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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三位一体”的权力制约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2015-09-10梁丹丹

理论导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

摘 要:列宁晚年,为了防止官僚主义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制约问题进行了艰苦探索和制度创新,形成了依靠执政党党内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法律监督“三位一体”的权力制约思想。列宁的权力制约思想和制度设计,对于我国实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规范党和国家的权力运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和借鉴价值。

关键词:列宁;权力制约思想;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法律监督;当代价值

中图分类号:A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1-0035-05

基金项目:陕西省重点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梦的科学体系研究”(2014ZD01)。

作者简介:梁丹丹(1987-),女,山东临沂人,西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以后,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民主建设滞后、权力高度集中、官僚主义等问题比较突出,针对这种情况,列宁晚年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权力制约问题进行了系统思考和探索,初步形成了依靠执政党党内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法律监督“三位一体”的权力制约思想。列宁关于权力制约的思想是一笔宝贵的理论遗产,对现阶段我们党更好地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苏维埃政权初期权力高度集中及其后果

权力具有强制性、扩张性、腐蚀性和排他性等特点,当权力得不到约束而被无限使用甚至滥用时,就会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1]俄国本来就是一个封建专制传统非常久远和浓厚的国家,虽然1861年改革废除了封建农奴制,使俄国走上了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但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并没有铲除封建主义,沙皇封建专制的根基依然十分牢固,资本主义在俄国发展十分缓慢,民主机制发育不全。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以后,由于当时国内战争的严酷现实,苏维埃俄国不得不采用战时共产主义这种非常措施来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在战时情况下,实行保证统一行动和统一意志的高度集中、党政不分的政治体制,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但是随着战争的结束,国内政策由战时共产主义向新经济政策转变,商品经济得到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开始活跃,高度集中、党政不分的权力结构形式却没有改变,其与社会现实要求发生诸多矛盾,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

第一,企业的权力高度集中于国家机关。在俄国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下,企业的权力高度集中于按专业划分的中央经济部门,集中于国家权力机关。在社会经济联系上,各企业、部门之间有关经济利益方面的联系,须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协调、分配。比如,国家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无条件调拨集体单位、有关企业所拥有的固定财产、原材料、产品等。在地位上,企业基本是国家机关、行政部门的附属品,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产量、销售等由国家机关统一管理。在运转上,企业受到国家机关的保护,企业间基本不存在竞争,无需担心生存风险。企业从立项审批到建成投产或是倒闭、合并、转让等,也由国家机关或政府负责并统一安排。在管理上,国家机关对企业有着严格的计划,主要实行统购包销制度,国家统收统支,各种物质资料大都由经营主管部门包办。严重束缚了企业的自我积累和发展,使原本就经营不善的企业对国家机关产生依赖。另外,在俄国生产力落后的前提下,为保证人人能就业,国家机关还统包劳动计划和就业,统一编制人事计划,下达招工指标。并统一企业工资额度,甚至把晋级面和增长额度也纳入计划,因此,企业内部存在严重的“平均主义”“铁工资”“铁饭碗”等现象。

第二,国家机关的权力高度集中于执政党。共产党是苏联唯一的执政党,领导苏联无产阶级专政的一切国家机关。斯大林曾明确指出:苏联实行共产党一党领导体制和“党的垄断”,不允许其他政党和组织分掌权力。[2]苏联国家机关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内的一切权力都集中于党的手中,正如斯大林所说的那样:“我们的苏维埃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没有党的指示,就不会决定任何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和组织问题——这个事实应当认为是党的领导作用的最高表现。”[3]

第三,执政党的权力集中于党的中央委员会及其政治局。苏联名义上是联邦制,实际上是中央集权制,地方的权力归同级党委,全国的权力归党的中央委员会及其政治局,而真正的权力部门是形同虚设的。伴随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愈演愈烈,斯大林明确提出:“最高机关是中央全会”,“中央全会决定一切”,而“政治局是拥有全权的机关”。[4]实际上,政治局的权力已经超越了中央委员会。

