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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流失现象及其应对

2015-10-16吴国平

闽台关系研究 2015年3期
关键词:人民法院审判法官

吴国平

(福建江夏学院 发展规划处,福建 福州350108)

目前我国司法改革工作已经启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的法院系统不断传出一些法官特别是青年法官辞职的消息,其中,以基层人民法院最为集中。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法官在改革起步之时就辞职呢?如何稳定人民法院的法官队伍,并培养选拔出优秀的法官充实法官队伍,这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一、法官流失的现象及特点

(一)法官流失的内涵

学界有人将法官因工作需要在本系统内调动、挂职锻炼、选调、辞职等均归为流失,这是误将“流动”当“流失”。“流失”与“流动”是不同的概念,“流失”是“流动”的一种特殊类型,从某系统向另一系统流动不再回来叫流失,而在系统内部的流动不能叫流失,因为系统内数量并未减少,不存在“失”的问题。所以,本文探讨的法官流失,是指人民法院法官因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法院系统工作岗位的现象。它属于法院体制内向法院体制外的流动。

(二)法官流失现象

从媒体公开披露的数据看,近5年来,上海地区法院系统平均每年流失67名法官,其中,2013年流失74名,2014年流失86名(属于70后的中青年法官63名)。2015年第一季度,上海法院系统共有50人离职,其中法官18人。[1]这些法官都是40岁至50岁年富力强、业务熟悉的中年骨干。[2]北京地区法院系统有500 多人辞职,且流失数量有逐年增多的趋势。江苏地区法院流失人员达2 402 名,其中法官1 820名,占77.02%。[3]广东地区法院系统辞职或调离的法官人数已超过1 600名。[4]2008年至2012年,某中部省份全省法院系统流失人员达2 115人,其中法官1 733人,占81.94%。[5]令人深思的是,在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推出一系列司法改革新举措之后,法官流失现象在部分地方仍呈现不断上升趋势,且在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愈加集中,造成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给正在进行的我国司法改革与法官队伍专业化、精英化与职业化建设带来新的挑战。

(三)法官流失的基本特点

1.年轻人多。流失法官一般多为40周岁以下的年轻法官,中年法官相对比较稳定。

2.业务骨干多。目前流失的绝大多数都是具有审判资格、熟悉审判(执行)业务或具有丰富审判(执行)经验的骨干法官。例如上海地区2014年流失的86名法官中,担任审判长的有17名。[1]再如重庆市某县人民法院2010年至2013年四年间共流失各类人才15人,其中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就有11人。[6]

3.基层多。从各地情况看,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流失的比较少,而基层人民法院流失的法官则相对比较多。[7]70

4.学历高。流失的法官基本都具有本科乃至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例如上海地区2014年流失的86名法官中,拥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有43名。[1]再如重庆市某县人民法院2010年至2013年流失的具有审判资格的11人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就有7人。[6]

5.不发达地区流失多。即便在东南沿海的一些省份(如广东、福建),经济欠发达县(市)法官流失比均在10%以上。[7]70

6.职业流向多元化。有数据显示,流失法官绝大多数选择去党政机关,占比为31.6%,调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占1.5%,调到上级人民法院的占17.5%①按本文的定义,法院系统内的流动不算流失,为保持引文的真实,此处按引文的表述引用。,从事律师职业的占1.9%。[4]可见,向党政机关流动的居多。

二、法官流失的主要原因及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一)法官流失的原因分析

1.压力大。“人少案多”是各地人民法院普遍存在的情况,诉讼爆炸导致案件数量激增,使法官不堪重负。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为例,该院每个法官平均一年要办250余件案件,办案数量最多的法官则超过300件。[8]由于没有专门的司法辅助人员来协助法官办案,因此除了开庭、撰写法律文书外,法官还要亲自动手处理送达材料、庭前准备、校对文书、整理卷宗等大量辅助性事务。同时,由于案件的急剧增加,使法官的工作强度不断加大,长期超负荷成为法官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工作常态。在人民法院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后,案件不断上升将成为法官们必须应对的一种新常态。

2.待遇低。法官的待遇与其行政级别直接相关,但各基层人民法院科级以上干部的职数较少,与同级党政机关相比,法官待遇并不高,35岁以下的科级干部非常少,薪酬标准并没有体现出法官的职业特点。

