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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民营科技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2015-09-10杨学兵张艳娥

理论导刊 2015年12期
关键词:技术创新陕西

杨学兵 张艳娥

摘要:民营科技企业创新绩效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区域创新服务体系的优化程度,陕西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发展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面临来自区域创新服务体系不完善所带来的一系列障碍。文章从创新服务的政策体系与实体组织体系两个层面分析了陕西在服务民营科技企业创新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提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

关键词:陕西;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创新服务体系

中图分类号:F279.27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5)12-0080-03

基金项目:陕西省科学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自主创新与提高陕西民营科技企业核心竞争力研究”(2009KRM072)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杨学兵(1956-),男,陕西乾县人,西安财经学院思政部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张艳娥(1976-),女,西安人,西安财经学院思政部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发展史。技术创新是企业成长的原动力之一,几乎所有民营科技企业都把技术创新视为自己生存发展的生命。但技术创新受外部社会环境的制约,受企业内在素质及创新服务体系优化程度的影响。近年来,陕西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要提升陕西民营科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必须加快构筑富有特色的创新服务体系。

一、陕西民营科技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概况

1.政府宏观政策的导向作用日益彰显。陕西省委、省政府从1997年开始相继出台了《关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科技产业化的决定》和《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等重要文件,使民营科技企业得到快速发展,涌现出东盛集团、金花集团、大唐电信、步长制药、西安开米、西安康鸿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和企业集团。目前,全省共有科技型中小企业2万多家,其中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13125家,从业人员44万人,科技人员23万人,技工贸总收入突破2000亿元;年收入过百万元的企业2000多家,其中过千万元的500多家,过亿元的65家;先后创出中国名牌产品6个、中国驰名商标2个、陕西省名牌产品205个、国家免检产品58个、全国创名牌重点企业43个。

2.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已成为科技创新的主力军。陕西现有高等学校116所,其中普通高等学校81所,成人高等学校16所,独立学院12所,军事院校7所;“985工程”院校3所、“211”综合大学7所,分别位居全国第2和第4位。全省现有科研院所1076个,其中高校属326个,占30.3%;共有各类科技人员110多万人,“两院”院士63人;每万人拥有科技人员55人,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8人;技术合同成交额跃居全国第5位,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排名全国第7位。2014年,全省共获专利授权量22820件,居全国第9位,每百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466.9件,列全国第7、中西部第一。

3.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凸现成效。经过近20年的建设,陕西省初步形成了以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基地以及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产权交易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工程中心、咨询业协会等机构为主体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对推动全省创新体系建设、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正在形成。陕西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企业与金融资本的对接效率,通过组建金融超市、设立火炬创投基金、小额贷款收益权、中小企业专家顾问团、投融资服务委员会等科技金融创新服务模式,打造了多层次、体系化的金融服务体系,建立了科技与金融有效结合的机制,探索了一条破解企业融资难题的新路径,研究与试验发展(以下简称R&D)经费投入基本形成了以企业投入为主、金融机构支持、国外资金初步介入、政府拨款引导的多元化投入格局。

二、陕西民营科技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政策供给与创新不足,制度环境欠佳。自1997年以来,陕西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在素质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前困扰企业发展的产权制度、信息闭塞和社会地位问题不再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但政策环境欠佳、企业内部管理不够科学、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完善、融资渠道不畅通等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制约全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

第一,影响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障碍依然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三乱”现象屡禁不止,“吃拿卡要”敲诈勒索时有发生,工作人员不作为问题较为突出。现行的一些优惠政策是笼统针对所有企业的,缺少差别对待政策。这种表面上的“一视同仁”,却掩盖了复杂多样的民营科技企业事实上的不平等,导致许多优惠政策难以普惠中小微企业。据不少民营科技企业反映,目前税收政策开始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过去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减免税基本停止,有限的研发资金和税收激励措施等更多偏向了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等学校和省级科研机构;还有一些执法管理部门以从业资历、技术水平、资本实力等理由抬高民营科技企业的准入门槛;加上有些中介机构强行代理,不按标准收费,甚至与执法部门联手盘剥企业,造成企业负担过重。

第二,政府管理部门缺乏正确的规划指导。一方面,政府权力过大,行政审批事项较多,管理部门习惯于用检查评比考核等手段开展工作,缺乏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具体规划指导,从而造成企业疲于应付,盲目发展。另一方面,条块分割的体制导致企业无所适从。出于对利益的争夺,“条”“块”部门制定的政策常常打架,企业驻地如开发区制定的政策在执行中条条管理部门往往不买账。当然也有个别地方和开发区制定的政策与现行政策法规不一致,导致政策难以落实。

