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甬高校外国文教专家参加社保现状研究
2015-09-20殷丽娜
殷丽娜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宁波 315012)
在甬高校外国文教专家参加社保现状研究
殷丽娜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宁波 315012)
外籍人士来华就业,为中国经济增长奉献了他们的力量,为中国社会进步做出了贡献,为此让他们也享受中国的社会保障待遇是制定《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初愿,然而《暂行办法》颁布至今实际执行情况并不乐观。站在高校的视角上,通过调研可以发现实际执行难有条款要求、险种设置、执行细则以及外教个人因素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可以从这几方面入手,切实改变此种状况。
在甬高校;外国文教专家;参加社保
随着我国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来华就业外国专家数量逐年上升。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2011年7月20日发布的《201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0年年末持外国人就业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共23.17万人。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9月6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此举酝酿已久,是经多方博奕之后才提出来的,制定此暂行办法的法律依据是 《社会保险法》第97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保障人权的体现和履行国际公约的举措。
自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以来,一些伟大思想家都十分关注人类自身的保障问题,如在《礼记·礼运》篇中,我国古圣先贤很早就给出了有关社会保障的经典论述:“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仁”以及世界大同理想,都和社会保障文化的内核一脉相承。外国人来华就业,为中国经济增长和中国社会进步等各方面都做出了贡献,应该让他们也享受社保待遇。目前世界上,在外国人参加本国社保方面,大多数国家执行的也是国民待遇原则。因此按照国际惯例要求外国人参加中国社保是与国际接轨,给予在华外籍人员平等的待遇。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谢圣远教授说,“中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缔约合作方,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完善全覆盖的社保体系很有必要”。
然而《暂行办法》自颁布至今,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执行现状不容乐观,不少用人单位表示不赞同强制参保,认为外国人薪酬普遍较高,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比率为外籍员工缴费,个人收入下降,企业成本上升。
目前,关于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理论研究在国内关注不多,相关研究也并未深入。通过中国知网检索,此类文章中正式发表的期刊论文仅为3篇:丁海燕发表的“完善外国人在我国参加社会保险法律机制研究”、熊安邦博士发表的“在华就业外国人参加我国社会保险的法律问题”和熊贵彬发表的“外籍员工参加我国社会保险困境分析”。其余多篇均为新闻稿或采访稿,内容大致是对颁布《暂行办法》这一情况的报道,缺乏对政策颁布以后实际执行情况的深入研究和造成“消极执行”的原因的调研。笔者作为多年专业从事外教管理工作人员,认为有必要梳理在甬高校外教参加社会保险的现状,以发现问题,查找成因,提出对策建议,进而推进《暂行办法》的实施。
2013年宁波17所高校中具有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的为11所,全年共聘请外国文教专家583名,其中工作时间包括三个月以下、三至六个月、六个月以上,各校聘请外教总数及已交纳社保人数见表1。全市已交纳社保外教9名,仅占总人数的1.54%,其余均处于观望状态。
表1
交纳的“五金”金额,根据其签署合同的工资,按比例逐项累计。表2给出了某位外教每月交纳金额,其合同期内每月工资为5300.00元,个人交纳社保总额为412.50元,学校为其交纳金额为1256.40元。未交纳社保的专家,聘请高校均为他们选择了商业保险,保额为1530元/年,即127.50元/月,保费全额由学校承担。以该外教为例,个人收入每月减少412.50元,学校每月需多支出1128.90元。
表2
此次在未交纳社保的专家中选取了我市7所最具代表性的高校中的100名外教进行了问卷调查,该7所高校聘请外教数量为全市总数的85%,问卷共收回86份,收回问卷的外教具体信息见表3,他们分别来自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10个国家,年龄从28-65岁不等。“所教课程性质”栏下“合作课程”的老师为各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老师,由各合作院校派来,与对方合作院校签署劳动协议,购买外方保险,定期来华集中授课,完成既定的教学任务后即离华。从数据中显示,参与合作课程教学的外教与国外合作院校签署劳动关系时,购买了外方的保险。
表3
问卷中的7所高校均表示,作为校方愿意为外教交纳社保,未交的原因一方面对政策不是太了解,主要由目前学校组织结构(图1)造成,由于两部门工作人员缺少沟通以及对对应的专业知识不甚了解,为此一直没有完全执行《暂行办法》。另一方面,部分高校也对外教个人进行过调查,由于目前执行的合同条款中有明确“外教保险由甲方(学校)承担。”这是延续了多年的惯例。有相当一部分比例外教不愿交纳社保,同时这些负面情况还影响了其余外教,也使校方对交纳社保采取迟疑态度。
图1
收回问卷的86名外教中,约19.77%愿意交纳社保,超过40.7%明确不愿交纳,其余近39.53%对此《暂行办法》不了解,暂时无可表意见。愿意交纳的主要原因是希望长期停留在中国,其中的75%已建立家庭,有的与中国人结婚,有的拾妻儿来华。而造成不愿交纳的原因有以下4点:
首先是条款要求问题。
其一,《社保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外专发[2011]118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外国文教专家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其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超过5年。”不少外国文教专家提出疑问:是否需要在华工作满5年后暂停社保账户先离华,但离华后不一定会选择再来中国就业。到时候前5年的社保账户里的钱怎么处理?若社保账户需缴满15年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那么中间需离华3次,这种情况下最终是否还会回到中国?概率太低了。
