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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文学与意识形态之关系

2015-09-10李映冰

理论导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意识形态文学

李映冰

摘要:文章对1990年代国内文艺学界就文学与意识形态关系展开论争的几种代表性意见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分析,在此基础上指出“意识形式”“意识形态形式”作为意识形态思想体系的补充性、修正性说明,用来定义文学并不合理。从马克思主义文论形态本身、历史沿革以及出于现实的考量,用“意识形态”定义文学都是一种必然。文学在反映社会存在方面具有自身的独特性,这种超越于意识形态的、能动地反映社会生活的方式,可以“审美反映”命名。“意识形态”的文学观和“审美反映”的文学观两相结合,奠基并建构了新时期以来渐次形成的“审美意识形态”的文学观。

关键词:文学;意识形态;意识形式;意识形态形式;审美反映

中图分类号:I20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3-0108-0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时期文艺理论建设与文艺批评研究”(12AZD012)。

作者简介:李映冰(1972-),男,甘肃天水人,兰州城市学院文学院副教授,文学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文论。

(一)

1987年7月11日,鲁枢元在《文艺报》上发表题为《大地与云霓》的文章提出:文学虽然是一种意识形态,但是由于文学更高地漂浮在人类社会生活之上,因此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摆脱经济基础、物质生产活动和政治活动的影响和束缚。这种摆脱为文学活动充分表现自身的“灵幻性、微妙性、丰富性、流动性、独创性”,发挥自身反映社会生活的独特性、能动性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与可能。鉴于文学活动在社会结构当中的特殊位置和自身拥有的诸多特性,鲁枢元建议用“精神形式”“意识形态的形式”这样一些概念对文学进行重新界定。鲁枢元的观点在当时很有代表性。

从马克思经典著作中寻找直接的理论依据,尝试为文学进行重新界定的最早是毛星。在《意识形态》一文中毛星提出:“应该把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思想理论归属于意识形态,而把政治、宗教、艺术本身等归属于意识形式。”毛星的依据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一文,该文指出,头脑掌握世界的方式有四种,意识形态是头脑对世界“总体”的、即邏辑的抽象思维的掌握方式;而意识形式是头脑对于世界的艺术的审美的,即直观的形象的模糊的掌握方式。按照这一说法,理论的、逻辑的、抽象的思维方式和思维结果属于“意识形态”,而直观的、情感的、想象的思维方式和思维结果属于“意识形式”。

这里的问题在于,文学的直观的、情感的、想象的思维方式和思维结果固然有其特殊性,但同时无法否认的是,文学并不仅仅依靠这些思维方式来运行并产生相应的思维结果。如果不借助于理论的、逻辑的、抽象的思维方式,文学活动从根本上是无法进行下去的,更不要说产生相应的思维结果。文学是意识形式的提法只考虑到了文学思维方式的特殊性,而没有注意到人类思维活动,其中当然包括文学思维活动的一般性。换一种说法,意识形式是一个不周延的概念,并不足以涵盖说明文学思维活动的复杂性。

不知是否有过类似的考虑,栾昌大提出,用“意识形态形式”来界定文学更为合理。在《文艺意识形态本性说辨析》一文中他指出,马克思主义所讲的意识形态是指带有一定倾向性的思想观念体系。从对于不同类型作品的分析中他发现,有大量的作品表现的是人类普遍的共通的情感,还有一类作品是比较纯粹的景物描写,比如唯美主义的或形式主义的,那么这样的作品显然就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意识形态的说法。因此,他认为:“把文艺作为一个整体来看,意识形态特性就不是文艺的唯一特性,也不是文艺的基本特性,因此不能说文艺的本性是意识形态。同时也不能否认,有些作品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性。但就这些作品而论,意识形态特性仍不是它唯一的特性,这些作品还有其它的一些特性,也可以说,以这样的作品而论,也有意识形态性和超意识形态性。既然文艺就总体而言,有意识形态性,又有超意识形态性,因此,把文艺作为文化系统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作为与哲学、政治(意识形态方面)等等意识形态形式并列存在的精神(意识)现象范畴来看,可能更为切合实际。”