第三,融资渠道不畅,融资难仍然是中小微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首要难题。近年来,全省债券、股权、资本市场融资虽说比较活跃,部分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题也渐次破题,但除了短期信贷以外,其他融资渠道并不畅通。银行业等正规金融机构对民营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仍心存戒备,设置种种不合理条件限制,而这些企业多数刚从孵化器毕业不久,一般规模较小,社会知名度、在银行信誉度都较低,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困难重重;其他如风险投资等多数都“嫌贫爱富”,对急需资金支持的企业扶持不够,导致大量中小微企业只能长期依赖高利率、高风险非规范的民间融资。

2.组织体系不完善,服务功能差。首先,独立主管部门缺位。目前,直接或间接管理民营科技企业的部门有中小企业促进局、街道办事处、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及各级政府和有执法权的相关部门。各部门的职能交叉重复较多,使得民营科技企业“找不见组织”,不知道真正的娘家是谁。其次,科技中介组织服务功能有待拓展。陕西科技中介服务组织数量不少,类别较多,但因缺少对技术创新过程熟悉的专门人才,或因人员编制、运行经费等制约,导致在实际运行中,科技中介组织更多关注大中型企业,或一些“高大上”项目,而对为数众多的中小微企业顾及较少;其经营行为、服务方式单一,主要限于组织产品交易会、展示会,提供信息等方面,为企业提供诊断、咨询、创新指导等方面服务功能较为薄弱。另外,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的法人地位、经营范围等还缺少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导致一旦出现贸易纠纷往往难以解决。再次,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仍没有真正建立。目前,陕西民营科技企业大多技术装备落后,技术力量严重不足,近2/3没有自己独立的研发机构,多数中小型企业还只能“借鸡生蛋”,研发投入与销售收入的比重不足2%,技改投入集中在一些粗放型、投资少见效快、竞争异常激烈的行业,产品科技含金量低,在全国叫得响的企业和产品数量太少。

3.产学研结合度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不足。陕西科研院所众多,科研实力雄厚,科研成果丰硕,科技进步水平居全国前列,但科研成果就地转化率相对较低,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科技部近期发布的《2014全国科技进步统计监测报告》显示,“陕西省2013年度综合科技进步水平在全国排第7位,居西部第一,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为60.73%,属于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高于50%、低于全国平均水平(63.55%)的二类地区。科技活动产出指数排位靠前,指数为66.82%,居全国第5位。”[1]但是陕西的这种科技优势却没有转化为经济优势,高新技术产业化指数仅为49.69%,居全国第17位,且增速缓慢,一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导致上述结果的原因固然很多,但产学研相结合存在一定障碍亦是重要因素之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研究方向和研究成果大多在民营科技企业派不上用场;85.3%的中小微企业从未与高校有过技术创新方面的交集。这既制约了产学研各方自身的发展和优势的发挥,更难以带动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构建陕西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对策思考

1.努力创造一个鼓励创新的社会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者互为条件,但制度创新更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和决定性。

首先,继续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促进民营科技企业聚集发展。近两年来,陕西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各级政府应结合省情、市情、县情,瞄准国家和本省新的经济增长点,抢抓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机遇,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提供广阔空间。一是加强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强化政府对民营科技企业在集聚化发展过程中的引导与扶持。二是推动专业园区建设,促进产业集聚。重点推进以信息产业为主导的工业园区的规划和建设,整合现有产业资源,形成产业分工明确、集群效应显著、资源共享充分、功能配套齐全、发展前景看好的产业发展格局。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把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一是进一步清理过时的不利于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制度和政策,完善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有利于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从法律环境和顶层设计上解决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根本问题。同时整治法制队伍,彻底消除歧视,切实保护好企业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二是深化税制改革,减轻企业负担。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对税务部门工作业绩考核的指标和方法,在税收时间和方式上增加弹性,加强对执法队伍的教育和引导,降低民营科技企业和各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使更多中小企业能够享受到各项税收政策优惠。三是增加政策透明度和落实力,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使民营科技企业在市场准入、投融资、审批程序、税费、土地使用、人才招聘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享受其他企业的同等待遇。

再次,建立专门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在经济发展新常态及建设创新型陕西的情势下,民营科技企业自主决策,经营机制最为灵活,对市场信息的反应比较敏感,仍有它存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要进一步理顺民营科技企业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专门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服务,增强管理的整体性和有效性。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中介服务组织、商会、协会的作用。同时建立民营科技企业资金、技术、市场、人才、信息等服务机构,完善民营科技企业服务体系。

