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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诉讼的经济成本

2015-09-10何莉

人民论坛 2015年21期
关键词:诉讼古代

何莉

【摘要】古代中国历来就是一个“义务本位”的国家,只有使百姓安于本业,谦恭顺从,才能维持封建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无讼”和“息讼”就成为了古代社会的主流意识。也正是因为这样,中国古代诉讼的经济成本与现代的诉讼成本略有不同,远远高于现代的诉讼成本,这主要在官府和百姓的诉讼经济成本两方面有所体现。

【关键词】古代 诉讼 经济成本

【中图分类号】K2 【文献标识码】A

古往今来,当其他手段行不通的时候,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是很多人的选择,可是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诉讼成本。所谓诉讼成本,用现代的概念来解释,既包括为诉讼花费的时间、精力,还包括因为诉讼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案件受理费、案件前后产生的相关费用(诉讼前申请保全措施,诉讼中要求鉴定、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等,都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也是当事人需要斟酌的成本)、律师代理费(需要注意的是,律师的市内交通费、材料费、差旅费等费用不在代理费之中,这部分成本必须要由当事人自己负担)等等。

而中国古代的情况却与之不尽相同,古代中国历来就是一个“义务本位”的国家,由于“家国一体化”的大的社会背景,导致平民只有义务,而无权利,因为只有百姓安于本业、谦恭顺从,才能维持封建社会秩序的稳定。这种思想贯彻到司法方面就是“无讼”“息讼”的传统意识。《易经》中《讼卦》卦辞曰:“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意思是说如果非要进行争讼的话,无论是赢是输,都是大凶的一件事。所以,对于诉讼行为的态度,古代文明始终是不赞同,甚至是否定的。孔子也在《论语·颜渊》中指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法官们想方设法消弭“诉讼”,百姓们则是畏讼、恐讼。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除了社会环境的影响,笔者认为,对于诉讼经济成本的考虑也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

中国诉讼方面的经济成本一向比较高,这不仅仅表现在审理机构、双方当事人身上,还表现在其他的方面。下面我们来具体地讨论一下。

官府的诉讼经济成本

对于官府来说,太多的案件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所以,官府的“息讼”不仅是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是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

首先,一旦有人来诉讼,官府只要受理,他们就必须派出人手传唤原被告以及相关的证人等一干人到场,然后还要进行审理,以及审理完毕后的执行等诸项事宜所消耗的费用,都要由官府来承担。这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中多有体现。“今所追缪元七等证对陈元亨争产事,郑应龙公然收留陈元亨,饮食于家,收藏缪元七,不与到官。”①“本司锡匣累行追逮”②“每监司追逮,则一味逃避不出”,③铅山赃吏程伟,张谨二人“重赂监卒,窜走临安”,“致本司索知县批书,督巡、尉追捕,拘各人家属,将押送人决配,方始捉获。”④可见官府事务之繁忙,而这些纷繁的事务,自然所费不赀。

再则,古代官员为消弭诉讼,采取了大量的措施,其中之一就是拖延战术。当有人来告状时,他们会将原被告不问缘由地关在监狱里几天,甚至几个月的时间,“孔子为鲁司寇,有父子相讼者,孔子拘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孔子舍之。”⑤孔子在审理一起父子打官司的案子时,不问缘由,先将这两人关了三个月,让他俩自我反省。而在这几个月的羁押期当中,官府必须为原被告提供伙食、住宿等基础设施,何况在古代社会里,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长此下来这将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其三,疑案的产生也会导致案件长时间的延宕。由于案件在收集线索、查找证据及证人等方面的困难,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同时,在法律适用方面也存在困难,这些都会造成疑案。而涉案人员则会长期羁押在官府。张舜民的《画墁錄》中记载宋仁宗时,一妇女因为奸情入狱,当时她正身怀有孕,到案子审结出狱,生下的孩子“发被面,齿满口”了。而在这期间他们所要消耗的衣食住等等均要由官府来负责,长期下来,这自然也不会是一个小数目。

另外,案件上报制度也是一笔不小的花费,其中包括差役来回的路费、伙食费、住宿费等等,这也需要官府来承担。

百姓的诉讼经济成本

相对于百姓来说,诉讼则是一项更为庞大的负担,因打官司而破产的也大有人在,所以除非是极为重要的事情,否则百姓一般是不肯轻起讼端的。清代《牧书令》上说:“小而结怨耗财,费时失业;大且倾家荡产,招祸亡身,何不自爱之甚也。每思乡里愚民,生平不见官长,出作入息何等安闲。……既赢得官司,结下子孙仇怨,倘招来刑辱,传增颜面羞惭,甚至坐狱沉牢,囚系毙命,披枷带锁,无一不缘争讼来也。”⑥

明代官员刘时俊在其文《居官水镜》中说,一旦涉讼,(百姓)就不得不“为请托,为延讼师,为赉发公差,为贿证佐,为央保,为铺垫衙门,为集亲知以相角助”。为此,“朝朝酒食,节节银钱”,而其实“入赎于公者一,而民费且数十倍。”⑦清人潘月山说,诉讼一事,“最能废业耗材”,就胜诉一方而言,“前此焦心劳身,费钱失业,将来家道定就艰窘”;败诉一方则更是“破家荡产,身受刑系,玷辱家声,羞对妻子”。⑧

