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财政票据规范使用问题浅探
2015-10-10周国良
摘要: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物价、工商、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文章在剖析财政票据概念和作用的基础上,认为高校同时存在使用多种形式的财政票据、高校财政票据使用时存在混乱现象、财政票据使用个别规定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存在矛盾等问题,提出简化统一票据使用形式、授权高校可以自印票据等建议。
关键词:高校 财政票据 规范使用
近年来,国家财政管理改革举措不断,国家对包括高校在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款行为要求越来越规范,重要抓手之一就是对财政票据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但是,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的办学体制、资金来源、经费结构、资产管理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活动也更加复杂,高校在使用财政票据时就遇到了新问题,为此,笔者就高校财政票据的规范使用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财政票据的内涵及作用
关于财政票据概念,《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有明确规定,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物价、工商、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按种类分,财政票据可以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其他财政票据等三大类,按形式分,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财政票据票面内容,即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票据具有合法、真实、完整、可验证的特点。
高校开展教育活动离不开资金运动,而资金的运动通常是以财政票据来承载和反映的。财政票据是高校与外界经济活动的联系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它不仅传递单位与对方发生经济活动的内容信息,而且还包含了相关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契约的履行证明和进展程度。可见票据在高校经济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
二、高校财政票据的使用现状与问题
(一)高校收款活动存在使用多种形式财政票据的情况
高校属于事业单位,在开展教育事业的活动中,多数情况下使用的票据是财政票据,即“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发生经营行为时使用税务票据,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某某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发票”。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规定,高校收取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证》中所登记相关项目费用,例如接受学历教育学生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和其他教育收费等,只能使用“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学校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如代收的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只能使用“行政事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除此之外,学校取得的其他收款活动就要开税务票据。由此,可以看出,高校目前使用的三种票据,其使用都是有一定的限定范围的。非税收入票据只能用于学历教育的收款行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只能用于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不能用于收入的凭证,税务票据只能用于有经营服务性行为的收款凭证。
(二)高校财政票据使用时存在混乱现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国家宏观教育政策的不断改革和完善,高校收入来源已多元化了,除了有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学校经营收入外,还有地方政府补助收入、事业单位支付的业务收入、校企联合办学的企业拨款、校办产业和校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规定,高校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而对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资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第 57号)又规定“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为财政资金,入账的凭证却采用了两种方法,前者用“银行结算票据”入账,这种办法使高校无法通过开具的票据来传递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经济事项的相关信息,资金内容的合法、真实、完整、全面性得不到体现,同时双方单位的财务部门在入账时也少了票据这一重要的原始凭证。后者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入账,作为单位收入的凭证,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仅用于“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规定相矛盾,造成票据使用的混乱。还有一些非经营性的资金流入学校时,由于高校目前使用的票据都有专门的范围,使得很多资金入账时却无法开具票据。
(三)财政票据使用个别规定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存在矛盾
1996年6月17日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财会字19号)中“关于会计核算中的原始凭证规定”有这样的表述:“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等代替。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的新规定显然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相互矛盾。
另外,支付款项没有收款单位的收款票据,也有很多的弊端,其一是收到资金不知道具体项目,只能暂入“其他应付款”账户,待明确了项目,转入单位收入账户,造成资金到了单位,却长时间得不到落实;其次是有些项目的资金额是相同的,当资金到账时,却错入了某个项目,这是因为仅凭“银行汇款凭证”入账,它不具备票据那样能表明项目、金额及付款单位那样完备的内容。这都是因为没有票据,便少了付款单位与收款单位的沟通,错入、闲挂账户的事就频繁发生。再者,有些单位在处理业务时要求先收票据再办理付款,对于非税的资金项目,单位就没票据可开。开了税务发票,就增加了税务,减少了先前认定的资金额度。开具往来票据,又与往来项目不符,于此,常让会计实务工作者莫衷一是。
三、对高校财政票据规范使用的政策建议
财政部关于票据管理的一系列文件是在本世纪初为治理社会上出现的“乱收费”现象而发布的。随着“法治社会”的深入人心,“乱收费”现象已没有市场。随着监管和审计力量的加强,“乱收费”现象也一定会得到彻底根治。因此通过票据的多样化来治理“乱收费”行为已没有必要了。况且票据只是形式上的作用,杜绝“乱收费”现象主要还是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让政策深入民心,同时监管也要经常、持久、毫不松懈地进行下去,才不会让“乱收费”现象死灰复燃。所以笔者建议:
(一)简化统一票据使用形式
高校发生的非税收入或往来的财政性资金,统一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收据”,而经营性的服务则通过开具税务发票来作为某个经济活动的凭据。因为收据仅表示单位收到款项的凭证,至于是“收入”还是“往来”则根据资金的内容,通过会计审核后纳入相关账户而定。监管通过审查账户也远比查阅票据要清楚彻底的多。至此,对于收取或支付任何款项,都能应对,做到收有凭,付有据。
(二)授权高校可以自印票据
目前高校不但出具票据存在很多问题,而且领取票据、缴销票据也存在居多困难,高校收款活动频繁,票据使用量大,笔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是否可以比照税务机关允许大型企业自印发票的做法,允许高校自印财政票据。高校是一个合法的公益性组织,且具有完备的财务机构,其印制并出具的票据表明其收款的权利和责任义务,应该具有合法性。以此来完备收款入账的凭证规范财务管理与会计账务的行为。
(周国良,安徽师范大学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