3.晋升难。与党政机关相比,在法院工作的同龄人往往晋升较慢。首先,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是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法院内部的各类人员只能“千军万马”去挤行政晋升的“独木桥”。而基层人民法院由于级别低,领导职数有限,造成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晋升空间小,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一些资深法官到退休时仍是科员级已是常态,使一些年轻法官看不到未来进步的希望。其次,实行分类管理、员额制、单独薪酬制度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改革任务的三个关键词,是实现法官专业化、精英化、职业化,提高法官地位和待遇的重要举措。但从率先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司法改革试点的上海地区法院情况看,能进入“员额制”序列的法官只占33%,这些“精英法官”可能会加薪40%左右。[1]因此,一些青年法官就担心有限的名额可能被级别高、资历深的审判员和高级法官全部占去,而在一线辛苦办案的自己却因得不到“入额”机会而改任法官助理,干脆自己一走了之。

4.落差大。在一般人心目中,法官是法律守护神,它应当是捍卫公平正义、充满尊荣感的一个职业,为人所景仰。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国家的法治环境还不尽如人意,司法权威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法官有时不仅无法专心办案,甚至还要应对许多突发情况。包括少数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不满而无理缠讼闹事、上访投诉、殴打谩骂或者威胁利诱等,法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稍有不慎,还可能落入腐败的陷阱里,因此,法官职业理想与现实落差大,职业风险明显加剧。

5.保障弱。在一些地方,由于法官依法独立办案与自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当事人对法官缺乏应有的尊重,严重损害了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的身心健康,导致其职业尊荣感、自豪感与成就感降低,自信心受到伤害,动摇了对法治的信仰和法官职业的坚守。

从总体上看,法官流失的目的是为了谋求一个环境更宽松,待遇比法院高,能够实现自己职业理想或自身价值的职位。对于一些具有法律信仰的法官而言,选择做律师、公司法务或者法学教师也许能够更专注于自己的事业追求。

(二)法官流失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1.影响审判工作的开展。法官流失现象蔓延下去,会使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一线审判力量削弱,使大量案件积压而得不到及时审理,还可能导致审判质量打折,妨碍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满意度的提升。

2.影响法官队伍的稳定。法官流失现象蔓延下去,在法官队伍内部可能会产生连锁反映。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不仅面临着人员断层,青黄不接的问题,甚至还可能产生职业法官空缺的窘境。从长远来看,势必影响人民法院法官队伍的新老交替、业务传承与素质提升。

3.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大量优秀骨干法官流失会产生不良示范效应,影响法官职业对优秀法律人才的吸引力。特别是对于审判工作日益繁重的基层人民法院来说,无疑是个重大损失。[4]

三、进一步稳定法官队伍的对策思考

在司法改革进程中,法官队伍建设问题始终是一个关键环节。而日益蔓延的法官流失现象对司法改革以及法官队伍建设带来严峻挑战与不利影响。笔者认为,破解法官流失问题,必须面对现实,立足长远,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用改革的精神综合加以解决。

(一)提高法官待遇,激发职业成就感

法官是一个捍卫公平正义、充满尊荣感的神圣职业,它具有职业性、精英性、独立性、权威性和职业末端性的特征。在法官实行专业化、精英化、职业化条件下,对这些法律精英应当“高看一等,厚爱一层”。目前,法官队伍人才外流问题加剧,与法官待遇不高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而有关部门长期以来对此也有着不同的看法,更加剧了解决问题的难度。