第四,中央委员会及其政治局的权力最终集中于总书记斯大林。列宁逝世前,斯大林就拥有很大的权力,斯大林除负责两个人民委员部的工作外,还要负责政治局、组织局以及十多个中央委员会的工作。直到1922年4月3日,斯大林又被选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后,列宁首倡的民主集中制也渐渐转变成“官僚集中制”和“个人集权制”。一切重大决议的通过和重大问题的裁决,都必须由斯大林最后定夺,斯大林拥有一票否决权和最终决定权,全党服从中央变成了全党服从斯大林。

可见,在苏联“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于党的领导机构,而党的领导机构的权力又高度集中于党的领袖集团,领袖集团的权力又高度集中于斯大林个人手中”。[5]这种金字塔型的权力结构最终导致了严重后果。

首先,自上而下干部任命制的弊端日益显现。苏俄的革命道路与中国“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城市”的道路不同,它首先在彼得格勒和莫斯科等中心城市取得胜利,然后扩展到全国。因此为了使布尔什维克党迅速接管各地方政权,列宁不得不采用委任制的方式,向各地派出大批干部,他还亲自签署命令任命一批特派员去建立地方苏维埃政权,要求当地党的组织、军队和人民群众全力支持被委派者的工作。这在当时是完全必要的,而且也是一项最为有力的措施。但是,新经济政策实行以后,这项措施并没有立即废止,相反却被进一步强化。这种自上而下的干部任命制,对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造成严重破坏。由于干部只对上负责,不用对群众负责;只怕领导批评,不怕群众反对,结果难免造成党群关系疏离。

其次,权力的高度集中导致官僚主义盛行。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党内官僚主义迅速滋生蔓延,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作风拖拉,效率低下,官员享有特权的现象十分严重。列宁本来就对沙皇专制统治时期的官僚主义现象极为憎恨,因而对新型国家政权内部出现的官僚主义现象痛心疾首。列宁曾经认为官僚主义是由于革命后大量使用旧官吏和受小生产意识的影响造成的,因此可以用加强集中制的办法来解决官僚主义的问题,但结果事与愿违,民主受到更大的限制。当他意识到集中制造成新生政权中日益滋长的官僚主义现象以后,深感忧虑,因而警告说:“共产党员成了官僚主义者。如果说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6]

其三,权力高度集中还导致权力的滥用和难以制约。1922年斯大林成为党的总书记以后,政治体制过度集权,个人崇拜蔚然成风,权力集中和滥用愈演愈烈。斯大林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在党内的权力越来越大,也越来越独断专行、滥用权力,这也引起列宁的忧虑。列宁在给代表大会的信中就指出,由于斯大林拥有“无限的权力”,这使得他能否“永远十分谨慎”地使用这一权力,值得怀疑。

二、列宁“三位一体”的权力制约思想及其制度设计

由于权力过度集中而不受约束,官僚主义和腐败猖獗,对苏维埃政权造成严重危害,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紧张,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基础受到威胁,促使列宁开始积极探索解决这一难题的治本之策。在思考和探索消除官僚主义及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的过程中,列宁逐渐形成了以加强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法律监督这种“三位一体”的权力制约思想,从而为巩固新生苏维埃政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党内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党内监督是确保苏维埃政权本质和民主政治的基本监督形式,它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要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以及个人专断和权力滥用,就必须建立健全对权力执行者进行有效监督制约的党内监督机制,保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的决议得到有效实行。为此,第一,要实行党政职能分开。早在1918年俄共(布)八大上,列宁就提出了实行党和苏维埃国家机关在组织职能上加以区别的问题。在1922年俄共(布)十一大上,列宁进一步提出党和政府进行明确分工的要求,他认为,党的主要任务是对所有国家机关工作实行总的领导,而不应进行过分频繁的、不正常的、甚至是细节的干涉。要提高苏维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责任心,各司其责,各尽其职。党只有摆脱了日常行政事务的干扰,才能集中力量实现其政治思想上的领导权。第二,要建立党内监督机构。为了保证权力的健康运行,必须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构。在列宁的亲自领导下,1918年在人民委员会内组建了国家检察人民委员部,同年5月又在检察人民委员部下设立中央控告检察局,其职能是接受审理群众对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渎职、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为了能够使工农群众开展对党和国家机关的监督,1920年在原检察人民委员部的基础上成立工农检查院,同年9月俄共(布)九大决定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作为党的专门监督机构,并明确规定其任务就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作斗争”。[7]后来,列宁发现斯大林领导下的工农检查院无所作为也没有威信,于是又在1923年向俄共(布)十二大建议,把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合并,使之享有与中央委员会同等的地位。列宁坚信,经过改组后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要有一定的人数出席政治局的每次会议,有权审查政治局的一切文件,因而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因“纯粹个人情况和偶然情况的影响”所造成的错误,从而保证党和国家的“工作、政策、策略、战略等等的总计划”顺利完成。第三,确立监督机关的权威性和独立性。1920年,列宁在《关于党的建设的当前任务》的报告以及1922年俄共(布)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中,对监察委员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问题提出明确要求。规定:监察委员会和党的委员会在组织上是平行的,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党的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参与、检察、质问、罢免等权力;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享有中央委员的一切权利”,有权出席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的一切会议,有权审查政治局的任何决定和文件;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本级党委必须执行,不能撤销,党委如不同意检察委员会的决议,可以交由监察委员会和党的委员会联席会议或党的代表大会决定;监察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党的委员会委员,也不得兼任其他行政职务。列宁指出:出席政治局会议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致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上述规定标志着俄共(布)党内独立检察制度的正式建立。1922年3月俄共(布)十一大通过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和目的》的决议,重申了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的各项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党内监督制。

