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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自然”的马克思主义解读

2015-09-10张永红殷文贵

理论导刊 2015年12期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主体

张永红 殷文贵

摘要:在马克思主义视阈下,尊重自然,首先要尊重自然的优先地位,自在自然的优先地位并非已成“历史”,人化自然在“铺垫”和“规约”后续活动中体现其优先地位,承认并尊重“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是人类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其次,要尊重自然的主体地位与内在价值,站在整个“类”发展的高度,承认自然有着不同于人的主体性表达形式,尊重自然的主体地位而不是将自然看作单一的客体,尊重自然的内在价值而不是仅仅注重其工具价值,在主客体的相互体认中寻找人与自然平衡的支点;其三,要尊重自然规律,走出崇尚荒野自然、简单“绿化”自然、休闲中重“自我”轻“自然”的误区,避免将自然规律简单化、狭隘化而误入歧途。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尊重自然;优先地位;主体;内在价值;自然规律

中图分类号:A8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5)12-0050-04

基金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馬克思主义生态自然观及其当代价值研究”(14YBA142);“中国梦视域下的生态影视创作研究”(14YBA138);湖南省优秀中青年思政课教师择优资助项目“马克思生态观视域下的大学生生态教育研究与实践”(2013053)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张永红(1972-),女,湖南湘潭人,湖南工业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部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湖南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生态文化、休闲文化研究;殷文贵(1991-),男,云南曲靖人,湖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在党中央的报告中出现还属首次。尊重自然既不是一种空洞的口号,也不是单纯的情感主义表达,而是对自然地位与作用的新认识,是对人类如何认识和利用自然的新考量,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继承、丰富与发展。尊重自然是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前提,是构建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条件。本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就这个问题略作论析。

一、尊重自然的优先地位

马克思在考量人与自然的关系时,一直都承认并强调“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他在批判费尔巴哈用孤立抽象的观点看待人与自然界的关系时,更是明确指出:“这种活动、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这种生产,正是整个现存的感性世界的基础,它哪怕只中断一年,费尔巴哈就会看到,不仅在自然界将发生巨大的变化,而且整个人类世界以及他自己的直观能力,甚至他本身的存在也会很快就没有了。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仍然会保持着。”[1]77确证“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也就确证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唯物主义基本原理,这是一个理论界早已形成共识的问题,本文不再赘述。与费尔巴哈以感性直观的方式理解外部自然界不同,马克思用实践生成的方式考察自然界,强调在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同时,必须承认“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今天,我们倡导尊重自然,有必要重温马克思关于外部自然界优先地位的相关论述,承认并尊重自然的优先地位。尽管马克思提出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是为了明确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的唯物主义原理,但我们仍能悟出隐喻其中的生态智慧。尽管我们现在所处的自然界已不同于马克思当年的自然界,但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仍然保持着。只是,这一看似简单的哲学问题在当下却遇到了新的困惑,如有人疑惑时至当今,自在自然的先在性在“文本”和现实中是否保持着,有人质疑浸润了人类智慧的人化自然的优先地位。为此,我们有必要先廓清这两个问题。

其一,自在自然的优先地位并非已成“历史”。人是自然界长期进化的产物,自然界是人的母体,“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自己所处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2]374-375科学研究证明,人从自然中进化和发展而来,自在自然先于人类而存在。从人类产生的“历史”过程来看,自在自然的优先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尽管这不是马克思理论考察的重点。然而,一些人对自在自然的优先地位的认识多集中于此,也局限于此,而对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现在”和“未来”自在自然的存在性表示怀疑,对其优先地位表示否定。

马克思曾指出:“先于人类历史而存在的自然界,不是费尔巴哈生活其中的自然界;这是除去在澳洲新出现的一些珊瑚岛以外今天在任何地方都不再存在的、因而对于费尔巴哈来说也是不存在的自然界。”[1]77有人据此得出结论:马克思的自然观是人化自然观,马克思早就认为自然不断被人化,自在自然已成为历史,自在自然的优先地位已经不复存在。乍一看来,得出这一结论似乎有理有据,但仔细研读原著后发现,这完全是一种断章取义的误读。在这段话中,马克思批判费尔巴哈用孤立、机械、僵化不变的眼光看待自然界,费尔巴哈虽然承认自然的先在性,但他以“放眼望去”的直观方式看待自然,否认自然不断被人化的历史与事实。费尔巴哈考察自然时,历史在他的视野之外。因此,马克思批判费尔巴哈,其目的是为了强调自在自然不断被人化的事实,并非说明“除去在澳洲新出现的一些珊瑚岛”外,先于人类历史而存在的自然界已经完全不复存在。马克思曾在不同场景中反复强调人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的有限性,虽然历史在向前发展,社会在不断进步,人类改造自然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取得突破,但迄今人类远未穷尽也不可能穷尽对自然的认识。“自然不仅仅是一个社会范畴。从自然的形式、内容、范围以及对象性来看,自然决不可能完全被消融到对它进行占有的历史过程里去。”[3]67自在自然的范围在不断缩小,但依然在有限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本质和规律存在和发展着,自然不可能彻底消融于人类历史之中而完全作为社会的产物来把握,自在自然的先在性“现在”和“将来”仍然保持着。因此,人类的活动与创造,必须始终尊重自在自然的优先地位,谨慎把握,合理开发。

