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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长的中人角色何以可能
——以黔东北一村民组为例

2015-10-16何永松

闽台关系研究 2015年3期
关键词:小组长村干部村民

何永松

(贵州财经大学公管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村民小组长的中人角色何以可能
——以黔东北一村民组为例

何永松

(贵州财经大学公管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村民小组的和谐发展与小组长的中人角色紧密相连。既往的理论从实然性和应然性两个维度探讨了村干部角色的定位及其价值,却缺乏对村民小组长的角色分析。通过对黔东北一村民组的调查发现,村民小组长在民间事务中扮演着受邀做中和自主做中的双重角色,并尽可能地遵循调解、习俗和谨慎等原则应对相关问题。村民小组长的做中行为凸显了农村社会秩序的权威,揭示了农村传统习俗的现代影响,但在社会变迁的进程中,小组长的行为逻辑也需要有所调适才利于更好地引导民间纠纷。

做中;村民小组长;乡村治理;黔东北

2013年底至2015年初,笔者多次回到家乡贵州思南县冉司都村,就农村社会治理展开调查,其间,发现村民小组长的角色也值得关注。冉司都村地处黔东北,地理位置相对封闭,系典型的乡土熟人社会,当下的邻里关系还算融洽。在冉司都村D组,民众把小组长的中间调解行为称为“做中”,这便是传统习俗上所说的中人行为,它直接体现为第三方干预的过程。在过去,这里却存在过不少所谓鸡毛蒜皮的家庭利益纷争,与之相应,当民众之间有何冲突时,便希望能得到有威望的人出面调解,通常情况下,小组长就扮演了具有关键作用的中人角色。近些年来,当地青壮年群体都已外出打工,小组长职务普遍不被看好,甚至在最近几年还出现过职务空缺的现象。当涉及村民组内部的利益划分和利益争取时,尤其对国家政策的积极引导,就更需要有一个中间人,空缺一段时间后的新任小组长在推选中又得以“复生”。在此,通过对中人角色的深度分析,发现村民小组长的角色及其作用都不可忽略,与此同时,对村民小组长角色的研究也有待正名,所以,关注村民小组长角色的理论意义就得到了凸显。

一、村民小组长何为:一个尚待凸显的话题

多年前,美国学者杜赞奇在研究华北农村与国家关系的个案时,分析了处于国家和乡村社会中的乡绅角色,并将其分为“营利型经纪”和“保护型经纪”。[1] 24-25作为营利型经纪,“国家经纪人从事这些令人厌烦且地位低下的职位的主要动机在于有利可图,其目的是要利用其职权捞取最大的利益”。[1]28而保护型经纪则是农民自发的组织,以完成国家的税费任务,进一步论证了乡绅的角色与职责。相应地,“很有面子的保护人,他通常很有财产,与村外,特别是与市场的联系广泛。同时,他极有可能是村领导成员,不仅主持村政,而且照看村民的一般事务”。[1]155受双重“经纪人”理论的影响,国内学术界也不断追随其理路,并在近些年开启了村干部角色研究的新视野。尤其是实施村民自治以来,村干部角色研究已引发了高度重视,徐勇教授的研究就是很好的印证。他认为“在新体制下,处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村庄的地位凸现,村干部扮演着政府代理人和村民当家人的双重角色。”[2]

“双重经纪”和“双重角色”都是对“职业”角色的理论界定,而且,“双重角色”理论还表明,村干部对乡村治理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又需要看到的是,在不同的工作环境中,村干部所扮演的角色并非一成不变,尤其是当村干部难于引导国家与民众之间的关系时,“双重角色”的定位与价值就极有可能发生异化。也就是说,“当村干部欲当好国家代理人而不能,欲当好村庄当家人又缺乏基础时,‘双重角色’实际上就已经被消解于无形。”[3]不仅如此,村干部的行为选择并非都尽职尽责,有时也会受到利益的刺激而采取违规操作的手段,诸如“在很多地方,相对社区守望者的角色而言,村干部的身份甚至只成为谋取个人和家庭好处的一种前提条件。”[4]要实现村干部“双重角色”的转变,固然离不开对这些现象的正视。