栾昌大从文学作品的多样性和意识形态的阶级性、倾向性,推论出文学既有意识形态性的特征,也有非意识形态超意识形态性的特征。从推理的过程本身来讲,似乎是没有问题的。从证明的结果来看,用意识形态来定义文学确实并不合理,因为阶级性、倾向性的意识形态现在成了一个不周延的概念,不足以说明文学作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但是问题在于,与毛星、鲁枢元只考虑了文学反映方式的特殊性,而没有考虑文学反映方式的普遍性相反,栾昌大用“意识形态形式”来定义文学,只考虑了文学与哲学、政治的共同性,而没有考虑到文学与哲学、政治的差异性。因此,这种对于文学的界定方式,即把文学笼统地定义为“意识形态形式”也是有问题的。因为通过这种界定方式,我们并不能把文学和其它的“意识形态形式”相区分开来。

可能是意识到这样的一些问题和疏漏,时隔四年,栾昌大再次发文,既坚持了自己原有的观点——文学是意识形态形式,同时也指出了把文学界定为意识形态所引发的问题。他讲:“关于意识形态的阶级性问题,从文艺学美学角度看,要重新认识的主要就是要承认阶级社会中的文艺作品其中有一部分并无阶级性。如果坚持认为全部文艺作品都属意识形态,就得承认阶级社会中的意识形态不一定都有阶级性。如果坚持认为阶级社会中的意识形态必带阶级性,就得承认阶级社会中的文艺作品不一定都是意识形态。二者必居其一,别无他途。”

表面上看,栾昌大所讲的这个问题确实是存在的,即如果把文学界定为意识形态的话,或者会否定现实社会的阶级性这个事实,或者会否定文艺作品当中的非阶级性、非倾向性这个事实,因此,把文艺界定为意识形态就是有问题的。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个问题的出现呢?原因就是:在栾昌大看来,意识形态必然是和阶级性、倾向性联系在一起的。带有阶级性和倾向性的观念体系是意识形态,反映这种阶级性和倾向性的文学就可以认为具有意识形态性;而反映着一般的普遍的社会生活的就是“意识形态形式”,这种反映一般的普遍的社会生活的“意识形态形式”是比意识形态更高层面、更具概括性的一个概念,用来界定文学比用意识形态来界定文学更准确也更全面。

但是栾昌大四年前存在的那个问题到了四年后其实并没有得到解决,文学是意识形态形式这样的提法虽然考虑到了文学的意识形态性和非意识形态性、超意识形态性的特征,但是这种对于文学的定义却因为太过宽泛,导致我们无法将文学与政治、哲学等其它意识形态形式相区分。这样看来,用“意识形态形式”来定义文学就并非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对于“文学意识形态说”的否定并不能同时证明“文学意识形态形式说”的合理性。

与鲁枢元、毛星、栾昌大否定文学是意识形态的提法,提出新的对于文学的界定不同,李志宏则认为文艺是意识形态的提法会导致文学的“非意识形态化”倾向。根据他的说法,由于人们长期以来都把意识形态混同于观念的上层建筑,因而常常误把文艺的意识形态性当作一般的精神性、一般的意识性,于是,文艺的意识形态性,也就成了文艺的观念性或精神性活动产品性。若果真如此,则所谓坚持文艺的意识形态性和反对“非意识形态化”的主张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因为,“非意识形态化”主张的实质是取消或抹杀意识在社会性质上的区别,把在不同经济形态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不同社会性质的意识都看作无差别的同一种东西。而意识形态理论强调的正是意识在特定社会中的特定性质,强调要在文艺作品中反映出特定的意识倾向。如果文艺作品不表现出任何特定的社会性质,没有任何特定的意识倾向,仅因其是精神产品就有意识形态性了,那岂不正是造成不同社会的意识之间在性质上的混淆吗?在这种概念前提下坚持文艺的意识形态性不过是在坚持文艺的精神性、观念性,这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这不仅不能有力地反驳“非意识形态化”的错误主张,反而会与其殊途同归,造成同一种后果。

