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党委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走向常态化
2015-09-10丁忠毅
丁忠毅
【摘要】构建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常态化,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不断增强党治国理政的本体能力,并为构建其他领域常态化工作提供重要政治保障。构建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常态化,既需要在“求新”方面做文章,又需要在化“新”为“常”方面下工夫,并结合实际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 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 常态化
【中图分类号】D261.3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社会全面快速转型时期,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腐败现象呈现出易发多发的态势,一些领导干部和部分党员身上的不正之风也日益凸显,严重侵蚀了党的执政合法性,危害党的执政安全。为有效避免腐败和不正之风对党的肌体健康的侵害,必须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深刻总结党风廉政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①这一新论断进一步明确了党委和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深刻反映了党对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规律的新认识,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建设理论,为不断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指明了方向。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条件下,必须根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我国大国成长的新要求,逐步构建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常态化,并将其作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基本途径,是持续提升党治国理政能力的内在要求。
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始终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为党的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世纪之交,随着世界形势的风云变幻和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党所面临的执政环境更加复杂,所肩负执政使命更加繁重。为确保党在复杂的执政环境中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早在1998年党便开始确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于2010年对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进一步明确了党委、纪委以及党的相关职能部门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责任,并强调必须做到守土有责,严格问责。此后,中央主要领导在多个重要场合对党委主体责任的内涵、落实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等重大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并对当前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阶段性任务和工作重点进行了布置,使落实党委主体責任逐渐成为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气象。
推动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走向常态化,有利于实现对党内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源头治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决定了其在国家权力配置中的主导地位。对一党执政的国家而言,如果不能对执政党的权力进行科学规范和有效制约,则容易导致执政党的腐化变质。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敏锐地洞察到这一点,并一针见血地指出:“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②在某种意义上,有效遏制党内不良风气和腐败现象的大肆蔓延,必须从党的自身建设角度进行系统反思和寻找破解之道。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基本途径,要取得显著的成效,必然要求党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并对履职不力、玩忽职守的责任主体进行严格问责。只有党委有效履行主体责任成为党管党治党的常态,才能从源头上治理党内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从而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推动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走向常态化,有利于切实增强党治国理政的能力。为了有效应对党内存在的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对党的自身建设和执政安全所造成的巨大潜在威胁,我党始终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并从20世纪末开始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但由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其长期的运行过程中更多强调党委的领导作用,而较少强调党委的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党委主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更使一些人片面地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的职责③,从而导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本身应具有的制度效力难以充分发挥。而对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明确,强调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仅是“领导者”,更是“执行者”和“推动者”,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切实落实至少具有以下几重意义:一是抓住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效落实的“牛鼻子”,有效解决了纪委对党委难以监督、不敢监督的现实难题。二是有助于破解一些地方、部门的党委、党委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只“领导”,不履责更不负责的现实难题。三是有助于推动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其中心工作来抓,从而有效化解纪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权威不足、力量不足等方面的现实难题,逐渐建立“党委主抓”、“纪委监督”的体制机制,真正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责”的良好局面。正是基于以上几重意义,推进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的常态化,必将有效提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运行效度,从而为切实增强党治国理政的能力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常态化的现实挑战
主体意识不强。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和执政党地位决定了党委必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但长期以来,在党风廉政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党委主要发挥的是领导作用,而非主体责任。长此以往,无论是党组织内部,还是社会公众大都形成了“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的事”这一惯性思维。一些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尚未形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主体意识,尚未实现从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向“执行者”、“推动者”和“支持者”的角色转换,与此同时纪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中往往“自唱自演”,力不从心。
责任意识不强。有权必有责,在位必须为。但当前一些党委主要负责人尚未从党和国家的生命的高度认识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极端重要性,缺乏“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一些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存在真心抓显性政绩考核指标,抓发展指标,用嘴抓党风廉政建设;一些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党委班子成员片面将“一岗双责”理解为只要自身保持廉洁勤政就好,而忽视对所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等等。
主体能力不足。主体责任的落实,需要责任主体具有与其所担负的责任相匹配的主体能力。但当前一些党委主要负责人及班子其他成员的主体能力,与履行主体责任所需的能力之间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发现问题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学习能力相对较低,导致其难以适应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民主化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驾驭全局的统筹能力、协调能力还不足等突出问题。
