更多种形式,如集体经济与个体经济混合经济形式、集体经济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混合经济形式;等等。但是,涉及中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混合经济主要是上述14种。

特别要指出的是,上述涉及国企深化改革的14种混合经济形式,要根据各地区、各企业的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即是说各混合经济中的经济成分的比重大小,在各地区可以不一致;有些地方可以大搞混合经济,有的地方可以不搞混合经济。搞混合经济的过程、时间进度、方式方法都可以不一致,真正做到因地制宜。

3.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还需注意的问题

除了通过混合经济形式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外,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也是一个途径,一些学者对1980年代和1990年代的国企改革提出了很多看法,认为当时的国企改革成绩很大,但问题很多,这些问题至今难以解决。的确,当时的国有企业改革,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放得太松,许多优质的国有资产被贱卖或者通过种种途径流失到少数人手中。因此,必须在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围绕国有资产的严格管理作好下列工作。其一,本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不能再以卖为主,而应以“并”和“混”为主。其二,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不能以混合经济中的非公经济为主体、为主导,一般情况下,应在混合经济中以公有经济为主体、为主导。其三,在深化国企改革的过程中,国有资产的存量一般不要改变,最好在资产的增量上做文章。其四,应在各种有利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领域搞改革,不能强行要求国有企业退出或不退出竞争领域。其五,在深入进行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中,不能放而不管、混而不控。在改革过程中或实行混合经济过程中,一旦出现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要及时管控,加以纠正。

五、关于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能源生态问题日渐突出。《资本论》中阐明的马克思主义的生态经济思想是指导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理论。

1.关于马克思主义生态经济思想

理论界认为应将马克思主义生态经济思想作为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指针。在马克思看来,生产过程中的自然条件会影响劳动生产力。因为劳动生产力的高低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马克思还通过贫矿与富矿,丰年与歉年来说明自然条件对采矿及农产品生产的影响。马克思认为,自然条件会影响社会分工的形成和状况,因为自然条件的差异,自然条件的多样性会影响社会分工的形式,从而形成影响其他分工的基础。由于自然条件形成生产的生态环境的周期性,会直接或间接影响生产过程,特别是会影响季节性很强的生产过程。马克思还特别注意自然条件形成的生态系統与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的相互关系,认为社会生产方式是影响自然界的重要因素。一方面,人们的劳动成为影响自然界的主要手段,而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方式则异化了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为了资本的无限增殖,形成对自然界的残酷掠夺与破坏,反过来,又形成自然界对人类社会的剧烈报复。在马克思看来,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条件下,资本不仅剥夺了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还剥夺了工人生存、生活、健康的环境,造成了社会生态系统的崩塌。而资本的积累,不仅对工人个体生存环境造成破坏,还导致城乡对立、阶级对立,导致自然矛盾与社会矛盾的日益尖锐,在经济上必然造成不可持续的发展,全面引发人类社会各方面的危机。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必须要形成城乡融合的物质循环,在全社会形成统一协调合谐的生态关系,其重要手段则是要有超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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