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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新常态

2015-09-18本刊编辑部

中国环境监察 2015年10期
关键词:环保法工商领导人

文|本刊编辑部

环境执法新常态

文|本刊编辑部

新常态是“习式热词”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5月考察河南的行程中,第一次提及“新常态”。当时,他说:“中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要增强信心,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在把新常态作为执政新理念关键词提出6个月后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工商领导人峰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作题为《谋求持久发展 共筑亚太梦想》的主旨演讲中,首次系统阐述了新常态。他向包括130多家跨国公司领导人在内的世界工商领袖们,阐述了什么是经济新常态、新常态的新机遇、怎么适应新常态等关键点。他表示:“新常态将给中国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新常态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在当前环境承载能力已达到或接近上限的关键节点,必须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新方式。环境保护成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内容。作为环境保护的中流砥柱,环境执法重任在肩。

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施行。新法明确的“按日计罚”,罚款数额上不封顶制度、行政拘留的处罚、问责地方政府的措施,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是“有牙齿”的环保法,赋予了环境保护部门尤其是环境执法部门新的历史使命,那就是对污染的“零容忍”,标志着环境保护迈入新常态,环境执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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