此外,在构建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过程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还不适应从严治党的新形势,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政策举措还持观望、猜疑态度,并消极应付。一些人以“反常”的方式来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甚至“习以为常”,以致于一些消极腐败现象在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那里成为常态,给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利益带来巨大损害。彻底改变这些违背党的性质和基本宗旨的极不正常的“常态”,有效消除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构建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常态化的重要挑战,也是必须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常态化的基本要求
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明确基本要求,是做好相关工作的重要前提。推动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走向常态化,需要在“求新”上做文章,妥善处理“新”与“旧”的辩证关系,对旧的合理与管用之处继续坚持,对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进行系统总结与反思,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前我国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形势,树立新理念,实现新突破:
一是认清新形势、把握新趋势。党委主体责任制的切实落实,必须以各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形势的科学研判为条件。在落实党委主体责任过程中,必须深入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机遇、新挑战与新趋势,及其对当前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新要求,并以此作为全部工作的总依据。
二是树立新理念。首先,必须吃透党中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最新精神;其次,必须坚持解放思想,改变长期形成的惯性思维,改变一些人思想认识领域的“反常”现象;再次,必须强化主體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牢固树立“有权就有责”、“守土有责”、“失责必究”的理念。
三是实现新突破。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必须在总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责任落实的方式、力度和成效上有的新突破。为此,必须首先注重加强制度创新。其次,应在维护中央权威的前提下,鼓励各级党委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探索实施有效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新举措,努力形成富有区域特色、行业特色的新模式。同时,还应注重总结新经验。再次,应在落实党委主体责任过程中,树立强烈的问题意识,更加注重解决新问题,在工作成效上有新起色、新成绩。
推动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走向常态化,需要在化“新”为“常”方面下工夫。如果缺乏对“常”的追求,一些新的理念、新的举措便可能成为一时的应景之作,或某些官员的“政治秀”,其结果往往是既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又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因此,构建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新常态,必须在“求新”的同时,更加注重“守常”:
一是注重对基本常识的坚守。能够成为常态的做法,首先必须符合常情、常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常识。“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权能匹配”、“失责必究”等理念是责任落实方面的基本常识,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政策实践都必须体现这些基本的常识。
二是注重对规律的把握。常态是事物发展“本来”和“必须”的状态,它反映的是事物发展的规律性。从党风廉政建设的角度来看,要把握的一个基本规律便是权力的配置与运行规律。权力的拥有者总是倾向于将权力运用到权力的边界为止。要取得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性胜利,必须探索从源头上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体制机制。党在中国政治权力配置中的主导作用,也决定要从根本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就必须承担起合理配置权力、有效监督权力的历史重任。
三是坚持久久为功,构建长效机制。不能“一阵风”,风过之后便“涛声依旧”;也不能有问题才抓,没问题就放,使不正之风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像割韭菜一样,割了一茬长一茬”;④更不能抱有“毕其功于一役”的幻想。在这一过程中,首先,必须充分认识到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制的长期性与艰巨性,以久久为功的韧性,一以贯之的恒心,切实推进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常态化。其次,必须以制度建设为抓手,注重用制度将落实主体责任行之有效的举措和有益经验进行固化,逐步构建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常态化的着力点选择
第一,建立完善主体责任清单制度。厘清责任,既是强化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的需要,也是对不同主体履责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履责不力者进行责任追究的基本前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列举了党委所应落实的五大方面的责任,但并未对党委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和班子成员的责任进行明晰界定。当前一些地方已开始尝试界定党委班子、党委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的主体责任,这些实践探索对推动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应在总结相关实践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党范围内逐渐推行主体责任清单制度。在这一过程中,首先,应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基本要求,明确党委所应承担的基本主体责任;其次,应明确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党委所应承担的差异化的主体责任,既体现一般要求,又具有个性化特征,从而增强主体责任清单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构建党委书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的制度体系。党委书记在落实党委主体责任过程中的态度、能力和“表率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效果。因此,在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过程中,应围绕党委书记表率责任的落实,着力构建党委书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的制度体系。一是强化党代会、委员会、全委会、常委会等党内权力机关对党委书记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党委书记应定期向党委权力机关汇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和质询。二是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并增加其权重,着力改变一些党委书记重发展、重业务而轻党建的局面。三是上级党委和纪委应加强对下级党委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奖评优和升迁提拔的重要依据,对那些履责不力的党委书记应根据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对其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四是加强同级纪委对党委书记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五是加强对各级党委书记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其逐渐形成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极端重要性的共识,以此强化各级党委书记落实主体责任的内在动力。
第三,强化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能力建设。俗话说:“巧媳妇难为无米之炊”。主体责任与主体能力的匹配,是主体责任得以有效落实的基本条件。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也必须高度重视主体能力的锻造。
第四,强化责任追究。严格责任追究,是责任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以来,鲜有因落实责任不到位的党组织或个人被追究相应的责任。这严重限制了制度的执行力。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责任追究”的高度重视,为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提供了重要保障。在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过程中,也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将强化责任追究作为重要着力点,以达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从而倒逼主体责任的落实。为此,可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一是尽快修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弥补其现有关于责任追究方面的缺陷。二是加大“一案双查”的力度。对一些重大案件,不仅应直接追究当事人的政治与法律责任,还应该倒查党委和纪委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三是根据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法律标准与衔接机制,不断提高依法追责的水平。
【注释】
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第2版。
②《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70页。
③王建华:“论党委的主体责任”,《探索》,2014年第6期。
④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10月9日,第2版。
责编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