可以看出,村干部为国家和村民做出了贡献,但也可能聚焦于自我的利益,种种观点共同揭示了村干部角色的应然性和实然性,当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应然价值的转化。即便村干部角色理论不在少数,但学术界对村民小组长角色的分析依然欠缺。“在我国,村干部角色一直是学术界广泛关注的问题,然而却一直忽视了对村民小组长的研究,或者把小组长归为村干部中作为村组干部一起研究。”[5]事实上,小组长的角色也不可轻视,通常情况下,“作为村民小组组织者和管理者的小组长……本身就是地方性规范的传承者和维护者”。[6]村民小组长这一要职事关基层社会的良性运转,遗憾的是,有的地方已在当下上演了村民小组长的“接班人”危机。[7]与村干部一样,村民小组长也是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信息的传输者,就其做中参与行为而言,既能见证小组长对民众利益的影响,也能反应出小组长角色的重要意义。

二、参与做中:村民小组长的中人行为逻辑

民间社会的中人行为,推动了各方关系的稳定运行。冉司都村D组至今仍保持着一定程度的“乡土性”,大家都生活在熟人圈子中,但过去偶尔也难免为鸡毛蒜皮之事而引发纠纷。为了预防、缓解相关矛盾,或不在其中留下后患,常常需要小组长参与做中,在此,就相关行为逻辑展开论述。

(一)受邀做中

村民小组长的中人行为首先体现为一种受邀行为。以民间土地纠纷为例,冉司都村D组20世纪80年代初落实了土地下户政策,当初并无明显的土地纠纷事件,大家对政策的施行较为认同。但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一些超生家庭的子女逐渐长大成人,原来按人头划分的土地资源已不足以维系整个家庭的生计,“增人不增地”的困境严重影响着靠地吃饭的现状。久而久之,土地纷争也在20世纪90年代变得明显起来。访谈中,D组一位农民回忆当时的生活经历,“在20世纪90年代,除了务农,没有别的经济来源,一些家庭还出现了缺少口粮的现象,因耕种土地较少,大多整天闲在家里没事干,有的家庭就拿土地归属问题来闹”。土地纠纷致使农民闲时不闲,加之大多新婚或新立户的家庭,都会有个小小的“烧锅底”*“烧锅底”系当地的方言词,与分家同义,但仅指刚分家时开火煮饭的庆祝仪式。仪式,随之而来的就是与父母重新分配财产。在当地,对山地面积的测量并不规范,一般参照往年的收成状况,或以目测来评判土地面积的大小,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划分,这是常见的分家方式,一般不会影响分家的进程。在此期间,有一个相当重要的前提是,除非私底下已顺利分家,否则在多数情况下都需要小组长做中。哪怕村干部跟着整个过程,但小组长自始至终都是一个见证者,因此,在划分财产(诸如土地、林木、房屋等)时找小组长协调就是理性之举。

当然,家产分配不均或父辈偏心时也会引发矛盾。分家的方式可先将家产分成所有人头的等份后挑选,也可采取抓阄形式来决定财产所属。为做到万无一失,父子、兄弟间可以写个“纸条”(即合同),包括村干部在内的各方按下手摸印后再各备一份,以便出尔反尔时有证据,但这种情况少之又少。村民小组长受邀参与做中,可防止各方翻脸不认账。有个别家庭某天(次)分家很顺利,而事后又可能出现反悔的情况,小组长的做中行为可防止或减少这种现象。民众也希望各家都能顺利地分家,即使分家顺利,小组长也可表达一些做法,其实,邀请做中也使当事人顾及了各方关系的持久和谐。最为明显的问题是,有的家庭因分家还导致父子、婆媳、叔侄、兄弟关系一度翻脸中断,比如Y先生一家就与父辈、哥哥多次涉入土地纠纷之中,甚至还把亲戚卷入其中。在当地,好几家都有过冲突,还出现过“打狗”(断绝关系)的现象,个别家庭在事后又恢复了原来的感情,而亲邻关系的恢复有时又得益于小组长的调解。另外,家庭成员互骂是常有之事,这些现象已有好转。正如F女士认为:“这几年,打工人没时间和‘你’磨嘴皮子,反而土地都在丢荒,等找了钱可买地皮,甚至离开农村,小组长的工作也轻松了好多,那几年的小组长经常被喊去分家产,真是忙得心慌”。

农民世代围绕土地打转,固然少不了操心之事。有的家庭在分家时,并未在田边土坎立下界限,新成家立户之人不知道界线并不为奇,争地矛盾也会随之而出现。相邻的田土(或山林)可能属于亲戚的财产,也可能是邻村(组)的财产。没了长辈的记忆或长辈离开人世后,界线逐渐模糊起来,请小组长重新划分的活动就可能再次启动,否则,长期僵持下去只会加重当事人之间的怨恨程度。人情是维系当地熟人交往的感情基础,一般情况下,大家都不会轻易撕破人情关系,而且,相邻村(组)财产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很可能不一般。所以,在熟人圈子里,小组长也怕得罪当事方,做中时要避免惹祸上身。在此情况下,出于当事人的邀请,小组长才会考虑配合或参与。有时,民众也会想到,彼此都沾亲带故没必要争执下去,便会考虑让小组长参与调解。万不得已就在村民大会上解决,个别人也会建议小组长多出“智招”,因为这关系到亲缘、地缘等问题。