最后,加快金融创新步伐,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创设良好的投融资环境。一是地税局与金融管理部门和商业银行合作,搭建“银税互动”综合服务平台,让“纳税信用”成为“融资资本”,使得中小微民营科技企业凭借良好的纳税信用记录,就能够快捷获得银行无抵押授信贷款,实现企业、银行、税收、社会管理多方共赢的正和博弈。二是充分发挥本省中小企业专家顾问团投融资服务委员会专家学者的专业优势,为民营科技企业转型发展、企业管理、技术创新提供投融资方面的咨询指导服务。三是建立健全有利于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制,设立专门的项目研发种子基金,成立、引进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资本经营为纽带,以企业为主体,以金融部门为支撑的风险投资资金、风险投资公司;四是规范有序地发展民间融资,拓宽抵押渠道,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收益权产品,创设更多的金融超市,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2.构建要素健全、功能完善、协调互动的创新服务实体体系。首先,切实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是要提高市场发挥作用的份量,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推动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决不是市场决定一切,更不是否定或弱化政府作用,而是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正确运用“看不見的手”和“看得见的手”。为此,各级政府必须牢固树立以民为本、服务企业、方便企业发展的思想。进一步转变职能,努力改善政策服务和执法环境,帮助民营科技企业构筑产学研平台,让民营科技企业充分分享科研成果。要充分运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对民营科技企业经营状况进行科学度量和预测。同时,依法对民营科技企业进行监管,引导民营科技企业爱国、敬业、诚信、守法。

其次,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作为创新服务体系的骨干作用。高校是科技教育资源的重要载体,是创新体系的重要基础。科研院所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力量。产学研结合是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途径,如果运行顺畅,会发挥各自优长,实现互补双赢,增强企业集成创新的能力。陕西应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作为创新服务体系的骨干作用。一是制定人才倾斜政策,由政府牵头,与企业联手提供优越的研发环境、生活环境,吸引高科技人才到民营科技企业从事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工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在职科技人员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或利用业余时间去兼职。鼓励科技人员创办、领办和技术参股兴办民营科技企业;鼓励国外科技人员和留学人员来陕兴办民营科技企业。二是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现有技术人员的科技水平。三是创新机制,进一步做好产学研合作。高校、科研院所要依托自身优势学科和研究专长,主动与民营科技企业联合进行关键技术攻关,以创新技术为企业提供产品开发服务。陕西高校联盟应加强协同创新,破解民营科技企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在陇海兰新经济带、关中—天水经济区、西咸一体化、陕北能源化工基地、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等方面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更好地为民营科技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技术支撑。

再次,发挥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的纽带作用。一是进一步健全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的法律法规建设。陕西省应借鉴国际和国内先进经验,尽快建立起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并把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的建设纳入法治程序,对面向市场的科技中介服务组织,从法律上明确它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规范科技中介市场,制定严格的执业资格标准,建立基本服务制度,形成统一规范的服务流程,指导科技中介服务组织拓展服务功能;探索多样化服务形式,为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发展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二是推进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的体制机制创新。对信息服务类中介组织按事业化管理,政府主要从基础设施建设、人员编制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对咨询服务类科技中介组织,实行社会化管理、企业化运营;对创业服务中心、各类孵化器,按风险投资机构模式运营;对技术产权交易中心,完全按企业化管理和运营;对生产力促进中心,继续坚持企业化管理、非营利化运行,突出其社会公益性,弱化其营利性。三是加强科技中介服务队伍建设。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既要求具备广博的科学知识、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还需要有丰富的中介服务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此,各类科技中介服务组织,要建立有效激励机制,细化执业资格标准,充分利用高校、科研机构和留学归国等人才群体资源,不断壮大科技中介队伍;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技术和法律培训,不断提高中介从业人员的理论水平、职业道德和咨询技能。

最后,要突出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民营科技企业要不断走向成熟,就必須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突出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在技术、管理、经营模式等方面不断创新,才能长盛不衰,成为行业的领导者,才能有更多的话语权。当前最主要的,一是民营科技企业自身要加大R&D经费投入。规模以上大型企业要确保R&D经费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中小型企业经费R&D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2%。二是按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选择适宜的企业制度并加以规范,最大限度地突破家族式管理模式,坚定不移地走管理科学化、社会化的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陕西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陕西省综合科技进步水平升至全国第7位[J]. 科技统计快报,2015,(1).

【责任编辑: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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