其二,《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而办理就业证件的其中一项材料就是已购保险证明,作为一用人单位究竟是先办理就业证还是先办理社保登记,前后顺序不清。
其三,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外专发[2006]61号)第一条规定“凡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随行家属),应当拥有医疗保险,作为在华工作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障。”而在办理外国专家家属签证时,医疗保险证明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材料,但《暂行办法》中无家属保险项目。
其次是险种设置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交纳的这“五金”险种是按中国人需求设立的,其中的部分险种并不适用于外教。例如:按现行的涉外管理办法,不存在外国人失业的问题,外国人在中国居住需要有理由,才能办理居留许可,对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如果失业了,就失去了在中国居住的条件,必须回国去。再如:生育保险方面,大部分外教会选择回国待产,对于少数留在中国生产的外教,参加生育保险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相关证明由什么部门来出具?如何领取准生证?其生育是否也需纳入计划生育范围?是否能多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再次是执行细则问题。
《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那么再次来中国就业,如果是不同的城市,社保怎么衔接呢?终止社保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时需准备哪些材料?第六条规定“外国人死亡时,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可以依法继承”,具体继承时的程序如何?所需材料?办理的部门?以上诸多细节都没有明确,令外教参保积极性不高。
最后是外教个人因素。
我国《社保法》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明确指出社保制度建立的基础是可持续发展的。中国公民参加社保是因为他将长期或终身停留在中国,他们在中国除了参加社保阶段外还有享受社保待遇的时期。而外国人来华就业存在着多种情况,有些人并不适合参加社保,现仅以外教为例:一种情况,高校高薪聘用外教是为了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吸收他们的经验,而目前在甬许多外教自身的综合素质并不高,仅仅想在中国寻找就业机会,甚至有些在本国找不到工作的状态下,携带妻儿来到中国,而高校聘请外教,特别是初次来华的外教,多只能采取邮件、电话等方式判断是否录用,无法实现面试或试教,实际任教后才发现存在与学生信仰、价值观差异等问题,不适合从教。外教在高校从教,除个别担任管理层工作外其余均签署一年期劳动合同,对于上述不能胜任“文教专家”岗位的外教,学校会考虑第二年续聘与否,更有一部分外教经双方协议中途终止劳动合同。第二种情况,有些外教年龄已大,在本国已拥有了成功的事业基础、稳定的生活,同时也享有本国的各类保险待遇,来华仅为了体验生活,他们不会在中国停留太久时间。第三种情况,目前高校都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项目内教师由合作院校签署劳动协议,购买外方的保险。概括而言,外教的流动性很大,为他们全体开立社保账户如若外教本人不受用者,除浪费人力徒劳外,还将会出现多个账户闲置,增加社保账户管理的难度。
同时笔者还对外教聘用审核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到,外教参保后学校成本增加确实是显而易见的,但总体来说利大于弊,将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拓展到外籍员工是我国社会保障的进步。对外国人个人而言,国际环境复杂多变,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在不断增多,“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中国工作,再多买一份保险可以多一份保障,是一件好事。
笔者认为既然以《暂行办法》形式出现,也是考虑到它具有不成熟之处,值得我们共同思考。它的推行需要全国上下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首先,立法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工作。
《暂行办法》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将外国人纳入到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外国人个人都缺乏系统、深入的了解。立法部门应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宣传《暂行办法》实施后的利好方面,例如工伤保险,国家保护力度大,尤其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是一个全国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险待遇项目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仅这一项待遇水平的提高,就足以体现社保的优势。外国专家是特殊群体,一旦发生难以避免的伤亡事故时,通过国家法律途径来解决无疑让各高校拥有了一顶更加完备的保护伞。再如,根据调查在甬高校现聘任的普通语言类外教月收入大多在4500―6000元人民币范围内,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外教收入4800元开始为起征额,收入每增加1500元个人所得税上升一级。而外教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交纳“五金”,可以在个人应纳税额中扣除,而且校方也在为其交费,总金额为个人的1至2倍,而社保账户里的金额是属于个人的,医保可使用,养老金满15年后每月可领取。这样对外教个人而言其实是收入增加而非减少。通过各种宣传消除用人单位和外国人的顾虑,使他们明白立法的本意是为了保障民生,使广大外国劳动者也拥有捍卫自己权益的法律盾牌。可以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努力让外国人明白要求他们参加社保,是为了帮助他们克服人生中无法避免的衰老、疾病和意外事件等带来的风险,安定地享受自己的人生。也可以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译成英文小册子,通过发放小册子,普及社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方便外国人全面了解中国社保知识以及办理参保和待遇核定等手续,以书面形式明确告之“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参保的外籍人员,只要条件符合,都可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政府信用与储备基金作为保障,关于退保、账户余额管理等种种担忧都没有必要。
