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标准《点燃式在用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合理性评估
2015-10-21康清蓉刘景红袁祚涌徐晓伟王小红
康清蓉 刘景红 袁祚涌 徐晓伟 王小红
摘要:重庆市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50/344—2010),通过与其他省市对比、重庆市机动车保有量构成、不同车辆质量达标情况等方面,对实施DB 50/344—2010标准5年来合理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表明:DB 50/344—2010在制定时是合理的;DB 50/344—2010中对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I、II车辆生产时间的划分已不适应重庆市现有在用汽油车保有量的情况,有修订的必要;到2014年上半年,检测车辆各基准质量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限值I车辆达标合格率在70.0%~82.8%,限值II的车辆达标合格率在82.2%~93.4%,重型车限值I车辆达标合格率为70.4%,重型车限值II车辆达标合格率为77.2%。各基准质量轻型车排气污染物限值I基本合理,限值II宽松,可适当修订;重型车,限值I、限值II基本合理,可以不予修订。
关键词: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排放限值;合理性
DOI: 10.14068/j.ceia.2015.05.019
中图分类号:X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444(2015)05-0080-04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城市大气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之一。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重庆市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50/344—2010)。随着老旧车辆逐步退出使用,符合更严格排放标准的新车大量投入使用,使重庆市在用机动车保有量的组成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截止到2014年底,国III及以下在用汽车在重庆市在用汽车保有量中的占比已低于15%。本文通过其他省市对比,结合重庆市机动车保有量构成、不同基准质量车辆达标情况等方面对《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合理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能为该标准适时修订提供依据,也可以为机动车污染控制提供决策提供参考。
1 重庆市汽车保有量现状
1.1 汽车保有量总体情况
重庆市是长江上游最大的经济中心,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汽、摩产业作为重庆市工业产业结构体系的龙头,发展尤为迅速,2014年汽车产量已超过260万辆,跃居全国第一。与此同时,重庆市汽车保有量也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年增长速度超过20%,截止到2014年底,重庆市汽车保有量已达237万辆。2011年至2014年重庆市汽车保有量如表1所示。
1.2 在用汽车按排放标准分构成情况
按照新车排放标准,重庆市汽车划分为国0、国I、国II、国III、国IV、国V共六类。随着老旧车辆逐步退出使用,符合更严格排放标准的新车大量投入使用,使重庆市在用机动车保有量的组成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截止到2014年底,国III及以下在用汽车在重庆市在用汽车保有量中的占比已低于15%。2011年至2014年重庆市在用汽车国III汽车保有量最大,占比在55%~81%,且呈逐年增加趋势;国IV及國V虽然绝对数量及其在重庆市汽车保有量中的占比均较小,但呈逐渐上升趋势;国I前、国I、国II汽车的绝对数量及其在重庆市汽车保有量中的占比均呈逐年下降趋势,尤其是国II汽车,其在重庆市汽车保有量中的占比在三年内下降了近20%。2011—2014年按照排放标准划分,其具体构成比列如表2所示。
2 DB 50/344—2010合理性分析
DB 50/344—2010按车辆出厂时间将其排气污染物限值分为限值I和限值II;按车辆总质量将车辆分为轻型车、重型车两大类,其中轻型车是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 500 kg的车辆;按车辆的基准质量将轻型汽车分为七类,分别制定了相应的稳态工况法排放限值。本评估选取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系统中2011年1月至2014年6月的基础数据866 052组,进行统计分析。采用与其他省市地方标准对比分析,结合汽车保有量、车辆质量类型对DB 50/344—2010控制限值合理性进行评估。
2.1 与其他省市对比分析标准的合理性
我国目前实施简易稳态工况法的省市主要有北京、重庆、广东、江苏、天津、湖南、湖北、海南、贵州、安徽、黑龙江、新疆等省市。大部分省市的排放限值都按照《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 240—2005)确定。北京目前执行的地方标准DB 11/122—2010(2000年首次发布,2003年第一次修订,2006年第二次修订,2010年第三次修订)。2010年第三次修订后,其所有排放项目的限值都远远严于国家标准。除北京市地方标准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限值规定中各排气污染物限值均远远严于国家标准外,天津市、湖南省等其地方标准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限值规定中各排气污染物限值均与重庆市地方标准一样,采用国家标准推荐的下限值(较宽松限值),说明重庆市《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在制定时是合理的。
2.2 从机动车保有量构成变化分析标准的合理性
2.2.1 重庆市不同排放标准汽油车数量变化情况
