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庭是否有权行使审判权的分析
2015-10-21翟江丽
翟江丽
【摘要】我国一直实行立审合一的管理体制,但是这种体制存在诸多弊端,在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所以针对这种体制有必要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探讨,本文就以立案庭是否有权行使审判权为切入点,指出其中的不足并提出了部分改善建议。
【关键词】立审分离;审判权;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12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实行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审判管理体制,但在这种管理体制下,立审不分,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衡,程序正义得不到保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加强,社会的全面进步,逐渐暴露出了立、审合一管理体制的许多弊端。2003年2月21日在山东济南召开的全国法院立案工作会议上,明确了人民法院立案机构的职能有三项:一是各类案件的审查立案,以及与立案直接相关或由立案庭处理的有利于案件审理的程序性工作,如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权争议案件的办理、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审查与手续办理、诉前的财产和证据保全等。二是负责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与立案组织、协调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负责完成应承担的信访工作任务。三是组织实施和参与审判工作流程管理。由此可见,立案庭主要负责诉前准备工作、信访、管理审判工作流程等,并未涉及审判权的行使。如果立案庭行使审判权,将有诸多弊端,本文就立案庭是否可以行使审判权作如下分析。
一、立案庭工作人员经验不足,易造成漏审
人民法院最基本的职能是审判案件,审判工作是整个法院的核心,立案庭作为审判的服务辅助性部门,主要负责对于案件是否应该立案以及相关的诉前准备工作,为审判的进行奠定基础,负责案件审判的审判人员不仅应是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还应该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平时主要负责诉前工作,缺乏审判的经验,容易造成审判的不公正,甚至出现漏审的现象,损害当事人利益,直接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威信。
二、工作效率低下,审结质量不高
立案庭原本就是法院的一个基础部门,几乎所有的案件都需要经过立案庭的审查,加上立案庭需要办理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争议案,诉前财产和证据保全,各类信访案件等等,工作量繁重,如果让立案庭再负责审判工作,工作人员难免会为了完成任务,对案件草草了解,造成工作效率低下,案件审结质量不高,甚至造成冤假错案。
三、不利于体现程序性公正
如果赋予立案庭审判权,这不仅不利于审判工作的展开,而且容易形成立、审不分,公开审判流于形式,审判程序透明度低,影响整个审判体系的合理构筑。整个法院的内部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既需要相互协作和配合,也需要相互监督,避免以权谋私现象的出现,立审分离,各司其职制度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使诉讼中的立审环节相对独立,相互制约,有利于强化法院的自我监督功能,保障司法公正。
四、监督力度不够,易形成事实上的自己对自己监督
立案庭如果有权行使审判权,审判权集中于立案庭的少数人,审判人员权力过于集中,容易造成监督混乱,形成事实上的立案庭自己对自己监督,也使实体裁判中的“暗箱操作”有可趁之机,缺乏分权制约机制,容易滋生腐败。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立案庭不可行使审判权,应该建立一种立审分离,各司其职的职权模式,这样更有利于增强法院内部的法律监督机制,从立案庭开始到整个案件的审结,一个口进,一个口出,避免关系案、人情案以及久拖不决案的出现,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明确的责任监督机制,提高诉讼效率,公正司法,但是在这个制度下还存在许多的不足,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明确立案庭的工作职权范围
当前立审机制混乱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立案庭的職权范围不统一,在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不一,如发现被告下落不明并需要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时,有的法院采取由立案庭公告送达,有的则是交由民庭办理。因此,在这方面,应明确相关的立法,有法可依,才不会导致程序的混乱。
(二)协调各部门的关系
造成立审不分也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立案庭与审判之间长期积累的矛盾,因此,应该定期开展工作调研,就近期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避免矛盾和问题的扩大,协调立案庭与其他部门的关系,以达到处理案件能够快、精、准的目标,较大程度上提高诉讼效率。
(三)提高人员素质,合理配备立审人员
立案庭是案件是否能够进入审判程序的一个关键环节,接触的当事人和案件复杂,需要配备的人员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更需要耐心和细致的品质;而审判是整个案件的核心环节,因此需要专业的法学知识,较强的应变能力和丰富的审判经验。合理分配工作人员,对于提高工作效率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立审不分都有诸多的弊端,立审分离是在对法院内部的传统管理体制模式进行反省后,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创立的审判工作管理模式,但是在实际实行的过程中还是有诸多的不完善,仍旧需要不断地调研和创新。
参考文献:
[1]李运海,卢渊明.法院立案庭不宜行使审判流程管理职能[J].法学杂志,2003(5).
[2]王靖红.推行立审分离势在必行[J].人民司法,1994(9).
[3]田代奎.“立审分立”的理论与实践[J].现代法学,1993(1).
[4]傅郁林.中国民事诉讼立案程序的功能与结构[J].法学家,2011(1).
[5]肖凌.试论审判流程管理[J].引进与咨询,2006(2).
[6]傅郁林.对“立审分离”管理模式之质疑[N].人民法院报, 2001-10-22.
[7]王元宗.严格立审分离,实施立案统管,确保严肃执法[J].山东审判,1995(11).
[8]许可.立审执分离之辨[N].人民法院报,2011-5-19(005).
[9]王少玲.推行立、审分离改革是强化审判监督的有效措施[J].山东审判,19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