如果从阶级性、倾向性的角度来看待意识形态问题,李志宏所谓:坚持文艺的意识形态性最终使文艺的意识形态性成为一般的精神性和观念性,而反对文艺的“非意识形态化”的结果又要使文艺成为带有阶级性和倾向性的意识形态,这样的问题确实存在。出现这种逻辑悖论的原因是因为他没有认识到:“意识形态”不仅仅是在批判唯心主义哲学思想、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意义上才被使用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在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这个一般认识论意义上被使用的概念。意识形态作为一个复合型概念,兼具阶级性和非阶级性的双重含义和特征。因此,坚持文艺的意识形态性就有着双重的含义——承认文学作品的阶级性和倾向性,同时并不否认文学作品的多元性和丰富性。这样,当我们讲文学是意识形态的时候,其实并没有取消或抹杀文学的阶级社会属性,同时也兼顾到了文学的非阶级性和超阶级性的特征。有意思的是,李志宏的这个所谓的“悖论”在栾昌大那里其实已经出现过一回了,而这种“悖论”之所以出现的原因在我们看来也是相似的,那就是他们都是仅仅从阶级性倾向性的方面来看待意识形态,而没有同时从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这个一般认识论的角度来理解这个问题。因此,当他们用阶级性倾向性的意识形态来审视阶级性倾向性和非阶级性超阶级性并存的复杂文学现象时,他们所谓的“悖论”就总是难以避免的。

(二)

在质疑文学是意识形态的提法,为文学进行重新界定的浪潮中,吴元迈第一个站出来进行反驳。在《关于文艺的非意识形态化》一文中吴元迈指出,“文艺是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文艺的重要命题,也是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和其他一切文艺理论的重要分水岭。吴元迈认为:(1)确定文艺是意识形态,并不是要把文艺与其他意识形態相提并论。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意识形态不是由单一层次所组成,它同经济基础的关系非常复杂。有属于“更高的 即远离物质经济基础的意识形态”,或“更高地悬浮于空中的思想领域”,如哲学、宗教、文艺等;有属于直接反映经济基础的意识形态,如政治、道德、法律等。(2)确定文艺是意识形态,也并不是要否定它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一种特殊的掌握世界的方式。这种特殊性不仅表现在它的对象和内容的特殊性之中,而且表现在它的对象和内容的特殊性之中。(3)确定文艺是意识形态,并不是要把作家艺术家主体的能动作用和创造性排斥在创作之外,并不是要在作品的审美现实和生活现实之间划等号。按照吴元迈的观点,问题并不在于文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漂浮在人类社会历史活动之上,也不在于文艺是如何特殊的意识形态,更不是要排斥作家主体的能动作用和创造性。问题的核心在于首先要明确:文艺是意识形态,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违背了这个前提,就是非马克思主义的文艺理论观点。吴元迈之所以强调文艺是意识形态,关键在于:“文学是意识形态的形式”这种说法表面上看就是给“文学是意识形态”加了个“形式” 的后缀,似乎无伤大雅,但在吴元迈看来,这里实际上却有一种动摇文艺的意识形态属性的倾向。这种倾向因为过分地强调文学艺术表达方式的特殊性,就会从根本上排斥和否定现实生活对于文学艺术的决定性作用,而这种认识和说法不仅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也是违背客观事实的。这里我们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那就是支持文学是意识形态的学者和反对文学是意识形态的学者互相指责对方的立场会动摇文艺的意识形态属性。个中情由,值得深思。

如果说吴元迈是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个总的原则上指出,应该坚持文艺是意识形态这样的一种对于文学的定性的话,那么,毛崇杰和潘必新则分别从马克思经典文本的细读和文字翻译的角度出发指出,把文学界定为“意识形式”或“意识形态的形式”并非马克思的本意。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讲:“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根据毛崇杰的研究,这里的“意识形态的形式”包括法律、宗教、哲学和艺术,它们作为意识形态的一个门类,都是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因此,马克思的原意就是:“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而不是“文学是意识形态的形式”。毛崇杰同时认为:意识形态作为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完全可以用来说明复杂多样的文学现象。文学的非意识形态性、超意识形态性特征,本就是文学是意识形态这个定义的题中应有之义。放弃这样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试图从马克思经典著作中寻找新的概念来替换意识形态,这种做法所带来的问题可能比它所能解决的问题还要多。

从马克思主义经典本身和语言翻译的角度来反驳反对文学意识形态论的学者中,潘必新的观点很有代表性。在《意识形态与艺术的特征》一文中,潘必新对“意识形态形式”的两重德文原意进行分析后指出:马克思把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哲学的观点统统称为“意识形态的形式”,意思并不是与内容相对应的形式,而讲的是“意识形态的类型”。马恩经典中有这样的一段话,“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按潘必新的解读,这里所说的跟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式,是指各种类型的社会意识形态,而并非指各种类型的社会意识的形式。潘必新试图从语源学和语义学的角度证明,把文学定义为意识形态从理论上是可以找到切实的依据的,而一些新的提法则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原初的精神。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站在官方的立场,为文学是意识形态正名。在《社会主义文艺研究的反思和辩难》一文中李准指出,文艺是意识形态是因为:如果不谈社会主义文艺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和社会主义的社会存在、社会实践的关系,不谈社会主义文艺作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关系,不谈社会主义文艺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组成部分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物质文明建设的关系,那么,到哪里去寻找社会主义文艺不同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其他部分的具体性质和社会主义文艺区别于其他文艺的特殊规律呢?

