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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租车里的法律门道

2015-09-10赵衡

方圆 2015年20期
关键词:委托合同租车车主

赵衡

今年2月,北京市市民张女士在某租车网站上将车租给他人,三天后车却被卖掉,张女士报案。案件至今未破。张女士说,因为该车属于涉案车辆,根据北京市现行的车辆摇号办法,车主的购车资格无法自动获得,也不能参与摇号。而当张女士要求租车网站赔偿时,租车网站却说,行业内一般是从立案到未能找到车辆一至两年后再予赔偿,“我们不会比其他网站晚。但一定得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再作考虑”。

张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比如2014年11月5日,罗先生通过某租车网站将自己的宝马车出租。“在车辆租出去的第二天我就发现车被租赁者非法抵押了。”罗先生说,“而且在这半年中车辆有2万多公里无保养,车中的ETC和内饰挂件全部丢失,车辆归还时车体折损严重,但租车网站对此未给予任何赔偿”。

通过租车网站出租闲置车辆,车主因此受到损害的案例层出不穷。租车网站与车主是何种法律关系,车辆被盗抢、损坏,租车网站以后如何索赔成为出租汽车车主最为关心的问题。

租车合同性质各不同

车主的车辆经租车网站出租,没想到被人抵押,对此租车网站辩称自己只是介绍人,仅负责联络车主与租车人,车主的车辆如果被违法抵押,不该由租车网站负责。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伟民认为,租车网站是否担责、应承担何种责任,主要看租车网站与车主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他认为,有的租车网站与车主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这里的委托人是车主,受托人是租车网站,处理事务即将车主的车辆出租。双方的关系如果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即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一是租车网站是依法成立的,其经营业务是租车。二是租车网站与车主签订委托出租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检察官谭庆德也认为,双方的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关系。他说,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合同分为有偿委托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两种。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租车网站从事租车服务是为了营利,因此该委托合同的性质应当属于有偿委托合同。

“但是,还有一种情况更为普遍,即租车网站只做中介,利用网络平台提供技术服务。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租车网站与车主是居间合同关系。”伍晋介绍说,在这种情况下,车主与租车人之间属于租赁合同关系。车主与租车人通过租车网站搭建的平台完成租用,租用时间、租用价格以及使用方式等均由双方自行约定,租车网站收取一定比例的技术服务费,此种情形不同于车主将车辆委托租车网站进行租赁。不过,具体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居间合同关系,要看租车网站与车主、租车人之间具体签订的合同来确定。

不同合同网站担责也不同

车辆被盗抢、被抵押、被损坏,租车网站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李伟民说,在委托合同关系中,车主是车辆的所有权人。购车人对自己所购车辆具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出售权、转让权、出租权、抵押权等。非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否则构成侵权。谭庆德表示,车主将车辆委托给租车网站出租的时候并没有委托其出售、抵押,因此租车网站对于车辆的被盗抢、非法抵押等构成违约,应承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不过,在车主与租车网站的居间合同关系中,租车网站只有存在重大过错或过失,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伍晋称,在居间合同关系中,由于租车网站只是收取一定比例的技术服务费,因此车主应当承担驾客信息审核、使用情况监控的主要责任,网站有偿提供技术服务、安装行车监控装置,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并具有及时将异常情况告知车主的义务。网站应当在自身权限、能力范围内,对租车人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对车辆使用情况密切监控,并及时将异常情况告知车主,如果网站在这些方面存在重大过错或过失,导致车主无法全面、准确了解租车人信息及车辆使用情况,造成车辆丢失、损毁,租车网站应根据过错或过失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如果租车网站尽到了上述义务,则其免责主张成立。

互联网租车怎么管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给广大消费者带来很多益处的同时也带来很多风险。李伟民认为,广大车主应当提高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第一,车主应对租车网站及租车人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二,提高对网络平台及相关网站的信誉识别;第三,签订合约最好到公证处公证;第四,发生纠纷要注意保全证据,及时报案维权。但是,李伟民也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对这种现象不能管理缺位,应该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管理,使之合法化、规范化。

谭庆德认为,车主通过网络平台出租闲置车辆,通常是受租车网络广告的吸引,诸如“租车期间,如发生违法事故,车主无责任,全程赔付”、“本租车网站安全可靠”等等。但是,一旦车辆遇损,索赔却很难。比如,租车网络平台提供的合同中会有类似内容:若车辆出租期间发生违法犯罪情况,车主遭受损失应向租车人索赔,租车网站予以协助。这说明一旦车主受损只能向租车人求偿,租车网站不会在租车双方协商合同时,向车主提示风险内容。如果车主在签订合同伊始认真审核合同内容,将避免很多风险。

对于车辆丢失或损坏是否涉及刑事责任,伍晋说:“租车人如果非法占有、擅自处分车主的私家车,则涉嫌犯罪,如果其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租用车辆之后,利用合法取得的车辆支配权将车辆占有、处分,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构成侵占罪。如果其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租用车辆之前,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租用关系骗取车辆的支配权后将其非法出卖或用作他途,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构成诈骗罪。”

伍晋表示,要彻底解决网络租车损害索赔难这一问题,关键在于风险防控,而风险防控的关键在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与广泛运用。网络租车平台是否合法可靠,租车人是否有犯罪前科,这些数据如果能够上网查询,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他说,应当在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根据国情有序扩大个人信息的收集范围与应用领域,尽快建立统一、完备的征信法律体系,倡导诚实守信,处罚失信行为,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决策依据和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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