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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如何协调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二者关系

2015-10-21路自然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改革自媒体

路自然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现阶段的司法体系改革的核心内容;然后概述了现阶段关于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二者关系的研究成果及近几年媒体行业发展的新特点;最后我们简单列举二者现阶段存在的矛盾并试图探寻缓解二者矛盾的方法。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独立;媒体监督;自媒体;矛盾;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087-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作为全会的主题。其中,司法体系改革是全会重要内容。此次司法改革被给予厚望,其改革的核心内容只有一个,即实现省级以下司法机关脱离地方政府的制约,案件主办法官、检察官脱离系统内主管领导的敷束,实现法官、检察官自主办案、自己负责、权责统一的司法体系。

虽然此次司法体系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但是我们认为此次司法改革在缓解司法对立和媒体监督上有重大促进作用。

一、现阶段关于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二者关系的研究成果

由于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存在着天然的冲突,所以迄今为止,学术界还未就此问题达成一致。但是,在众多学者长期思考、探讨下,形成大量有价值的研究结果。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是二者产生冲突的原因分析。学者们提出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权利(力)配置之始产生的冲突

目前学术界对“媒体监督”的性质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媒体监督”是权力,是除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以外的“第四种权力”。第二种观点认为“媒体监督”是权利,是新闻媒体的权利,这种观点在学术界已成为主流。第三种观点认为媒体监督是媒体的一项功能,媒体的监督是由媒体的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等舆论自由的实现而表现出来的媒体的社会功能,即对司法的作用。我们赞同第三种观点。权力专属于国家机关,是权衡、协调社会不同主体权利的力。它主要表现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而权利得到公众普遍认同的、具有保障作用的、应受分配的利益。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其独立性要求任何国家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或组织不得非法干预司法机构行使司法权。从而媒体和司法权在权利配置上存在矛盾。一方面,任何权力都需要外界对其进行约束,否则就会存在权利滥用。另一方面,司法权的基石是司法独立。

(二)在制度设计上要求司法独立,而媒体在行使新闻自由过程中要运用其监督权利,从而引起两者冲突。

(三)媒体与司法各自特征导致冲突产生。

1.在对案件评价时,媒体的道德判断标准与司法法律判断标准引起冲突。

2.媒体与司法自身的行业特征差异致使冲突产生。

其次是介绍世界发达国家对二者关系的探索。主要是介绍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英国、美国以及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和日本的探索衍变。如英国最初是一个严格控制审判报道的国家。而1981年修改的《藐视法庭法》而使它逐步变成一个对媒体宽容和开放的国家。美国则由对新闻媒体言论的限制由直接限制转向间接限制。德日对新闻媒体言论的限制则更加松懈等等。

再次是关于二者互补性的论述。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非不可调和,从根本上来讲,二者在宪政意义上是统一的,以司法公正为基础能够实现二者的平衡。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实现二者各自的价值。

最后是一些学者所提出的一些平衡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的具体方案。如通过立法明确媒体报道新聞的时间、内容和范围;加强媒体与司法机构的沟通;提高媒体报道者的法律素养;限制法院对媒体报道的不正当限制等等。然而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媒体行业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比如自媒体的大量涌现。这些新的发展趋势使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因此我们必须要了解和掌握以自媒体为代表的新媒体的主要特点。

二、以自媒体为代表的新媒体的主要特点

自媒体又被称为“公民媒体”或“个人媒体”,是指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传播者,通过现代化电子手段,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或个人传递各种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自媒体平台有博客、微博、微信及论坛、贴吧等。自媒体的传播主体来自各行各业,相对于传统覆盖面更广。同时其传播主体多是社会底层群众,更直接的体现了民意。除此之外它还有门槛低、方便操作、传播迅速、信息源庞大且复杂等特点。

自媒体的这些特点让其迅速发展,并对传统的媒体行业的发展造成了深刻的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传统媒体与以自媒体为代表的新兴媒体融为一体的趋势更加明显。想抛开自媒体来探讨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是不切合实际的。但是自媒体也有其巨大弊端。比如信息真实性不宜辨别,内容泥沙俱下。有甚者为搏人眼球,肆意捏造改变事实等。同时,在自媒体环境下,法律监管手段有限,信息真实性的审核往往具有滞后性,而传播者自身缺乏必要的辨别能力,所以很容易被居心叵测之人利用,短时间内形成巨大的错误舆论导向和压力。

三、现阶段以自媒体为代表的媒体行业与司法独立之间的联系与冲突

近几年以自媒体为代表的媒体行业通过设置舆论导向,干预司法审判的情况时有发生。其中典型事件有辽宁沈阳小贩夏俊峰杀死城管案、北京李天一等五人轮奸案等。媒体舆论对这两起案件的态度也截然不同。夏俊峰杀人案中,媒体一致站在同情被告夏俊峰的立场上向司法机关施压;而在李天一等五人轮奸案中,媒体则一致对李天一口诛笔伐。

