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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创新激励还是有害税收竞争?
——BEPS背景下“专利盒”政策的困境

2015-09-19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优惠税率专利

在全球寻求创新主导地位与技术领先优势的国家竞争中,税收优惠作为一项重要的财政激励手段被各国广泛应用。“专利盒”又称为“创新盒”或“知识产权盒”,是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核心在于对企业通过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形式获取的规定形式的收入适用较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以此增强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应用水平、企业的创新意愿和研究开发投入,进而达到提高国民经济中长期增长率的最终目的。目前,“专利盒”政策主要在欧洲国家实施,由于各实施国政策横向差异显著,存在滥用风险,在OECD积极推动的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利润转移与税基侵蚀)项目背景下,国际社会对于其构成有害税收竞争实践的质疑愈演愈烈。

竞争性和适应性的税收政策体系利于创建创新友好型的外部环境,也是激励创新的有效工具。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与深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新的挑战,科技发展日益成为时代要求,自主创新上升为国家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导向。为了推动企业积极从事创新和创造,我国也从促进创新成果运用角度制定了技术转让税收优惠等政策。同时,作为BEPS项目的重要参与者和积极推动者,我国也十分需要对“专利盒”实施国的政策制定、实施和调整情况进行了解和应对,并检视和改进自身的政策设计。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对比分析了有关国家“专利盒”政策主体框架设计的异同,结合对BEPS背景下“专利盒”政策设计和实施问题的讨论,提出了我国有关政策完善的可行思路。

一、文献综述

本文以“专利盒”等创新激励政策的理论依据为基础,分别从税收政策对企业创新活动的调节作用、税率高低与专利申请行为选择,以及国家间的税收竞争等角度,对有关文献进行梳理和总结。

(一)市场失灵与企业创新激励

企业为了获得垄断利润而不断增加研发投入来推动技术创新,而技术创新进一步推动了经济增长(Romer,1990)。[1][2]学者通常认为由于创新活动中存在知识、技术的溢出效应 (Spillover Effect),市场机制中的企业并不能获得与其创新活动相关的所有收益,并且这一结论已经得到了众多经济理论和实证证据的支持 (Atinson& Andes,2011)。[3]在市场机制作用下,由于私人收益低于社会收益,企业部门对创新活动的投入总量也会低于社会所需要的最优水平(Tewksbury et al.,1980)。[4]为了纠正市场失灵、最大化社会福利,政府协调科技创新资源的主要政策选择包括直接财政投入和间接税收调节两种基本形式(H.Hall and Reenen,2000)。[5]其中,税收调节是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让渡部分税收利益,来降低或提高企业创新投入与收益的税收负担或税后收益,以增加企业创新热情 (郭戎、薛薇,2012)。[6]对于企业涉入的研发、创新行为,政府可以采用以税收优惠为主体的财政政策手段予以激励和诱导 (王玺,张嘉怡,2015)[7]。在各国的实践中,税收优惠的形式上有费用加计扣除、资产加速折旧、所得优惠税率、研发税收抵免、超额税收返还等多种措施;作用环节上有与创新投入有关的优惠以及与创新收益有关的优惠。

(二)税收优惠政策与创新收益调节

知识经济时代,微观企业的经营绩效和宏观经济发展越来越倚重于智力资产的开发、利用 (Warda J.,2006)。[8]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创新活动和收益予以激励,是使企业实现自我调节与积累的发展机制的重要外部条件 (Mansfield,1986)。[9]对研发活动资本投入和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应用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可以降低创新活动的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企业的税后收益,因而是弥补市场失灵的重要政策工具 (Atinson&Andes,2011;薛薇、魏世杰、李峰,2015)。[3][10]Jong & Verhoeven(2007)[11]测度了荷兰WBSO税收抵免的实施效果,其结果表明该政策的实施对于新产品和服务销售比例等创新产出指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Ernst&Spengel(2011)[12]认为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研发投入,特别是可以增加中小型企业的创新投入倾向。Czarnitzki et al.(2011)[13]通过衡量加拿大研发税收减免政策对于企业创新产出 (包括新产品销售金额及占总额销售比例、原始性创新等指标)的效果,表明享受研发税收抵免优惠的企业在产出端指标上具有更好的表现,并且具有更高的生产效率。Cappelen et al.(2012)[14]研究了挪威 SkatteFUNN 创新导向税收激励政策对于企业层面产品创新、市场层面产品创新、工艺创新的激励效果,其结果表明项目的实施有助于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改进生产工艺,但对于专利申请行为无显著作用。在国内,朱平芳和徐伟民 (2003)[15]通过上海市中观层面行业数据实证分析,认为时滞作用的存在,导致政府对于企业的财政补贴或资助对其专利产出的影响缓慢而间接。Guan&Yam(2015)[16]以北京市制造业企业为基础,测算了20世纪90年代中国主要财税激励手段对于不同技术水平、所有制类型企业的营业收入、利润和专利等项目的创新绩效影响。

