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大型企业要走在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前列
2015-09-27中国石油湖南销售分公司陶庆丰
□文 / 中国石油湖南销售分公司 陶庆丰
中国石油湖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销售公司)作为国有大型企业,承担着保障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成品油供应的重任,从事的是高危生产经营行业,要站在企业安全生产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认识学习领会“新法”的重大意义,增强“以法治安”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落实各项规定,走在贯彻落实“新法”前面,确保企业的长治久安。
强化责任意识,用新《安全生产法》统一思想
要用“新法”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的坚定性和自觉性。
1、安全生产是国有企业的重大政治责任。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企业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危,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安全生产不仅是经济责任,更是重大的政治责任。湖南销售公司入湘以来,一直站在讲政治、顾大局和稳定社会的高度,以对社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态度,坚定不移地履行政治和经济责任,为企业所在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2、安全生产是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成品油销售经营风险度极高,安全生产是企业的本质要求。我们一贯坚持安全第一、环保领先的理念,秉承经营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经营的宗旨,注重把安全和经营结合起来,坚持生产经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从安全入手抓生产,从生产出发保安全,较好地实现了销售经营和安生生产齐头并进。
3、国有企业要带头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新法”实施以来,我们采取多种方式学习宣传,让内容深入到每个干部员工的心里。一是班子带头学习。公司中心组专题组织学习了“新法”,主管安全领导作了专题辅导报告,宣讲了“新法”的主要特点和变化,为贯彻执行做好思想准备。二是组织干部员工学习。公司要求基层分公司组织加油站和油库全体员工学习,下属15个分公司都组织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实现了全覆盖。三是编写专题辅导材料。安全部门编写了“新法”学习辅导材料,在内部网站《安全论坛》上公布,下发了5期考试试卷,组织干部员工答题。公司还在内网开辟了专栏,供员工讨论和交流。
明确责任主体,用新《安全生产法》指导“治安”
“新法”的根本,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社会监督机制。贯彻落实“新法”,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建立和完善定岗位、定职责、定人员、定责任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建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公司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人。一是谁主管、谁负责。公司两级公司的总经理担任安委会主任,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亲力亲为抓安全。二是“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公司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有同等责任,安全生产发生问题,同时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三是专职主抓,责任到人。公司两级班子有一名副职领导主抓安全生产,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部署和隐患整查改等工作。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如果履职不到位、渎职失职,不仅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还追究法律责任。
2、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我们修订和完善了全员生产责任制,对每个岗位、每个工种、每个员工都有安全生产的规定,分别建立了加油站岗位操作岗、油库仓储管理岗、装卸、发运、工程施工人员等安全责任制,修订了50多个工种、130多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强化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职能。“新法”要求强化监管和监督,这对企业的安全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赋予了更大的权限。我们借着“新法”实施的契机,加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权限,延伸监管源头,扩大监管范围,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话语权。一是变过程监管为全程监管。以往,安全监管只管过程安全,力度有限。现在,公司规定,安全监管从源头参与,凡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投运必须要有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和验收,未经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核验收,工程不能开工,站库不能开业。二是管事与管人相结合。以往,安全监管不参与人的管理。按照“新法”要求,公司规定,安全监管部门不但管事,也要管人。干部提拔调整时,必须听取和征求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如安全监管部门不赞同,不得上党委会研究,不得提拔任用。三是评先选模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公司规定,员工未经安全培训上岗,隐患治理不力和发生重大事故和险情,取消该单位和领导评先选模的资格。
实施责任追究,用新《安全生产法》架设“红线”
“新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刑事责任的处理更加严格,违反了其中任何一条规定而构成犯罪的,不但要接受企业的处罚,还要依照刑事法律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新法”相关规定,我们进一步加大了企业的追责和处罚力度。
1、完善安全追责制度。我们修订和完善了企业的安全追责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一追到底,决不姑息袒护。我们对安全生产处罚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按照事故性质和造成损失,处罚分别为: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发生较大事故的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涉及到违反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加大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严肃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事故,积极配合地方安监部门调查和处理,不袒护,不说情,认真查找原因,追究责任,汲取教训,进行整改。事故处理做到五个不放过:一是事故原因不调查清楚不放过;二是没有处理事故责任人不放过;三是是干部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四是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五是没有汲取教训不放过。
3、强化对安全责任制监督考核。我们修订了监督考核制度,建立了年终考核、季度评比、月度通报及安全排位、预警提示等考核制度。加大了隐患治理的力度,对重大管道隐患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4、强化对承包商的管理。我们将承包商的安全纳入企业统一管理,实施有效监督。一是严格教育培训制度,承包商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安全制度,未组织安全演练,不得进场施工。二是对不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承包商,责令停工和限制整改,严重的取消准入资质,中止施工合同,逐出施工现场。三是建立违法承包商黑名单制度,如实记录承包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承包商,录入黑名单,永远禁止进入本企业施工,并向同行单位通告,向社会和地方安全监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