1.寻找出解决法官待遇的有效途径。待遇高低是相对而言的,如果还是按照公务员制度来套,则解决难度依然很大,因为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法院行政领导职数毕竟有限,目前要有所突破比较困难。从制度层面上寻求办法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目前,我国《法官法》第18条将法官分为四等十二级,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法官法》第19条规定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1997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法官等级按照法官职务编制等级评定,并明确了审批权限。笔者设想:能否按照我国《法官法》第18条关于法官四等十二级的规定来进一步完善法官的职级制呢?具体而言,即除了担任行政副科级以上直至副院长、院长领导职务的法官外,将现行法官等级转换成一种专业职务性质的职务类型,或者归入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专业技术类之外的“第四类公务员”,并参考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等级分类模式,进一步细化法官等级评定的标准、晋升条件和程序,使法官职级晋升与行政级别脱钩。例如目前在我国,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四级,其中教授又分为四级。一级教授一般是具有院士资格或者有突出贡献的功勋教授才有资格晋升,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一般可享受二级教授待遇。而四级教授在工资上基本与副厅级干部相差无几,在达到相应条件时就能够晋升三级和二级教授。有的地方还规定年满55周岁且教授任职满5年以上者,可以享受二级医保待遇。副教授依次也有五、六、七级副教授之分,以此类推。笔者这样设想的意图,就是使不同专业职务等级的法官参照一定级别的行政领导职务对应享受一定的待遇,目的是使目前没有行政级别或者行政级别比较低的法官也能够通过专业职务的晋升而不断提高自身待遇,避免大家都去挤屈指可数的行政领导职数或者行政级别。

2.打通基层人民法院法官晋升职级的通道。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健全初任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人民法院任职机制;建立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的工作机制。这些规定意义重大。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非常重视优秀法官的选拔工作,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例如,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选拔一些优秀青年法官(包括中层干部)到上一级人民法院挂职锻炼和直接任职。有不少法官经过组织培养和个人努力,现在已经成为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领导和中层干部。这些做法,都是法官人才成长进步重要的激励措施。目前,中青年法官已经成为我国法官队伍的主体。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法官普遍年轻化,但也存在司法能力不足的问题,不符合法官职业的规律与特点。因为法院的审级越高,对法官的审判经验和社会生活阅历要求就越高。今后要通过落实《四五改革纲要》的规定,畅通基层、中级乃至高级人民法院之间法官初任招录、基层任职、挂职锻炼、交流任职和遴选提拔等多种渠道,进一步完善法官培养交流机制,建立优秀人才破格选拔机制,这一方面可以解决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以及法官断层问题,另一方面又能够缓解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过于年轻、司法能力不足的问题,给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特别是青年法官更多培养锻炼和晋升提高的机会,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从长远来看,能够实现上级人民法院从下级人民法院遴选法官工作的常态化,为建立和形成科学合理的法官培养阶梯和机制提供有力的保障。

3.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流动机制。落实法官“员额制”的关键在于通过改革,建立一种科学合理、充满活力且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阶梯式流动机制,把优秀法官及时选拔到关键岗位,充分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审判工作后继有人。同时,在法院内部应当建立规范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横向交流轮岗制度,以培养更多能够应对和处理重大复杂与新型疑难案件的复合型高水平精英法官。

(二)完善职业保障,增强回报满足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法官、检察官和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这是进一步深化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刻不容缓。因为法官待遇等职业保障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劳动权利意义上的报酬问题,更是我国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一方面要建立规范有效的法官队伍建设制度和机制,包括法官选任、培训、考核、奖惩、淘汰制度等;另一方面要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方面的制度和机制,包括身份保障(包括法官终生制等)、职权保障、人身安全保障、法官待遇保障、职务行为豁免制度以及裁判风险承担机制等,两者相互支撑、相互配套,共同为法官依法独立办案和队伍建设提供强大支持和保障。在此重点探讨法官身份权利保障、法官职权保障、人身安全保障和经济权利保障(薪酬保障)方面的问题。

1.法官身份权利保障制度。即建立法官职位的终身制,使具备条件的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予以任命,即获得终身职权保障。同时,要严格规定法官的免职事由和程序并加以严格执行,明确规定法官群体对法官免职享有参与权、陈述权、申辩权;改革法官退休制度,应当允许法官自愿延长任职年限;明确规定法官非经其本人同意不得调离其任职所在法院、转任非审判职位等。[9]356-361同时,要切实保障法官职务行为的司法豁免权,保护有良知和正直的法官不受错误追究,确保法官在依法履行审判职能过程中,对自己所发表的言论和实施的行为享有不受指控或法律追究的权利,非因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违法行为所致裁判错误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自不应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法官滥用职权或者不当利用权力的除外。[9]369

