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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监督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2015-09-10吴永生

理论导刊 2015年5期
关键词:权力监督现代化

摘要: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应当在于权力文明,在于不断提升权力的社会性与公共性,其揭示了权力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主线功能。然而,政治生活的内在机制,尤其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张力以及由此造成的理念意识,往往导致权力运行背离应有的功能与属性,严重阻碍国家治理能力之提升,权力也因此在国家与社会的此消彼长中受到日益普遍的监督。为此,权力监督应当重视体制内外两种主體的优势互补,追求依法监督与以德监督的合体,实现从功利性监督到道义性监督的跃升,进而以规范的监督实践提升公民素质,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权力功能;权力属性;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善冶;权力监督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5-0015-05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权力功能与社会主义的权力文明”(2014SJB241)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吴永生(1968-),男,江苏盱眙人,江苏警官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权力监督理论研究。

自政治生活问世以来,国家与社会的功能分化曾导致社会利益长期臣服于国家意志,但也未曾完全剥夺社会的自治空间,尽管此时的自治能力相当有限。[1]迨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与社会的结构分化,社会的自主空间和自治能力得以空前回升,进而对国家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全球化和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当代中国,这一规定也合乎逻辑地凸显了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而要求国家不断提升制度的科学性与执行力,以调动其与社会协同共治的潜能。当然,国家治理能力的系统性特征在不同领域和不同层次有着不同的规定,需要在联系实际和把握关键中加以提升。这就必然要求权力运行更加规范,进而要求国家与社会在日渐良性的互动中实施权力监督,发掘权力应有功能,以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权力因素: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主线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和国别特征并不能否认其悠久的历史传统、辩证否定的历史进程和值得借鉴的现实意义。追本溯源,国家治理应当是社会自治在政治生活中的异化形式,是公共权力基本属性的变相重现。随着国家与社会的结构分化,国家治理逐步摒弃了提防和排斥社会的传统做法,开始走向尊重民众主体地位、重视汲取其智慧的现代形态。作为这一历史逻辑在特定时空中的诉求,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没有回避我国治理实践中的痼疾,而且凸现了权力在其中的主线功能和现实影响。

1权力功能视阈中的国家治理。作为相对意义上永恒的社会现象,权力反映了丰富的社会关系,推动着人类的发展进程,以至于“臣服于权力是人最早和最为正式的生活经验”,“对权力的渴望, 是人性的基本表达。”[2]基于生动历史的理论研究也充分说明,权力本质上是一种沟通个体与共同体的社会关系,其内在机制始终发挥着整合与协调功能。一方面,人的社会属性要求权力具有化分散为集中的整合功能,以克服个体的弱小能力,获取更多的生存空间,以至于“没有权力,便不可能存在任何家庭、市民社会、种族、整个人类”。[3]所不同的是,前国家时代的公共权力形成了自然共同体,而国家时代则让位于政治共同体。另一方面,在整合功能的基础上还发展出协调功能,以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只是在前国家时代,“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4]95而国家时代则更多诉诸暴力,以至于“文明国家的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构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4]172这样,对比前国家时代和国家时代的权力现象,前者不仅表现出自发的社会性,而且还因广受制约而体现出真正的公共性,但后者的社会性更具强制色彩,其公共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侵蚀。就此意义而言,作为平等互动的自然共同体,前国家时代直接对应着原始而真实的社会自治,但社会自治最终因国家面世而逐步蛰伏,并让位于国家主导的政治统治,社会也因此陷入被动受制的境地。

当然,这种“离开古代氏族社会的纯朴道德高峰的堕落”[4]9697也并非毫无顾忌,至少要避免对立阶级的两败俱伤,以维护共同体的存续。这样,即使在阶级矛盾最为尖锐的时期,权力仍在发挥其双重功能,以保证最低限度的社会性与公共性,社会自治也因此微弱而顽强地存在于政治生活中,国家也得进行相应的治理努力,回应社会自治的基本需求,以期在“善政”(good government)中实现其政治统治。就此意义而言,“只要有国家,则必然有国家治理。”[5]由此可见,作为一个有起点、无终点的历史进程,社会自治虽曾长期蛰伏于政治统治之中,潜行在国家治理之下,但始终未从历史中消失,即使在国家主导之下,也不曾丧失其所有空间。所以,国家治理应当是社会自治的特殊形态,即主体有所偏重而客体一贯如初。①这样,国家治理能力不只是现代性的产物,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也不只是即兴臆造的学术显词,其中内含着合乎规律的历史逻辑和演进过程。

