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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的正确打开方式

2015-09-26张艳艳

饮食科学 2015年10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者新法

◎张艳艳

新《食品安全法》的正确打开方式

◎张艳艳

定价6元,一共59页纸的白色小册子,便是2015年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由习近平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赫然写着: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民以食为天”的全民共识和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问题,给发展中的中国带来了最原始的舌尖上的恐惧。因为现代食品工业的飞速发展和少部分商贩的利欲熏心,加之监管体系的不成熟和自媒体时代的谣言泛滥,使得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和实施更显必要且关键。

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柴米油盐的日子里,一则法律和若干的条款的出台,总是有点高冷范儿。几十页的一本小册子究竟能给寝“食”难安的中国带来怎样的影响,最后渗透到每个渺小的你我,又能附着上怎样的意义?下面就跟着“饮食主义”,正确打开新《食品安全法》,看看小白册可以给我们怎样的期待。

有人管,而且管得宽

法律的修订过程中,随之调整的便是管理体系。正如解读中国食品安全体系的时候,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的罗云波教授说的那样,新的《食品安全法》让食品企业知道谁管他们,让碰到食品问题的消费者知道该骂谁。

新的《食品安全法》固定下来了两段式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是两大主体:农业部负责农产品以及转基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则承担食品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管责任。他们同时受到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以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为技术支撑。

这种方式直接改变了过去分管部门多,遇到事情各不认账的情况。监管主体的统一,在降低了成本的同时,势必会提高效率,这对于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和事后追责都提供了高效的保障。

出了问题有人管,那么什么问题才会被管?新法增添了很多新的监管内容,尤其是对有重要民生影响的产品进行了专门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全程质量监控,配方应当经食药监部门注册,严禁分装和一牌多用;保健食品的标签不得涉及防病治病的功能,还必须在标签、说明书和广告中都明确声明“本产品不能代替药物”;转基因食品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显著标识,未按规定执行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网购食品首次被纳入监管范围,新法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审查许可证。

怎么罚,据说是史上最严

出了问题有人管,力度不到位的话,还是会有不法商贩铤而走险。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的新法名不虚传:出现问题后,罚款的金额最高达到30倍货值,累计三次以上被罚款、警告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就会面临停业停产乃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除了处罚力度大,责任范围也更加明确。在明知经营者的非法行为时,仍为之提供经营场所的人也会受到处罚。而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者,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者,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还体现在首付责任制概念的提出,第148条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付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惩罚性赔偿不仅仅限于要求十倍价款,消费者还可要求支付三倍损失的赔偿金。

用交流,实现社会共治

每每食品安全事件都是由媒体率先曝出,其中,除了一些“专业的”媒体外,还有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应运而生的自媒体。他们的信息来源真假难辨,在曝出一些行业惊人内幕的同时,也不乏鱼目混珠危言耸听的谣言。

信息的不对称是造成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困境的原因之一。所谓风险交流,就是要求所有的利益相关方能有一个公开的、双向的信息和观点的交流,使风险得到更好的理解,并做出更好的风险管理决定。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的“社会共治”正是体现了国家对风险交流的重视,新法要求政府、企业、行业协会、新闻媒体、消费者以及权益保护组织等都参与其中,承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生产经营者需要在加强自律和提高服务的同时,也要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其次,政府需要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还应主导风险交流,组织各相关方有序参与。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应该反应及时准确,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再次,媒体应当开展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相关主体进行舆论监督,所采写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和公正。最后,作为消费者,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当然,新法中关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理想状态和现实的差距还很大,一些诸如如何发挥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如何应对自媒体、如何规定虚假信息的判定人等问题,是我国未来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需要面对的挑战。