2.法官职权保障制度。即保障司法独立和法官地位问题。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也是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而司法裁判者保持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这对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是至关重要的。只有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才能够排除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干扰,从而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10]79在我国,人民法院必须接受党委的领导和人大、检察院的监督。法官也必须接受法院和各方面的监督,但监督不是干涉,更不能影响人民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审判。我国《宪法》第126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法》第8条第2项规定:“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突出法官群体的地位和职权。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依据就是案件事实和国家法律,并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不服从上级领导的意见不应作为法官降职、免职、调整岗位或者追究法律责任的理由。新闻媒体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对司法活动进行公开监督和宣传报道,但必须尊重事实,全面客观,而不能主观臆断、断章取义,或者添油加醋、歪曲事实,误导社会公众,给法官施加压力,妨碍司法公正。[10]79未来应当将法院系统内党的领导关系调整为上下垂直关系,以避免地方同级党委对法官审判工作的插手干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也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这些规定针对现实中存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突出问题,要求司法人员全程留痕,如实记录,并定期汇报,目的是为了从制度上建立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隔离带”,同时也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3.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第一,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法院办公和庭审场所(包括派出法庭)安全保障硬件设施建设,加大投入,完善设施,并建立相关预案或预警机制,落实法院常规安保措施和安保等级制度;第二,强化司法警察在维护法院安全,保障法官人身安全和维护法庭秩序方面的职责,建立与公安机关联动机制,加大对暴力抗法、妨碍法官执行公务和危害法官人身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第三,建立法官人身安全保险制度,定期为法官进行安防方面的专业培训,提高自我防范、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法官经济权利保障制度。要本着去行政化的改革精神,建立并逐步完善一个有别于公务员的单独的法官薪酬制度,并由中央财政直接核拨,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统筹并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核定下达。在操作时,应依据法官等级确定法官相应的薪酬标准,同时,逐步建立法官医疗、保险、养老等配套机制,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目前据媒体报道,上海地区的法官在实行员额制“入额”之后,精英法官们可能会加薪40%左右[1],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将来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当建立法官轮流疗养制度和法官年薪制。要通过改革,使法官们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们都能够过上体面无忧的生活,从此不再为微薄的薪酬而烦恼,不再为职业风险而担忧,不再想着是否继续在法院干下去的问题,这也是提高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面。

(三)改善内部管理,提升工作愉悦感

1.建立符合法律职业特点的法官管理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逐步推进以法官员额制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建立法官员额制,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是具有法律职业特点的新型法官管理制度最重要的内容。(1)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即根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的不同人员类别和岗位,设置不同的任职条件,赋予不同的岗位职责(职权),并在待遇上实行差别化管理。尤其是要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和审判工作的中心地位。对于法官而言,他的任务就是办案。据统计,全国3 000多个基层人民法院,共有15万名法官,承担着全国90%左右案件的审判任务。[11]要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优化人员结构,提高管理效能,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是一个重要途径。要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去行政化管理,全面落实合议庭和独任法官职权,确保法官享有案件的独立裁判权,并以办案水平和质量作为考核法官工作的主要内容与指标。要把法官从种种非审判业务和社会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努力给法官创造一个舒心的工作环境,激发广大法官的工作热情与职业忠诚,进一步增强其办案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使他们能够专心审理案件,不断提高审判质量。(2)建立法官员额制。如何正确掌握法官入额标准,真正把最优秀的审判专业人员配齐配强,确保“入额”法官能够充实到审判一线,避免“能办案的无法入额、入额的不办案或不会办案”现象的发生[12],是至关重要的。在实际操作中,一要严格执行中央确定的法官员额比例,严格法官“入额”标准,选拔最优秀的审判专业人员充实到一线直接办案。二要注意为青年法官的成长进步预留足够的发展空间,建立一套相对公平有效的选拔机制,让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法官脱颖而出。三要实现审判辅助人员单独序列、单独管理,这是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应当与法官员额制改革同步落实,彻底结束目前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混岗的现状[1],从而形成法官为中心,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法院人员管理新制度。(3)实行法官专业化分类管理。即结合部门法和法院内部审判机构设置,对法官进行专业分类分工。法官经过分类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任命,任命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性,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变更。这有利于法官审判业务的专门化与精细化。例如,对于民事审判法官,可以按照婚姻家事、合同债务、损害赔偿、财产确权、劳动争议等进行分类,使法官术有专攻,能够成为某个领域的审判业务专家。