在土地纠纷之外,难免有一些琐事需要小组长的介入,比如人为地破坏他人财产等行为,都有可能引发矛盾或冲突,如果自家解决不了相关问题,就可能邀请小组长多做“工作”。

(二)自主做中

村民小组长的中人行为还是一种自主行为。“哪家有矛盾了,第一个去调解的干部是小组长。”[8]小组长做中并不是村规,也不是执行政治任务,通常是责任与义务的共同体现。小组长参与乡村社会生活,大多靠威望来维系,要是遇上麻烦事时,民众也希望小组长能积极参与其中。不过,小组长说话办事都不能专横独断,做中不是去破坏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曾当过小组长的Q先生认为:“大家都处在眼皮底下,对内务民情较为理解,撮合各方和谐相处的想法也并非不可能。为了不让对方吃亏或降低其可能性,参与其中或者做个中间人,有时还是一份责任”。显然,自主做中的现象得到了见证,比如,当事人之间在骂架时,小组长也可能劝和劝好,使双方之间的尴尬行为有所缓解。过去,有的下狠心毒害邻家牲口,或外来偷盗行为发生时,小组长就积极帮助对方查找线索。这在20世纪90年代表现得尤为明显,如果财产被盗达到数百或上千元,偷盗者被抓后都会以罚款的形式投放一场电影(将电影设备从乡镇街上搬到乡下放影,或曰“电影下乡”),类似之举是为了警告对方的“越轨”行为,相关工作也是在小组长与村干部的斡旋下进行的。

通常情况下,小组长受良心的驱使参与其中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因为村干部未必就是本组人,小组长维护本组的利益也就理在其中。“保险下发到我们组的名额,先满足60岁以上的老人和病残孤寡的人,再有剩余就考虑年龄接近60岁的人……有的则以两家合吃一份”,一位小组长如是说。此前,有村干部直言S先生,“看你脸貌就不像吃保险的”,村干部的语言和作为明显不当,要是遇上小组长则会多琢磨“怎么说、怎么做”。在频繁的往来中,人与人、家与家之间的互动都会面临着纠纷,小组长也随之而添加了一份责任,尤其是各方都需要做中的意愿时,这一工作就更容易推进。小组长自主参与要考虑后果,其中一方要是不依从就会认为小组长偏心,或把小组长一并卷入其中,与邻里的关系也难免演变为冤家。因此,自主做中见证了小组长的智慧,使民众之间的关系得到了主动的关注。

近年来,一些干部在群众印象中被大打折扣,而进城务工又是农民挣钱的首选,大家对村组干部职务不是很感兴趣。此前,冉司都村D组曾有近两年时间无人愿意接任小组长,无奈之下,村里有三个临时代表主动“出征”,他们各自精有不同的手艺,经常在村内外出没,上下内外有事都可共同应对。一段时间后,大家觉得这并非长久之计,既有自己的农活,还有各自的业务要跑。村民小组事务离不开专职小组长的出面,对当地民众而言,也是为了让有关利益不被分割。小组长既能顾及群众的利益,还迎合了上级的决定,在需求声中便推出了新任。正如新任小组长说:“有什么办法呢,哪个熊火(方言,意为喜欢)搞呢?为了村民小组内的这些事情,还得自己去顶,好多时候没人愿意去搞,有些好处都被其它村民组捞走了,为了大家的利益,只能再干一次这趟活。”此外,做一个中间人,处理好上下关系十分重要,因为在“新农村建设与国家反哺的新形势下,仍有一些关键性的工作要顺着自上而下的途径在村落实现,因此仍然需要村民小组长存在。”[9]

与严格的法律程序不同,小组长的做中行为,常以拉家常式的方式进入主题,或在抽烟喝茶时就打开了话匣子。从做中行为可以判断,小组长不仅仅是“国家人”和“自家人”,更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做中人”。冉司都村D组农民做事讲究认同程度,在民间纷争出现的时候,有效的解决方式就离不开小组长的参与,小组长的中人角色也得到了体现。