李准很直白,文艺虽然具有区别于其他意识形态的特性,但是社会主义文艺是生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那么社会主义文艺就必然会、而且应该能够反映社会主义的社会存在和社会实践。文艺为政治服务的口号可以不提,但是文艺为社会服务的宗旨不会改变。社会主义文艺就应该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而这也就是为什么强调文艺是意识形态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在文艺是意识形态还是意识形式这个问题上动摇或者妥协,就会最终影响社会主义文艺的方向,社会主义文艺就有可能不再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和建设服务,这种危险的倾向必须从源头上予以遏止。

虽然李准的讲话很有些绝对,但是学术界关于文学与意识形态关系的讨论似乎并没有因此受到太多的影响,仍然在有条不紊地进行。这或者说明就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谈谈各自的观点,并不就是像李准所说的,就会助长什么东西,抹杀、动摇什么东西;或者说明党的文艺政策,对于知识分子的政策总体上还是比较宽松的。就理论研讨本身而言,在众多资深学者深入研究马恩的经典著作,并进行针锋相对的辩论后我们发现,虽然辩论的双方都在尽量地从马恩经典著作中寻找依据,以证明各自说法的合理性,但是从对立的双方共用一条材料最后却得出相反的结论本身就可以说明,马恩经典著作中对于文艺属性问题的论述既是豐富的,也是充满歧义的。

(三)

当我们对以上研究进行简单分析后可以发现,所有的研究者在研究问题的过程中都使用着基本相同的方法,热衷于对意识形态概念的“考据”。如果试图通过对马克思经典著作中某一段话的分析得出相应的结论,以此作为认识整个意识形态问题的基础,结果往往是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如果在这样的基础上来解读更加丰富复杂的文学现象,意见相左、各持己见就成为必然。或者是考虑到方法论上的落后导致对于意识形态相关问题的片面理解,肖君和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与文艺》一文中运用系统论的方法,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进行了全面考察,就如何看待文学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提出了比较全面的看法。

在文章中肖君和指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观是一个思想的体系,不能片面地、孤立地来分割和理解,这个体系由四个部分构成:(1)社会存在是第一性的;(2)意识形态是从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3)意识形态不仅依赖于社会存在、依赖于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而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4)意识形态的内部分为若干层次,有些层次靠近物质经济基础,有些层次则远离物质经济基础。政治观念、法律观念、道德观念等意识形态靠近物质经济基础,宗教、哲学、文学艺术等意识形态“更高地悬浮于空中”,它们是一些“更高的即远离物质经济基础的意识形态”。对于意识形态这四个方面的综合理解构成我们分析更为复杂的文学现象的基础,也是我们理解意识形态问题的应有态度。如果单独用其中某一方面的特征来看待意识形态这个思想的体系,那么疏漏和偏颇就难以避免。如果用这种偏颇和疏漏的认识来解释更为复杂的文学现象,那么得出的结论必然矛盾重重,甚至可能是荒谬的。

肖君和进一步解释,不能因为文学艺术更高地悬浮于空中,更高地远离于物质经济基础,就否认文学的意识形态属性。只要文学艺术最终是被物质经济基础决定,那么文学艺术就无疑是意识形态。同时,无论文学离经济基础有多远,这个经济基础还是属于某个阶级的,是为这个阶级而服务的,是反映着这个阶级的意志和观念的,因此,文学作为反映特定阶级意志观念的载体就也是意识形态的。这样,无论从经济基础起最终决定作用还是这种经济基础的阶级属性来看,文学是意识形态这个说法就都是合理的。但是肖君和也反对“文艺的意识形态本性”这样的提法,因为文艺有着自身反映社会存在的特殊性,即审美的、能动的反映,而文学反映社会生活的这种特殊性也确实是意识形态所无法涵盖的。

