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的“罚”与“护”
2015-09-14计时俊
计时俊
校园暴力的“罚”与“护”
计时俊
校园,本该是孩子汲取知识的殿堂,孩子的第二个家,然而,这个家正变得越来越不安全。自2015年6月下旬以来,媒体公开报道并引发一定关注的校园暴力事件已有八件,分别为浙江小学生被围殴事件、江西永新初中生被围殴事件、四川一少女被围殴脱衣事件、广西南宁校园暴力事件、河南信阳商城县数百中学生群殴事件、江苏初二学生遭多名学生暴打身亡事件、广东14岁女孩遭脱衣欺凌事件以及贵州毕节中学生被围殴致死事件。
我们的孩子究竟怎么了?面对如此情形,我们该怎么做?笔者着重从施暴者与受害方两方的角度谈谈对其的“罚”与“护”,以期探索出一条校园暴力事件的解决路径。
处罚一:刑事处罚
在校园暴力愈演愈烈之时,很多人都问对于那些肆意的施暴者能否适用刑事处罚?其实,我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有严格的限制,年满16周岁的孩子在刑法上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心智发展成熟,应当能够意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但仍对其采取放任的态度,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孩子,其心智发展还未完全长成,此时的孩子对于是非分辨能力不强,容易被周围环境影响从而染上某些恶习,但对于诸如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重大、底线问题应当恪守,故法律规定其对于特定的重大恶性刑事犯罪承担责任,除此之外,不做刑事犯罪处理。而对于未满14周岁的孩子来说,其是非善恶观念薄弱,加之现在独生子女家庭的溺爱,遇事冲动随性,不计后果,容易被情感冲昏头脑,故在此时我们的刑法相对来说还是较为宽容的。
处罚二:收容教养——工读学校
不受刑事处罚不等于没有处罚,没有处罚的后果就是对施暴者的无限纵容,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笔者认为,在此条法条的执行上有加强的必要,这对惩治及预防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将会是一记重拳猛药。就目前的司法现状来看,对于这一条的执行力度是不够的,什么是必要的时候,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会导致在规定的执行过程中出现相当大的随意性,而我国公安部在1995年10月23日曾颁布《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28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这也导致了在现实生活中,只要找的到孩子的监护人,公安机关一般都不会选择将孩子送去收容教养。但笔者对此持反对态度,笔者认为,对于人生道路已经出现偏差的孩子,这至少说明在这孩子之前的教育过程中,父母或者监护人的教育是失当的,此时政府应当更多的承担对于孩子的监管教育责任。孩子不仅仅是父母的,更是整个社会的财富。
社会上很多人都对收容教养的认识存在偏差,将其与劳动教养画上等号,既然政府已经将劳动教养废除,那收容教养也应当废除。其实不然,收容教养与劳动教养存在本质上的差别。前者是以救济、教育及管理意义为主,后者则偏重于惩罚。
在收容教养的场所选择上,笔者建议为工读学校。因为就校园暴力事件来说,其施暴者也大都是一些在校学生,他们可能都还没有完成9年制义务教育,此时法律不应因为他们某些行为上的偏差而剥夺他们接受教育的权利。而工读学校的存在正好弥补了这一缺憾。工读学校的教育内容为常规学校教育、职业教育以及相应的法律道德教育。他不属于行政处罚,更不属于刑事处罚的范畴,它是国家开设了一种特殊教育学校,其中的常规学校教育满足了9年制义务教育的要求,而职业教育更是为他们今后的生活谋得了一技之长,法律道德教育正恰恰是这批失足孩子最需要的,只有充满了对法律的敬畏,他们今后的生活才能步入正轨的。
诚然,笔者并不否认现有的收容教养制度存在诸多弊端,最饱受学者、专家诟病的就是其未经审判,剥夺了相关当事人的自由。制度上的漏洞可以弥补,但不能因为漏洞去全盘否认收容教养制度存在的现实意义。笔者建议,国家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或是在法院内部设立一个独立的部门去监督审核收容教养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收容教养制度的滥用,也为那些仗着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肆意妄为的施暴者扎上“紧箍咒”。
处罚三:社区矫正
其实,对于“问题少年”的处罚路径还有一条值得探索,那就是社区矫正。该矫正不是刑事处罚,而是通过其所在社区街道社工、志愿者的帮助,定期进行思想汇报及参与社区公益劳动这样一种形式,从而在思想上及行动上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有研究表明,针对青少年开展社区劳动及生活技能培训可以有效降低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因为在劳动中,孩子们学会了合作、不再唯我独尊,在处理生活及劳动中所发生的各种情况时,学会如何处理矛盾冲突,如何改善人际关系,如何与人交流、在碰到困难时,如何向他人求助。从别人的微笑中体会与人为善的快乐,从别人的真挚感谢中体会自身的价值。
社区矫正的最大优势在于它的矫正不与社会相脱离,反而紧贴社会基层,这使得被改造对象不用面对因封闭改造后与社会产生的巨大落差而感觉自身的被边缘化,从而产生消极厌世的情绪。
出于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社区公益劳动的范围可以不在自己所属街道,而采用相邻跨区县的方式,这样有利于被矫正对象的“被标签化”,在惩罚中亦不忘对其加以保护。