总的来看,村民小组长要扮演好中人角色实属不易。即便村民小组长可以综合各方看法,但也不能随随便便下结论,如果处理不好民间纠纷,中人角色的价值就得不到凸显。当然,从冉司都村D组小组长的中人行为可以看出,小组长的角色定位是不可忽略的问题。

三、村民小组长扮演中人角色的原则

冉司都村D组小组长的做中行为是权威的见证,谁接替小组长一职都是如此。“虽然村民们对村政存在着很不相同的评价,但是,一旦遇到依靠家庭自身力量所无法调适的矛盾时,他们首先想到的还是求助于村庄公共权威。”[10]小组长的中人角色需要一定的技巧,同时也显示了中人行为的原则。

(一)调解原则

小组长的干预很好地化解了社会矛盾,显示了其调解手段的可行性。村民有做中需求时,小组长会努力与大家一道,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达成和解;受到做中行为方式的影响,民众也会随之处于更加和谐的氛围之中。有时,小组长在现场也难于定调,这就需要在事后继续参考各方的立场,以便再次展开讨论。对于持有异议的当事人而言,小组长还可以提供一些个人的意见,相关意见必须有利于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或冲突,否则,就可能出现适得其反的后果。可以说,调解手段避免了冲突行为的发生,促进了“干群关系”和“民民关系”的良性运行,从一定程度上讲,小组长的调解行为对邻里关系的构建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从字面意义上讲,做中就是身为中间人或调解人的所作所为,与之相应,扮演这一角色有效地预防了矛盾的出现。小组长做中并非在强制执行某项任务,即便如此,做中也不是简单的差事,对于小组长而言,在参与做中行为时应尽力去协调相应的事务。在冉司都村D组,多数人都对做中行为表现出了极大的期待,这也要求小组长不能草率地做出回应,相反,只有坚持调解原则,才会有效地避免相互责怪的场面,而且,问题是否得到协调还可能成为民众判断是非的依据。

(二)习俗原则

做中并非行政手段,而是一种自成体系的习俗,也是民众认同的轴心。做中是对彼此的尊重,不需要参照法律规定就能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这种具有非正式约束力的风俗,减轻了双方或多方之间的负担。小组长的做中行为遵从了乡村社会的习俗和道德,一定程度上延续和发展了传统文化,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并顺利开展村庄内部的各项工作。政府或法律部门的介入,必将使当地民众耗费一定的精力或财力,小组长做中就是相对理性的选择。“农民嘛,对法律总不太信任,总想找个有权的人替他们作主,这才放心。”[11]“打官司赢得起输不起”,也是农民不得不考虑的后果,在D组至今尚未出现过任何官司。

事实上,法律在乡村也或多或少地面临着尴尬的事实,“我们可以看到,一旦送法下乡,送法上门,法律结果和法律程序的威严和权威势必削弱”。[12]相比之下,“土办法”在农村容易解决各种纠纷,通情达理固然是最明智的选择,而且,“信人不信法”之举与熟人社会的行为逻辑具有强相关性。小组长做中并不是做事无章法,而是基于习俗与民情的基础上做出的灵活处理,这也被视为做中的底线。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没有明显的仇恨,熟人的交往圈长期得以保持。地方习俗中的做中行为尚未与制度形成抵触,在诸多时候,更有利于小组长掌管自如。

(三)谨慎原则

对村民小组长而言,要使民间纠纷得到有效的化解,就应把握好应对的分寸,尽可能地参与做中行为的每一环节。小组长受邀或自主参与做中,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与所属问题得到了很好的澄清。在没有矛盾的情况下,比如在分家过程中,小组长做中可以防患于未然;在事件变得复杂甚至需要缓解时,小组长更是要冷静地思考。不管怎样,小组长在做中环节都需谨慎,不能让民众产生失望之感。尤其在熟人社会,彼此之间都有着种种互动关系,小组长要扮演好中人角色,就必须三思而行,要不然就会破坏亲缘或血缘关系,小组长也可能成为非议的对象。

无论大事还是小事,小组长的参与都不能随心所欲地判定是非,正所谓小心行事为好,就体现了做中行为的谨慎性。如果丢失了谨慎原则,做中行为就可能发生异化。既然常规与习俗都在发挥作用,那么,小组长的一举一动理应考虑事后影响。在实际生活中,小组长受人之邀责无旁贷,自主参与关乎到良心与素质。当然,小组长必须对事件具有较强的把握能力,自主做中离不开当时的情境,更需权衡考虑事态的结果。即便应对之举尚无不妥,但小组长必须做到慎言慎行。

