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视角下出租车市场的改革研究
2015-10-18阮海青
■阮海青/文
合法性视角下出租车市场的改革研究
■阮海青/文
“合法”一词在被用来描述某件事物没有触犯法律,但“合法性”并非指符合某一具体的法律或法规。就法律的角度来看,合法性并不等同于遵守法律,某些行为或事物可能并没有触犯法律,但却不具备合法性。相反,某些事物的某一方面可能触犯了法律,但却具有合法性。互联网租约车正走在一条寻求合法性认同的道路上。
在“互联网+”背景下诞生的互联网租约车自一出现,其合法性就备受争议。2015年年初,租约车与出租车之争更是愈演愈烈,如广州、成都优步被联合执法、出租车围攻租约车、北京“猎隼“夜查租约车、三部门约谈滴滴等。面对新技术引领下的市场需求对旧规章制度维持的原有秩序的冲击,租约车对出租车市场的颠覆一时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焦点。一方面出租车供不应求,人们出行打车难,亟待改革;另一方面是租约车得到百姓的拥护,但其合法性却得不到认同。一边是出租车司机因固有蛋糕被分而满腹牢骚,另一边是“租约车”司机无端被查而怨声载道。一边是对“租约车”软件违法喊停,另一边是“租约车”订单一路飙升。
一、传统出租车市场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后出租车行业便在我国取得了蓬勃的发展。经济水平和群众的生活品质不断提高促使了出租车市场的迅速发展,从而占据了大量的城市客运市场份额。但是出租车价格高涨、黑车无序运营、司机服务质量不高等情况在最近几年频繁发生,出租车行业已经被公认为一个社会矛盾相当突出的行业。这些问题和矛盾起因虽各不相同,但深层次原因都和出租车行业特许经营权的管理制度密不可分。出租车经营权垄断、份子钱不断攀升、数量供小于求以及服务质量恶劣等问题使出租车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综合来看就是市场结构变化了,原有供给不能满足新的市场需求。由“互联网+”技术引发的软件约租车新市场正是在这样的情形下不段向全国蔓延。
二、互联网租约车新业态的出现
2011年底至2012年,手机打车软件在中国悄然兴起,最先在打车难的北上广等一线城市流行。最具代表性的软件要数2012年9月正式上线的“嘀嘀打车”、“快的打车”。2013年使用打车软件的用户逐渐增多,软件覆盖的区域也由一线城市深入到二三线城市。2014年年初国际上的打车软件巨头”优步“正式登陆中国市场,与百度合作后,“优步”在中国出租车市场的发展更加迅猛。2015年“快的打车”和“滴滴打车”的合并以及互联网巨头阿里巴巴和腾讯的加入,并把微信支付和支付宝钱包跟打车应用无障碍对接,加快了打车软件在中国蔓延的速度。打车应用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累积注册用户从2012年的400万增到2013年2160万用户,增长率高达440%。预计2015年会超过4300万,增长率将达到48.28%。互联网租约车凭借其独特的运营模式、便捷快速的效率、实惠的价格、周到的服务以及闲置资源的再利用等优势迎合了市场的新需求,迅速占领我国出租车市场。
(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创新了运营模式
数据来自速途研究院
打到一辆车仅需要几个步骤:掏出手机,下载APP软件(优步或滴滴)并注册,输入出发地和目的地,然后戳“点击用车”按钮,马上就有司机打电话过来询问地点。几分钟后,一辆大众、奥迪甚至宝马就有可能出现在乘客面前。即乘客通过打车软件发出用车请求,打车软件系统自动向与乘客位置较近的出租车车主派单,车主选择接单后主动与乘客联系并接到乘客,整个过程只需几分钟。行程结束后乘客向软件公司转账支付车费,最后软件公司与车主结算费用。今年5月份滴滴公司推出零起步价的“快车”更是大受中低消费群体的欢迎,在一些一二线城市,坐“快车”已经和乘公交一样普通寻常。
而互联网下的“专车”大多是采取软件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四方之间协议的服务运营模式。相当于乘客从租赁公司租了辆车,劳务公司再给派个代驾司机,叫车软件帮助乘客和司机实现供需匹配并按里程计费。打车软件通过一个连接用户和车辆的互联网信息平台,将需求信息和供给信息在互联网上进行配对,按照定制需求提供租车服务。这是互联网信息技术在出租车市场的新应用,显然,它对需求的发现能力和反应速度要远远超过传统出租车的道路巡游式随机配对模式。
但在现实中,大量私家车通过向软件公司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接入打车软件平台,直接进入“专车”“快车”运营领域,违反了《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关于私家车不能营运的相关规定,这也正是互联网专车合法化过程中最大的门槛。
(二)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了打车效率
出租车最大的难题就是信息不对称,人找不到车或车找不到人的现象经常发生。所以很多时候出租车司机只能在街上瞎逛,漫无目的地去寻找乘客。但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和交通的结合,加上GPS定位技术的支持,使这种无谓的瞎逛成为过去,让司机和乘客通过软件定位及自动匹配,不用花费过多的成本和时间就能轻松找到乘客。
如“嘀嘀打车”的市场总监将打车软件的作用定位在“降低供求信息的不对称”上,“这是在现有的制度和环境下,缓解打车难、提高出租车运营效率最简单直接的一个办法。我们解决不了路况,也增加不了车辆,只能降低信息不对称。”
(三)选择空间大,提升了服务质量
车型选择众多、预约时间灵活以及服务暖心让专车受到更多人的青睐。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不同的消费需求,优步公司推出不同的车型,有高级商务车UberXL,豪华轿车的UberX,经济实惠的人民Uber。滴滴打车也有零起步价的滴滴快车和高级舒适的专车和就近原则的“顺风车”等不同的选择。各种级别、类型不同的私家车满足了乘客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的需求。
当然不同类型的车的价格也是有差异的。便捷型的“顺风车”,经济大众型的“快车”以及舒适豪华型的“专车”各有所求,各取所需。由于没有“份子钱”的负担,使得租约车的运行成本大大降低,惠及消费者的价格也就更便宜。滴滴快车更是零起步价,计价标准虽个城市有所区别,但大多在1-2元每公里之间,其中北京1.50元/公里,0.25元/分钟;杭州1.3元/公里,0.30元/分钟。较之起步价11元,三公里以上2.5元/公里(杭州为例)的出租车,其在价格方面大占优势。碰上优惠时期几个人拼一个车会与公交车价格差不多,因此软件打车大受年轻人的追捧。