我们暂且不论这两个案件中媒体所导向的舆论是否正确,单就媒体报道案件的时间点、报道内容、采访的对象以及所谓的民意调查和专家观点等已足以对该案的司法工作人员产生巨大的压力。而媒体特别是自媒体,其核心是以最快的速度搏人眼球,获得传播。因此它在信息形成之始便具迎合大众口味、搏人眼球的目的性。有责任感的媒体会将此目的融入到事件的基础事实中,而一些缺乏责任感的媒体则会为了这一目的不顾甚至是扭曲事件本身,迎合大众口味。例如夏俊峰案中媒体长篇累牍报道夏俊峰的儿子,李天一案中他的各种先前恶略行迹也被媒体大量曝光,而这些原本与案件无关的信息之所以能在舆论中起到推波助澜的重要作用无非是这些信息本身迎合了现阶段大众仇视强者,同情弱者的心理。

但是,我们能据此断定媒体干预司法就不对吗?事实并非如此简单。文章伊始我们便介绍了此次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换句话说即现阶段在我国司法领域还存在众多欠缺公平公正的地方有待改进。因此现阶段我们司法体系更需要有像自媒体一样的外在监督制约。而且媒体对报道信息的内容有选择的权利。

四、依托现阶段司法体系改革,构造媒体监督新平台

借助此次司法改革的核心措施,我们可以倒推现阶段我国司法体系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司法体系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实现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由省级统筹,即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要完全脱离于地方各级政府的制约。改变现阶段各基层司法机关因受地方政府人、财、物控制,而受到地方干扰失去中立地位的情况。措施之二是法院、检察院案件实行主任法官、主任检察官终身负责制,实现权责一体。如此就赋予办案法官、检察官对案件的最终决定权,也划清了责任主体,从而促使其更好履行职责,可有效改变现阶段办案人无决定权,决定权人不办案的情况。我们认为此次司法体系改革所推行的主任法官、主任检察官责任制是司法体系改革的重中之中。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现阶段我国司法体系所面临的种种问题。

主任法官、主任检察官责任制的推行还可以有效遏制办案法官、检察官因自身原因而导致办理案件有失公正的情况。同时,也为协调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首先是媒体监督的对象更加明确。改革前,办案法官、检察官无案件决定权,因此媒体无法清楚辨别该案件的决定权人,不能形成有效监督。其次是增强了办案法官、检察官对案件的整体把握,使诉讼的各个环节衔接的更加紧密,得出的判决结果也更具有说服力。再次可以有效减轻办案法官、检察官的办案压力。即使某一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已招致媒体大众的高度关注,并且形成强大的舆论导向和压力,办案法官、检察官仍然可以不被舆论所左右,仅以案件事实为基础,以法律规定为准绳,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及法律智慧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就案件而言,无论外界的压力表面上有多大,其实质无非是倒逼办案法官、检察官依法办案,作出一个符合公平正义的判决。因此,办案法官、检察官所面临的真正压力就是自己是否能够完全做到依法办案、绝无偏私,而不是去顾及表面的舆论内容。如此会导致一个良性循环,即外界的舆论压力越大,办案法官、检察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就会越谨慎,其处理结果也会更加客观公正。

所以从此意义上说,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之间的对立可以得到一定的缓解。但是,上述推论也只是从理论上论证在主任法官、主任检察官责任制下,客观上司法诉讼会更加公平公正。而以媒体为代表的人民大众是否在主观上也能体会到司法的公平公正就不得而知了。因此,还必须拓宽为民众解疑释惑的途径,比如一份论述详尽、论理清晰的判决书就是一种很有效的途径。法院判决书集中了案件的主要证据、各方辩护的主要内容、理由和诉讼请求以及法院判决结果形成的过程和理由。它是综合了解案件事实和信息的有效途径,是增强民众对判决结果认同感的有力材料。因此,提高判决书的书写质量至關重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前一段时间出台文件规定,要求逐步落实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文书上网,方便民众查询。我们期盼着这一规定能倒逼办案法官写出高质量的判决书。

但是,对一些本身事实重大、情节复杂并且颇具争议的案件,其判决结果想要获得民众的认同就需要另下一番功夫。我们认为这就需要主审法官在写好判决书的同时做好判后答疑工作。我们所说的判后答疑有以下几个特征:

1.答疑时间应该是在判决生效以后。

2.答疑方式灵活多变,既可以利用网络,通过类似于凤凰网军情直播间主持人、专家一起介绍和讨论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发表文章对民众疑惑进行详细解答。

3.答疑的内容限于相关法律性的概念的解释及适用,判决的思路、依据和理由。但是对于案件事实本身的争议,不在答疑范围之内。

4.可以邀请相关学者和民众参与。

这种判后答疑工作可以直接有效的解答人民群众对案件法律适用的疑问,增强判决结果的社会认可度。此外,还可以起到普法、释法的作用,增强民众的法律修养。

但是,我们认为媒体监督的权利也不能随意滥用,比如通过舆论鼓动威胁、侮辱及其它方式牵涉与案件本身无关的办案法官、检察官个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在此基础上,只要是媒体通过合法方式获取的案件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的除外)都应当被维护。通过上述途径,我们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既可以缓解二者的矛盾,又可以促使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公平正义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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