(三)适用税率与专利申请行为

专利权及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主要内容,也通常被作为反映或衡量企业创新水平或绩效的重要指标 (Harhoff& Thoma,2009)。[17]在企业研发过程中,专利既是投入要素,也是知识型产出的重要表现形式,二者存在密切的关联 (Griliches,1990)[18]。Mutti & Grubert(2009)[19]发现美国跨国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主要实现在位于低税的国家或地区的子公司,从而提供了适用税率与专利申请关系的 间 接 证 据。Dischinger& Riedel(2010,2011)[20][21]以欧盟内跨国企业的财务数据和专利申请数据为基础的实证分析表明,一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高低对跨国公司在该国申请的专利数量和无形资产规模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Karkinsky&Riedel(2012)[22]以欧洲专利局的有关数据为基础,估算了企业所得税税率与企业专利申请之间的数量关系,测算结果表明,一国所得税税率每上升1个百分点,该国的专利申请量将会降低3.2%至3.8%。Ernst&Spengel(2011)[12]论证了对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收益采用更低的优惠税率可以促进企业进行更多的创新投入,并且研发税收优惠对企业专利申请有正向影响,名义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低对专利申请数量有负向影响。在短期内不考虑政策对创新投入规模影响的条件下,Griffith,Miller & O'Connell(2010)[23]分析了欧洲企业在主要国家的专利申请分布比例变动情况,认为企业所得税税率对专利申请地选择具有显著影响,“专利盒”实施国能够吸引更多的申请;且从长远来看,由于“专利盒”等针对流动性税基的税收优惠政策刺激,企业更倾向于将专利收益与其生产、研发过 程 分 离 开 来。Bösenberg,Egger & Strecker(2014)[24]研究表明,一国政府对于企业无形资产形成、收益实现过程给予的优惠越多,跨国企业越倾向于在该国配置更多的无形资产,并且这种促进作用对于无形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较高、研发强度较大的行业更明显。

(四)国际税收竞争与专利税收收入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纵深发展,国家税收体系对于国际经济资源配置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Keen(2001)[25]指出,低税率等形式的优惠政策能够在税收竞争中吸引更多的流动性税基,进而增加一国的真实税收收入;而 Janeba& Peters(1999)[26]则认为,多数情况下不仅正常税率的国家的税收会流失,使用优惠税率的国家难以实现税收的增长。以专利权为代表的无形资产成为跨国企业重要的资本投入和收入来源 (Corrado,Hulten & Sichel,2009)[27]。而无形资产通常并不和特定地理位置对应,定价机制 (特别是跨国企业内部交易的定价)高度不透明 (Dischinger& Riedel,2011)[20],企业可以利用转移的便利性将重要经济利益实现地安排在低税地区,从而降低其税收负担。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就成为跨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有力工具 (Grubert,2003)[28]。Huizinga&Laeven(2008)[29]通过对微观层面欧盟企业跨国经济活动的截面数据汇算加总,按国别对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规模进行了测算,结果表明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规模平均占其跨国经营利润的比例为1.1%,而为此发生的利润转移成本占利润转移数量最高达到了75.8%,还表明大部分欧盟国家并没有在政府税收收入上遭受损失甚至得到部分利益,但德国遭受了巨大的税收流失压力。宏观层次上,Griffith,Miller&O'Connell(2010)[23]测算了“专利盒”短期内会对政府税收收入的影响,认为实施国和非实施国都会为此遭受损失。行业层面,Griffithet al.[30]还选取代表性的知识密集型行业,模拟分析其中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地决定如何就不同国家税收政策变动做出反应,指出欧洲国家近年采用的“专利盒”及类似优惠政策对增量知识产权所有国的选择具有重要影响,并且政策还导致政府税收收入显著减少。

