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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物流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以宁波市物流企业为例

2015-09-19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宁波315800

商业会计 2015年7期
关键词:进项税额专用发票营业税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宁波315800)

2012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在北京、上海、浙江等8省市启动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工作。宁波市自201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全市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达2.3万户,其中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0.36万户。在此次试点改革中,物流企业的增值税率主要涉及11%和6%。改革对物流企业税负的影响究竟如何,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营改增”试点后物流企业税负现状

物流企业涉及的经营范围主要是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试点改革前的营业税率分别是:交通运输服务税率3%,物流辅助服务税率5%,并分别缴纳。“营改增”试点后,物流企业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基本税率是11%,物流辅助服务基本税率是6%,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物流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现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税改后的小规模纳税人物流企业,交通运输服务的营业额从原按照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改按3%征收增值税,且增值税是价外税,其营业额是不含税的,税费较税改前会有所下降;原提供物流辅助服务按照5%征收营业税,试点改革后也按照3%征收增值税,税负明显减轻。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年应税劳务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可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基本是一些中小企业。“营改增”试点改革的实施,从税的角度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这正符合了国家的发展政策要求。

(二)一般纳税人物流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现状

对于此次“营改增”试点后变为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其增值税率涉及11%和6%。即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税率,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税率,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后实际申报纳税。宁波市物流企业自实施“营改增”试点一年多来,其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与试点前的营业税税负对比,究竟效果如何呢?表1是宁波三家一般纳税人物流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计算对比。

通过表1的计算对比可知,2013年度和2014年1-10月三家物流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实际增值税税负率比试点前的营业税税负率都高,相应地一些应交的附加税费也随之增加。因此,就目前宁波市物流企业的现状,“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均有较明显的增加。

二、“营改增 “后物流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分析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仓储、装卸、搬运等业务的复合型服务产业,其主要成本既包括日常燃油消耗、固定资产购置和修理费用,还包括人力成本、路桥费、仓库租金和保险费等。

表1 单位:万元

(一)物流企业成本中,可抵扣进项税额范围偏小

由于业务特点及成本特征的限制,物流企业可抵扣项目主要集中在日常消耗的燃油、固定资产修理和购置所支付的进项税额,而在企业成本中占较大比重的人力成本、路桥费、仓库租金、保险费等支出目前均不在抵扣范围内,因此其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范围受到了限制。与此同时,物流企业其他货物采购的内容也较少,大多是一些低值易耗品,其采购所能产生的进项税额很小,对销项税额的抵扣力度不大。

(二)近期固定资产购置少,可抵扣进项税额小

除一些近年新设立的物流企业外,大多数物流企业存续已经有一定的时间。“营改增”前物流企业是营业税纳税人,其购置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资产成本,不存在抵扣问题。且作为一个成熟的物流企业,大多数的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已经购置了较为齐全的设备,“营改增”后近期内不会有大规模更新或资产购置计划,因此固定资产购置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此外,对于中小型物流企业,由于融资条件的限制,很多设备都来自经营租赁,也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事项。如上页表1中的A物流企业,2013年和2014年1-10月份由于没有购置新的设备,固定资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均为零。B物流企业,也只在2014年才产生了1.53万元的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对于其当年144.76万元的销项税额来说,属于固定资产可抵扣项目的影响也是很小的。

(三)企业纳税筹划观念不强,导致税负增加

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现实中,一些中小型物流企业不太注重纳税筹划,从而导致企业增值税税负增加。如调查的A物流企业,2014年的前10个月,其日常消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非常少,通过进一步了解,主要是该企业日常的燃油和维修费开支没有和定点供应商及时结算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进项税额不能及时抵扣,增加了企业当期实际应交的增值税金额。

三、解决物流企业“营改增”中税负问题的思考

自“营改增”试点一年多来,面对物流企业存在的税负问题,各地政府及其财税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过渡性的扶持政策,以期在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使“营改增”试点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笔者认为,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营改增”工作。

(一)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争取早日实现全行业增值税制度

针对目前占物流企业成本较大比重的路桥费、仓库租金、保险费等不存在抵扣事项的现状,应逐步扩大“营改增”试点的区域和行业范围,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业务范围,切实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2013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是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深化。从2014年1月1日起,试点行业范围又增加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下一步应当进一步扩大“营改增”的行业范围,就物流业而言,应将与其密切相关的如保险业、金融业等纳入该范围。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尽早实施社会全行业范围的增值税制度。

(二)适应时代发展需求,加快物流行业企业的产业转型升级

就物流企业而言,实施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使得大而全、小而全的全能企业和专业化分工协作企业同等纳税,有利于专业化分工协作发展。2014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确立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创业创新”的举措,包括物流企业都应抓住“营改增”的契机,顺应新技术革命潮流,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对于较为陈旧的设备,应及时更新,对于磨损程度较大的机器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政策,更大力度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减少人工成本的投入,增加现代化水平。

(三)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加强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营改增”试点后一部分物流企业税负增加与企业纳税筹划意识不强和对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用发票的管理不科学有关。一是部分业务经办人员增值税意识不强,采购和相关费用支付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少了可抵扣进项税额;二是由于款项结算不及时,导致供应商由于没有收到货款而没有向该企业及时开具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了进项抵扣的延误,短期内增加了物流企业的税负。面对这一现实情况,作为物流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加强企业内部税收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及时转变观念,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加强企业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避免出现税负大幅度增减的现象。

四、结语

物流企业由于其行业特点和成本特征的限制,以及部分企业内部管理存在的不足,导致其增值税可抵扣项目的来源偏小,从而引起了“营改增”试点后实际税负的增加。解决这一问题,既需要政府政策的大力扶持,逐步完善“营改增”工作,也需要企业自身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及时转变观念,不断地加强和改善企业内部管理。相信在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物流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能够回归合理的水平,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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