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解决对策
2015-09-22闫艳
闫艳
摘要:健全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可有效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破解新农村建设面临的融资瓶颈 农业生产风险大、农村信用环境差、信贷担保体系和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削弱了金融组织助农、支农的积极性,严重阻滞了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因此,健全农村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贷担保体系、完善市场竞争机制是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服务;信用环境;担保体系;农业保险
中图分类号:F832. 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5)02-0045-04
农村金融业是支持“三农”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保障。近年来,我国出台的金融支农政策的作用逐渐显现,但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贷款贵”问题依然存在,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仍难以化解。农业生产于工商业经营而言,在抵御风险方面有着先天的缺陷,加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和信用环境较差以及信贷担保体系和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问题,如果这些关键性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金融资源在农村地区的聚集和优化配置将难以实现,最终导致“三农”出现严重的金融“贫血症”,阻碍农村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
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业发展还面临诸多问题和难以逾越的障碍,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农村金融风险防范机制欠缺
一般来说,农业生产具有天然的弱质性,而金融资本逐利本性注定其对服务对象的要求较为严格,不愿意满足高风险的农业融资诉求。农业生产的弱质性与金融资本逐利性的背离,在资金流动客观规律的作用下发生“虹吸现象”,绝大多数农村不但无法吸纳外来金融资本,本土资本也会被抽离。可见,大部分金融企业不愿将大量资金投放到农业生产领域,导致农村金融基础薄弱,阻碍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健康发展的步伐。另外,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发展滞后,存在组织体系不健全、产品单一、覆盖面窄、保险业务与信贷业务耦合性差、涉农保险机构业务尚待拓展和农民参保意愿缺乏主动性等问题,而且大多数农户没有参保意识。总体看,我国农村金融风险防范机制较为欠缺。
(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
1.农村征信系统建设缓慢。在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征信主体模糊,职责定位不清;信息采集标准不一,真实性、准确性难以确定;缺乏统一的农业企业和农户个人信用信息承载平台;缺乏农村信用信息评价体系和共享机制等。这样,金融企业很难从中获取客户的真实信用状况,进而做出准确的信贷决策。
2.农村社会信用文化缺失,容易滋生金融风险。我国农民信用意识淡薄,对信用管理缺乏认识;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建设在少数发达的农业地区刚刚起步,农村的逃债、躲债和赖债现象比较严重,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涉农金融机构普遍“惧贷”、“惜贷”。
3.奖惩机制缺失,挫伤金融惠农的积极性。由于现行农村金融立法缺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饥制.失信者得不到严厉制裁。实践中,常常发生乡镇企业恶意悬空、逃废贷款债务和村民故意拖欠贷款、不愿如约偿还等现象,严重挫伤了涉农金融机构支农、惠农的积极性。
(三)农村信贷担保标的匮乏,担保机制不健全
1.可供抵押的不动产和准不动产匮乏。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民财产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生产性固定资产和耐用消费品等,这些财产在构成担保物的要素上均存在一定缺陷。如,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还未完全放开;农民的房屋、农机具虽然有产权,但价格较低且处置十分困难,同时作为农民生产、生活的必需品还会遭遇执行困境,无法作为有效抵押品。农民缺乏可供抵押的不动产,不利于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2.缺乏可供质押的动产和质权。农民财产性收入较少,农村居民不但很少涉足贵重物品的购买和收藏,也很少有人拥有股票、票据、提单、知识产权等权利,致使农民享有的可供质押的动产和质权严重不足。
3.保证和担保受到一定限制。由于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局限性,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充当了农村信贷市场的主角。保证属“人保”范畴,是以信用为前提的担保方式。由于农村信用环境较差,征信业务拓展缓慢,银行难以通过借款人的信用对贷款风险做出合理评估,因而提供贷款服务时较为慎重,影响了信用和保证贷款业务的拓展。同时,目前我国以承揽对外担保为主营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的建设滞后,专业化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缺乏,而且很少有信用担保机构愿意为农民贷款提供担保。
(四)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竞争机制欠缺