其二,人化自然在“铺垫”和“规约”后续活动中体现其优先地位。人产生于自在自然,但产生于自然的人不断地改造自然。随着人类实践的深入和人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大,自然的面貌不断地发生着各种各样的变化。我们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1]76人类世世代代的活动改变着对象世界,人类作用于自然的过程也就是自然不断被人“化”的过程,人的活动一旦物化、对象化为劳动产品,自然就不断被人化。人化自然是马克思理论考察的重点,但我们不能因为人化自然是人类实践的成果就否认其优先地位。

其实,人类的实践活动是一个循环往复不断上升的过程。人化自然相对于上一阶段的人类实践而言是结果,但作为结果的人化自然又会作为新的成员融入自然之中,成为外部自然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对于尔后人们的活动而言,人化自然又会作为预先存在的外部自然界而出现,既作为物质要素和对象“铺垫”后续劳动体现其先在性,也作为客观物质前提“规约”着人类劳动实践体现其优先地位。马克思曾指出,“在实践上,人的普遍性正是表现为这样的普遍性,它把整个自然界——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其次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对象(材料)和工具——变成人的无机身体。”[4]56显然,变成人的无机身体的自然界是与人类同时存在的自然界,既包括至今仍保留着原始风貌的自在自然,更包括已被不同程度地打上人类活动印迹的人化自然,为了避免认识偏差导致顾此失彼,马克思用“整个自然界”予以说明并强调。但即使自然界已经烙上人类活动的痕迹,“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仍然会保持着”。[1]77承认并强调人化自然的优先地位,这是马克思主义自然观与一切旧唯物主义自然观的本质区别。同时,人化自然具有优先地位也警醒着人们,必须慎重人“化”自然的过程,避免被“人化”的自然站在人的对立面。

由是观之,具有优先地位的外部自然是自在自然和人化自然的结合,它贯穿于人类形成与发展的全过程。一方面,自然的先在性同时也说明人对自然的依赖性,自然孕育和哺育了人类,人类不能离开自然而单独存在,承认并尊重“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是人类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打破和僭越“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将人、人的实践、科学技术等放到优先地位,必将遭到自然界的惩罚。资本主义制度的腐朽,资本家的唯利是图,使他们对“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故意“漠视”,进而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式开发,造成自然生态严重失衡,人与自然的关系严重失和。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由于经验不足也走了不少弯路,自然的地位与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与重视。构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我们应力争明眸“远视”,力求深思“远谋”,在尊重自然中有效利用自然。另一方面,自然界的优先地位永远与人类相比较而存在,“被抽象地理解的,自为的,被确定为与人分隔开来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4]116“通过工业——尽管以异化的形式——形成的自然界,是真正的、人本学的自然界。”[4]89通过工业所形成的自然界,是真正的现实的自然界,它确认了人的本质力量,离开了人类活动而空谈“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无任何意义与价值。因此,尊重自然界的“优先地位”,并不等于否认人的主观能动性而承认和主张人的实践活动绝对地受制于自然,否则,自然界的“优先地位”就成了一种盲目的必然性和最高的存在原則,人只是臣服于自然的奴隶。

二、尊重自然的主体地位与内在价值

关于自然是否具有主体地位,这是理论界争论颇多的问题。否认自然主体地位的人们认为,人是唯一有意识,有主动性、能动性、创造性的主体,自然没有主体性,只是人类认识和实践的对象,是受动的客体,这种将主体与客体简单二分并将自然囿于客体范畴的观点颇受认同。不过,理论界也有一种不同的声音,如卢风教授就指出:“人并不是惟一的主体,也不是最高的主体;作为‘存在之大全’的自然才是最高的主体,甚至是绝对的主体;非人存在物也具有不同程度的主体性。”[5]笔者赞成自然具有主体性的观点,但并不认同自然是“最高的、绝对的主体”。