与肖君和相比,赖大仁的研究显得更为深入全面一些。在《辩证理解意识形态与文艺问题》一文中,赖大仁首先指出,意识形态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意识:第一,它自觉地反映社会存在,尤其是社会经济政治关系;第二,它构成了比较系统、定型化的思想体系(或至少从属于某一思想体系);第三,它具有鲜明的政治性、阶级性。随后,赖大仁从表现内容和意义价值的角度出发把文艺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层次,作品比较直接切近地反映和描写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阶级关系,比较鲜明地表现出一定的思想观点和政治倾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引起人们对现存关系、现实社会的怀疑或肯定,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舆论宣传的作用。这样文艺作品(或某些作品内容)就往往被纳入到一定社会意识形态的系统结构乃至一定社会上层建筑的整体系统中发生作用,因而它就不可避免地具有社会意识形态的特性。第二个是社会文化层次,它表现为作品对一定时代的生活习俗、世态人情、社会心理等的反映和描写,所表现和传达的主要是一定社会的文化氛围和人们的社会心理情绪。由于这些内容并不直接与社会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阶级关系相联系,并不表现某种明确的政治、道德等思想观点,也并不必然被纳入到某一思想体系中发生作用,因此就很难把它归入意识形态,我们认为它主要是一种比意识形态性更宽泛的社会文化的特性。第三则是艺术审美的层次,这主要指文艺作品所表现和传达的艺术家的审美感受、审美经验、审美情趣,以及凡优秀作品都具有的那种艺术意境、艺术趣味和氛围等等。这些审美内容可以说是远离意识形态的。一方面,这些艺术审美内容较少阶级、集团的色彩而更多地具有个体的独特性或曰个性特征;另一方面却又能超越阶级、集团的局限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和认同,此即所谓“共同美”。一般说来,艺术审美层面的内容上升不到意识形态的结构水平,也并不必然从属于某一种意识形态体系,因此,也不能笼统用意识形态性来涵盖这一层面的内容。

马克思恩格斯在运用唯物史观对社会结构进行分析时,把文艺同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一起归于意识形态,视为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观念上层建筑。因此,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马、恩对整个社会结构的宏观分析中,着重要说明的是某一种社会现象或事物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在这种整体性的划分中,文艺既不属于经济基础,也不属于设施性的上层建筑,只能是属于观念形态的上层建筑——即意识形态。文艺从整体上来说,在具有比较复杂系统结构的社会形态(阶级社会)中,其作为意识形态的特性和作用无疑是最突出也是最重要的,因此,马克思从意识形态的意义上对文艺作宏观整体的把握也是理所当然的,这里并不涉及到对文艺复杂特性的具体认识和把握。

但是,马、恩从社会结构分析的角度对文艺归属和宏观把握和说明,并不能代替对文艺特性的把握和分析。因此,如果从文艺自身的特性着眼,那么它与政治、法律、哲学、道德、宗教等意识形态的形式显然有很大的不同。其它各种意识形态的形式都是比较直接地反映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关系,并以抽象理论的方式表现某种思想观念,本身就构成了一定的思想体系,具有鲜明的政治性、阶级性,因而是比较纯粹的意识形态形式。文艺的特点是以形象的方式反映以人为中心的社会生活的整体面貌,这其中包含着反映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关系,表现出某种阶级性、倾向性,因而显露出意识形态的特性。但除此以外,文艺作品往往还反映一定的社会文化现象和社会心理,表现比较丰富的审美内容。这些内容未必能完全纳入到意识形态系统中去,因而未必能说它具有意识形态性。因此,从文艺的具体性着眼,它实际上是意识形态性和非意识形态性的统一。

(四)

回顾1990年代文艺学界就文艺与意识形态关系展开的争论,我们看到:

以鲁枢元、毛星、栾昌大、李志宏为代表的一方,通过对马克思经典著作中意识形态及相关概念的研究分析发现:把文学界定为意识形态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同时,如果把文学定义为意识形态,就会产生一种二律背反的现象,即这样的界定方式或者否定了非意识形态性的作品,而这是一个事实;或者否定了社会的阶级属性,而这也是一个事实。因此,他们建议引入“意识形式”“意识形态的形式”这样一些概念,以便更加准确全面地给文学定性。同时,他们也并不否定文学的意识形态性的存在。

以吴元迈、毛崇杰、潘必新、李准为代表的一方认为:应该坚持文学是意识形态这样的一个提法——无论是通过对马克思经典文本的解读,还是对照解析德文中意识形态的原始含义,或者从维护党的文艺政策、保证文艺的社会主义方向出发——文艺是意识形态这种提法都是站得住脚的,也是必须坚持的。