1.金融供给主体不足,竞争不充分。近年来,国有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革后,在“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的经营原则下,逐步撤销乡镇经营网点;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业务范围较窄,没有起到全面的支农作用;农村信用社大多采用商业化运作模式,有些甚至直接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但经营状况普遍不好,和部分留守村镇的邮政储蓄银行一起成为农村资金向城市转移的管道。农民无法从这些金融机构获得足够的金融支持,被迫转向非正规金融的民间借贷。
2.金融产品品种单一,服务不足。农村金融机构创新能力较低,不能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特点与需求开发金融产品,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金融供给的有效性。涉农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大多针对农村生产性融资需求,如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对农村消费性金融需求,如新建住房、购买耐用消费品及子女教育、医疗保险、旅游等消费需求较少涉足。另外,小额贷款额度小、期限短、支持范围窄,与新型农业组织如农业合作社、集体农庄等的融资需求难以匹配,束缚了涉农贷款的发展。
3.金融中介机构缺位,中介服务匮乏: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在市场上扮演着重要角色,增加了交易机会,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融资效率。但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缓慢,导致农村金融中介机构不健全。目前,我国农村信用担保、农业信贷保险、农村金融信托、农村金融租赁、农业再保险及农村土地产权交易等金融中介机构普遍缺位,这极大地降低了农村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策略
完善的金融生态环境和风险分担机制是农村金融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应正视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科学设计、合理布局,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进行重构,从而推动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
(一)健全农村金融风险管控机制
1.多元化发展农业保险主体。目前,我国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企业有安华、安信、国元等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也有中国大地财险、中华联合财险等兼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还有像法国安盟这样的外资公司。这样多元化发展最大的好处是可快速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缺点是商业化运作离不开逐利本质,对承保对象和业务类型的筛选比较挑剔,最终可能没有将最需要救济的对象纳入保险范围。所以,政府应加大助农保险服务力度,尤其是加大财政补贴力度,这样可较大程度减少保险补偿机制中寻租行为的发生。
2.建立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农业保险持续稳健发展至少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大规模参保农户,二是对大灾、巨灾有较强的风险化解能力。对前者除大力宣传农业保险的意义、引导农户积极参保外,还可设定保费补偿制度,依靠政府财政支持,对那些需缴保费额度较大或低收入参保家庭予以一定的资金支持,化解农民参保难问题;对后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分担机制,包括大灾风险准备金、财政风险补偿或购买农业再保险等。
3.加强农业保险业务与农业信贷业务的耦合。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业务与农业信贷业务耦合性较差,影响了金融机构投放农业贷款的积极性。一方面,参加农业保险的多数是一些大型农资企业或农业科研机构,部分农户虽然参加了农业保险,但第一受益人并非金融机构,一旦发生风险,金融机构没有办法直接从保险补偿金中获得补偿,农业保险和农村金融信贷业务间的衔接有待完善。另一方面,我国农村一线农业保险网点非常少,从事保险业务的中介机构更是空白,缺少将农村金融融资业务与农业保险业务相结合的媒介。因此,应在与农村信贷结合的基础上加强农业保险险种开发。
(二)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1.促进农村征信业快速发展。征信体系建设是建立有效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环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也要从强化农村征信业开始。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制度,明确信息采集主体、内容和方法。科学设计信用信息档案标准样式,由政府、金融机构、专业征信机构多方联动,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全面、详尽、客观地采集农户信用信息。其次,建立标准的农户信用信息评价机制,依据农户的收入、房产、林权、种养殖情况、贷款担保情况及其他资产负债等指标,确定农户信用等级,以此作为对农户贷款授信的基本依据。再次,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搭建信息平台,便于金融机构查询和使用。
2.建立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积极开展征信知识宣传,培育农村信用文化,培养农民和农业组织守信习惯。同时,建立严明的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一方面,对信用记录良好、信用评价高的农户给予一定优惠和便利,如简化手续,利率优惠、财政贴息、有关补助等。另一方面,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农户予以惩戒和限制,如限制授信额度、公示失信人不良信息记录等,对严重失信农户采取限制金融业务等方式予以制裁。以此对守信行为予以奖励、对失信行为形成震慑,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推动农村经济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3.强化“信用建设”与融资业务的结合,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要充分运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果,将资产评估、信用等级评价与授信额度评定有机结合。