二、“专利盒”政策概览

(一)欧洲国家“专利盒”汇总与对比

“专利盒”政策在欧洲国家的流行具有深刻的经济、地域背景。首先,不同国家对于无形资产收益的不同税收待遇可能会造成企业经济行为和组织结构的扭曲,从而导致高税国家的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其次,欧盟一体化趋势纵深发展,各个欧盟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愈加频繁和畅通,本就具有极大流动性的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成为企业税收安排的着力点,造成了高税国家巨大的经济、技术和财政损失。为了避免国内企业通过专利等其他形式的“技术输出”导致税收流失,特别是吸引高技术企业在本国进行投资和经营,欧洲国家纷纷引入“专利盒”政策,至2014年正在实施该政策的欧盟国家共有12个。

在目前实施“专利盒”政策的国家中,各国分别制定了从0到15%不等的优惠税率,一般仅占普通税率的20%到50%,均采用了较大的优惠幅度,并且均未对有关研发支出的发生地做出要求。在计税依据选择上,出现了总收入和净收入两种基本形式。

表1 “专利盒”政策主要指标对比 (2014年)

此外,决定政策优惠力度的重要指标还包括政策的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等方面,在此一并列出。就适用范围而言,在适用广度上,除涵盖与专利有关的经济收益之外,各国还分别选择性地将政策覆盖面扩展到了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形式;在适用深度上,多数国家将企业从经过进一步开发的外购专利等和政策实施前已有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获取的经济收益纳入政策的优惠框架;在适用宽度上,可享受税收优惠的经济利益除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外,大多数国家还包括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方式获得的资本利得,近半数国家还将合格收入的定义扩大至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转让收入和内嵌收入。

表2 “专利盒”政策涵盖范围 (2014年)

(二)我国的“类专利盒”政策

虽然我国目前没有冠名为“专利盒”或同类名称的税收政策,但《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由于适用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所以被认为是“专利盒”政策的一种特殊形式 (Atinson&Andes,2011;王郁琛 & 宋伟,2012)[3][32]。除此之外,《企业所得税法》中还有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规定,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中核心的两项分别是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数量和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并致力于引导企业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同样具有“专利盒”政策色彩。所以,本文将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归为我国的“类专利盒”政策。

表3 我国“类专利盒”政策主要规定

三、“专利盒”制度下的有效税收负担分析

通过前文对“专利盒”政策的介绍和对比可知,各国在优惠税率制定、计税依据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很难通过某方面指标的简单对比说明政策的优惠力度大小和对实际创新活动激励的强弱。为此,本文拟通过将“专利盒”制度引入有效税收负担计算模型,以考察“专利盒”制度对于企业资本流向的潜在影响。

(一)主要假设

本文使用有效税负率 (ETR)作为反映有效税收负担的量化指标。不同国家平均有效税负的差别会影响到企业在面临分散投资机会时所作的决定,即影响投资目的国的选择。在经济活动中,企业所得税通过两种方式对投资项目的收益产生影响。首先,企业所得税减少了项目税后收入现值;其次,计税过程中的成本、费用项目扣除形成的税盾效应 (Tax Shield)又会降低投资支出现值。

有效税负率的计算有两种基本方法:(1)构造一个前瞻性的边际投资项目,估算税收对企业资本成本的影响;(2)经验方法,使用历史财务数据计算税收与利润的比率。由于本文更多地考虑税收政策对于企业潜在投资行为的影响,在此采用的是第一种方法。测算在确定条件下的完全资本市场的前提假设下展开,企业的投资决策取决于项目的税后收益率与资本成本的相对大小;项目边际税后收益等于资本成本时其所对应的投资规模为最优投资规模。