其实,自然具有主体性,只不过其主体性的表现形式有别于人类。自然是最神奇的“造物主”,人类永远不可能穷尽自然的奥秘;人类无限制地破坏自然,自然毫不客气地“惩罚”人类……尽管自然不像人类一样有意识、有目的,但如此“创造”和“惩罚”,都可成为判别自然具有主体性的内在根据,或者说可以理解为自然主体性的表现形式。当然,这种“根据”和“表现”,无论是作为整体的自然,还是作为自然构成物的非人存在物,都无法像人类一样通过缜密的思维周全的行动和丰富的言语来表达,自然的主体性有别于人的主体性。自然本身无从知道自己“创造”能力的强大和“惩罚”能力的威猛,“创造”非自然主体意志的体现,而“惩罚”也非自然主体利益的表达。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尊重自然的主体地位,其实是人类站在整个“类”发展的高度,以人所拥有的方式,体认自然的主体性,或者可以说,是人以自身所有的认知方式,“赋予”自然以“人道主义”,“赋予”自然主体地位,从而履行尊重自然的义务,形成尊重自然的自觉。当然,这种赋予,不是居高临下的恩典,不是可有可无的施舍,而是对自然独有的“创造”能力的尊重和“惩罚”能力的承认;这种赋予,也不同于“敬畏”,而是人类对自身认知能力的科学评价,对自然地位与作用的理性把握。只有赋予并尊重自然的主体地位而不是将自然看作单一的客体,才能在主客体的相互体认中寻找人与自然平衡的支点。

需要指出的是,尊重自然的主体地位,要求我们不仅要尊重具有无限未知性的整个外部自然的主体地位,而且更应尊重自然中各种具体的非人存在物的主体地位。大自然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它是一系列具体事物的有机集合,正是无数非人存在物的主体性酿成了大自然的主体性。绕开各种具体的非人存在物,自然只是一个空集,尊重也就成了口号。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相对于自然中各种具体的非人存在物而言,人“类”拥有高于各种非人存在物“类”的主动性、能动性、创造性,但这种层次的差别不能成为否定非人存在物主体性的根据。尊重非人存在物的主体地位,并不意味着地上的蚂蚁不能踩,树上的果子不能摘,动物的皮肉不能吃。秉承“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要求,从整个人“类”发展的高度,尊重自然及自然中各种非人存在物“类”的主体地位,进而维护人类与整个自然的动态平衡、和谐共生,是我们应确立的生态文明理念。

尊重自然,还必须尊重自然的内在价值。时下,人们基本不怀疑自然的价值,但对自然究竟具有怎样的价值却存在偏颇的理解,因为自然的主体地位被忽视,因而人们往往认为自然只不过具有满足人类需要的工具价值。也就是说,我们习惯于仅从人的尺度来考量自然给人带来的益处,忽视甚至否认自然自身的需要和自然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其实,早在1844年,马克思曾提出价值评价的两种尺度:“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4]58动物按照“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也就是动物自身的内在尺度来构造,这说明动物不仅仅是以客体的身份满足主体人的需要,具有工具价值,同时,动物能以自身需要为尺度进行价值判断,将那些外在于自身而对自身有用的事物(包括人)作为价值客体,具有内在价值。动物如此,其它非人存在物也概莫能外。人和自然都可以是价值主体,具有各自的内在价值;同时,人与自然又互为价值客体,具有相互依存的工具价值。尊重自然的主体性是尊重自然内在价值的前提,而尊重自然的内在价值是对自然主体性的进一步确认。如前所述,人与非人存在物的主体性存在着表现形式的区分,同样,人与非人存在物的内在价值也存在一定的程度区分,但不能因为人的内在价值具有相对优势就否定自然中其它生命的内在价值。尊重自然的价值,既要尊重自然的工具价值,也应尊重自然的内在价值,只有这样,人类才能摆正自身的地位与作用,在与非人存在物的互利互惠中自觉地维护自然的生态平衡。

三、尊重自然重在尊重自然规律

尊重自然,还必须尊重自然规律。马克思曾指出:“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6]580马克思还曾引用比·特雷莫的观点,即“不以伟大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的人类计划,只会带来灾难”。[7]251自然规律客观存在,人类在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必须顺应而不是超越或违背自然规律,否则就会受到自然的惩罚。人化自然是结果,人“化”自然是过程,但人“化”只能是人循自然法则之“化”。实事求是地说,当前人们对尊重自然规律的重要性已有所认识,但远未形成共识。而如何尊重自然规律更是一个需要全社会通力合作探究的重大课题,仅从一般的认识层面而言,尊重自然规律需要走出以下误区。