首先,对农户、农企或农业组织的资产状况进行调查,包括动产调查和不动产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资产评估,将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参数,然后根据农户信用评价结果,在授信额度、服务种类、适用利率等方面实行差别政策。其次,加快“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创建工作在各地的落实,为每个农户发放信用证,同时推动“信用证”与“银行卡”的信息对接。再次,提高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服务农村金融业的水平,加快其与金融机构融资平台的有效对接。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动态管理反馈机制,对农户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并将这些变化信息及时反馈给融资机构。
(三)建立健全抵押担保机制
1.加强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扩大祗押担保物的范畴。一方面,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和经营权抵押贷款制度设计,使农民拥有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与城市居民一样可用来抵押融资。加强制度创新,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场、水面和林地经营权的抵押。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农村信用联社推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湖北省洪湖市农村信用社推行的水域经营权抵押,内蒙古自治区古新巴尔虎左旗、右旗农村信用社推行的草场证抵押。另一方面,利用农业生产经营特点和自身资源优势,创新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制度。目前,我国农产品的浮动抵押还处于探索阶段,有待进一步探索。
2.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提高其质押担保能力,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城乡一体化步伐加快,现代农民正在逐渐改变靠天吃饭、躬耕垄亩的财产创收模式。一方面,农业现代化和规模化经营使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离开土地,渗透到城市和工业化生产领域。他们也可像城市居民一样从事多种经营,获得多重属性的财产权利,如债券、股票、汇票等有价证券。另一方面,农业生产本身更多融入了商业化经营理念,也会衍生多种金融工具。因此,应逐渐缩小城乡金融环境差距,使农村借鉴城市的融资担保方式从而创新农村金融担保方式成为可能。
3.农村提高信用担保水平。随着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农村优质客户的融资困境将逐渐得到化解,弱势群体融资困境的解决将成为一个重要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之一是“抱团取暖”。近年来,我国农村信用社大力推广的农户联保贷款业务就属此类,但因制度设计缺陷,实践中出现两极分化,致使贷款风险高度集聚。与此对比,建立商业化运作的农村融资合作担保机构更为可行:由农民和农村企业参股,成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农民合作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为社员提供有偿的融资担保服务。入股社员既可分享担保业务增收的红利,也可在自己需要融资时获得信用担保支持。
(四)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
1.健全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第一,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引导金融机构向农村地区拓展和延伸。第二,加大金融惠农力度,调整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定位,拓宽政策性金融的服务领域。第三,推进金融组织创新,降低资本准入门槛,引导民间资本阳光化、规范化经营,加快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第四,适时引进互联网金融服务,如利用“众筹”模式筹集农业项目资金,不但安全,还可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2.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增加农民选择权。金融普惠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农村的金融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与大中城市消费者平等的选择权,包括对金融供给主体、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融资额度的选择。发展综合性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为农民提供存贷款、汇兑、支付、证券、信托、理财、租赁、期货等多种服务,有利于他们能在不同金融机构间对存款、信贷、保险、理财等多种产品进行选择,因为这些金融产品具有信用杠杆、机会分享,风险分担等多种功能,获得这些服务的农民会获得更多融资机会。扩大金融服务范围,对农村生产性金融需求和消费性金融均应给予充分关注。还要针对农村不同需求主体的融资需要设计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既要关注个体农户对小额贷款的需求,又要关注新型农业组织对大额金融贷款的需求。
3.加快服务平台建设。要加快金融中介服务组织和金融服务平台的建设,加快农村征信、评级、会计、公证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还要推进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机构、农林产品交易机构的构建,运用互联网技术搭建低成本、广覆盖的金融服务平台,用金融服务触角的下沉代替金融网点下沉,快速实现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业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