知多少,新《食品安全法》

新法数据:与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相比,新法在篇幅和内容上显现出了此次的决心和力度:条款从原来的104条增加至154条,而原有的104条中的修改量也达到了70%,总字数也从1.5万增加到将近3万字。其中,“食品生产经营”共涵盖51条,占整部新法的三分之一。最高罚款提升到货值金额30倍,消费者可要求生产经营者三倍赔偿。在对转基因食品相关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参与评估和制定的各领域专家有105人,专业检测机构40家。

农药之殇:中国的农药产业在国际上举足轻重,作为全世界农药的最大供应商,全球农药三分之二依靠中国。但是,在当下中国,农药的滥用仍旧是一项隐疾。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所长隋鹏飞说:“在中国,要全面保障农业生产,全面解除担心,有两件事:第一个是必须解决好什么人都可以随便卖药的问题;第二个是从根本上必须解决好什么人都可以买药的问题。”这次新《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和瓜果。对于滥用农药等违法行为除了相应的罚款,还会给予拘留处理。

标准适当:食品安全标准,事实上只是一个行业的经营底线,而非最高限度。各企业在符合标准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力和目标制定更严格的标准,以赢得更忠实的市场。同时,标准并非越严越好,高标准高品质的食品带来的也是高成本。如果标准的严格度已经远远超出了企业的技术水平,市场供应就会出现问题,我们就会因此而饿肚子。那时候身处人口大国的我们就只能从国际市场寻求补给,这样迎来的也将会是无法承受的价格上涨。因此标准适当、符合国情才是关键。

我们从新法的内容中可以看出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以及现存问题的解决难度。这部备受瞩目的《食品安全法》,在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怎样的挑战?作为风险交流中的你我,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你我的新法,大家的安全。

食品安全,消费者也要尽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孙娟娟

对中国消费者而言,不断提升的食品安全意识是由食品安全问题所激发的,主要表现为一种我们还能吃什么”的忧患意识。

消费者不得不在矛盾中寻求食品安全保证的出路,一方面不信任食品生产经营者,但又不得不依赖其所提供的食品;另一方面责难政府监管不力,又寄希望加强监管责任。

从法律层面讲,消费者是食品安全法律的保护主体,而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监管部门都是保证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

究其原因,生产经营者比消费者更了解其食品操作过程,因此应通过一定的食品安全制度,确保生产、经营环节内的食品安全,并通过提供与安全相关的信息,如食品成分组成、生产日期、保质时期等,让消费者根据个人安全需求选择食品。而一旦没有履行这一首要责任时,相关部门应根据违法性质、程度,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

对消费者而言,现有食品风险的传播性、危害性及不确定性远远超出了个人所能承受的范围。从个人风险到社会风险,需要借助政府的干预加以预防、控制或消除。这意味着,监管部门仍应通过事前的生产经营许可、事中的监督抽查以及事后的违法处罚,履行保证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

然而,在“食品安全人人有责”的共识下,消费者也要尽责。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消费者是最后一道环节,尽管这一末端的安全保障责任并不是法律要求的,但却是保证个人饮食安全所必须的。其可以通过自觉消费,把“我们还能吃什么”的忧患意识转变为“我们可以吃什么”的认知意识。认知是前提条件,通过系统的食品安全教育和风险交流,消费者可选择符合个人饮食安全特殊性的食品,选购具有“安全符号”的食品,注重食品购买后的加工处理,如生熟食分开处理等。

自觉的责任还要求消费者不仅要通过认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也要意识自身消费行为的社会意义。消费者通过信息的告知与获取参与监督,也有利于改善食品安全治理环境。然而,要实现这一点,首先在信息告知和获取上应为消费者提供便捷,如设食品风险预警与风险交流的媒介;通过组织和程序的安排为消费者参与行政决策提供平台;通过透明原则,让消费者看到被改善的食品安全治理环境,进而提升自身的积极性,如公开会议记录,说明相关政策法规的决策是如何考虑消费者诉求的。

编者按:2015年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刊选载《北京青年报》和《新京报》上的两篇报道,为消费者正确解读新法提供参考,并为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鼓与呼。

责任编辑/邹佳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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