本文构建模型过程使用到的假设条件有:

1.企业获取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方式是自行开发。

2.企业所有投资支出均通过现金或等价物在期初支付。

3.企业通过其他业务获得了足够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抵减本期发生的所有知识产权投资开发支出。

4.企业利用自有资本或权益融资为投资项目筹资,不存在借款利息支出带来的税盾效应。

5.企业要求的税前名义收益率p统一为20%;研发资本折旧率δ为15%[33],适用直线法折旧;利率r取5%,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二)基本模型

在以上假设下,本文沿用Devereux and Griffith(2003)[34]以及 Evers et al.(2013)[35]等人建立的投资项目两期生命周期模型:在第一期,企业增加对专利等知识产权项目的研发资本投入且增加量为1,由于该投入使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补贴的净现值为A,企业在本期研发活动获得成功,取得有关知识产权计入无形资产;在第二期,上期形成的知识产权在期末出售并获得现实经济回报p,对应有关无形资产的折旧率为δ,则该投资项目的税后净现值 R可以表示为:

根据各国“专利盒”政策设计的不同,第一期期初企业可享受税收补贴的净现值A具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其中,在以总收入计税或按净收入计税且有关研发支出不进行追溯调整的情况下,A的大小等于普通税率;按净收入计税且研发支出按照配比原则分配的情况下,A等于优惠税率;若净收入计税且研发支出追溯调整,A可以根据当期扣除与资本化比例等折算;而采用零税率作为优惠税率的马耳他,A为0。

设企业依据项目的净现值做出投资决策,当净现值R>0时,项目有利可图,反之则放弃投资。当R=0时,可得出项目的资本成本或必要报酬率:

有效税负率 (ETR):

其中,R0表示无税条件下项目的净现值,根据(1)式易有R0=(p-r)/(1+r)。

(三)测算结果

测算结果显示,通过税基计算方面的优惠,“专利盒”政策有效降低了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项目研发投资时面临的资本成本和有效税收负担,分别平均下降了5.89%和22.38%。对于表格中的大多数国家而言,受益于所在国实施的“专利盒”或类似政策,企业专利转让或许可等活动获得税后收益大于无税情况下的收益,从而形成了国家对于企业知识产权商业化运用方面的补贴。

表4 资本成本和平均有效税负测算

四、BEPS项目背景下的政策考量

(一)BEPS行动计划与有害税收实践

2013年6月,《BEPS行动计划》由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背书,是建立联合打击跨国逃避税行为框架、政府间行政合作机制和新型国际税收规则体系的重大举措。其中第5项有害税收实践 (Harmful Tax Practices,HTP),呼吁各国出台有效的解决方案以打击有害税收竞争,并成立了FHTP(Forum on Harmful Tax Practices)作为协调和解决有害税收实践问题的临时性机构。FHTP集中关注具有高度流动性的经济行为,特别是金融和无形资产收入的税收政策设计、实施问题。

FHTP计划在2015年末实现对OECD成员国优惠税制的审议、扩大非成员国的参与程度以及修订和补充目前有害税收竞争的判定标准三大目标。在2014年9月OECD发布的行动计划进展的中期报告中,有害税收实践方面的专项报告名为《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 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明确其下一步任务的核心在于解决跨国公司利用内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安排的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问题。FHTP使用以下四个关键因素来判断有关税收政策是否“潜在有害”:(1)对来自金融或无形资产活动所得不征税或适用较低税率;(2)与国内其他经济活动的税收待遇有明显区分;(3)政策缺乏透明度;(4)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换机制。在确定“潜在有害”是否构成实际的有害税收实践时,FHTP依据的是政策是否在实质上刺激了“不涉及实质性业务规模扩张的、主要由税收驱动的经济行为转移”的“实质性原则”。