2国家治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随着国家与社会的此消彼长和结构分化,地位日升的民众开始思考其被动支撑国家的理由,甚至追问政治统治的资格和动机,进而从国家时刻提防和加以驯服的对象逐渐成长为国家的合法性源泉,并要求国家设法改变丰取刻与、劳民伤财的传统,在节用裕民中不断凸显其社会属性,以证明其存在价值。[6]这样,社会也就开启了常态制约国家、规范权力运行的进程,权力的社会性与公共性也经过历史拐点,重返不断彰显的正途,以至于社会从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逐步转变为国家为之服务的终极主体,国家也因此开启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而“国家理由的转变代表了现代世界的诞生,标志着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摆脱了个人的宿命和神性的召唤,成为包容各种差异性的世俗权力体系。”[5]随着两者关系的颠倒,所有服膺于这一过程中价值重构的国家都“毫无例外地把人民主权、法治精神、自由平等等理想的政治修辞作为其赖以存在的理由。”[5]在此背景下,即使国家的政治职能依然在场,其社会职能也明显实现了辩证回归,国家治理更是开始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并逐步获得了相应的制度保障和民意基础。由此,作为政治统治的曾经附属物,国家治理逐步成长为日益独立的政治活动与政治文明的主要路径和重要标识。

随着国家治理的转型,实践经验的理论化自然也会瓜熟蒂落,而国家失败、市场失灵的教训更加凸显了国家主导、全民参与的合理性与紧迫性,进而彰显了现代治理的基本主张:“治理是由共同的目标所支持的,这个目标未必出自合法的以及正式规定的职责,而且它也不一定需要依靠强制力使别人服从”,其复合性功能“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随着治理范围的扩大,各色人等和各类组织得以借助这些机制满足各自的需要、并实现各自的愿望。”[7]就此意义而言,“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8]进而显示出多元主体广泛参与的无限空间。在此背景下,作为这一趋势与我国国情交汇的客观要求,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成为执政党提升执政能力的应有之义和因势利导的果敢抉择。这一抉择既否定了少数人独享权力、偏好人治的传统,又强调了尊重民意、珍惜民智、维护民利的价值诉求和制度取向,进而多视角地彰显了民众的地位和作用。这样既凸显了国家规范治理社会的现实价值与社会有待发展的自治能力,又在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历史超越中内在地指向社会自治能力现代化,进而在更高起点上展现了两者令人期待的互动与交融。

3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权力主线。如上所述,国家治理事实上就是国家主导、针对社会的治理,其中内含着主体能力不断提升的社会自治。立足现代治理的基本理念和当下的政治生态,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要求主动顺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更加注重实质治理,努力从国家主导的“善政”走向多主体参与的“善治”(good governance)。这样,虽然其词义主体仍是国家,但功能主体明显包含了作为其价值主体的全体民众,进而克服了以往治理体系的单一主体或价值错位,贯通了社会从他治辩证回归自治的路径。这在强调国家政治自觉的同时,也明确了民众自我提升及其与国家协同共治的应有担当,而非形式上的互动,更非传统的本能抵牾和私利驱使下的颉颃。这样,尽管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国家仍将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和治理的主导者,但如无民众的协同共治和积极担当,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仍难预期。由此可见,“从统治、管理到治理,言辞微变之下涌动的,是一场国家、社会、公民从着眼于对立对抗到侧重于交互联动再到致力于合作共赢善治的思想革命。”[9]

立足宏观视角,国家与社会的力量消长始终蕴含着规范权力运行的诉求,其规范性也因此成为国家治理能力的核心指标及其辩证发展的内在主线。尤其在当下,国家治理中的各种问题最终都可以归咎为不尽规范的权力运行,其中有权力主体固守传统观念、独享权力利好的因素,也有其脱离民众、无力应对治道变革的原因,同样有民众权利意识淡薄、放任权力运行的因由,也有其义务意识缺失、蓄意掣肘權力运行的缘故。这样,相对于上述规定与现实制约,更为现实、更为迫切的任务显然是要通过规范权力运行,实现治理中的平等互动,进而要求权力运行摒弃单向、封闭的传统模式,以更加开放包容的态度,追求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的相互尊重与相互赋权,实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良性互动,提升双方协同共治的能力,以“善治”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此意义而言,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调,显然是中共对社会发展规律的尊重,是身处全球性治理危机(crisis in governance)的政治自觉和理性借鉴,更是直面政治文明进程中权力失范的主动担当与提升其执政能力的政治抉择,因而将明显有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能够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注入持久强劲的动力。