其次,多部门联合商议完善部分条款。
一方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与国家外专局、劳动局和公安局等业务部门的联系,各业务部门应立场艰定、旗帜鲜明地推进新政实施,对于《暂行办法》中不够完善之处,联合商议制定出相应细则,引导用人单位或外国人参与社保。例如,根据外国人在华工作的年限、配偶情况、是否有意愿留在中国养老以及所聘任的岗位等指标,将来华就业的外国人进一步细分,试行选择性地交纳“五金”,使得社保的作用能够更加明确地体现。对于已经确定不在国内养老的外国人无需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对于新聘任的初次来华的外国人可以暂缓交纳社保,初定半年期限类似于国人的试用期作为缓冲,期满经校方认可后再行参保。再如:“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超过5年”这一期限问题,能否由人力资源保障厅与外国专家局协商,由高校灵活执行。对于初次来华外教前2年由高校考核,2年考核优秀且已参加社保的外教,第3年起利用暑假回国以“PART TIME JOB”形式社会实践,由用工单位出具证明,累计工作小时。高校考核材料和国外用工单位证明材料同时上报外专局接受监督。这样既帮助高校留住了优秀的外教,又可以避免社保账户空置,也实现了外专局要求外教不断吸取本国优质新资源的目的。
另一方面,《暂行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一部分,同时具有“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这一特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在出台上述细则的基础上,对于用人单位招用的外国人属于细则规定参保范围内,而实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营造良好的外国人就医环境。
基本医疗保险对于在华工作的外国人来说可谓是“五金”中最实用的险种。外国人从遥远的国度只身来到中国,既要投入到紧张的工作当中,又要尽快适应新的人文、地理环境,难免遇到些小病,只要手持一本医保卡就可以到各大医保定点医院就医或自行到定点药店购买药品,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既缓解了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又无需烦杂的发票报销手续,简单、方便,且现在这些网点已越来越普及,这是任何一个商业保险都无法实现的,应逐步加强积极发挥这一优势。而外国人就医多讲究隐私,翻译陪同有诸多不便之处,为此,应在医保定点医院普及英语,方便外国人了解和跟进自己的病情;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就医环节。帮助外国人解决在中国看病文化差异、语言障碍、程序繁杂等困难,营造科学、温馨、舒适的就医环境,从而更加突显医保卡就医的优势,充分调动外国人参加医保的积极性。
第四,积极促进双边互免协议的进程。
目前,中国已与德国、韩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与德国互免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与韩国互免养老保险。该两个签约国双方驻外人员在其已参加本国社保的前提下,无须参加中国境外社保;中国驻外人员亦然。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自《办法》发布后,已经有不少国家和我国展开了签订社会保险双边协议的磋商,包括法国和比利时在内的十余个国家正准备就此谈判。我国应积极加快签署双边互免协议进程,避免多重投保。
胡锦涛总书记曾深刻指出,“建立覆盖广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一个好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促进社会和谐、政治发展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社会公平的调节器;是适应新变化的就业形势、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社会保障是一项综合性强的大工程,需要加大改革力度,加强各项相关配套政策的完善改进工作。在在华外国人中间推行社保是中国社保改革史上重要的一步,这一步的实施需要一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社会各届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此项工作,从而推动我国社保事业上新的台阶,也保障好我们共同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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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素华】
On Current Situation of Foreign Experts’Participation in Social Security in Ningbo Universities
YIN Li-na
(Zhejiang Business Technology Institute,Ningbo 315000,China)
Foreigners coming to work in China play a part in China’s economic growth and social progress.Their enjoyment of Chinese social security is the initial intention of “Interim Measures for Social Insurance System Coverage of Foreigners Working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China”, which is not fully executed.The difficulty in execution arises from requirements of terms, insurances, implementation details and their personal factors as well.We should take som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to change the situation.
Ningbo universities;foreign expert; participation in social security
G647
A
1671-9565(2015)01-065-06
2015-01-11
宁波市2014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在甬高校外国文教专家参加社保现状研究”(编号G14-ZX06)阶段性研究成果。
殷丽娜(1982-),女,浙江宁波人,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教育管理、外事工作等方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