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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征信的发展简述

2015-10-13聊城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孔得宇

人间 2015年12期
关键词:互联网发展

聊城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孔得宇

中国互联网征信的发展简述

聊城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孔得宇

摘要:互联网征信主要是通过采集个人或企业在互联网交易或使用互联网各类服务过程中留下的信息数据,并结合线下渠道采集的信息数据,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进行信用评估的活动。作为传统征信的有益补充,互联网征信的发展将极大扩展征信体系的数据范畴,带来全新的服务理念和先进的信息处理方式,推动传统信用评分模式的转变,进而对完善中国征信体系乃至社会信用体系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征信系统;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4-0043-01

一、中国互联网征信发展现状

第一,互联网征信活动日益频繁。一是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电商平台对用户在网上交易的行为数据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给阿里小贷或与其合作的商业银行,再经过深度挖掘和评估,形成对客户的风险定价,并用于信贷审批决策。二是以宜信、陆金所为代表的较大型的P2P网贷平台自建客户信用系统,并用于自身平台业务。三是以网络金融信息共享系统、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为代表的同业信息数据库通过采集P2P平台借贷两端客户信息,向加入该数据库的P2P等机构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互联网征信平台初具规模。一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控股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开发的网络金融信息共享系统,日均查询量达到2000次。二是北京安融惠众征信有限公司创建的“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有信用交易信息记录的自然人信息主体数量突破100万人。

二、互联网征信和传统征信的主要区别

从表面上看,互联网征信和传统征信似乎只是数据的获取渠道不同,前者主要来自于互联网,后者主要来自于传统线下渠道,但是二者存在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在数据范畴和内涵方面,传统征信数据来自于借贷领域并主要应用于借贷领域,而互联网征信获取的主要是信息主体在线上的行为数据,包括网上的交易数据、社交数据以及其他互联网服务使用中产生的行为数据等,而互联网的行为轨迹和细节更多反映人的性格、心理等更加本质的信息,可以用来对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推断。

第二,在信用评价思路方面,传统征信的思路是用昨天的信用记录来判断今天的信用。这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昨天信用记录不好的人今天是否仍然是一个高风险者;二是对于过去没有发生过信用记录的人,如何判断其信用状况。对于第一个问题,互联网征信所获取的数据可以实时地反映个人的行为轨迹,并以此推断个人相对稳定的性格、心理状态和经济状况,进而推断其未来的履约能力。第二个问题则引出了两者的第三个差异。

第三,在覆盖人群方面,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征信数据范围和来源渠道日益广泛,同时互联网技术的使用极大地降低了数据采集成本。因此,互联网征信可以覆盖到过去没有信用记录的人,利用他们在互联网留下的信息数据作出信用判断。

第四,在应用领域方面,互联网征信因为数据来源、数据内涵、模型思路的不同,信用评价更趋于对人的一些本性的判断,可以运用于借贷以外更广的场景,生活化、日常化的程度更高,比如应用于租房、租车、预订酒店需要支付押金或预授权等现实中非常常见的各种履约场景。

三、互联网征信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信息标准和共享机制有待建立。一是当前个人和企业网络信息采集标准、信用报告格式规范、征信服务标准等缺乏,制约了互联网征信机构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信息采集、加工和应用的效率。二是互联网征信条件下的信息共享问题尤为突出,互联网金融企业间的数据库由于涉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利益激励机制的情况下,大多不愿意共享。

第二,合法合规风险凸现。当前,互联网征信活动存在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管理法规的法律风险。

第三,信息安全风险突出。互联网征信对互联网以及技术的依赖度更高,面临的信息安全风险更加严峻。

第四,监管压力和挑战较大。一方面主要针对传统征信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手段和措施应用在互联网征信上的效果可能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互联网征信的监管不仅需要征信业务专业人才,还需要精通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业务的复合型人才。

四、推动互联网征信规范发展的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信息标准和共享机制。一是支持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根据互联网征信的特征制定自身的信用信息标准。二是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数据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信息在更大范围内的共享利用。三是支持互联网金融征信平台建设,探索建立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存在映射关系的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

第二,加强信息安全监管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一是加大征信市场监管力度。二是明确互联网金融征信的数据采集方式、范围和使用原则,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采集、使用授权和个人不良信息告知制度。三是大力推进身份认证、网站认证、电子签名及数字证书等安全认证,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四是加强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强化部门间合作,建立多渠道的个人信息保障与救济机制,受理并及时处理信息主体的投诉,完善异议处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完善互联网征信监管。一是探索建立符合互联网征信特点的监管方式和手段。二是加大征信监管人才引进力度,不断充实监管队伍,提高监管者的专业能力。三是强化监管的技术支撑,探索实施全流程监管。

参考文献:

[1]袁新峰;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征信发展的思考[J];征信;2014年01期

[2]黄玺;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征信业发展的思考[J];征信;2014年05期

作者简介:孔得宇(1989.04-),男,汉族,籍贯:山东省潍坊市,在读研究生,聊城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应用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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