二、权力失范: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层制约

无论是主体品质,还是价值取向或路径选择,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既强调了国家的现实意义和发展趋势,尤其要自觉放弃其在传统治理中至高无上乃至控制一切的角色,同时承担起制度创新、远景规划和路径选择等顶层设计或元治理的主体责任,又重申了社会的现实担当和终极价值,进而凸显了权力深嵌其中的主线功能。这样,双方就能够通过权力运行,进行优势互补的错位发展:国家不仅不能放弃权力的双重功能,而且应设法规范权力运行,以培育民众的公民素质,提升社会自治能力;社会也不能一味地敬畏或否定权力,而应在自我提升和匡正祛邪中规范权力运行,提升其与国家协同治理的能力。只有这样,顺势而为的国家与日益理性的社会才能按照现代社会的要求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为社会进步提供更具社会性与公共性的权力资源。然而,权力的本质是利益驱使的社会关系,其功能与属性最终取决于主客体双方的表现,因而具有浓厚的人格化色彩,自然难以摆脱私利的羁绊。受其影响,失范的权力不仅侵蚀着权力的功能与属性,阻碍国家的治理能力提升和治理进程,而且催生社会的极端表现,打击民众对治理的信心,同时也从特定视角凸显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1体制内因素滋生的权力失范及其影响。人类之初的公共权力因国家面世而迅速异化,尽管其辩证复归的脚步从未停止,但其基本属性仍明显缺位,更有明显的努力空间。一方面,权力与现实利益的关联激发了权力失范的主观动机。规范的权力的确不应与私利有涉,但现实中异化的权力仍明显夹杂着主体的私利化企图,甚至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在政治生活中顽固存续。在此背景下,权力的人格化运行更是难以抵制权力主体的贪欲,甚至赋予其冠冕堂皇的理由,进而不同程度地强化了权力的封闭性与个人性,以满足主体的狭隘诉求。这样,权力主体“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10]受其影响,通过执掌权力,满足各自私欲,已成为许多人心照不宣的本能诉求,甚至在市场机制的助推下畸变为权力主体的普遍动机,进而催生出许多令人瞠目的贪腐。另一方面,亟待改善的制度环境为权力失范提供了温床。相对于权力主体的贪欲,基于制度阙如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等现象通常不会像严重贪腐那样令人痛恨,甚至因无确定的主体而被忽视,或因被视为本性之举而得到宽宥。究其原因,其中既有制度缺失而欲望横行的因素,也有技术缺陷导致的自由裁量失度的缘故。在此背景下,即使权力主体不能实现私利最大化的预期,也乐于将成本最小化视为次优选择,进而导致权力失范屡禁不止,甚至对严重的贪腐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

从一定意义上说,受我国历史传统的影响,体制内的痼疾更现实地决定了权力运行的环境,更直接地影响着权力主体的价值取向,进而导致权力运行更多听从于权力主体的个人意志和狭隘诉求,以至于不同程度地加剧了权力的异化倾向,侵蚀了权力的基本属性,制约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方面,在传统惯性和现实诱惑的双重作用下,一些权力主体往往置权力的社会性于不顾,恃权轻法,片面凸显其强制性和暴力色彩,甚至将权力视为个人资源而加以挥霍。这些人既不会真心承认与主动顺应国家与社会的消长趋势,也无法体会国家日益凸显的社会职能和治理需求,也就必然挤占国家治理的努力空间,侵蚀权力应有的整合功能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一些浸淫于此环境中的权力主体往往会因权力的支配与服从关系而固守唯我独尊的心态,蓄意维护不平等的社会关系,顽固延续官本位与等级制,听任体制缺陷的蔓延,甚至在抱残守缺中处心积虑地结党营私,因而不可避免地加剧了社会风气的保守气息,自然也就无法奢望其自觉倾听民意、主动化解矛盾的努力,更遑论权力的协调功能以及民众对权力公共性和国家治理的信心。显然,“国家治理能力低下就会导致腐败,腐败则会进一步降低国家治理能力。”[11]缺乏自我约束和治理意识的权力主体在顽固延续“人性恶”说词的同时,目无制度规定与正当民意,自然也会诿卸其在治道变革中的主体责任,或简单应付乃至蓄意抵制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自觉和制度宣示,进而侵蚀国家意志的科学性与执行力,瓦解国家的合法性资源。

