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探析
2015-09-21鲁敏
鲁 敏
(吉林工商学院 财税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探析
鲁 敏
(吉林工商学院 财税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随着高校毕业生的增加,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突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成为各个高校共同探讨的主要问题之一。本文结合应用型人才的基本内涵入手,提出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相关建议。
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课程建设
高校的大规模扩招在提高国民素质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就是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严峻,与此同时许多企业一些岗位还存在空缺,从而也推动许多学者去思考和研究教育体制改革,并提出高等教育应结合地方经济需要,培养应用型人才。
一、应用型人才的基本内涵
应用型人才突出的是一个“用”字,是指要学以致用,没有扎实的基础和能力是无法实现学以致用。而创新能力的培养能更好地保证或提高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因此,应用型人才应该是“厚基础”和“强能力”相结合的人才,即全面发展的人才,是在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并能熟练应用到实际生产、生活中的技能型人才。
所谓“厚基础”是指应用型人才应该具有良好的专业理论基础,应重视通识课程的教育,强调探究性教育和自主性学习,并加强科研项目训练,夯实基础。这是创新能力培养的前提,也是实践能力掌握的基础。所谓“强能力”是指不仅课程设置中加强实践环节,课外学生也应积极实习、实践,提高实际工作技能。“厚基础”的与“强能力”之间是相互促进的。
二、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构建
应用型人才培养应从这两个方面着手。首先,高校应结合本校的特点和社会的需求树立学校的培养目标,从而确定其教育理念;其次,在确定培养目标以后改革教学方法、教学运行方式等。可以说,培养模式的具体内涵也是一所学校与其他高校区别的主要内涵,也是决定其最终培养人才质量高低的主要因素。
(一)人才培养的目标
一般来说,人才培养目标包括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和品德目标三个方面,这也是当前素质教育的基本内涵。不同高校招生时学生分数不同,因此学生的学习能力也存在较大差异,各个高校应结合本校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确定人才培养目标。
(二)课程体系设置
课程体系设置是人才培养模式的核心内容,它主要分为两大块:1.理论课程体系,包括基础课程设置和专业课程设置。基础课程设置强调课程内容的基础性和通用性,要学习大类专业目录上相对稳定的基础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也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并拓宽专业口径;专业课程设置从行业及社会对人才知识、能力、品德等整体要求出发,突出适用性。2.实践课程体系,包括基本技能与专业实践训练。实践课程强调的是把所学知识运用到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学生毕业以后要立足于社会,除了专业外还必须掌握基本的技能,应加强如应用写作、运用规范、法律法规等基本内容的训练;专业实践训练则应结合专业要求进行实习、实训等,除了平时在学校进行专业模拟训练外,还可以和相关企业进行联合,让学生尽早了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三、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主要建议
(一)优化教学内容,强化实践教学
作为应用型高校,其教学内容应突出“针对性”原则。一方面,要强调基础性的教学内容,要求学生掌握基础的理论知识,但是又不能以理论为主,培养学术性人才,应加大实践教学的比重,整合实验课程,优化实验教学内容。具体来说,应结合本校、行业及地方经济发展要求,构建具有自己特色的课程体系,构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课内和课外相结合的课程体系。
(二)改革教学方法
高校的课堂应与中小学存在明显区别,不应再是教师的一言堂,不再是以灌输为主,而应强化学生的主体地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除了教学内容的改革外,教学方法改革也是势在必行。当前,案例式、讨论式等多样式的教学方式越来越受欢迎,作为高校教师,在不断更新知识储备的同时更应结合课程特点,改革教学方法,在授课的过程中增加讨论、情景模拟、合作学习等教学方法,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由被动接受转为主动学习。
(三)调整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
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不仅是保障高校人才培养目标顺利实现,提升学生就业竞争力的关键,而且是学生明确学习方向,提升学习效率的坐标。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评价体系应着眼于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因此,应改革过去分数评价的单一模式,推行评价方法多样化,从“分数高低”向“能力大小”转变,学生也能改变过去只注重期末成绩的学习方式,在注重学习过程中提高学习效果,提升学生质量。
(四)加强合作,高校与地方企业、产业、行业联合培养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受社会需求制约,所以,我国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必须告别由学校单方培养的旧模式,应创设协调机制,搭建合作平台,充分调动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在应用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积极性,加强与企业、政府机关等合作,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结合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在与地方企业、产业、行业合作互动过程中共同培养应用型人才。
G648.4
A
1007-0125(2015)12-02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