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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与对策初探

2015-09-10沈闯

上海人大月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信用监管金融

沈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当前,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结合的新兴领域,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它所蕴含的技术风险、非法集资风险、操作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等问题也逐渐显现,因此,关于如何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是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分析与存在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基本情况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第三方支付、网络理财、P2P、众筹融资等新产品、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一是互联网金融客户持续增长;二是互联网金融业态层出不穷;三是国内银行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探索。尤其是上海互联网金融相关业态产生与发展较早,一是业态门类相对齐全;二是获得新的发展机遇;三是发展水平总体较高;四是部分领域相对薄弱;五是局部风险已有显现。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互联网金融法制环境需进一步完善。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兴起,传统金融体系的审慎性、规则性、自律性受到了新的挑战。由于金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金融监管机构被赋予了更多的行政管理权限,大量的创新需要报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推向市场。

2、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需进一步健全。一是现行的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二是金融监管的方法和手段落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监管的落后主要表现在监管机构检查的程序化、规范化的程度比较低,缺乏令人信服的风险评价体系和标准,缺少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手段。

3、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需进一步加强。随着网络和计算机的飞速发展,新的安全问题不断产生和变化,因此,应用层的安全问题必须依靠不断创新的技术进步与应用、自身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加强、网络工作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等措施来保障。

4、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需进一步改善。从横向来看,过去金融生态中主要是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出现后,参与金融生态环境的对象越来越多,包括第三方支付公司、P2P融资机构,众筹模式机构等;从纵向上来看,金融生态圈的价值链参与者也越来越多。

二、关于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制环境建设

一是加快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要对互联网金融的属性有所把握;要对既有法律进行吸收、借鉴和衔接;要把金融创新加强监管充分结合起来,加强互联网金融立法与执法规范。二是构建多元化的涉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独立于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新的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三是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民事法律新出现的问题。四是多措并举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体系

一是避免监管滞后、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监管部门应该尽快明确监管思路,需要在明确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的发起方实施注册制管理,设立适当的市场准入标准。

二是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倡导创新。对于线上线下开展相同业务应采用相同监管原则和监管标准,前瞻性地预判新型业务模式的潜在风险并提前实施干预,充分考虑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当保护,从而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隐患的形成和增大。

三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类监管。较之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无论是在产品结构还是产业链条方面都更加复杂,必须对其加以分类,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尤其是被监管主体应明确,监管内容应覆盖互联网金融的各个方面,不仅应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本身进行监管,还要关注交易的安全性、客户信息的保密性等。

四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首先要构建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高度不对称性,仅凭交易双方参与无法保证资金的安全,第三方托管的介入是避免互联网金融公司形成自有资金池、防范平台非法集资和挪用资金池内资金必然的选择。其次构建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互联网融资平台作为信息的交互平台,存在大量身份和交易数据,涉及融资人、担保人、投资人等各互联网融资参与方。构建信息安全保护机制,目的是进一步保护参与个人的隐私和参与企业的商业秘密。最后要构建信息披露及预警机制,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创新产品,各方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较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较之传统金融更加突出。因此,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息披露要求,尽快制订信息披露标准,建立强制披露机制。

五是加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部控制。首先要对互联网金融公司本身业务有清晰认识,能够有效识别风险;其次内部控制要覆盖金融产品研发、销售、清算的各个阶段,建立各部门和多模块负责人共同参与的机制;最后是日常运营中需要加强对人员操作风险的控制,防止因操作失误或主观故意造成的道德风险。

(三)构建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体系

一是建立互联网金融可信网络体系。采用可信计算、可信网络等互联网金融可信网络技术,加强数据的安全管理。

二是建立互联网金融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形成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的常态机制,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保护测评和互联网渗透测试,促进数据安全工作的持续完善。

三是建立互联网金融数据安全审计体系和管理制度。完善业务的操作规范,加强要害岗位管理,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并严格执行。

四是建立风险漏洞管理体系。实时跟踪互联网最新安全漏洞,对互联网金融网络系统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并升级受漏洞影响的产品;五是建立网络安全防御体系,部署安全防御系统,对来自外部的攻击和病毒进行检测和阻断。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建立上海互联网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跨部门监管体系,建立包括“一行三会”、工商、通信、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人民银行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中的牵头地位,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实行综合监管,并由银行、证券、保险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实行功能监管。

二是出台扶持互联网金融建设的产业政策。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登记。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落户奖励。对大型互联网企业在上海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根据其业务规模、客户流量、税收贡献及同业示范效应等综合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享受金融机构总部待遇等相关政策。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享受本市相关政策。优化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

三是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建议确立银行机构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建设发展中主导地位,银行机构在互联网金融各类业务中扮演着账户管理、资金归集、清结算、流程控制等重点环节的管理角色。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的会员单位应涉及银行、券商、综合性金融集团、互联网公司、支付清算、P2P借贷平台、众筹等。行业组织应当发布相应的《自律公约》来引导企业诚信守法,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体系建设,提升职业道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四是推进互联网金融企业黑名单客户信息共享。通过整合权威数据资源和会员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深入的数据挖掘分析,解决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企业信用管理面临的三大问题,即信用信息情况查询,通过共享各企业信用信息降低成本,建立评分机制、实现信用审核标准化。

五是促进互联网金融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金融业和互联网产业整合智力资源,开展跨界结合的学术研究、交流合作和培训活动。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机构和科研机构通过组建博士后工作站、研究智囊机构等方式,开展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加快培养创新型金融人才。

六是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首先是金融领域信用建设。创新金融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其次是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再次是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继续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提升数据质量,完善系统功能,加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的覆盖范围,提升系统对外服务水平。最后是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相关制度标准,推动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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