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互联网金融的再思考
2015-09-23杜晓宇
杜晓宇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作为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的顶层设计,其颁布实施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和各项制度的建立奠定坚实基础。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将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支持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颁布让我们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思考。
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风险的本质
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是将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一系列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金融而产生的新兴金融服务业态,是金融与信息技术的融合创新。相对于传统金融业务,金融的核心功能——金融契约的内涵并未改变,改变的只是契约的载体,以及履行契约的手段;至于金融的风险、外部性等固有属性依然存在。因此,《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了“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在实践中,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收益、期限、流动性和风险,是企业经营决策和消费者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例如,很多P2P企业运转的核心都离不开风险管理。互联网属性与金融属性的叠加,能够释放巨大的市场价值,同时也会蕴含系统性风险隐患。互联网金融企业做到最后,比拼的还是风险管理能力。因此,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平衡好效率和风险的关系将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常态。
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尚未有规模性盈利,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介入,行业的成本水涨船高。迎合融资已成为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发展方式,近期有多家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涉足P2P行业,一方面这些大型企业涉足互联网金融业务对行业净化和规范可以起到引导作用,同时资本市场逐鹿互联网金融的背后必然存在金融风险、运营风险的迅速膨胀。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依旧是金融,利润最终依托实体经济而产生。如果互联网金融的暴利脱离了实体经济和劳动生产率,那么会把行业带入赌博心态,最终深陷泡沫经济的泥潭,行业繁荣自然也将成为一种短期现象。
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遵循金融的一般规律和金融监管的基本要求,以风险可控为底线,以保护消费者为核心,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平衡好效率和风险的关系,创新的成果要经得起周期和风险考验。
普惠金融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价值
互联网金融发轫于小微市场需求,并乘“风”而上,迎来了真正的黄金时代。在互联网金融众多功能中,普惠便民应当是其核心价值。所谓普惠金融,是能够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目的是赋予所有人以其能够承受的成本享受金融服务的权利。有理论认为,金融是帮助贫困和低收入人群脱贫致富的重要工具,并且这一理论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和重视,因此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在不断推行金融普惠发展,普惠的理念也在向金融领域的方方面面持续渗透。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正以一种全新的服务方式、强劲的发展势头践行着中国特色普惠金融的发展理念,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指导意见》专门指出,鼓励互联网金融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互联网金融对于普惠金融的意义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第一,互联网金融解决金融服务覆盖面不足的问题。覆盖面是衡量普惠金融的一项重要指标。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金融服务范围有限,大量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需求难以通过传统金融机构得到满足,小微企业融资一直存在着“麦克米伦缺口”,而互联网金融正是从这一传统金融难以覆盖的缺口中寻得发展之机,并形成对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
第二,互联网金融提高普惠金融所需资金的利用效率。发展经济学认为,贫穷的本质往往是因为贫穷,越贫穷的地区越难以得到资金支持,进而陷入恶性循环之中,形成社会阶层固化。资金支持是打破贫穷恶性循环、避免陷入“低水平均衡陷阱”的有效途径之一。互联网金融可以调动更广阔的资金来源,有效提高民间财富的利用效率,特别是对于短期、小额借款者来说,在资金的可获得性上具有明显优势。
第三,互联网金融是普惠金融体系达到均衡状态的探路者。在当前的融资机制下,要照顾小微企业的利益,就不得不压低公众的资金回报水平;而要提高公众投资收益,则势必要提升最终贷款的利率。如此看来,似乎难以兼顾资金来源端与资金运用端的双重普惠。要解决这一悖论,关键是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通过减少信息不对称形成市场均衡利率。一方面,随着征信等金融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风控水平、降低服务成本;另一方面,一些商业银行、上市公司、大型国企加速布局互联网金融平台,有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进一步促使信息趋于透明,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第四,互联网金融是普惠金融教育的实践者。对于普惠金融的宣传普及,虽然不能给低收入人群和小微企业带来立竿见影的效益,但从长期来看,却能够帮助这一群体增长财智、提高财商,掌握通过获得金融服务实现财富增长的方法,同时提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近年来,“宝宝”类产品引发了互联网理财热潮,P2P网贷更是不惜重金推广营销,股权众筹低融资门槛激发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情,这些就是互联网金融时代的科普教育,普惠金融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
行业自律将成为互联网金融管理的重要方式
《指导意见》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也提出要“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下一步需要厘清监管和自律的各自侧重点,监管重在核心风险管控、系统性风险防范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自律重在出台一系列行业自律规范和业务标准,形成高标准的服务品质和行业自我管理体系,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发展。
行业协会的发展与规范化程度是衡量一个行业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类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已经超过30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央人民银行将牵头筹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发展对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当前,互联网金融已从基础的跨界融合步入跨越发展的新阶段,需要相关各方充分合作,发挥协同效应,共同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互联网金融各类自律组织要形成合力,注重市场约束,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舆论引导,激发社会监督和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力,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诚信、规范经营。
通过有效途径,让互联网金融为实体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一是加大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支持力度。《指导意见》提出“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不是慈善机构,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本身也是创业型的中小企业,也需要帮扶支持。实践表明,政府部门对产业发展支持力度越大,行业发展势头就越好。当前上海、深圳等地方政府已经纷纷出台当地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对从事普惠金融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将可以充分调动参与企业的积极性,进而带动整体经济的发展。
二是建立有效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体系。目前困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我国的征信体系相对封闭,《指导意见》也针对性的提出了“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一方面要通过有效可行的方式,实现互联网金融机构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同时对当前网贷平台的第三方担保机构进行登记,纳入央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防止虚假担保或过度担保引发的风险,提升行业风险防范水平。另一方面,随着个人征信机构牌照的开放,可考虑通过民间征信机构整合互联网金融信息数据,以避免重复建设局部的、低效的信息系统所造成的资源浪费。此外,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根据《指导意见》“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要求,正在积极建设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共享平台和支付清算风险信息共享平台,为行业提供有效的配套服务。
三是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技术创新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对于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促进经济转型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应当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例如,互联网支付创新主要围绕客户需求,通过改进技术,在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方式以及支付环节等方面进行突破、整合或重组,逐步减少或消除原有业务环节上存在的约束、不足或缺陷,从而最大限度地改善用户体验,增加用户黏性;再如网络借贷业务创新主要是充分利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信息处理技术,对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并运用到客户评级和风险管理之中,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较好地解决了因信息不完备而一直困扰着传统金融机构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降低了金融服务的成本。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部门不仅要有包容失误的态度,更要有一颗尊重市场、呵护创新的真心,来鼓励、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为推动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