2.群众监督:以权利制约权力。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力运行只能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目的。列宁历来重视发挥人民群众对生产、国家机关的监督作用。面对愈演愈烈的官僚主义,他尖锐地指出:为了防止国家工作人员由“人民公仆”变成官僚,人民群众不仅要有普选权和罢免权,更要强化人民监督,使人民群众成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主体。列宁认为,执政党“最严重最可怕的危险之一,就是脱离群众,就是先锋队往前跑得太远,没有‘保持排面整齐’,没有同全体劳动大军即同大多数工农群众保持牢固的联系”,[8]因此要让所有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人都暂时变成“官僚”。为了进一步到专政根基最深的地方去发掘新的力量,他建议从工农中选出75—100名新的中央监察委员充实到新组建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去。在列宁看来,只有发动群众,让人民参与国家管理工作,才能真正消除官僚主义的危害。

列宁认为,要真正发挥人民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用,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建立人民监督机构。要发挥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强有力的监督作用,必须有相应的监督机构。1920年1月列宁提出国家监察工作全盘工农化的原则以及工农检查院的建立,目的就是把国家监督与工农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后来把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合并,成为党政合一的最高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党的领导机关和苏维埃行政机关,形成党内外一体的监督机制。二是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苏维埃政权成立以后,列宁就主持通过了《工人监督条例》,成立全俄工人监督委员会,作为最高工人监督机关,独立行使罢免权,从而使工会组织成为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三是吸收非党工农群众参与监督。在列宁领导下,苏俄创造了召开非党工农代表会议这种监督形式,广泛吸收工农群众参与国家的监督管理工作。四是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列宁要求党的信访工作要做到定时公开接待、群众来访登记、及时处理人民来信等,从而使信访工作成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联系群众,并发挥监督作用的又一种重要形式。五是实行舆论监督。列宁非常重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主张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和宣传法律法令,报道党和国家机关的活动,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以减少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健全法制:以法律制约权力。社会主义民主离不开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列宁认为,法制是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进行制约、监督的有效武器。只有建立健全有效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监督机制,国家政权才能健康有效运行。列宁关于健全法制,以法律制约权力的思想主要有:第一,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法制是使监督和制约权力制度化、法律化、科学化的重要条件和保证。列宁非常重视权力制约的法律法规建设。1918年5月,针对苏维埃政权内部存在的贪污贿赂情况,根据列宁的建议,苏俄通过了《对惩治贪污的法令草案的修改》,规定各级干部和职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协助其他部门的公务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至少判5年徒刑,服刑期间强迫劳动,并处没收其全部财产,情节严重者,交法院严惩。随后,苏俄还制定和颁布了《关于贿赂行为》《关于肃清贿赂行为》《检察机关监督条例》等一系列反腐败的法律法规。第二,建立新型法律监督机关。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曾组建了司法人民委员部,负责国家法律的编纂、宣传和监督法律的实施等工作。随后又建立各级检察机关,其职能除了对犯罪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之外,还要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列宁强调,法律监督机关与法院、检察院要职责明确、分工合作,法律监督机关的任务是“根据公民的控诉进行流动检查”;检察院则没有任何行政权,只是把案件交法院判决;法院则依法“受理检察长提出的违法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最高检察长不受中央委员会决议的限制和约束,有权了解中央政治局的工作情况并处理其违法行为,防止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第三,法律监督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列宁认为,要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克服官僚主义,必须确保法制的独立和统一。他指出,苏维埃国家的法律是严肃的,任何地方党政领导机关都不得对执法机关进行干预。1922年5月13日,俄共中央执行委员会审议《监察机关监督条例》时,多数与会人员都反对检察机关有监督法制执行的权力,主张检察机关受中央和地方的“双重领导”。列宁在《论“双重领导”和法制》的信中对这种意见提出了严厉批评,强调法制应当是统一的,“不能有卡卢加省的法制,喀山省的法制,而应是全俄统一的法制,甚至是全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统一的法制”,[9]并提出:地方官员和势力不得干扰法制的执行。正是在列宁的坚持下,俄共中央执委会最终通过了与列宁的思想主张相一致的《监察条例》。这样就明确了检察机关享有“最高监督权”的地位,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接受中央监察机关的直接领导,独立行使检察权,有权对地方政权的决定和决议提出异议,并不受干扰,从而确保了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