在对施暴者加以惩罚的同时,也要注重对受害者的保护。这里的受害者可以分为两大类:潜在的受害者及现实的受害者。最好的保护是预防。
保护一:开通“校园暴力”干预专线
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在未成年人面对校园暴力时,通常不会告诉老师及家长,往往选择默默忍受或是当怨恨积累到一定程度后的爆发从而转为施暴者。当未成年人在遭受到暴力时或感到周围环境的不安全时,我们的社会需要给他们一条可以依靠和信任的途径。建议参照少女意外怀孕热线,设立“校园暴力”干预热线,给未成年人一个可以依靠的港湾。热线可以与学校及派出所实现对接,定期与学校校长沟通,反馈校园安全建设情况,帮助学校了解不安定因素,从而尽早进行干预协调,甚至在校园暴力发生之时,及时通知所属派出所,把伤害降至最低。
在这一方面,澳大利亚可以是我们的榜样,澳大利亚有专门的网站和组织,接受在校学生的求助,帮助学校了解本校所存在的校园暴力现象,为学校制定相关政策并提供教师培训的指导大纲。
对施暴者加以惩处,对受害者实施保护。(图/CFP)
保护二:开展自卫、自救教育
学校应针对各年级的学生开展自卫自救教育,通过教育,告诉孩子们哪些行为可能会对他们造成伤害,针对这些暴力行为,可以开展哪些应急措施,将简单、实用的自救、自卫手段纳入教学课程安排,从而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防范意识及防范能力,减少受害可能性。
在这一方面,美国及挪威的做法都值得我们借鉴,在美国,每年开学时,都会对学生进行预防性教育,发给指导材料并告知学校有关规章及救济手段。而在挪威,自卫及自救教育开展的更为彻底,除普通教育宣传外,还会定期组织开展班会交流活动。
保护三:加强校园安全巡逻
根除校园暴力,除进行宣传教育加强未成年人的自救能力外,也要加强外部的硬件建设,加强校园安全巡逻。就现有情况来看,校园的安全建设主要依靠学校的自身安保人员,加之所在派出所及社区民警的高度协助,安保力量相对薄弱,而暴力事件的高发地一般在放学后的走廊及厕所,或是校园监控的盲区,现有安保力量无法在暴力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进行干预和施救。考虑到现实情况,学校不可能大量招聘保安或是长时间占用社区警察资源,这就要求学校尽可能调动一切人员去预防及监控校园暴力事件,而学校的最大资源莫过于老师及学生,如何调动每一个人的积极性,成为预防校园暴力事件的小能手考验着每个学校领导人的智慧。
不得不说,在这一方面,我们的邻国日本做得相当到位。日本有专门的“少年警察活动”制度,通过警民协作,投入最少的警力,取得最大的效果,防止未成年人遭到侵害。
此外,“少年警察活动”还有一大好处,可以让每一位学生参与其中,人人都是校园安全的小卫士,通过监督他人的行为来强化自己的反暴力意识,时刻提醒自己什么是不被允许的。
百密终有一疏,无论怎样先进的制度构建都不可能完全杜绝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校园暴力一旦发生,如何对受害者进行救助将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至少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救助一:心理咨询师跟踪结对
在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后,受害学生往往会产生恐惧、忧郁等负面情绪,此时他们急需一条宣泄的途径,需要心理咨询师的帮助。如果处理不好,负面情绪持续压抑,要么造成受害学生的情绪崩溃,要么是压抑后的大爆发,从而转化成施暴者,这两种结果都不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因此,对于那些遭受过校园暴力伤害的受害者,应当建立心理咨询师跟踪结对机制,心理咨询师通过与受害人不断的沟通、交流,了解受害人的心理状态,从而有针对性的制订心理咨询方案,及时抚平受害人的伤痛,该心理辅导应当持续直至受害人18周岁。此外,学校也应当培养自己的心理卫生老师,与专业的心理咨询师相衔接,为主动前来寻求帮助的同学服务。
救助二:施暴者强制转学制度
受害者在遭受到校园暴力后,会长时间的对施暴者产生恐惧情绪,如若还将双方处在同一环境中,受害者在面对施暴者时,会不停回想当初的恶梦遭遇,此时对其的心理恢复极为不利。故出于对受害者的保护,若在受害者自身不愿转学且不愿面对施暴者的情况下,应当建立施暴者强制转学制度,使受害者不再惧怕学校,尽早的溶入校园生活,恢复正常的校园环境。
救助三:设立受害人救助基金
在校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往往不能得到完全的赔偿,特别是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地区,这一矛盾更为凸显。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来说,不能获得足额的赔偿容易使其产生不满情绪,如果受害人还因此生活困难,那更会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此时,不妨参照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救济制度,建立校园暴力受害人援助基金。在其无法从施暴者处获得赔偿时,助其医治身体,重建心灵,筑起爱的港湾。
目前,校园暴力事件已经引起了政府及相关社会团体足够的重视,大家也在积极探索预防及解决校园暴力伤害的途径,但所有的这一切离不开对施暴者的惩处,及对受害者的同情。或许,美国加州中国留学生凌虐案给了我们启示,肆意妄为终将付出代价,而爱无处不在。■
(计时俊,上海华夏汇鸿事务所主任,上海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研究委员会主任,研究方向:民商法,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