(二)“专利盒”政策设计问题的讨论

1.“专利盒”与企业创新投入。

政府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主要源自于创新活动的溢出效应造成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差异。对于企业的单个研发项目来说,溢出效应的大小与项目的经济收益高低之间的相关关系有可能是正向的,如二者均随着项目完成质量的提高而增加;也有可能是负向的,例如在企业有能力独占项目成果时其经济回报更高,而创新活动的溢出效应却受抑制 (Evers et al,2014)[36]。而在创新过程中,溢出效应显著的阶段是研究阶段,特别是在先进知识的获取上。与同样定位于促进企业增加创新投入的研发税收优惠相比,“专利盒”政策的作用阶段主要在知识产权的收益阶段而非研究开发阶段,因而对于知识产权商业化的促进作用更为直接和显著。一旦企业取得专利,可能使其专注于如何从知识或技术的垄断上攫取更多的利益,而忽略了进一步的研究活动。因而,“专利盒”又被形容为“只有利于少数大型企业、昂贵且针对性不强的政策”。

2.“专利盒”与跨国公司投资。

研发活动的国际化统筹是跨国公司发展的基本趋势之一,防止有关经济活动迁出、吸引更多的跨国投资也是实施国引进“专利盒”政策的重要目标。由于知识产权价值形成过程和定价机制的特殊性,跨国公司通常运用知识产权作为税收筹划的有效工具。同有形资产相比,跨国公司更倾向于将无形资产配置在企业所得税税负较低的地区,而以高质、高值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更容易被吸引到实施“专利盒”政策的国家。

“专利盒”政策对于跨国公司真实资本投入的吸引力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制约:首先,跨国公司往往已经通过整体统筹将经济利润安排在无税或低税的“避税天堂”,从而达到了较低的平均有效税负水平,为利用“专利盒”政策而需要投入的转换成本和收益之间的比较是其考虑的主要因素;其次,跨国公司可以在不进行实质性经济活动的条件下,将账面利润安排在没有对有关研发活动发生地做出要求的国家实现,或通过研发外包等途径享受到“专利盒”带来的优惠。显然,后者所述的情况就属于“不涉及实质性业务规模扩张的、主要由税收驱动的经济行为转移”的有害税收竞争。

3.“专利盒”与国家税收竞争。

从税制设计原则出发,对于流动性较强的经济活动 (如研发实验室等)或税基应以轻税为政策取向,以减轻因国家间税负差异而导致的经济行为转移等扭曲和效率损失。在实践中,税负差异主要由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差别引发,从而影响到企业投资的目的地和规模。尽管各国寄希望于通过实施“专利盒”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经济行为的扭曲,但政策的实际效果取决于知识产权收益是否反映了企业流动性税基规模以及是否与产品或服务销售收入等其他收入具有独立性、可分性。

英国税务及海关总署 (HMRC)预计,“专利盒”在实施的首年会使政府税收减少11亿英镑,约占其年度财政科技预算的三分之一,效果相当于将企业所得税普通税率降低1.5个百分点[37]。而据Griffith,Miller&O'Connell(2010)与Griffith et al.(2014)的估计,由于无法吸引的足够的收入抵消优惠税率的影响,英国、荷兰、卢森堡、比利时实施的“专利盒”政策均会降低本国就企业知识产权收益取得的税收,并且随着更多国家采取类似政策,税收损失将会进一步扩大。所以在短期内,“拉弗曲线”效应在实施国难以实现,而非实施国的税基又遭到侵蚀。只有国内税基较小而又利用税率优惠等措施吸引到大量收入的小国才能从“专利盒”及类似的政策中获益。

综合上述讨论,“专利盒”政策对于创新活动的实际作用效果很难一概而论,需要进一步的实证分析和检验。此外,随着更多的国家引入类似政策,各国有效税率的差异缩小,政策效果也会随之弱化,随之强化的却是有害税收竞争的现实威胁。事实上,在欧盟委员会于2008年做出批准“专利盒”政策使用的决定后,委员会就对这一政策越发担忧,“多种迹象表明,‘专利盒’似乎主要惠及具有高度机动性的企业,而对新增研发项目并没有显著的促进”。G20已就“必须在税务管辖区内进行‘实质性活动’,来自知识产权的所得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看法达成共识。