2.逐步推进法官的职业化。法官职业化是指具备法官职业思维、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地位与职业保障,以使法官专职从事审判工作的任职制度与队伍规范化、专业化、精英化建设机制。它指向的是具有共同职业信仰、道德礼仪、知识背景下的法官群体所具有的独特的职业精神、职业尊荣及职业地位。[13]在司法改革进程中,法官职业化是有效解决法官整体素质提升的重要突破口,也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系统工程。特别是在实行员额制的背景下,更应当注意选拔精英人才进入法官队伍,使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一个质的提升。(1)要做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整体规划。根据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改革的精神,实行法官定额,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核心。实施员额制的结果,一部分法官将要退回到法官助理阶段,这也为法官专业化、精英化、职业化创造了条件,因为精英毕竟是少数。我们抓住这难得机遇,制定法官队伍职业化发展规划,大力推进法官的职业化,造就法官职业阶层,培养出大批精通庭审裁判业务的专家型法官。(2)要落实法官职业化的具体措施。第一,提升法官任命权限的层次。目前我国多数法官都是由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任命的,导致法官的任命主体层次过多,任命权限比较分散,权威性也不够。要将法官任命权集中上收,统一由全国人大和国家主席行使。具体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国家主席提名,经全国人大批准后由国家主席任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以下法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其以下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名,经全国人大批准后由国家主席任命;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各级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授权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经全国人大批准后由国家主席任命。[14]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树立法官的权威性,推进法官职业化,有利于坚持国家标准,排除地方主义,同时也增强法官的荣誉感和国家化,促进审判的独立性与公正性。第二,确保法官集中精力行使国家审判权。要通过改革,树立法律与法官的权威性,把法官从繁杂琐碎的非审判事务工作中解脱出来,使其树立依法独立审判意识,专心从事审判业务,专注于裁判思维与庭审技能的运用,全面掌握审判工作规律,不断提高应对和处置新类型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并在审判工作中实现自我价值,从司法为民服务工作中体验职业满足与快乐,更加热爱自己的工作。

(四)强化职业理想教育,培养职业尊荣感

人们常说,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公平的使者,正义的象征。[15]法官所从事的审判工作,一方面,是用法律的正义之剑战胜邪恶;另一方面,是用法律之公平准则定分止争。[16]57-58可以说法官的职业是崇高而伟大的,法官的使命是神圣而光荣的,同时,法官职业也面临着社会种种诱惑,稍不留神可能就会陷入司法腐败的泥潭。因此,加强平时的教育管理很重要。(1)各级人民法院要注重法官的职业理想教育,引导广大法官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强化法官对自己这份神圣职业的内心认同,把审判事业当作自己人生的事业,不断增强法官职业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并注意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及时传递人民法院和法官工作的正能量,发挥先进模范法官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要注意从社会舆论和社会评价方面来增强法官对自己职业的认同感和成就感。(2)法官自己也应当进一步坚定法律信仰,坚持法治精神,深化对审判事业的钟爱和对法官职业的忠诚。法官职业不同于其他职业,更不能把自己混同与市井百姓、街头游民。换句话说,既然选择了法官职业,就必须信仰法律,捍卫宪法,坚守法治,严格执法,发自内心地崇尚以公平正义为内核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3)法官应当守住心中的那片净土,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良心修养。要坚信目前存在的各种待遇问题和困难是可以通过改革来解决的。古人云:厚德才能载法,德正方能法严。法官的良知与人格魅力又与法官的职业道德密切相关。作为法官,他每天与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有各种纷繁复杂的纠纷需要处理,受到的各种诱惑与干扰自然也比较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官职业也是一种高风险的职业。因此,法官必须时刻树立廉洁司法意识,做到胸怀大志,耳根清净,淡泊名利,抛弃世俗,弘扬正气,抵制诱惑[15],坚决守住为人、处事、用权和交友的底线,用堂堂正正、光明磊落的行为维护自身心存正义,刚正不阿,公正无私,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同时,也赢得党和人民群众的爱戴和拥护,在工作中体现自身价值,享受职业尊荣。[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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