三、列宁权力制约思想的当代价值

列宁晚年对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机制的探索和制度创新,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性,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了无产阶级政党的性质、宗旨和使命,尽管由于种种复杂的历史原因,在苏联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但其理论价值是不容否定的。研究、继承和发扬这笔宝贵的理论遗产,对于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建立新型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价值。

第一,要使权力得到有效制约,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因此,制约权力的制度建设是一项带有根本性的建设。列宁晚年在思考和设计权力制约模式时,是比较强调制度建设的,这一点对于我国现阶段尤其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一是在党内要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列宁首倡的,最先作为苏维埃政党的组织原则,同时也是列宁加强权力制约的重要手段。针对党内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列宁晚年更多地开始强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民主方面,他要求党内的所有事务可由全部党员在平等和毫无特殊情况下处理,要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党的负责人、领导成员和机构,并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撤换他们。目前我们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和升迁基本上是由党的组织部门甚至是少数人说了算,这固然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但也很难真正做到选人用人上的公平公正,因此需要我们在坚持党管干部这一原则的基础上探索更为有效的机制,把好干部的“入口关”。同时在党组织内部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坚决杜绝个人专断、一言堂、少数人甚至个人说了算的现象。还要逐步完善规范权力行使、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体制机制,增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纪律观念和接受监督的意识。二是要明确检察机关的地位和职权。列宁领导时期,俄共(布)于1920年设立中央、区域和省三级监察委员会,其机构及组成人员由各级党代会选举产生,享有和同级党委相当的地位,专职监督同级党委成员。列宁晚年强调要加强对党的最高层的监督,要将总书记、政治局列入受监督对象,这在当时具有明显的针对性。我们党目前的党内最高监督机构是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也有相应的机构,虽然其职责较为明确,但由于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的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不够,反腐败机构分散,形不成合力。有的地方党委和政府甚至把一些与反腐败工作无关的事情交给纪委去办,纪委主业不突出,工作越位、错位、不到位情况时有发生,其监督作用很难有效发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着眼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提出了“两个为主”的改革思路,即: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两个为主”的要求,既坚持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坚持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又保证了纪委监督权的行使,是我们党对反腐败工作机制的创新,也是对列宁相关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目前,党内监督机制还有很多不够完善的地方,如:上级监督“鞭长莫及”,巡视制度不够经常有效,派驻机构覆盖面不够广;同级监督忌讳多,特别是同级纪委很难对“一把手”的权力实行监督,等等。针对这些情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监督工作要落实“两个全覆盖”,即: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通过这“两个全覆盖”,必将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第二,坚持人民群众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中的主体地位。人民群众是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主体,“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民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0]在列宁设计的党内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法律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模式中,其核心是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权力制约中的主体作用和能动作用。1918年3月8日,列宁在《关于修改党纲和更改党的名称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对我们来说,重要的就是普遍吸收所有的劳动者来管理国家。”并强调“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12]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权力至上的思想。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是无穷的,加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要大力拓宽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中的主体地位。首先,通过立法等各种措施,充分保障并落实人民群众各项权益。如:参与权、选举权、罢免权和监督权,尊重群众的智慧和首创精神。在目前我国的制约监督体系中,群众监督是基础和监督主体,应出台包括:《民主监督法》《群众监督法》《检举法》等法律法规,对社会主义民主监督制度,群众监督的对象、过程、内容、权限和方法等作出制度化、法制化的规定。通过法制化来巩固群众监督主体地位的权威,确保群众监督行为真正得到法律保障;通过法制化规范群众监督的秩序和行为,防止某些群众采取违法、违纪等危害社会秩序和稳定的过激手段,引导群众遵守宪法和法律;通过法制化提高群众监督的自觉度,让群众监督内化为一种群众自觉的意识和行为。法制化是鼓励和支持群众最大限度参与国家事务的监督和制约的最现实和有效途径。其次,创新和拓宽群众监督的机制和渠道。在监督机制上,要大胆创新:一方面,建立听证质询制。从社会各阶层选出代表,商讨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并拿出对策,同时召开听证质询会,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对于投诉举报的重大问题,变成党政领导公开预约接访,把上访变为下访,坐访变为走访,把问题解决甚至扼杀在基层和摇篮中。在监督渠道上,实事求是地讲,目前我国人民群众的监督渠道并不少,如民主党派监督、各人民团体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人民信访监督等,但很多监督形式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很好发挥,有的措施在推行过程中往往遇到很大的阻力,困难重重,一些群众上访常常遭到“围追堵截”就是一个明显的实例。因此,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必须畅通人民群众举报和监督渠道,消除各种障碍和阻力,真正发挥人民群众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中的主人翁地位。其三,还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有关党政党务的网站,及时公开党务信息,提高政府政务工作和运转的透明度。利用新闻媒体设立譬如:“政务论坛”“群众心声”等栏目,加强与群众间的互动。努力为广大群众开辟更加便捷、灵活的权力制约监督的交流平台,让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就能经常性的参与其中。特别是要适应互联网迅猛发展的趋势,发挥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监督作用,将腐败分子网络其中。