重庆市《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50/344—2010)从2010年3月1日实施,到2015年已实施5年。其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保有量组成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根据重庆市机动车统计报表,2011—2014年上半年,重庆市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中,国0车减少37 731辆、国Ⅰ车减少7 328辆、国Ⅱ车减少79 021辆,国Ⅱ及以下汽油车总计减少124 080辆;2011—2014年,国III车增加964 243辆,囯IV车增加117 167辆,国III和国IV汽油车总量增加了1 081 410辆。2011—2014年上半年按照排放标准划分,重庆市不同排放标准汽油车数量变化情况见表3。
2.2.2 重庆市稳态工况法检测车辆按排放标准分占比情况
统计分析2011—2014年上半年重庆市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检测车辆情况,结果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国Ⅲ及以上标准车辆逐渐增加,国0标准车辆数量逐渐减少,截止到2014年上半年,检测车辆中国0车仅1 477辆,占比为0.99%,国Ⅰ及以上车占比为99.1%。2011—2014年上半年按排放标准分,重庆市稳态工况法检测车辆情况见表4。
2.2.3 合理性分析
DB 50/344—2010限值Ι适用于2000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2001年10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以及2004年9月1日以前生产的最大总质量超过3 500 kg的重型汽车,均为国0车辆。随着时间的推移,国Ⅲ及以上标准车辆逐渐增加,国0车辆数量逐渐减少。2011—2014年上半年,国III和国IV汽油车总量增加了1 081 410辆,其在2014年上半年检测车辆的占比已达到74.8%;2011—2014年上半年,重庆市點燃式发动机汽车中国0车减少37 731辆,2014年上半年检测车辆中国0车仅1 477辆,占比为0.99%,适用于限值I车辆占比和绝对数量均大幅下降,DB 50/344—2010中对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I、II中车辆生产时间的划分已经不适应重庆市现有在用汽油车保有量的情况,有修订的必要。
2.3 不同基准质量达标情况分析标准的合理性
2.3.1 限值I统计分析
2014年1—6月重庆市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检测数据,各基准质量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符合限值I的车辆达标合格率介于70.0%~82.8%,符合限值I的重型车达标合格率为70.4%。按不同基准质量,限值I的达标合格率情况见表5。
2.3.2 限值Ⅱ统计分析
2014年1—6,月重庆市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检测数据。2014年上半年各基准质量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符合限值II的达标合格率为82.2%~94%,符合限值II的重型车达标合格率为77.2%。按不同基准质量,限值Ⅱ的达标合格率情况见表6。
2.3.3 合理性分析
根据HJ/T 240—2005,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不能宽于HJ/T 240—2005规定的最低限值范围,高排放车辆数的比例介于10%~25%的原则。各基准质量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符合限值I的车辆达标合格率介于70.0%~82.8%,基本合理,可以不予修订;符合限值I的重型车达标合格率为70.4%,基本合理,可以不予修订;各基准质量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符合限值II的达标合格率为82.2%~94%。其中基准质量不大于1 020 kg、基准质量介于1 020~1 250 kg、合格率为83.5%~87.4%,基本合理,可以不予修订;基准质量介于1 700~1 930 kg、1 930~2 150 kg、基准质量不小于2 150 kg的轻型车合格率为82.2%~85.1%,基本合理,可以不予修订;基准质量介于1 250~1 470 kg、基准质量介于1 470~1 700 kg的轻型车符合限值II的达标合格率均超过92%,有修订的必要;符合限值II的重型车达标合格率为77.2%,基本合理,可以不予修订。
3 结论及建议
3.1 结论
DB 50/344—2010在制定时是合理的;DB 50/344—2010中对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I、II中车辆生产时间的划分已不适应重庆市现有在用汽油车保有量的情况,有修订的必要;到2014年上半年,检测车辆各基准质量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限值I车辆达标合格率在70.0%~82.8%,限值II的车辆达标合格率在82.2%~93.4%,重型车限值I车辆达标合格率为70.4%,重型车限值II车辆达标合格率为77.2%。各基准质量轻型车排气污染物限值I基本合理,可不予修订,各基准质量轻型车排气污染物限值II宽松,有修订的必要;重型车,限值I、限值II基本合理,可不予修订。
3.2 建议
对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I、II的适用车辆生产日期的修订。适用于限值I的车辆总数较少,但在一定时间内将存在,建议对适用限值I的车辆生产时间暂不调整。对限值II的适用车辆生产日期从时间细化,增加201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车、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的稳态工况法排放限值规定。
对于点燃式发动机各基准质量轻型车排气污染物限值I基本合理,可以不予修订;重型车限值I、限值II基本合理,可不予修订。
对于点燃式发动机各基准质量轻型车排气污染物限值II宽松,根据不同基准质量适当修订。建议将对基准质量不大于1 020 kg、基准质量介于1 020~1 250 kg、基准质量介于1 700~1 930 kg、1 930~2 150 kg、基准质量不小于2 150 kg的轻型车,可以不予修订;对基准质量介于1 250~1 470 kg、1 470~1 700 kg的轻型车,限值略宽松,在修订时将限值更加严格;对201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车、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各基准质量的排放限值,在修订时应当严于DB 50/344—2010中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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