2体制外因素导致的权力失范及其制约。权力的政治化明显固化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但也相应凸显了民众素质与权力运行规范性的正向关联。然而,面对严重的权力失范,许多民众并没有秉承公民理念,弘扬公共精神,更遑论自我批判和主动担当。一方面,许多民众仍在固守传统观念,放纵权力运行。受传统观念影响,他们对权力仍有明显的敬畏之心,即使痛恨权力失范,通常也只是腹诽心谤,至多寄希望于权力主体的政治自觉和道德自律,或期待更高层级的贤明政治和制度供给,而极少诉诸具体的纠偏行动,更遑论常态理性的权力批判。在此环境中,即使对自身利益的真切关注,通常也不是诉诸正当的维权行动,而是对权力主体曲意逢迎,以求他们恩泽于己,自然会为权力失范提供许多回旋余地,甚至成为权力腐败的主要诱因。另一方面,膨胀的权利意识又严重侵蚀了权力运行的自主空间。社会进步的非均衡性决定了民众素质的提升不可能齐头并进,市场机制的利益取向更是将那些权利膨胀的民众推向仇视权力、藐视权威的极端。面对失范的权力,他们通常不是反躬自省,而是自以为是地迅速撇清其与国家的联系,心安理得地占领道德高地,对权力主体大张挞伐。这样,他们往往因噎废食,不再相信权力的应然追求和相关的制度规定,习惯性怀疑权力运行的所有动机,肆意放大或扭曲其中的正常偏差,进而在否定性批判中抵制集体主义价值观,诿卸其应有责任担当,甚至质疑国家的现实价值,鼓吹无政府主义。显然,这种心理并非因为权力失范制约了公平正义,败坏了社会风气,而更多在于自身缺少从中获利的机会,甚至还明显流露出对腐败行为的妒羡。由此可见,这种基于偏见的偏激不仅无法提升权力运行的规范性,而且也掣肘了权力的正常运行及其双重功能。

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社会的动态平衡需要权力主体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自然也需要民众的自我锻炼和自我提升,其内在地规定了民众的相应义务。然而,民众上述以戈舂黍的表现显然与这一规定背道而驰,因为“没有真正的公民,国家将是很难有效治理的。”[12]一方面,民众敬畏乃至神化权力,既难以及时发现权力失范,也不会追究其深层原因。这样,他们自然不会奢望与权力主体平等的政治地位,甚至放弃与其协同共治的权利,必然助长权力主体自以为是的心理优势,也无法期待他们主动顺应治道变革的现代要求,以平等人格对待民众,汲取其独特智慧,更遑论在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中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另一方面,如果说敬畏权力作为传统治理中的普遍表现,并不符合治道变革的基本精神,那么,否定权力则又会走向以一眚掩大德的极端,因为因权力失范而怀疑权力的双重功能,刻意严苛权力主体,同样会侵蚀权力的基本属性和社会的根本利益。显然,在此良莠不分的环境中,尤其在法不责众的心理驱使下,民众普遍沉溺于精明的个人算计,必然会将权力主体置于动辄得咎、进退维谷的困境,挤占权力运行的自主空间,甚至蓄意掣肘权力主体正常的职务行为,他们中一些人则会蜕变为暴民群氓,社会也会因此成为追名逐利却无人担当的名利场。这样,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民众素质的规定,尤其是其公共精神和勇于担当的使命,也就毫无落地生根的可能,更遑论他们在此过程中对其不当利益的自觉屏蔽和主动舍弃,及其对权力运行的理解与支持,国家也会因此丧失其在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社会资源与主导作用。

三、权力监督: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路径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各方力量秉持权力—权利的平衡理念,在规范主体责任中提升权力运行的规范性,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协同共治。在我国的现实国情下,权力监督的非独立性和低准入性则明显契合了既定的政治生态和公民素质,为广泛的政治参与提供了現实舞台,进而凸显了权力监督在政治文明中的首选地位,尤其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关键作用。②因此,从权力监督的主体、手段和动机等方面进行探索,显然有助于勾勒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路径。

