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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人民主体地位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2015-10-21李文豪

兵团党校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宪法主体

[摘要]我國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是社会主义经济、文化、政治、法治建设的主体。中国共产党通过经济、文化、政治、法律手段保障人民主体地位,尤其是现阶段中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进一步用法制来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

[关键词]人民;主体;地位;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920、D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274(2015)01—0009—04

[作者简介]李文豪,男,山东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人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依法治国作为全会的主题是由现阶段的国情、世情、党情决定的,是党中央审时度势做出的正确决策。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无论任何时期人民主体的地位不能动摇。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把自己的意志通过法律的形式上升为国家的意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政治制度以法的形式把人民的主体地位固定下来来直接或者间接的管理国家,行使权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而在具体的法律实施过程中,人民也居于主体的地位。

一、人民主体思想含义及其地位

人民主体思想,第一要义是把人作为问题考察的出发点。作为主体的人是指在主客体相互关联的多重关系中所具有和表现出来的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的总和,表明人在这些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自主的地位和性质。这种自主性突出地表现为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议,无论立法还是司法,依法治国的任何阶段人民群众都是主力军,在发挥党总览全局的同时必须重视人民群众这一主体。只有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得到了人民的支持和拥护,依法治国才能全面深入的得以贯彻落实。

人民主体是我党进行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国梦的基础。社会历史发展是有规律的,而人民主体是评判实践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试金石,如果一个政党把“为了谁”都没有弄清楚,谈何建设。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就要深刻的理解“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这一观点,是否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是唯物主义铁的规律。以近代中国革命为例,资产阶级并没有认识到人民的作用,在革命中不敢也没有能力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把人民当成革命的附庸,依然剥削人民、镇压人民。这必然导致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行不通,几十年的资产阶级革命只能以失败而告终。俄国十月革命之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广泛传播开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坚信: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在中国革命的早期,毛泽东于1934前后发表了《发对本本主义》《关于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等文章,标志着党的群众路线思想的基本形成,也标志着人民主体地位理论的初步形成。他认为“革命战争是群众的战争,只有动员群众才能进行战争,只有依靠群众才能进行战争”又说“共产党的中心任务是动员广大群众参加革命战争”。①随着革命战争的进行,毛泽东有关人民主体的思想理论逐步形成完善。抗日战争时期逐步走向成熟,毛泽东在延安青年五四运动二十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革命是什么人去呢?革命的主体是什么呢?就是中国的老百姓。革命的动力,有无产阶级,有农民阶级,还有其他阶级中一切愿意反帝反封建革命力量。”②因此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始终依靠人民的力量,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最终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新中国。

在现阶段的依法治国实践中,党和国家的一切法律的制定、实行都要以满足人民的需要为目标,人民主体是依法治国的出发点。这种人民主体的价值观必将顺历史潮流而上,获得人民的支持和拥护。

二、人民主体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

(一)人民是依法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

首先,从依法治国的含义来看,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概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③由此,“人民”是“国家事务”的管理者,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通过法律的方式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也就是说人民是法律的创立者,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进一步明确指出: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机遇期同时也是风险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问题逐渐凸显,改革的红利逐渐减少。在这关键时期,社会主义政治领域改革需要进一步巩固人民主体地位,只有“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护人民”人民才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只有人民权力得到了保障、社会公平得到彰显,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热情才会更加高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才会早日实现。《决定》还强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把法律贯彻到人民中去,才会形成更加有序的社会秩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有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政治基础。

其次,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国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另外,宪法还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具体的来说,就是人民通过选出各级大代表,由人大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全国人民行使权力。此外宪法还规定了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由此,人民不仅仅是依法治国中权力的主体,同时还是义务的主体。

再次,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是由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决定的。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到的:“我们开始要谈的前提不是任意提出的,不是教条,而是一些只有在想象中才能撇开的现实前提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有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④这里马克思把人放到具体的历史中去考察,因此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所以,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体思想主要指的是具有主体意识从事认识活动和具体对象性活动的人。进而,在社会主义实践中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是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我们党的历史观始终是历史唯物主义即以坚持人民群众为社会历史的主体、实践的主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人民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主体的必然,同样的在社会主义经济、文化、政治、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建设中人民群众也是主力军。中国共产党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曾强调指出:“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里很明显的突出了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同时也说明了只有坚持人民在社会政治改革实践中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

最后,坚持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是解决现阶段法治不健全不完善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过三十多年的建设逐步建立起来,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时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依然存在着公民法治意识不强、法律知识欠缺;重点领域法律不健全、立法机制不够完善;党在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中不能坚持法治思维,以权谋私等问题。这些问题产生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改革的实践中,同样也需要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中加以解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在普法实践中真正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同时,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又一战略决策。针对立法制度不够健全的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决定进一步强调了基层立法的重要性,同时决定还要求增加人民代表大会、增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列席人数,实际上是更多的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宪法的作用,这同时也加强了人民在立法中的主体地位。

(二)依法治国为人民主体地位提供保障

首先,法治以制度为基础为人民主体地位保驾护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在依法治国思想指导下逐步完善的,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多党合作制度等政治制度的运行都必须遵循法治、符合宪法的根本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为巩固和保障人民主体地位提供了政治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依法治国要求首先必须依宪治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法律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原则就是要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建设为保证人民主体地位提供了法治體系保障。

其次,依法治国通过普法教育为人民主体地位提供智力支持和群众基础。法律知识在全民中普及和推广能够推动法治精神的弘扬,进而提升全体人民的法律意识,增强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使人民能够更好的参政议政、依法行使权利。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人民有了足够法律知识才能更加自觉积极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民族事务,把人民当家做主落到实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全社会法治教育必将兴盛起来,同时全会还指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了人民法治素养不高、法律意识薄弱的问题,从而为广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群众基础。

最后,依法治国的具体法治实践使人民主体地位得以巩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而深刻的实践,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基层群众自治是迄今为止中国基层群众参加人数最多,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活动,作为一项政治制度,它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水平,巩固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①”产生了积极地推动作用。基层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方略在基层的具体实践,能够保障基层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也是当代中国法治民主取得的显著成就。

三、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巩固人民主体地位

首先,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发挥人民的首创精神。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我们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这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得以贯彻的政治保障。我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真正的做到科学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这样才能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做到“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的有机统一。同时,还要注意发现广大人民群众实践中的新问题,研究新情况进而解决新问题。总之,党要发挥总领全局的作用的同时,时时刻刻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执政的首位。

其次,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发挥人民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同时也是我国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为了做到立法的民主、科学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立法和监督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另一方面,拓宽民意监督和建议渠道,使人民的利益和呼声能够准确及时的反应到法律法规中去。科学民主立法还要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这就要求在涉及民生等重点领域必须依法保障人民的权利,加快完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

最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使政府能够依法行政,让整个治理体系体现为人民服务的特点。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为此,一方面,必须健全依法决策、民主监督制度。在涉及到人民重大利益的决策方面,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另一方面,政府必须全责明确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涉及教育、医疗、公共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社会保障等领域必须管全管好。减少行政审批审批,弱化对企业、市场的干預。始终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贯穿依法行政的整个过程。

总之,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全面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法治国必须确保人民的主体地位。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必须依靠法治来保障。正如习总书记强调:“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人民主体地位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尊重和保障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才能调动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热情,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进而早日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中国梦!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一、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衣芳.人民群众主体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5]许晓平.人民主体地位的法治文化底蕴培育[J].天津: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4,(1).

[6]郭广银.习近平关于人民主体地位的思想[J].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4,(5).

[7]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北京:人民日报,2014-10.

责任编辑:杨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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