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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保公民权利的保护性限制研究

2015-10-21孙佳旭

2015年36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

孙佳旭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下岗、失业、贫富差距拉大成了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然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覆盖范围并不能辐射到每一个需要的个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运而生。国家给予资助,保证符合条件的人群享受到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救助制度。然而,没有绝对的权利,权利都是有条件的,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当遵循相应的规则。本文就低保公民权利的限制性保护条款进行研究,探讨该规定的合理性和完善我国低保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低保;公民权利;保护性限制

就我国而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传统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和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有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的划分,对于基本权利,国家负有消极的不侵犯之义务,然而对于公民的非基本权利,国家负有保障之义务。这里所探讨的公民的低保权利是属于非基本权利,公民享受该权利应当受到一定限制,这是维护这一制度保障其公平实施的必要措施,限制低保公民权利的目的是维护公民最大限度的自由,而不是通过限制剥夺这种自由。

一、低保公民权利保护性限制的制度原理

有些地方政府出台的低保政策里规定了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若干种行为,例如济南市政府出台的《济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流程》里规定具有赌博、吸毒、嫖娼等12种行为的市民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这一规定引起了群众的广泛讨论,大家都一边倒的反对。其实,学过法律,了解法律的人应该知道,这些规定其实是合理合法的,人们陷入了一个误区,就是过分地强调自身權利,忽视了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法治社会的权利从来不是绝对的,宪法是公民权利的最高确认,现代宪法体现了三种相互竞争的价值追求。首先,宪法旨在用于保护公民自由权、财产权及其相关权利;其次,宪法旨在用于促进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最后,宪法旨在用户促进公共参与。可以看出,宪法需要通过上述追求反对另外两种不同的理念:一种是传统的通过公共权力实现的公共利益得进路;另一种是强调个人权力绝对重要性进路。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性限制就是宪法反对强调个人权利绝对重要性的进路的表现。帮助穷人摆脱贫困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要负责到底,把这一特殊群体供养起来,这样不仅不能解决贫困问题,还会引发其他社会问题。低保是一种社会公共产品,其效益必须最大化,才能保证低保的社会效果,使真正的贫困群体得到帮助,不至于流离失所、吃不饱穿不暖。限制性政策出台的同时,政府成立评估小组,对提出低保申请的家庭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其资格,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对需要复合的家庭进行重新评估。这也体现了该政策的灵活性,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制定适合地方特色的低保政策,是低保制度发展的趋势。

二、完善公民低保制度

(一)将公民身份作为低保制度的宗旨和价值理念之一

在现代社会,低保已经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是低保并不是政府和国家对人民的恩赐,不能再以同情和道义为指导构建我国的低保制度。我国的低保制度应该秉着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以公民的身份和实际生活水平为制度设计的基础,公民身份对于改善贫困群体的境遇、参与机会的平等化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只要全社会都树立公民身份的理念,贫困群体就不会受到歧视,有助于消除社会隔阂、实现全体公民“平等的生活”。要建立符合公民实际情况的低保制度的长效机制,需要通过立法实现,用立法确立我国公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权。目前,我国的地方低保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城市低保可以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实现,农村低保只能以通知的形式规定,缺乏规范性和严肃性。此外,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水平不一,很多地方制定的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低保政策超出了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并且出现城乡分治,难以保证低保的公平性。我国的社会救助法律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民的收入水平低于当地的贫困线,就可以享受低保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享有同等待遇的低保。现阶段,城乡之间差异明显,居民的贫困标准线也相应存在着差距,所以,低保制度因根据地方情况灵活变通,但要确定一个宗旨,就是参照公民身份的理念,保证制度设计得一体化。

(二)以限定生活方式为标准

低保救助对象的设定是一个难题,应该设立一个什么样的标准是各级政府都应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准确的制度设计应该是“应保的尽保”和“不应保的坚决不保”。地方政府类似济南市的低保限制规定很多,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有人认为低保作为社会救助形式,其目的是保障基本生活,不仅包括物质生活,还包括精神生活,不应该只限于贫困人群吃饱穿暖,还应保障其不脱离社会文明的基本权利,除了享受基本生存权利之外,还应享受在这个社会取得发展的权利。

然而,我国毕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目前我国很多高收入者由于时间和精力受限等原因都无法享受到所谓精神层面的生活,更何况要国家去解决困难人群的精神消费需求,低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平等性又从何谈起。对享受低保人群作出限制性规定不仅可以防止有人利用此政策采取隐瞒、伪造的方式骗取城市低保,还有助于市民对低保救助对象的监督。

结束语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实施经济体制改革配套工程的重要内容,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涉及到全社会的各个方面,我国地方政府应该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合理的制定低保政策,从居民的切身利益出发,其目的是保障该享受的人享受到权利,而不是“一锅端”,更多地关注每个居民的实际生活情况而不是其收入的多少。

(作者单位:朝阳区民政局低保中心)

参考文献:

[1]韩克庆,郭瑜.“福利依赖”是否存在?——中国城市低保制度的一个实证研究[J].社会学研究,2012,02:149-167+244-245.

[2]李迎生,肖一帆.城市低保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与改革的路径选择[J].江海学刊,2007,02:1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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