当事人自身消费。一个人去县或州府告状,首先其家就少了他这个劳动力,那他自然不能为家庭创造财富,这也是封建统治者所大力禁止的。法律还规定某一个特定的时间才能告状,在别的时间告状是要受到惩罚的,这样做是为了不违农时,影响农业生产,唐律规定,在每年三月三十日至十月一日的农忙季节,官府不得受理涉及田宅、婚姻、债务等方面的民事诉讼;宋朝则专门定有“务限法”,规定有关民事诉讼仅在农历十月一日至次年正月三十一日的四个月内受理,最晚可延至三月三十日;清代地方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岁暮“停讼”与“农忙止讼”的惯例。按照清代的惯例,凡是每年的十二月至第二年的二月,属于停讼之期。在此期间,除了“命盗、逃人重情”,其他词讼一概不准。⑨

其次,当事人告状必须准备一定的“舟船之费”,以供路上使用,即“行到州县细盘缠,走也要钱睡也要钱”。其三,假如有证人的话,还要为证人支付路费、伙食及住宿的费用。清代官员汪辉祖在《佐治药言·省事》中提到:“一词准理,差役到家,则有馔赠之资;探信入城,则有舟车之费。及示审有期,而讼师词证以及关切之亲朋,相率而前,无不取给于具呈之人。或审期更换,则费将重出”。⑩

请讼师的费用。官司的进行自有其一套秩序在,而百姓却并不懂,他们甚至害怕见到官府的人。“观彭才富之状貌,不过乡村一愚民耳,非能珥笔以终讼者也。……大抵田里农夫,足未尝一履守令之庭,目未尝一识胥吏之面,口不能辩,手不能书。”所以当他们不得已涉案时,一般会请懂行的人即讼师来帮忙。在古代官府的公文中,讼师经常被称为“讼棍”,说他们教唆词讼、包揽词讼、颠倒是非、惯弄刀笔、串通衙门欺压乡民、恐吓诈财等等。虽然有一部分讼师的确是为非作歹,但很大部分是因为讼师的行为与政府的大政方针相违背,所以官府对他们横加指责也是很正常的。

《清明集》中有很多有关“讼师官鬼”“譁鬼讼师”的记载。“龙断小人,嚣讼成风。始则以钱借公吏,为把持公事之计;及所求不满,则又越经上司,为劫制立威之谋。何等讼师官鬼,乃敢如此。”“刘涛,篳门圭窦之人耳,自当安贫乐道,笃志好学,……今其背圣贤之戒,缪其用心,出入公门,搂揽关节。”“当职昨领州军,已闻婺州有金、钟二姓人,迭为唇齿,教唆譁徒,胁取财物,大为民害。”由此可见,讼师出入官府,贿赂吏人等等这一套业务是相当熟练的。甚至有的讼师还能把持县政,足见他们的神通广大。讼师刘涛“把持县官,劫持胥吏,颐指气使,莫敢不从。以故合邑之人,凡有争讼,无不并走其门,争纳贿赂,以求其庇己。涛之所右,官吏右之,所左,官吏左之。”而请讼师的费用,并没有一定的标准,但数目一定不会很低。

清人曾六如的笔记《小豆棚》卷八当中,曾记载了湖州一个叫“疙瘩老娘”的女讼师。她是个寡妇,文笔犀利,是远近闻名的刀笔讼师,许多经年不结的大案子,因她寥寥数语而结案,她也因此大发其财。当时湖州有一个富家的年轻儿媳,丈夫死了后想改嫁,而公公不允许,强迫她守寡,无奈之下,此女向“疙瘩老娘”求援。“疙瘩老娘”接受委托并收取了1600两代理费,但只写了一张16字的状子,一个字100两,状子是这么说的:“氏年十九,夫死无子,翁壮而鳏,叔大未娶。”意思大致就是这个儿媳年龄年方十九,丈夫死了,没有给她留下儿子,公公正值壮年且是单身,小叔子也尚未娶亲。

“疙瘩老娘”起诉状的意思有二:首先,此女年轻无子,以后的生活没有保障,古代女子都是依靠丈夫和儿子生活的,她两者俱无;其次,家里的两个至亲都是男性且为单身,按照当时法律,公公与儿媳私通是死罪,而弟弟娶寡嫂也是死罪。而一旦出现这种乱伦的案件,对于地方官的政绩也是有很大影响的。于是,这张状子呈上去不久,县官立即判决允许儿媳改嫁。