以肖君和、赖大仁为代表的一方提出:马克思关于意识形态问题的思考有着自身发展成熟的过程,应该系统全面地看待马克思的意识形态学说。如果把意识形态看作一个概念的体系,那么栾昌大、李志宏们所顾虑的问题——文学是意识形态这样的提法是自相矛盾的,或者导致“非意识形态化”的结果——其实并不存在,因为马克思本身就是在不同的涵义上使用意识形态这个概念。他们认为,用意识形态这个内涵丰富具有很强包容性的概念来界定文学,无疑比其它的概念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笔者认为:首先必须承认现存的一切社会形态都是阶级社会,同时无法否认的是,即使在阶级社会中,也还有非阶级的、普世的人类情感和价值观念存在。这是我们立论的一个基本原则。从这个原则出发,则文学既有阶级属性,但也有非阶级、超阶级的属性。

综观意识形态,它是一个思想的体系,意识形态这个概念是这个思想体系的核心。当我们提及意识形态的时候,这个核心概念本身就包含着“意识形式”“意识形态形式”这样的一些子概念和相关的含义。意识形态并不是毛星、栾昌大、李志宏等人所认为的,仅仅是阶级社会中反映阶级性、倾向性的观念体系,具有阶级性和倾向性;而同时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意义上的,反映一般的、普遍的社会生活的观念体系和形态,具有非阶级性和超阶级性。因此,我们既不能单纯地把意识形态理解为一种阶级意识,也不能单纯从社会存在反映社会意识的角度来看待意识形态,而应该把意识形态视为这两种含义的结合,这才是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思想全面准确的理解。意识形态本身的双重含义并不互相矛盾和冲突,关键的问题是我们应该把意识形态的不同含义放到具体的语境中去看待和理解。

当我们讲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的时候,我们是从文学反映一般的人类社会生活的层面来看待和界定文学的;当我们讲文学具有超意识形态或非意识形态性的时候,我们是从阶级社会中,文学也会反映共通的普遍的人类情感的层面来看待和界定文学的。因此,认为文学具有超意识形态性、非意识形态性没有问题,因为这样讲的时候,我们是从阶级性和倾向性的角度来理解意识形态的;同样的道理,认为文学是“意识形式”“意识形态形式”也没有问题,因为当使用这些概念来描述文学的时候,我们是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这个一般性的认识论规律来理解意识形态的。需要强调的是,用“意识形式”“意识形态形式”这样一些概念来定义文学其实并不合理,因为这些概念本身就是用来解释和说明“意识形态”这个核心概念的。当我们说文学是意识形态的时候,所有的这些概念和它们的含义都已内蕴在“文学是意识形态”这个定义之中了。

同时应该看到,文艺反映社会生活具有自身的独特性,這种独特性是意识形态这种反映方式所不能涵盖的。文学因为对于艺术意境的营造、审美经验的传达,而具有洗涤人心、藻雪精神的作用,蕴含着超越现实、引领现实向更高处迈进的精神力量。文学这种超越于意识形态的,独特地、能动地反映社会存在的方式,可以“审美反映”命名。 “审美反映”的文学观与“意识形态”的文学观互相融合,构建着新时期以来渐次形成的“审美意识形态”的文学观。

参考文献:

[1]鲁枢元. 大地与云霓[N]. 文艺报, 1987-07-17.

[2]毛星. 意识形态[J]. 文学评论, 1986,(5).

[3]栾昌大. 文艺意识形态本性说辨析[J]. 文艺争鸣, 1988,(1).

[4]栾昌大. 正确对待关于意识形态的传统解说[J]. 文艺争鸣, 1992,(2).

[5]李志宏. 文艺意识形态性与审美性[J]. 社会科学战线, 1993,(3).

[6]吴元迈. 关于文艺的非意识形态化[J]. 文艺争鸣, 1987,(4).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8]毛崇杰. 也谈意识形态[J]. 文艺理论与批评, 1988,(6).

[9]潘必新. 意识形态与艺术的特征[J]. 文艺研究, 1990,(6).

[10]李准. 社会主义文艺研究的反思和辩难[J]. 文艺争鸣, 1987,(4).

[11]肖君和. 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与文艺[J]. 理论与创作, 1991,(3).

[12]赖大仁. 辩证理解意识形态与文艺问题[J].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 1992,(4).

【责任编辑: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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