1体制内主体和体制外主体的互补。面对权力失范的危害,不断自觉的国家显然没有熟视无睹,而是在回应民意中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权力监督,以维护权力的应然追求和自身的道义形象。这样,体制内外两种主体以其不同的结构与功能,形成了日益全面的监督体系。但即便如此,目前仍有明显的努力空间。一方面,体制内主体的积极作用并没有解决所有问题。日益常态化和制度化的体制内监督彰显了权力的功能与属性,夯实了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国家也由最初的“强力管理者”逐步发展为民众自我提升的现实前提和社会进步的政治保障,进而推动着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深化着治道变革。但是,体制内主体与其他权力主体并无本质区别,其双重身份更易使其“左右逢源”,甚而加剧权力失范。同时,有限的监督资源也无法应对多样化的权力失范,而更多投入则会明显背离权力监督的良好初衷和权力的基本属性,甚至会制约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终极追求。另一方面,体制外主体的巨大潜能也不能掩盖其现实不足。民众的政治身份由臣民到公民的跃升,明显否定了权力主体高高在上、唯我独尊的心理,并以明确的权力边界改变民众对权力的敬畏之心,提升权力运行的规范性。同时,这一趋势又在很大程度上普及了监督活动,提升了监督绩效,进而在相互促进中显现出权力监督的民主潜能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可能。但是,许多权利膨胀的体制外主体对其利益的锱铢必较则又可能导致社会沦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13]甚而因私利争斗而难以走出“人性恶”的泥沼。在此环境中,常态的体制外监督往往裹挟着普遍的非理性诉求,导致主体丧失其身为公民的应有担当,明显制约权力运行的自主空间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

权力监督的目的只能是规范权力运行,提升社会利益,而不是废除或掣肘权力,更不是重弹无政府主义的老调,全面否定国家的现实合理性。因此,放弃监督或过度监督都会背离监督目的,掣肘权力功能,这就要求两种主体在相互尊重中自觉摒弃传统理念和不当诉求,进行优势补充的权力监督,自觉维护社会利益,以持续规范权力运行,体现其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应有担当。首先,体制内主体的合法权益已构成其规范权责的充分依据,他们不仅应在持续的制度创新中监督其他权力主体,而且应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发掘体制外监督的治理潜能,以丰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综合资源。其次,权力的规范运行离不开良好的公民素质,其要求体制外主体努力培养公共精神,不以自身得失臧否权力运行,或因权力失范而否定权力的现实价值,或在“搭便车”中坐享其成,而应与其他监督主体齐心协力,进行实事求是的监督,发挥权力的双重功能,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社会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2依法监督和以德监督的合体。治道变革的内在机制使得道德逐步成为和法律一样的监督手段,权力监督也因此日益成为值得期待的全民行动。然而,这两种手段的制约因素仍顽固存续。一方面,依法监督的优势明显受限。权力的社会性和公共性逐步赋予法律代言社会利益的使命,法律也因此超越传统,更为坚定地追求国家意志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这样,权力运行在获得法律保障的同时也受到明显约束,民众也逐步对其地位和作用充满信心,并日渐具备依法监督的意识,进而推动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但是,体制外主体通常并不关注权力运行的制度规定,自然也难以精准辨识其中偏差,却极易采取偏激方式应对权力失范。即使相对专业的体制内主体也并非总能依法履行权责,却往往根据其得失或偏好,选择性适用相关制度,或放任立法中的技术缺陷。这样,他们在侵蚀法律权威性的同时,也明显制约了权力监督,削弱国家治理能力。另一方面,以德监督的特点也意味着效果难以预期。法律并非无所不能,消极限制的机制更是决定其“是一条不能直接促进良好习俗和高尚美德的途径”。[14]为此,人类始终高度重视道德广泛的柔性约束功能,诸多成功案例也鲜活地证实了以德监督的生命力,并为权力监督注入了高远的道德诉求,因为“道德对人的目的意义,绝不止于单纯的行为规范和协调,更在于对人性的提升”。[15]然而,与依法监督明确指向权力主体的职务行为不同,以德监督的范围要宽泛得多,职务之外的个人行为极易被纳入其中,其合法权益也会受到侵犯,进而背离权力监督与国家治理的良好初衷。此外,以德监督的自主性不仅意味着道德境界因人而异,极易传播“人性恶”的意识,侵蚀道德自律的社会基础,而且会以“逆淘汰”机制打击恪尽职守的权力主体,加剧权力监督的不确定性,进而恶化以德监督的社会环境,制约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基于上述分析,权力监督理当追求依法监督和以德监督相结合,以更大合力实现监督目的,全面提升国家治理能力。首先,监督主体应充分发挥这两种手段“禁倡结合”的综合优势,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营造良好环境。其中,体制内主体在完善依法监督的同时,应在及时回应合理民意中惩恶扬善,为监督活动注入更多道德内涵,为体制外监督做出表率;体制外主体在依法监督的同时,也应理解和支持体制内主体和权力主体,在公正评价中发掘其激浊扬清的潜能。其次,法律禁止或允许的行为通常都有道德上的合理性,道德倡导或贬斥的行为也会在法律上有所体现。这样,不断改善的道德氛围能够为法律的正当性提供道义辩护,日益完善的制度供给又能不断丰富道德共识,持续夯实道德基础。因此,持续推动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显然能够发挥两者凝聚共识、净化风气的综合优势,有效应对权力失范,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3从功利性监督到道义性监督的跃升。国家与社会的消长普及了权力监督,规范了权力运行,也凸显了民众的终极地位,进而从特定视角证实了治道变革的趋势。但是,基于主体利益最大化的功利性监督极易导致权利(权力)的膨胀和义务(责任)的缺失,影响社会利益和国家意志的应有空间和动态平衡,进而侵蚀权力的功能与属性,制约治道变革的进程。这样,不仅会使权力膨胀制约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权力萎缩导致社会潜能的误投和透支,也同样无益于这一进程。因此,正如个人从臣民到市民的进步,并不会终结其跃升至公民的必然,功利性监督也不应因其历史进步性而裹足不前,其现实局限性更是要求其继续成长为意境高远的道义性监督,以便更好地发挥权力功能。

