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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大量堆积已成环境隐患

2015-09-18凌江

中国环境监察 2015年10期
关键词:监察部门执法检查危险废物

文|凌江

危险废物大量堆积已成环境隐患

文|凌江

天津“8·12”危险品仓库的爆炸声犹响在耳,如何使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常态下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需求?

历史欠账多,危险废物环境监察形势严峻

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监察工作起步晚、基础薄弱、历史欠账多,当前危险废物环境监察问题较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危险废物环境违法事件集中式爆发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环境监察部门铁腕治污和强势执法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仍有部分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未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而是“一转了之”,甚至非法倾倒,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集中式爆发,环境监察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2014年度,山东公安机关共侦办破坏生态环境案件990起,其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案件共计601起,占全部案件的60.7%。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期间,江苏泰州多家化工企业为节省处置费用,通过向个人支付低价运输费用,采用安装在船舱底部的自动阀门向河流倾倒废盐酸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对长江水系造成了严重污染。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总体水平偏低

“十二五”期间,各级环境监察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全面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察考核工作,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取得明显成效,但是总体水平仍然偏低。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察考核中发现,个别企业存在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贮存场所建设不规范、不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危险废物内部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等基础档案保存不完善、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法律业务知识培训欠缺等问题尤为突出。

2013年度,环境保护部六大督查中心在全国共抽查危险废物重点单位1649家,其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抽查合格率为68.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抽查合格率为72.5%,距离《“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分别提出的90%和95%目标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危险废物大量堆积成为环境隐患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危险废物产生量逐年增加。据专家研究估算,当前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约为1亿吨/年,而每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实际利用处置量约为1500万吨左右。现有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加上历年累计贮存量,导致危险废物大量堆积,成为环境安全隐患。据初步估算,全国危险废物堆存点多达数百个,历史堆存的危险废物数量高达上亿吨。2014年12月6日媒体曝光湖南创元铝业有限公司的上千吨电解槽大修产生的危险废物——含氟废料未经处理进行简易堆存,严重危害周围环境与人体健康。

危险废物环境监察问题的根源分析

危险废物的环境监察工作缺乏技术支撑。环境监察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对危险废物种类、数量的判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但是,当前我国《名录》尚不完善,部分危险废物的产生工艺和《名录》中不对应,致使其分类模糊或没有体现。另外,大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针对危险废物通常只有一句“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危险废物种类、数量与企业实际产生情况不符,无法为环境监察部门日常执法检查提供正确、科学的判定依据。

环境监察工作存在“重水、重气、轻渣”现象

当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严重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仍未得到有效重视。一方面,多数地区环境监察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通常将大气、水纳入环保系统重点污染监管体系和环境监察重点,而忽视了危险废物的监管。另一方面,多数地区的市县尚未设立专门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由监察、污防机构人员兼职管理。各机构在管理职能上界定不清、工作程序混乱,导致危险废物执法监管存在缺位问题。

基层环境监察执法队伍能力建设薄弱

危险废物种类多、涉及行业范围广,对基层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和现场监察能力都有较高的要求。但是,当前基层执法队伍普遍存在人员总量不足、能力素质不高、结构不尽合理、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缺乏、人才培养工作薄弱等突出问题。多数基层执法人员对危险废物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生产工艺、产业政策不熟悉,现场执法检查时“找不到、找不准”问题,与新时期环保工作的新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亟需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察执法

当前,环境保护部正在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契机,积极开展《固体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程序》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将为危险废物环境监察提供法制保障。

为了进一步强化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使其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是全面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察能力。强化内部合作机制。一方面,环保系统内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建立以环境监察部门为主、固体废物管理等相关部门配合的危险废物环境监察机制,加大对危险废物执法检查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实行“三级联查”机制。以贯彻落实国办《通知》为契机,在完善国家环境监察体制的基础上,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同时,要充分发挥“三级联查”(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市县检查)作用,加大对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暗查暗访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加大对危险废物等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查处力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形成联动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成立“环保警察”,实现对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二是通过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强化对重点行业的环境监察。各级环保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选取重点行业深入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排查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和数量,切实摸清重点行业的危险废物底数。排查历史堆存危险废物的地点和数量,切实防控历史堆存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排查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切实保障危险废物得到合法转移和妥善利用处置。

突出“出重拳、用重典”的主基调。针对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充分借助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两高司法解释”这两把利剑,严格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当事人的索赔、罚款和刑事处罚力度。对恶意倾倒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是创新危险废物环境监察机制。水气核查,兼顾废渣。将污染物总量减排产生的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情况纳入污染物总量减排督查考核指标体系。只有废水和废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产生的污泥和脱硝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利用处置,才能达到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效果,真正改善环境质量。对于污染物总量减排产生的危险废物没有得到妥善利用处置的,视为没有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没有妥善利用处置废弃脱硝催化剂的企业,不享受电价补贴优惠政策。

分级管理,突出重点。一方面,针对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高、无利用价值需要处置的危险废物作为优先管控类危险废物。另一方面,根据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将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大的产废单位作为重点监管企业。环境监察部门可以依据上述两项原则,确定危险废物环境监察重点对象,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力度。

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监察效率。充分运用现代物联网和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技术,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过程进行电子跟踪监管,防止非法转移和倾倒,切实做到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

四是突出抓好宣传培训。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主线,积极宣传与危险废物密切相关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等配套文件,提高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法律意识,达到“知法、敬法、守法”的效果。

强化对企业的指导。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中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在加大对危险废物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指导企业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提高危险废物法律制度的执行力。

加大违法事件曝光率。充分发挥网络等新媒体和省、市等地方媒体作用,曝光一批由非法堆存、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通过对危险废物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实现打击一家、震慑一片、教育一方,切实起到警示作用。

(作者系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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