第三,充分发挥法治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中的保障作用。针对党内权力集中和滥用的情况,列宁晚年尤其重视利用法治的作用,不仅强调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特别强调法治要严明。1918年5月,针对莫斯科革命法庭轻判犯有贪污和受贿罪的公务人员,列宁立即致函俄共(布)党中央,强烈要求重审此案并重罚滥用权力者。列宁不能容忍不正之风的存在,强调在腐败或不正之风相同的情形下,对共产党员的惩罚要加倍。改革开放以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进程中,我们党越来越重视法治建设,依法治国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种种原因,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以权代法、以言压法、徇私枉法等现象依然存在,这种情况严重损坏了党的威信,损坏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也危及到党的执政地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顺乎民意,强力反腐,并开始把反腐败纳入法治化轨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法制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中将起到里程碑作用。在立法上,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和机制。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制度,维护宪法权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鼓励群众参与监督政府立法,积极建立咨询机制、反馈机制等推进政府部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此提高政府立法的透明度;在实施上,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权责统一、权力科学运转的依法行政体制,建设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完善依法独立公正公开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制度。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严格司法;在宣传上,大力推进普法和守法教育,鼓励全社会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建立健全普法守法教育机制,还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等。我们相信,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宪法至上的尊严和权威性将得到进一步确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将得到切实贯彻,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果胆敢以身试法而置人民利益于不顾,必将受到应有的惩处;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也将得到切实保障。

总之,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必须做到加强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法治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建立各种相关体制机制等,逐步形成科学有效、实施有力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和发扬列宁“三位一体”权力制约思想,对于我们党领导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英]阿克顿. 自由与权力:阿克顿勋爵论说文集[M]. 商务印书馆,200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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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列宁全集(第34卷)[M].人民出版社,1986∶49.

[12]列宁全集(第31卷)[M].人民出版社,1972∶105.

【责任编辑:黎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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