目前对“实质性活动”的具体衡量、评价标准仍在制定中,《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报告中也没有给出对“专利盒”及同类知识产权优惠税收政策的评估结果,但自身缺乏对“实质性活动”做出具体要求的“专利盒”政策已然面对巨大现实压力。例如,英国“专利盒”政策在其实施之初就受到了德国“政策会导致跨国投资者不正当竞争”的指责,与此同时德国还向欧盟提请“审视‘专利盒’是否应当被终止”,直接导致英国“专利盒”在2014年初遭遇欧盟竞争管理局的质疑和审查。在周边国家和欧盟的压力下,同时应对OECD对其成员国切实履行BEPS行动计划的要求,英国已经承诺对政策的适用范围、可扣除项目划分等具体内容实施自我审视和修正,并将逐步过渡到新制度。

五、对我国“类专利盒”政策完善的思考

“专利盒”政策的流行表现出有关政府在促进技术商业化开发、应用方面的良好意图和积极态度,但各国政策的横向差异和设计缺陷却成为跨国公司避税安排的有力工具,进而受到世界组织和国家层面对其构成有害税收竞争的质疑。

对于我国而言,设计高效的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学习其他国家的有关制度设计和实施经验与教训,并充分结合我国实践加以吸收和改进。一方面,随着外国直接投资大量涌入我国,跨国公司有关的税收流失问题也日益受到税务机关的重视,据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保守估计“每年转让定价避税的税款损失有300亿元”[38],而2013年仅反避税工作对我国税收增收贡献就达468.6亿元[39],我国亟需关注国外“专利盒”政策对我国带来税收流失的影响。另一方面,同其他国家的“专利盒”政策相比,我国“类专利盒”政策包含知识产权的内部自行应用以及对外转让或许可两种基本的使用方式,在设计上涵盖了较为广阔的范围,优惠力度也较为可观,但在实施过程中对于知识产权应用、创新活动等的促进作用却有待提升。为了更好地运用我国的“类专利盒”政策、有效履行在BEPS行动计划中的有关责任和义务,可行的完善思路有:

(一)扩大技术转让优惠的影响面

据统计,2012年我国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的企业不足400户,且多数为大型企业,受惠面非常狭窄。建议借鉴欧洲国家的做法,降低政策适用门槛。可以借鉴目前在我国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实施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财税 [2013]72号)的有关规定,将5年以上的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入优惠范围,并考虑进一步放宽许可年限的可能性,从而使更多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从中受益。

(二)考虑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引入知识产权质量标准

创新的真正含义是在各自专业领域不断寻求新的突破,为社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并驱动经济发展。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包含专利指标而缺少相关的质量考核,部分企业为争取认定资格而进行质量较低的专利申请,侧面造成我国“专利泡沫”和市场转化率低下。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有必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对知识产权质量的考虑,体现“高新技术”的应有之义,改变仅以数量指标作为评判标准的现状。

(三)增加防止优惠政策滥用的条款

为了防止政策滥用及由此触发的有害税收竞争,对于企业转让自行开发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借鉴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的规定,对知识产权在研究开发阶段支出的发生地或在我国境内支出所占的比例做出要求,作为判断技术转移所得能否享受优惠税率的依据;对于企业外购的专利等,增加对专利进行进一步实质性开发的要求,防止其成为企业进行无商业实质的利润调节或整体税收安排工具。

(四)提高政策的协调性

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技术转移税收优惠分别可以看做是针对知识产权内部应用和外部使用所给予的激励性政策。两大政策对应的适用范围、优惠方式或税率差别都较大,应注意二者之间的配合与协调,探讨降低有关企业纳税成本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和有关科技部门等的行政管理成本的有效途径。

(五)追踪国际“专利盒”政策调整动态

当前FHTP正在对构成实际有害税收实践的“实质性标准”进行讨论,并对OECD国家的无形资产税收优惠制度进行审查,以判断各国的有关政策是否构成潜在或实际的危害。欧洲国家目前实施的“专利盒”政策缺少对与知识产权形成有关的研发活动或支出发生地的要求,很难满足G20对“实质性活动”的要求,可以预期近年会有较多的调整。为了把握政策调整动向、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有关政策,通过密切国际合作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我国应当对有关国家政策的动态调整过程进行密切的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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