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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教育的问题及对策

2015-10-14王帅

科教导刊 2015年27期
关键词:法学教育问题对策

王帅

摘 要 长年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为实务部门培养出了一大批法律人才。但与此同时,我国法学教育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灌输式教育方式占主导、教育观念落后、理论与实践脱节等顽疾,对此应从调整法学教育格局、深化学生法律职业素养、注重实践技能培养等方面加以改进。

关键词 法学教育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DOI:10.16400/j.cnki.kjdkx.2015.09.014

Problems and Solutions of Legal Education in China

WANG Shuai

(College of Continuing Education,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Chongqing 400031)

Abstract Law education has trained a large number of legal talents in our country. However, our law education still has some problems at the same time, such as "chalk and talk"teaching method is dominant, educational ideas is backward, theory is disconnect with practice. We need take some measures to improvement, such as adjustment situation of law education, deepen students' law attainment and pay attention to foster practice skills.

Key words legal education;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高等教育体系和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担负着依法治国与科教兴国的双重使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先导。近年来,我国法学专业在规模上有了跨越时代的增长,法学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此同时,这种过度的快速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亟需我们去应对。

1 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

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为适应经济和社会的要求,法学教育应以培养高质量的法学人才作为自己的使命,现代大学教育应当致力于培养具备优秀综合素质的人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培养学生树立尊崇法治的基本理念。崇尚法治、法律至上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之一,将建设法治国家提高到新的高度,再一次重申了法律的重要性,将法律作为评判人类行为的尺度和准绳。在这种理念之下,要求当代中国法学教育应着重培养学生树立法治的观念和精神,确立学生作为法律职业工作者所应具备的行为操守和法律信仰,并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

其次要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基本能力。法律作为法治社会评价是非的主要标准之一,在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备快速、科学的运用法律评判是非的能力,也是对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每一位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法律纠纷、法律问题的能力,因此,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在维护法治的旗帜下,根据法律人的品行,逐步形成的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定势。

最有要求学生具备系统、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法学专业的设置是以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为宗旨,在当代社会,法学教育要着力培养出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法学专业素质过硬的复合型人才,这也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的本质与法的作用的具体体现。当今社会复杂多变,给我国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更多的希冀,只有具备扎实、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才能融会贯通,将法律专业知识与法律实践所需结合起来,有效地用于社会实践中去。

2 我国法学教育存在问题

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人才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不可否认,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不可否认的是也存在诸多问题,有学者称目前中国的高等教育中存在着“贫困的哲学、幼稚的法学、混乱的经济学”的问题。作为一门重要的高等教育学科,却用“幼稚”二字形容法学,问题不容小觑。

2.1 灌输式教育方式仍占据主导地位

在中国的电影、电视剧中均可呈现出我国课堂情境,一位教师拿着三尺教杆站在讲台上谆谆教导,台下学生听的“津津有味”,不仅扼杀了学生思考问题的主动性,而且还会使他们产生对听课的厌倦情绪。相反,在美国、英国的课堂中,更多的是“圆桌教学”,学生和老师一起互动,共同思考,成为课堂教学的主动参与者。事实证明,一堂喋喋不休的说教课,有时候纯属是浪费时间。法学教育不同于其他自然科学教育,其中的文字内容对于具备了较强阅读能力和分析能力的大学生来讲,并不是晦涩难懂,照本宣科地解释教材并不能起到良好的示范效果。“教育改革的问题,首先是教师问题”,这句话不无道理。在当前的制度设计体制下,教师的观念和水平至关重要,这也决定了法学教育的水平和高度。

2.2 理论和实践相脱节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普遍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的方法。这种方法虽然能帮助学生系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使其在较短时间内领会法律思想和内容要领,但由于理论与实践相脱离,学生在学习中缺乏主动性,难以培养独立思考和思辨的能力。法学院校在教学过程中,缺乏类似于法庭调解、法庭辩护、庭审实践或律师实习等基于实践能力培养的课程。虽然规定了学生的实习期,但是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以及受就业压力的影响,实习制度成为一种形式。许多实务部门也因工作的压力和学生工作能力的缺乏,不愿意接受学生实习,即使接受也疏于督导。这样一来,学生实践活动形同虚设,走上工作岗位后,对法律实务实际运作方式不了解。他们只是单纯地硬搬、硬套法律条文,而对案件的具体情形缺乏全面的分析,应对突发事件、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欠缺。①