其一,要走出崇尚荒野自然的误区。荒野自然观“消极地崇拜自然,如醉如痴地膜拜自然的壮丽和万能”,[8]360主张人们在自然面前俯首称臣,希冀人类回到原始的自然看护者的农夫状态。荒野自然观早就受到口诛笔伐,其荒谬主张理应被唾弃。然而,现实远非我们想像的乐观,当下总有一些人扛着“自然至上”的大旗摇旗呐喊,也有一些人表面反对荒野自然观,但在现实问题的处理中又自觉不自觉地滑入荒野自然的泥潭。如遇到生态退化、物种锐减的难题,就盲目地以建立自然保护区为“上策”,片面地让人“退”物“进”,求一“保”即“灵”,表面看来这是对自然规律的尊重,实质上是消极地逃避人类对生态环境改善应承担的义务。合理地有规划地设立自然保护区保护特有的物种是“对策”,但盲目地设立自然保护区造成大面积的人员被迫搬迁是“失策”,它不仅不利于破损地区的生态修复,而且大量的生态移民有可能对迁入地区造成新的破坏。其实,一个地区的生态修复,不能缺乏人在合理范围内的积极有效参与,只肯定自然的自我完善、自我修复能力而否定人的主观能动性,是荒野自然观对自然规律不了解不尊重的表现。

其二,要走出简单“绿化”自然的误区。习近平曾在不同场合强调,“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可见,尊重自然,必须留住“绿水青山”,“绿化”已经破损的自然。然而,“绿化”自然不能简单化,并非有“绿”就生态,有“樹”有“草”就环保。在一些干旱少雨地区,盲目地植树种草是对自然规律的破坏而不是尊重。上个世纪70年代,以阿尔及利亚为主的北非5国曾大规模植树造林,构筑所谓的世界级“绿色坝”,但煞费苦心的经营并没阻止住撒哈拉沙漠北侵的步伐。遗憾的是,我国现在一些干旱地区的治理,仍有人效仿北非5国的方法,结果当然收效甚微,甚至事与愿违。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在植树造林的过程中,或好大喜功,简单弃灌(木)择乔(木);或放弃本地适宜树种,盲目引进奇花异草。如此贪大求洋,往往事倍功半,甚至一事无成。至于城市在“绿化”过程中,大树古树披星戴月进城现象屡见不鲜,而大量的草皮移植让城市不少地方瞬间披上“新绿”,却让农村植草区往往掘地三尺,复种复耕相当困难。可见,自然需要“绿化”,但不适合“绿化”的地方盲目“绿化”忽视自然规律,适合“绿化”的地方错误“绿化”违背自然规律,简单的搬迁树木花草拆东墙补西墙式的“绿化”不符合自然规律。习近平在2013年中央城镇工作会议上强调:“依托现有山水脉络等独特风光,让城市融入大自然,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依托”两字,很好地彰显了“绿水青山”的保护与发展必须严格遵循自然规律,否则,表面上营造了绿色,实则破坏自然。“大树进城、开山造地、人造景观、填湖填海等,这不是建设生态文明,而是破坏自然生态。”[9]110

其三,要走出休闲中重“自我”轻“自然”的误区。将休闲引入自然规律话题,不是因为休闲比劳动更应该尊重自然规律,而是因为病态休闲对自然规律破坏深远却没有引起人们应有的重视。劳动与休闲是人的一体两面之事,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普遍有闲的生活即将成为社会现实。以生态休闲为例,这是现今颇受推崇的一种休闲方式,但冷静观察后我们会发现,无论是生态休闲产品的开发,还是消费者的休闲体验,大都张扬亲近自然、回归自然的“形式”,抛弃了尊重自然、爱护自然、保护环境的“实质”。如休闲产品的开发、经营者受利益驱使超限度开发,超范围经营,超承载能力接待,而休闲参与者渴望将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压力和约束尽情释放或抛洒,于是休闲时率性而为,重自我体验而轻自然规律的情况时有发生。休闲中的生态破坏已从幕后走到台前,而且其破坏的广度与深度往往超出人们的预期。因此,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同样需要关注休闲领域,倡导人们在休闲中关爱自身、尊重自然。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德]A·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M]. 欧力同,吴仲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4]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5]卢风.自然的主体性和人的主体性[J].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2).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G].中央文献出版社, 2014.

【责任编辑:闫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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