功利性監督的现实合理性在于其对监督主体正当诉求的尊重和维护,因而是道义性监督必须坚持的现实基础,因为个人的正当诉求本身就是社会利益的有机构成和道义基础,失去前者,后者也会因“德之不厚”而“行之不远”。因此,道义性监督的进步性在于对功利性监督中不当诉求的剔除和对不当手段的否定,其对功利性监督的扬长避短及其得大兼小的包容性,不仅始终着眼权力的社会性和公共性,而且能够实现局部与整体、眼前与长远的平衡,因而具有扎实的社会基础和深厚的道德内涵。质言之,道义性监督既克服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狭隘,又走出了相互推诿和指责的怪圈,进而能够在反求诸己和积极担当中加强道德自律,在实事求是的褒贬之中为权力运行提供宝贵的建设性建议。因此,道义性监督在有效提升权力功能的同时,也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了强大持久的智慧与动力,理当成为这一进程的理想路径和全民行动。

显然,道义性监督的高远意境在展现其综合优势的同时,也明确了自身对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路径。首先,监督主体既不能因事不关己而放弃监督或推诿责任,又不能因事关切己而睚眦必报,这要求他们始终着眼社会利益,为监督活动设定心理预期和行为边界,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其次,道义性监督并不排斥监督主体对其正当利益的关注,但更应从中深挖社会价值,即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上继续消除权力失范的诸多因素,端正和强化权力主体的利益取向,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再次,道义性监督不仅要求客观公正地监督权力运行,而且提倡实事求是地评价监督活动,以便监督双方在他律和自律中获得自我提升的空间,为权力运行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营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注释:

①由于治理客体始终指向社会,治理语境中的社会可以划分为国家治理的社会和为自己治理的社会。详见[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民主的意义及民主制度的脆弱性——回应托克维尔的挑战[M]李梅,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11:37。

②李景鹏也特别强调权力监督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详见李景鹏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四个现代化”之后的第五个“现代化”[J]天津:天津社会科学,201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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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刘建军.和而不同: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三重属性[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

[6]吴永生论市民社会的双重角色:基于马克思和葛兰西的启示[J]齐鲁学刊,2012,(3)

[7][美]詹姆斯·N·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M]张胜军,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5

[8]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1)

[9]江必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N]光明日报,2013-11-15(01)

[1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10

[11]胡键惩治腐败与国家治理能力建设[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4,(2)

[12]王庆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的发展战略与路径转换[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4,(3)

[1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309

[14][德]威廉·馮·洪堡论国家的作用[M]林荣远,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97

[15]王淑芹道德法律化正当性的法哲学分析[J]哲学动态,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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