2.3 教育观念落后

“高分低能”是多年来实务部门对高校毕业生缺乏实务操作能力的一种普遍抱怨,这也恰恰反映了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问题和遗憾。②大学教育是专业教育而非基础教育,培养的是学生面向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和素质,但现在的法学教育,仍停留在单纯的传授知识的层面,对学生的实务能力培养欠缺。尤其是司法考试的设立,使得部分老师在授课时更侧重司法考试的内容,而对于考试不经常涉及的问题则一带而过,“就考试论教学”已成为普遍现象。学生对于学习的重点也限定在考试热点上,“划重点”成为期末考试的重要看点。一个法学学生,经过四年的法学学习,没有对法学总体框架形成完整的认识,而是停留在支离破碎的“重点”上面,这就是法学教育的失败。

2.4 侧重实用性专业教育,缺乏综合教育

一方面,部分法学院对课程进行了调整,缩减了法理学、法制史等基础理论课程的学时,转而增加民商法学等实用性专业课程。忽视了理论法学的教育,必然会对学生法学知识体系的形成造成一定影响,也不利于学生培养法学基础素养。另一方面,学校忽视只注重法学教育,而忽视其他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类,与政治学、经济学、哲学关系密切,历史上的法学大家不仅精通法学,对其他学科也有一定涉猎,这就要求学校在课程设定上应综合考量,不应只局限在实用性专业教育这个狭小的框架内。③

3完善我国法学教育的对策

我国的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不容小觑,亟需进行一定的改革、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调整。但法学教育不是翻天覆地的改革,大的体制改革不是一所法学院、一位法学教师所能决定的,二是取决于很多方面的努力。

(1)调整法学教育格局,优化课程设计。要加快课程设置的改革,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应由下列几个模块所构成:第一,专业基础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程、法学以外的文理渗透的课程,如政治学、经济学等;第二,专业核心课程,包括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所规定的宪法、民法、刑法、民诉法、刑诉法等14门核心课程;第三,专业方向课程,根据法学二级学科设置的若干课程,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来选定,包括合同法、房地产法、农业法等;第四,选修课程,根据各校的特色和优势和法学人才素质教育要求所开设系列课程,可允许学生任意选修;第五,实践课程,包括法庭旁听、模拟法庭演练、教学实习以及其他法学实践课程。

(2)建立对法学院系有效的准入控制体系。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法学教育扩张扩招日益膨胀,已超出了社会需求量。部分院校师资队伍水平差,严格意义上讲不具备法学教育的条件和水平,却肆意招生,培养学生良莠不齐。目前在我国有400多所学校可以授予法学本科学位,而法学已经成为所有文科专业中就业率最低的专业,所以,应建立对法学院系有效的准入控制体系,提高法学教育的准入门卡,实现对法学教育有效的数量和质量规制,着力培养法学精英化教育,已刻不容缓。

(3)深化学生法律职业素养。教育法律职业素养具体体现在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等所蕴含共同的理念和价值,这是法律得以真正实施的思想根源,还包括公平、正义等理念的信仰和对法治与法律的崇尚,这也是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职业素养的形成与提升在法学教育中比单纯的技能训练更重要,所以法学教育特别是大学本科法学教育,最重要的并不是让学生记住多少法律条文,而是让学生在大学学习过程中形成一种法律意识,成为一个具有法律职业素养的法律专业人才。

(4)改变教育观念与方法。促进灌输式的课堂讲授式教学方法已不符合时代的需求,这要求法学教师在教授过程中要向启发式的课堂讨论式教学方法转变。完成这一转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一是在课程的安排上逐步增加课堂讨论的时间,减少单纯教师讲授的时间,在教学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改变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能动性与创造性。把教师的课堂教学、学生自主学习与社会实践活动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大量运用课堂讨论法、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模拟法庭、法律援助等注重法律实践的教学方法。二是在教师的课堂讲授上应当强调启发性,不应简单地把结论性的知识告诉学生,而应当从具体的案例出发,引导学生自己思考得出结论。

(5)扩大教师范围,注重实践技能培养。法学教育属于应用型学科,不应只停留在书本上,而应与实际相结合,更好地发挥实践功效。这就要求老师的范围不应局限于具有高学历的法学研究型人员,也应扩展到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工作者,如律师、法官、检察官,这类人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超的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能从实务的角度发现教学中的问题,并将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引入教学,引导学生从实践出发,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几十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一直在寻找自己的出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已经取得了显着进步,通过对我国法学师资队伍的扩充,通过案例式教学等科学方法的合理运用以及对法律工作者职业素养培育的深化,我国的法学教育必将拥有更加灿烂的未来。④

注释

① 汪世荣.中国法学实践教育乏力的现状与改革.法学教育研究,2012(2).

② 田文昌.中国法学教育之痛.西北刑事法律网.http://xbxsf.nwupl.cn/Article/shmb/201410/18087.html.

③ 李霁.论法学教育的困境与改革.华中师范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

④ 浅析我国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博才网.http://bd.hbrc.com/rczx/shownews-298748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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