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5-10-21张娜
张娜
【摘要】现实生活中,第三者插足的现象频频发生,已经构成了对配偶权的严重侵犯。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文将分析目前关于第三者处罚的缺陷,对我国第三者民事赔偿进行可行性和必必要性分析,最后希望本文能对我国第三者立法研究提供参考,使我国《婚姻法》更加完善。
【关键词】配偶权;第三者;赔偿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125-01
第三者插足,违背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侵犯了受害配偶的配偶权,给受害配偶特别是弱势女性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然而,对于这些行为,目前我国的法律却没有相应明确的规定来加以规制,也没有相应的救济制度来聊慰受害者所受的精神创伤,凸显法律制度安排的缺陷。在本文中,就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提出个人见解,以期对完善我国配偶权侵权立法有所裨益。
一、我国婚姻法的立法不足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除以上四种情况外,不得再以其它事项主张属于有过错的行为。如一方有赌博、吸毒、通奸、偶发婚外性行为等,另一方不得以此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本世纪初,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解释》)。《解释》对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应当是在离婚诉讼双方中的无过错方的配偶。在我国的《婚姻法》、《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这样的第三者是否应当承担因第三者原因导致当事人离婚而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婚姻中的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我国立法的盲区。
在我国《婚姻法》中仅对具有过错的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并未将同样具有过错的第三者也规定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这样就给第三者提供了便利之处。现实的生活中,我国婚姻质量的下降,离婚率的提高,与第三者插足有很大的关系,第三者给婚姻和家庭带来的损害是客观存在的。对于我国离婚的案例中,起诉到法院的离婚纠纷案件绝大部分是由于第三者的插足引起的。而我国《婚姻法》中对于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没有明文规定,这样势必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二、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一)何谓配偶权
所谓配偶,是指男女两性基于婚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表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具有的同一称谓和平等的地位,夫为妻的配偶,妻亦为夫的配偶。配偶权是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配偶的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由权利人平等的专属享有和支配其作为配偶所应具有的身份利益,其核心内容是性的纯洁性和专一性,它要求配偶双方彼此忠诚,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而且婚姻关系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不作为义务。一般认为,配偶权仅指夫妻间的人身权利而不包括财产权利。配偶权的内容主要有夫妻姓名权、住所商定权、同居义务(同居权)、忠实义务(贞操请求权)、配偶人身自由权、家事代理权、计划生育权、互助权等。其中,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是配偶权最核心的内容。
(二)何谓侵权行为
关于侵权行为的概念,我国学界存在狭义说和广义说两种观点。狭义说认为,侵权行为的概念应当以过错为核心,即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为人实施的过错行为。广义说认为,侵权行为是产生责任的根据之一,侵权行为不仅包括因行为人的过错而导致的行为,还包括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责任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我国法律采取了广义侵权行为的概念。笔者在此也采广义说,因为这样更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因此,侵权行为可以认为是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但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法律后果的行为。通说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即行为的违法性、主观过错、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第三者侵害配偶权行为是侵权行为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即第三者插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在明知对方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配偶一方为婚外性行为,破坏配偶一方的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相应的也就侵害了配偶另一方的同居权和贞操忠诚请求权,导致婚姻关系发生裂痕甚至完全破裂,破坏了正常的婚姻关系。第三者插足构成了对配偶权的侵害,是一种特定主体在特定主观目的支配下所为并产生特定危害后果的行为,完全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因此,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三、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指由于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基于主观故意,明知对方已有配偶,仍实施侵害配偶身份权益的行为,这一行为不仅造成无过错配偶身份权益的损失,还造成无过错配偶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导致夫妻感情甚至婚姻关系的破裂,无过错配偶有权可以就其所受到的损害要求侵权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既然第三者的行为构成侵权,那么,理所当然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的范围,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第三者侵害配偶权可能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損害。可见,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