四、结语与思考

做中是小组长应对民间事务的“职外工作”。做中不同于摆平,它虽是出于民众的需要而进行的中间调配,但做到了对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某个阶段或整个过程的关心;摆平则是事件发生之后的冷处理,带有消极之意,其结果也难于让当事人在心理上产生认同感。做中也不是折中,折中更多地倾向于中间值,即便做中带有折中之意,但做中却是对后患做了预防或戒备。

村民小组长的中人角色有其积极的效应,然而,这并不是绝对有效的良方,换句话说,做中行为也需要得到辩证的审视。做中仅仅以印象、记忆或临时便条为凭据,难于产生持久的影响力,小组长在现场的发言也难免有误。确实,村民小组长的做中代表了村民组内部事务的权威,在做中环节也扮演了“公证人”的角色,但是,不成文的规定或将“目睹”的事实作为证据,事后却可能忘记做中现场的一切。代际更替或时间久远之后,证据丢失也是可能出现的问题,甚至小组长也只能代表“在职”或“在世”期间所面临的问题,那些口头的承诺或目睹的证据就会失效,子孙后代还可能面临利益所属的争论问题。往后,不能保证当事人之间继续就财产问题展开争论,即便在做中行为中,也不能保证小组长不偏心的局面。何况,做中或将一定程度地把法律准则、政府权威排斥在外。因此,“送法下乡”的必要性应予以强化,这就进入了乡村治理法制化的层面,显然,以法律的形式来界定财产所属关系,才能积极地引导村庄事务的良性运转。

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传统文化与习俗需要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其中,传统习俗的现代转型又值得反思。在乡村治理的进程中,传统习俗是一种有效的“软治理”手段,不过,对待传统文化价值不能抱以任其发展的态度,而是要不断地加以规范,使其顺应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小组长做中的逻辑及其影响固然重要,但其介入方式并非万能之举,诸如在冉司都村D组*遗憾的是,当地的小组长目前又处于无人担任的状态,而是改由村干部来负责相关工作,另有一女士协调相关工作。此处的信息源自笔者2015年3月3日与该女士的交流。,有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自古以来,“清官难断家务事”,小组长做中也不能保证一切事务都能顺利推进。在民间社会,让小组长做中是对权威的肯定,小组长当然需要理性地对待各种问题。很多时候,村民小组长的做中意识与技能也需要不断提升,只有改善个体心灵的世界,才更有利于改善民间纠纷。

做中行为与村庄秩序紧密相关,也深刻地反映了小组长角色的功用与价值,民众对小组长具有一定程度的依赖就是不争的事实。做中行为是“生活政治”的一部分,农村地区今后的做中行为仍有延续的必要,只是在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中,基层政府应多鼓励制度为主、调解为辅的处理方式,以推动乡村社会治理的规范运转。

[1] [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M].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2] 徐勇.徐勇自选集[M].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9.

[3] 吴毅.双重边缘化:村干部角色与行为的类型学分析[J].管理世界,2002(11):82.

[4] 杨善华.家族政治与农村基层政治精英的选拔、角色定位和精英更替[J].社会学研究,2000(3):106.

[5] 危珊珊.当代乡村村民小组长的角色分析[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6.

[6] 秦海燕.整村推进中村民小组长行动逻辑的三维分析[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2):19.

[7] 王立争.“接班人”危机与农村基层治理的现代化[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57-58.

[8] 任晓霞.作为“干部”的村民小组长[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23-124.

[9] 陈靖.村庄治理中的小组长[J].中国乡村发现,2011(2):121.

[10] 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11] 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

[12] 苏力.送法下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责任编辑:林丽芳]

How can Villager Group Leaders Play the Role of Middlemen? ——Take a Villager Group in Northeastern Guizhou as an Example

HE Yong-song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Gui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Guiyang 550025, Guizhou, China)

Villag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is closely related to villager group leaders. The previous theories presented the positions and values of villager cadres from two dimensions of what they are and what they ought to be. But analysis on the role of group leaders is rare. Through an investigation in a village in Northeastern Guizhou, we found that villager group leaders played dual roles of being invited to be and volunteering to be middlemen in civil affairs and followed the principles of mediation, customs and cautiousness to deal with related issues. The middleman behavior of villager group leaders highlights the authority and reveals the influence of traditional customs in modern villages.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development, behavior logic of villager group leaders also needs to adjust for better guiding how to deal with civil disputes.

becoming middleman; villager group leader; village governance; northeastern Guizhou

2015-04-0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CSH017)

何永松(1984-),男,土家族,贵州思南人,贵州财经大学公管学院副教授,博士。

D422.6

A

1674-3199(2015)03-007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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