(四)闲置资源的再利用,缓解了交通拥堵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的提高,私家车的拥有量呈现惊人的增长势头。在杭州平均每4人占有一辆私家车,使本就拥堵不堪的交通堵上添堵。中国家庭小汽车拥有量逐年增长,但利用率逐年下降,互联网专车的出现有助于解决闲置车辆造成的空间浪费和无序停车带来的道路拥堵问题。把闲置的私家车利用起来,进行“拼车”或者“顺风车”服务,将车上空出来的座位分给顺路的其他人,对车主来说,成本没有增加,却能额外获得一笔收入。费用与出租车持平或者更优惠,这是一种司机和乘客的双赢。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减少新的机动车辆的增加,进而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不仅缓解了交通拥堵,也减少了环境污染。
三、互联网租约车的合法性路径探索
一般认为,社会现象由于具备了合法性而得到社会认同。但在更多时候社会现象首先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然后才取得合法性地位。互联网租约车显然属于这种情况,其合法化道路可谓困难重重。对于互联网租约车而言,社会认同是其发展的基础,合法性地位的取得是其继续发展的保证。只有地位合法化之后才能规范、长远的发展。
(一)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租约车如火如荼的在中国蔓延,乘客好评如潮。《2013-2014打车软件市场分析报告》显示,无论是从软件的操作流畅度、订单响应速度还是定位精准度、司机服务态度方面,用户对于打车软件的满意度和评价都很高。加之软件公司之间竞争激烈,由此带来大量的优惠更是使乘客渔翁得利。深圳新闻网组织的一次《专车网络服务问卷调查》表明,在3500多名的调查对象中,享受过租约车服务的占77.4%,其中经常选择该出现方式的频率高达34.37%。这说明专车确实受到市民的欢迎。乘客的认可是互联网租约车走上合法性道路最大的奠基石。
但是多数地方政府对这一新事物的合法性却不予认同。2014年11月,沈阳率先叫停租约车服务。随后,济南、南京、北京等多地交通管理部门纷纷表示,租约车属于违法运营范畴,一经发现,将被查处。北京市规定,除了正规出租车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提供出租车服务,租约车服务属于未取得运营资格擅自从事非法运营的行为。
当然更多的人呼吁采取包容的态度对待这一新生事物。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提出:“打车软件属于‘互联网十科技'发展所产生的新生业态,原有法律确实没有很明确的规定,但对于新生事物,我们需要有一种开放和宽容的心态,政府应站在更高的角度去敢于尝试,不能固步自封,而成为新技术和理念的阻碍者。”。
(二)互联网租约车的合法化
在互联网租约车的倒逼下,出租车行业的改革被提上日程。2015年1月交通运输部成立了改革工作组,在深入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及专题会议,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10月初,交通运输部对《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集意见,11月9日正式结束。这意味着这两项政策进入最后的完善阶段,互联网租约车“名不正言不顺”的日子也将结束。
租约车的合法化可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一种是将其纳入法律规范管理的轨道;一种是置于法律法规“不管”的范围。对于第一种方式要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首先必须制定完善互联网租约车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其管理和经营行为作出相关规定,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准入条件和经营许可范围,加强经营服务和运营管理,强化市场监督和法律责任,促进租约车管理和经营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第二种“不管”主要是指类似“顺风车”一样的的合乘现象。交通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徐文强指出“私人小客车顺路拼车的分享模式,我们定义为合乘,它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属于运营范畴,因此也不在管理办法调整的范畴之内。”所谓“合乘不在管理办法调整的范畴之内”,也即表明无须法律来证明,合乘的合法性是不言自明、理所当然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合乘的合法性不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而是以法律法规“不管”的方式来实现的。这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也是权力牵制的体现。对政府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但对市场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在市场面前法律要收敛,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新事物进入到传统行业会对传统产业的破坏这是不可置否的,关键是要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传统产业的服务质量。互联网租约车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冲击和改变已不可逆转。用“互联网+”交通的思维来推动出租车市场改革,进而解决交通运输困局是个很好的契机。
(作者单位:中共浙江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