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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2015-10-21蒙娟娟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关键词:动产公信力

蒙娟娟

【摘要】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从《物权法》第23、24条规定中看出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动产物权登记采取的是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我国动产物权登记的现状及司法实践中来看,目前仍存在不足之处。为进一步改变我国动产物权登记的现状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加快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尽快有效的动产物权登记体系,明确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和追究制度。

【关键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100-01

一、动产物权登记的作用

物权登记制度就是指国家介入物权公示领域,对物权变动进行干预和管理的制度。具体到动产物权登记也是一样,其作用主要表现为:

(一)宣告权属关系的作用

不动产和动产的区分主要以是否可以移动并且是否会损害其性质来区分。因此动产具有可转移性的特点,一直以来交付和占有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产变得越来越重要,某些重要的动产(机动车、飞行器、船舶)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通过登记确定物权归属,凡是通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就是法律上所承認的权利人。同时,设立登记还可以有助于解决物权的冲突,当同一物之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在内容上相互冲突的物权时,应当以登记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应当确认和保护哪个物权。

(二)实现对动产的监管

动产登记制度体现了国家行政力量的介入对动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从某种程度来讲也是对市场机制的一种监控。一是动产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便于国家对动产的行政管理。二是登记是国家对某类财产实行监管的一种方式,通过登记能更好的实现对这类重要财产的管理。三是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即能通过审查非法转让问题,又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交易中的违法行为,避免损失。四是从我国现行的立法表明我国采取的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对抗主义和生效主义兼有。

二、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我国特殊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已经具备一定的体系。但从整体上看,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动产物权登记立法不完善、滞后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有关动产登记法律,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动产登记的效力,是一种混乱的状况,不同的法律对动产登记存在不同的规定,可以说是折中主义,即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并存。目前已有的法律如《物权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对动产的登记均采用对抗主意,同样是规范特殊动产物权的《担保法》却采用了登记生效主义。但这些法律法规中关于动产登记的规范少之又少,只有个别条款涉及,而且又较为零散,并且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从而导致我国动产登记呈现出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效力不明确等问题,因此就不能很好的保障交易当事人的权益。

2.动产物权登记对象的范围狭窄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动产物权登记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只限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重要特殊的动产,对于其他动产没有做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交易当事人的权益,实现国家对重要财产进行监督管理,有必要将国家的公信力作为交易保障的基础,因此不但有必要以登记作为重要的动产物权公示的方式,而且对于现行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登记的对象有必要进一步扩大。

(二)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建国以来,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对物权制度没有立法,不仅在理论上否认物权制度,而且在实践上也一直没有建立一个物权体系,在这种背景下,物权登记制度没有存在的可能。现行的《物权法》等法律关于动产物权的规定,不仅受到既定法律规范和传统民法理论的束缚,在承认动产物权登记的道路上十分拘谨,动产物权登记仍然在适用范围上受到很大限制。

三、对于完善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

一是进一步加强动产登记的立法,使动产登记权利法定化,不但要扩大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中动产登记的范围,还要使复杂的物权社会关系进一步明晰,形成登记物权法定化,即对纳入登记的物权,均由法律明确规定。二是对特殊动产在立法模式上作出明确规定,客服对登记抗主义弊端。三是在立法时动产登记应赋予以公信力,对于进一步规范动产交易,避免违法交易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四是在动产物权的公示上进一步赋予公信的力量。五是建立物权登记请求权制度,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过没有建立物权登记请求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不仅没有肯定登记请求权的存在,现行法律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赋予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在今后的立法中有必要建立物权登记请求权制度。

(二)建立有序的动产物权登记体系

一是建立完善的物权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物权登记的法律依据,保障物权登记安全高效,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客观公正。二是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机制,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健康的发展。同时要确保财产的所有权明确、清晰,保障所有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四是明确规定动产所有权注册的登记制度,保障一些价值重大的动产能进行登记。

参考文献:

[1]孟勤国.动产不动产分类标准的研究[M].民商法纵论——江平教授七十华诞祝贺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41.

[2]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上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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