还有一次,江北连年歉收,于是江北米贩纷纷到江南地方收购粮食,江南人担心自己这里的米价上涨,要求政府禁止大米出境,结果双方对簿公堂。江北米贩向“疙瘩老娘”请求援助。“疙瘩老娘”收取代理费三千两,呈上20个字的状纸一张:“列国分争,尚有移民移粟;天朝一统,何分江北江南。”意思是说,在过去国家分裂的时候,尚且可以有百姓和米粮的迁移,到了今天这样的国家统一的情况,反而要禁止么?言外之意就是现在还不如以前分裂的时候,这话如果被当权者知道,知县的官位估计也保不住了。这份状纸呈上去,第二天知县就下令不得禁止粮食出境,判决江北米贩胜诉。从这段记载可以看出,请讼师的费用着实不低,这也是历代对讼师印象不好的原因之一,说他们导致很多人户破家荡产。而且,讼师出入官府,打点吏人的钱自然也是由当事人来出的。

在胥吏身上的支出。上文已经提出,当事人还要花费不少钱在胥吏身上,这也是不可避免的。俗话说:阎王好见,小鬼难缠。如果不把这些人打点好的话,只怕想要官司胜诉会很难。《清明集》中记载:“知县不理民事,罕见吏民,凡有词讼,吏先得金,然后呈判,高下曲直,惟吏是从。”

对于书吏而言,他们主要协助官员处理文牍方面的工作,办理案件的文书与司法事务文书都由他们来拟稿和抄写。这就给他们作弊提供了条件,“二者之词,悉见于亲供,或惮案牍之繁,不暇遍览,将结案时,案吏则以案具始末情节引呈,盖欲便于观览也,不知甲乙对竸,甲之赂厚,则吏具申之词必详,乙之词虽紧要者,亦且节去,以此误长官之判多矣”这还是吏人们混淆长官视听,有的案件则是由吏人们来作出决定,这主要是因为官府的事务繁多所造成的。“公事随日而生,前者未决,后者继至,则所积日多,坐视废弛,其势不得不付之胥吏矣。”因此,想要胜诉,就必须先贿赂这些书吏。

其次,狱吏也是必须打点到的。他们掌管着监狱以及犯人,在牢里,他们无异是“土皇帝”。太平兴国六年九月壬戌有一条诏令这样说:“诸州大狱,长吏不亲决,吏缘为奸,逮捕证左滋曼,或踰年而狱未具,自今宜令州长吏五日一亲临虑问,得情者即决遣之。”如果连朝廷都要下令整治这个问题,就说明情况已经相当严重了。这在其他文献中也有提及。《画簾绪论》中提到:对于吏人,一般人“有赂者,可使吏传稿,通信息,而无赂者必被其害。”“今为吏者,好以喜怒用刑,甚者或以关节用刑。”庶民不幸入狱,则不得不行贿脱身“狱吏受賕,或诈申囚病脱,至实有不得赂,反不及申,或死于狱,事属不明。”如果不把他们解决好的话,甚至会有性命之忧,可见这个问题的的严重性。

另外,人情成本也是人们不得不考虑的因素之一。千百年来,中国都是一个“熟人社会”,这个概念是由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出。费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其特点是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在这样一个社会形态当中,人们从切身利益及后代的利益着想,和睦是本能的选择,这样就会使百姓不会轻起讼端,可是一旦涉讼,人情方面的花费也不会少,如我们前面的史料提到的,明代“为请托,为延讼师,为赉发公差,……为集亲知以相角助”,清代“一词准理,……及示审有期,而讼师词证以及关切之亲朋,相率而前,无不取给于具呈之人。”诉讼中的人情往来也是诉讼成本的一部分。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古代的诉讼经济成本比较高,不仅表现在官府方面,也表现在百姓方面,而且涉及社会生活中的很多人和很多方面。正是出于对过高的诉讼成本的考虑,人们都不愿意轻起讼端。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人们为了自身的合法权利,还是会愤然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单位:中共邯郸市委党校)

【注释】

①《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专事把持欺公冒法》

②《清明集》卷十一《违法害民》

③《清明集》卷十一《铅山赃吏》

④《清明集》卷十一《责吏严追》

⑤《荀子·宥坐》

⑥《牧书令·道光戊中秋镌》,第46~48页。

⑦刘时俊:《居官水镜》卷1《杂说·省讼说》,载《官箴书集成》,第1册,第598页。

⑧潘月山:《未信编》卷3《刑名》上《饬禁刁讼并访拿讼棍示》,载《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72页。

⑨黄六鸿:《福惠全书》卷11《刑名部农忙停讼》,载《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334页。

⑩汪辉祖:《佐治药言·省事》,载《官箴书集成》,第5册,第317页。

《清明集》卷十二《先治教唆之人》

《清明集》卷十二《讼师官鬼》

《清明集》卷十二《士人教唆词讼把持县官》

《清明集》卷十三《譁鬼讼师》

《清明集》卷十二《士人教唆词讼把持县官》

《清明集》卷二《知县淫秽贪酷且与对移》

《州县提纲》卷二《呈断慿元供》

《州县提纲》卷一《事无积滞》

《宋大诏令集》政事五十三,刑法上《令诸州大狱长吏五日一亲临虑问诏》太平兴国六年九月壬戌。

《画簾绪论·治狱篇》

《真西山政训》

《州县提纲》卷三《病囚责词》

责编/王坤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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