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可提环境污染诉讼
2015-09-10
民生周刊 2015年1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同一污染环境行为的个人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
根据《解释》,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可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
《解释》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拓展了社会组织的范围,这些社会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确保诉讼的质量和效率。
【热评】@南粤绿声:《解释》努力通过完善程序正义,避免了环保诉讼受到地方利益的干扰,解决之前一些地方“环保法庭”无案可审的难题,环境公益诉讼将会打破僵局。 (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