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多法案》与美国科研成果转化制度
2015-09-10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书剖析了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出色的创新创业生态何以形成,除去介绍MIT内部创新创业的流程与机制保障外,还介绍了美国为鼓励创新创业提供了哪些政策、法律支持。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介绍2015年全国人大立法工作重点时表示,今年将修改科技成果转化法。而如何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成为此次修法的关键。长期以来,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与一般国有资产实行相同的管理模式,其处置需要进行层层审批,同时,科技成果处置收益还需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化审批难、上缴额高,挫伤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同样的问题美国也曾遇到,为此美国曾于1980年颁布《贝多法案》,这一法案极大地促进了包括MIT在内的高校与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正值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之时,美国有何可借鉴之处?
黄亚生 张世伟 余典范 王丹
1980年美国颁布《贝多法案》(Bayh Dole Act,又译拜杜法案),联邦政府将所资助大学研究所获的知识产权所有权转移给大学,授权大学负责技术转移工作,政府不享有直接回报,而是从技术转移的经济行为中获得不断增加的税收收入。
法案旨在通过赋予大学和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对于联邦政府资助的发明创造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鼓励大学展开学术研究并积极转移专利技术,促进小企业的发展,推动产业创新。此举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大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形成了美国“硅谷”、“128公路”等一批以高校智力资源为依托的高新技术产业区,同时催生了如MIT等一批世界一流的大学。
《贝多法案》的立法背景
鉴于科技在“二战”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美国政府加大科学研究的投入。195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科学基金法案》,旨在资助不能直接用于商业目的的基础科学研究。大量的科技投入使美国在高科技领域处于世界顶尖水平。
但在20世纪70年代末,人们发现大量的科研成果并没有带来高科技工业的发展,美国的科研优势并没有转化为经济优势和市场优势,美国工业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明显减弱。此时,日本和欧洲的产业技术取得长足进步,“日本制造”、“德国制造”替代“美国制造”成为普通美国人的首选。
科学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体制障碍是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之一。一方面以大学为主的基础科学研究部门没有进行成果转化的动力,因为根据联邦法律,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其所有权由联邦政府拥有;另一方面,由于联邦政府在技术转让方面的法律非常复杂,产业部门也难以利用由联邦政府资助产生的科研成果。其结果是,到1980年,美国联邦政府拥有2.8万个由政府资助而产生的专利,而通过专利使用许可用于生产的数量仅占5%。作为重要科研力量的美国高校在1980年以前每年获得的专利从未超过250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学校则更少。
极低的科研成果转化率导致了大量科研成果的浪费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停滞。因此,美国公众逐渐认识到,要想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政府应当在产业开发和利用新技术方面发挥作用,为政府资助研发成果的专利权制定统一的技术转让制度势在必行。
从1980年到198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多项法案以促使科研成果商业化,其核心法案是《专利与商标法修正案》(由于该项法案由参议员伯奇·贝赫和罗伯特·多尔牵头提议,所以又称《贝多法案》)。
《贝多法案》的核心是将以政府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发明者所在的研究机构,鼓励非营利性机构与企业界合作转化这些科研成果,以促使发明技术的应用。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联邦政府资助下产生的大学发明,其所有权可以归大学,前提是大学要承担起专利申请和将专利许可授权给企业界的义务;
(2)允许大学进行独占性专利许可;
(3)规定发明人应分享专利许可收入,但未规定发明人具体应得份额;
(4)规定大学应将技术转移所得、全部专利许可所得返还到教学和研究中去;
(5)规定联邦政府留有“介入权”,即大学如果未能通过专利许可方式使某项发明商业化,联邦政府将保留决定该项发明由谁来继续商业化的权利,但政府的干预权限仅此而已。
《贝多法案》推动学术研究专利化
《贝多法案》是美国专利法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彻底解决了政府资助发明的归属权问题,对资助大学研究项目的商业化运作、促进私人企业的发展具有革命性意义。在1980年以前,由于没有统一的专利政策,美国大学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并不高,获得专利极少;加之技术转移机制的弊端,导致企业并不热衷于研究成果的转化,所以学术研究专利化尚不明显。当《贝多法案》通过后,这种局面得到了迅速的改变。大学专利授予数从1980年的246件增加到2000年的3109件。借着政府资助,大学陆续取得了突破性的成果并获得专利权,如转基因技术、污染控制、教育技术、疾病诊断和治疗。
美国的各大学、医院、国家实验室及其他非营利机构变成了科技创新的温床,富于创新精神的科学家们立刻带着发明成果纷纷成立自己的公司。自1980年以来,来自美国大学申请的专利实现了爆发式的增长。MIT在1988年之前获得的专利总数为835个,此后,从1988年到2008年,除去1988年与1994年外,每年获取专利的数量都在100个以上,截至2008年,MIT总共获取了3333个专利。
对于这一现象,美国密歇根大学校长玛丽·休·科尔曼博士指出:“很多人常常混淆我们为什么热衷于技术商业化、培育新公司、促进达成更多的专利和许可协议。这不是关于未来产生收入的一种承诺。是的,它并非关于金钱,技术转让必须围绕着我们的核心使命:分享观点、分享创新,从而增进社会财富。”
所以在大学看来,《贝多法案》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大学学术研究,推动了学术研究的专利化,这种模式也提高了大学或者个人的收入,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财富的增长。在《贝多法案》实施后,MIT设立了技术许可办公室,专利技术许可也成为了MIT技术转移的主要模式。
(本文摘自原书第三章,有删改,标题为编者所加)
《MIT创新课——麻省理工模式对中国创新创业的启迪》
推荐指数:★★★★
作者:黄亚生 张世伟 余典范 王丹
出版:中信出版社
作者简介:
黄亚生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张世伟
京都大学工学博士,麻省理工学院博士后,现任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特聘研究员,曾任大阪大学助理教授。
余典范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教于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访问学者。
王丹
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博士,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访问学者,现就职于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发展研究院暨自由贸易区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